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湖南雙牌縣村民何吉上因舉報村支書侵占退耕還林款未有效果,多次上訪,被有關部門認定“沖擊國家機關”。盡管檢察院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但雙牌縣委書記鄭柏順卻向永州市公安局簽發《中共雙牌縣委、雙牌縣人民政府關于對違法上訪人員何吉上依法予以勞動教養的函》,永州市“勞教委”遂于去年8月決定對何勞動教養一年。
說實話,這種事情似乎已算不上“新聞”。一個底層老百姓,因為遭遇不公正而舉報上訪,結果不僅沒有獲得救濟和正義,反而還背上罪名、深陷囹圄。這難道不是很多類似受害者的共同經歷嗎?當然,每一個類似案件都有其不幸的特殊性,在這個案件中,不幸的獨特之處也許是,村民何吉上栽在了縣官大人的“勞教權”手里。
眾所周知,勞教制度肇始于上世紀50年代,當時確立該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懲治那些“游手好閑”、“不務正業”、“不服從工作分配”的有勞動能力的人,以及那些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等,讓其“自食其力”,接受“政治思想改造”。1982年,公安部制定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一“試行”就是近30年。
勞教制度的最大特點是,無須經過正當的司法程序,一個人就可以被“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送進勞教所,就可以被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也就是說,這種制度具有“超司法性”——通過司法之外的手段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據勞教的相關規定,只要民政、公安部門、當事人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就可以對一個人進行勞教——“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就可以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
從法律上講,勞動教養存在著致命的制度設計缺陷。首先,其法律定位模糊不清,是一種不倫不類的制度安排。從性質上講,它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刑事處罰”,而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措施”,這種性質決定了,它具有最大的自由運行空間,游離于兩種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要處罰手段之外。
其次,勞教措施的運用缺乏程序正義的保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不可避免。這也是其遭人詬病的主要原因。本來,作為一種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措施”,勞教本來應當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像刑事司法程序一樣,從立案偵查到證據收集,從律師介入到辯護審理,都必須恪守正當的法律程序。但它幾乎不需要恪守任何程序,甚至都沒有辦案時間上的規范,只是要求“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征求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決定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被勞動教養的人,只能“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簽名”。
盡管從理論上講,當事人可以就勞教委員會的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但勞教決定要么被拒絕受理,要么受理后結果依然。村民何吉上的經歷似乎印證了這一點,僅僅為了立案就耗費了他大半年時間以及全部積蓄,結局更是“生死未卜”。
正因為勞教的這些無法克服的弊端,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民眾和法律界人士呼吁廢除勞教制度。該制度不僅因為時代的變遷失去了存在的意義,而且因為它與《憲法》、《立法法》等法律的抵觸而阻礙了法治的確立,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廢除勞教制度,褫奪官員的殺手锏,刻不容緩。令人欣慰的是,2010年3月9日下午,吳邦國委員長在人大報告中宣布,一部名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法律已被列入2010年的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稱,這是“對原來我國實行的勞動教養制度進行的改革和規范”。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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