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環評改革不得不說的一些話!
來源:環評愛好者網網友原創
作者:newhost
第一、環評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是否可行進行決策以及對建設項目如何進行環境管理的最重要科學依據。
而對于企業的作用則是項目建設是否可行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技術建議和法律、法規的政策指導。
在審批制的大前提下,將環評推向市場,等于環保部門將自己的決策依據交給企業去購買。
在環評機構將生存作為第一考慮因素的邏輯下,環評報告只能起到如何幫助企業規避審批的法規、政策風險和幫助審批部門如何逃脫相關責任的作用,完全背離了環評法促進我國環保事業的初衷。
當被推向市場的環評機構,將企業客戶作為上帝的時候,作為環保部門如何讓環評機構秉持科學、客觀、公正的立場去下結論?!
有哪一個業主會耗費大量時間金錢購買一個否定自己項目的環評報告?!
第二、基于第一條,環評市場應當是一個為環保管理部門提供科學決策依據的市場,而不能是為企業通過行政審批的服務市場。
環評報告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來購買,環評結論只對審批部門負責,審批部門依據環評結論來承擔相應的決策責任!
至于這個購買費用,可以通過稅收,或者建設項目立項風險保證金,或者其他方式來解決。
同時允許審批部門自主選擇對于不同類型建設項目是否需要購買環評報告。
第三、環評法對于公眾參與僅僅規定了公眾的知情權,但是環保部及各級環保部門在實踐過程中演變成為促使公眾參與項目的決策過程,對于敏感項目公參成了審批部門逃避決策責任的最佳借口。
同時公眾缺乏環保專業知識以及利益的非理性訴求,迫使大部分公參流于形式,甚至不得不作假。
同時由于公眾的非理性利益訴求已嚴重干擾了建設項目的依法審批。PX項目的困境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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