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網站就可以隨意封殺嗎?
近日,有幾家個人網站的創辦者聚到一起,議論起網站被封殺的事,無不義憤填膺。均稱如果是發布了違法、違規的信息內容被封殺也無話可說,即使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自作自受,咎由自取,怪不得別人。可是,只是因為發布了一些反映百姓疾苦、司法不公正及一些腐敗現象的報道,就遭到無理的封殺,是不是有關部門有點太不講道理了?詢問被封殺的理由時,只會得到一句話——“根據上級指示”。這個上級也真是太牛了,完全可以拋開法律、法規于不顧,不高興時就隨時封殺個人網站。
這個上級,通常是指上級政府或者上級宣傳部門。只要有對政府或與政府關系密切的單位不利的報道,政府或宣傳部門就會積極主動為這些單位保駕護航,責令網站管理者對敢于報道負面新聞的個人網站進行鐵腕封殺,絕不留情。要說這些上級部門的理由,歸根結底,都不外乎一個“莫須有”。
再說就是網站管理者直接封殺、屏蔽或刪除。究其原因,其實也很簡單,就是收受了被報道者的贊助。吃了或拿了人家的,肯定要為人家消災免禍。要不,現在社會上不是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組織——刪帖公司嗎?刪帖公司的工作性質就是為被報道者刪除負面報道,利用公司的名義又可堂而皇之的收受費用了。
長此以往,法律賦予人民的監督權豈不形同虛設,有名無實?因為被刪的大都是反映民生民情的報道或是百姓們發的帖子。網絡這個信息化時代的工具是不是就會把普通百姓排斥在外?更重要的是讓普通百姓怎樣行使法律所賦予的人民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
《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模范地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二條第三款:公務員應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七條第7款:法官應當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八條第6款:檢察官應當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如上所述,中國的多種法律都規定了廣大人民群眾具有監督權,有些單位和個人隨意封殺網站,就是人民監督權的侵犯和踐踏。所以任何隨意封殺、屏蔽、刪除反映民情民意的行為都是和法律相悖的,都是不正當的。所以如何規范網絡管理權,何時真正能讓人民群眾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則是我們的各級領導都應該重視的,雖說還任重而道遠,但卻是我們為之而努力奮斗的目標。
注:7月5日,法治觀察網、中國法律與生活網因為轉載了一篇《村兩委“英明決策,弱女子被逼上絕路》的報道,竟在同一天遭到封殺。這兩個網站的創辦者忍受不了長時間的封禁,被逼無奈,就陸續購買了國外域名,使用了國外的服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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