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勞動者遇到上述行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2000年11月29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三款也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其名目包括集資、風險基金、培訓費、抵押金、保證金等。
然而,對于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法規政策,一些地方、部門根本不當回事,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事屢見不鮮。僅報名費一項,就收取50元至幾百元不等。近日在當地論壇上的一個帖子中說,某事業部門最近要招收11名工作人員,每人要繳納報名費170元,由于報名者有幾百人之多,合起來還真不是一個小數目。
由于有些招生、招工、招干、評獎活動格外誘人,報名者眾多,以致報名費高些人們也在所不惜,這就使組織者從中獲得一筆不小的收入,報名費變成了“搖錢樹”。并且收取報名費以及報名費上漲,似乎都有理。一句“物價都上漲多少了”,足以讓許多人啞口無言。以普通大中專招生為例,現在試卷費、監考費、閱卷費都比前些年上漲了許多。且據說根據有關精神,招生應向以考養考過渡。那么隨著市場調高報名費及考務費標準也就“名正言順”了。
據了解,現在收取報名費有三種情況:一種是經過有關部門同意、物價部門審批的。這種報名費標準經過仔細核算,使用也比較合理,標準定得也比較合適。另一種則是未向任何部門申報、自己自行決定的,這種現象不僅大量存在而且收報名費較高。就連集體、個體餐飲業用人也要收什么“報名費”,而對這類收費,往往疏于管理,物價檢查機關也常常鞭長莫及。而對于第三種,那就是純粹以招聘為名,行行騙之實了。
半島晨報曾報道過“一個招工騙人者的自述”,沒有營業執照、不懂服裝加工的劉某開起“工廠”,以招工培訓為名連騙了35名打工者。事情敗露后,面對記者的采訪,劉某說:“我就是想趁機多收點報名費。”“我們就在當地貼廣告,招縫紉工。有35個人留下來培訓,一人交100元,后來基本都不合格,就幾個人還行,其他人錢也沒還。”原來,劉某招來一批人后,每天讓他們“跑”縫紉機。有的3天后就“走道”了,有的待了5天,可結果都一樣。劉某幾天就賺了3500元錢。幸虧被工商部門發現,不然會騙更多人。
即使一些機關、單位招收工作人員,不屬行騙,按理說也是業務范圍內的事,他們的業務經費內應列有這筆開支。經費不足,適當收取一些報名費、考務費作為補充,是可以的。但必須保證所收費用完全用于此項活動,不能挪作它用,更不能隨意發放甚至給本機關、本單位職工搞福利。而要特別注意的是,警惕并防止有人借報名費收取不義之財,要加強對報名費的審批,末經審批的,應視為非法;標準過高的,應予以糾正;擅自收費的,應予沒收并處罰。同時,要加強對報名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決不能讓它流人個人腰包和單位小金庫。
山東省陽信縣國土資源局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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