中國巨貪被判死緩等于度假?
在中國,做貪官的風險到底有多大?根據鳳凰網9月14日披露的信息看,這個風險幾乎等于零!
《刑法》第383條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但現實中,又是如何執行的呢?
遠的咱就不說了,僅2010年以來,除了文強被立即執行死刑判決以外,許多曾經身居高位的巨貪,基本上都給判了死緩。如“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原處長于兵貪污、受賄和徇私枉法”、“廣東省公安廳原廳長、省政法委原書記、省委原副書記、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皮黔生受賄、濫用職權”、“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鳳君受賄”、“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原巡視員郭京毅受賄”、“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貴州茅臺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不僅僅是以上級別、地位很高的官員獲此“待遇”,一些級別較低的犯罪官員也如此。僅以近期安徽省的情況為例,“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原支隊長白玉嶺受賄、貪污、徇私枉法、強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阜陽市潁泉區區委原書記張治安受賄、陷害他人”、“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海風受賄”……判決情況也都是死緩。
而按照司法“潛規則”,這些被判死緩的貪官,幾乎沒有一個人最終被執行死刑,而且還不用蹲幾年監獄。新華社在2009年末就曾披露,近10年來被查處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超過100人,其中除8人被執行死刑外,被判死緩的占11%,無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另外從監獄方面透露出來的消息證實,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其中各種原高官獲假釋、保外就醫的占絕大多數。
更令人糾結的是,“死緩等于度假”、“不死就ok了,坐幾年牢就脫身了”、“過幾年就可以到國外安度晚年了”!這是許多人對于貪官們被判處死緩后最具代表性的反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也證實:“死緩犯一般情況最多關18年就會被釋放,個別人甚至時間更短。”
死緩犯尚且如此,其他的就更不用說了。例如,曾于2008年4月11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的前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沒坐兩年牢,就被“安排保釋到杭州靜養”;再如,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曾與107名女人有染的“五毒書記”張二江,因在服刑期間著書立說,兩次獲立功減刑。而且許多貪官即使進了監獄,他們的自由度也非常大,不僅能在獄中好吃好喝,甚至于還能到獄外接受其他官員的宴請,過著連神仙都羨慕的日子。
難怪現在的民眾對落馬貪官的最終結局開始失去關注的熱情,難怪民間有“貪官越反越多”的埋怨,難怪中國的反腐面臨越來越嚴峻的局面,難怪百姓對從根本上扭轉官場貪腐局面信心不大。倘若繼續這樣下去的話,中國的反腐就永遠沒有盡頭!
中國貪官的貪腐成本幾乎等于零,對官場還有懲戒性意義嗎?這個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那怎么辦呢?
我以為,對查處的貪官來說,即使法律要與國際接軌,免除其死刑,也不能讓他們坐牢如度假,過幾年就可以到國外安度晚年,而要讓他們為自己曾經的貪腐行為付出慘重的經濟代價,通過法律的強制性手段,使其傾家蕩產,在經濟上一輩子也翻不了身。決不能讓他們入獄前權傾一方,出獄后富甲一方!
新聞鏈接:中國巨貪被判死緩等于度假 過幾年就可到國外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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