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危及農產品安全
核心提示:近年來我國土壤污染形勢持續惡化,局地、局部區域土壤污染隱患突出,已構成對農產品安全的實質威脅,土壤污染修復工作迫在眉睫。多位專家學者表示,我國土壤修復工作面臨多重困難、尚未真正起步,當前應著力解決加快立法、完善標準、提高技術三個基礎問題,切實推進土壤污染修復工作落實。
污染形勢嚴峻危及農產品安全
國家環保部、國土資源部近期發布調查公報顯示,目前全國土壤污染總超標率達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重度污染點位分別占12.1%、2.3%、1.5%和1.1%。此外,國家環保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2011年對284個工礦企業周邊土壤監測發現,土壤污染比例達31.9%,其中重度污染達13.5%。
土壤酸化是污染的典型特征。中國工程院院士魏復盛說,我國南方土壤本就呈酸性,但多年來大量施用化肥,以及酸雨影響,導致酸度顯著增加,部分地區土壤PH值平均下降0.5-0.7個PH單位,有的甚至下降2.1個PH單位。比如,湖南強酸性土壤(PH值4.5-5.5)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49.13萬公頃,增加到2006-2010年的145.67萬公頃,目前土壤酸化勢頭仍未扭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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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質下降也是突出現象,它削弱了土壤對重金屬的絡合固定,威脅農產品安全。目前,東北黑土區的有機質含量已從開墾時的8%-10%降至2%-3%。
專家認為,化肥、農藥使用過量、不科學,導致土壤污染形勢持續惡化。1984年以來,我國氮肥、磷肥用量明顯增加,目前平均用量達400千克每公頃(東部局部地區高達600千克每公頃),是世界公認警戒上限的1.8倍,是歐美平均用量的4倍。
另外,盡管我國淘汰、禁用了有機氯、有機磷等劇毒高殘農藥,人畜中毒事件下降、糧菜農殘合格率上升,但農藥用量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農業病蟲害預警、科學合理用藥的技術指導不足,物理、生物領域的綠色防治病蟲害方法研究和推廣不夠,使得農產品仍舊嚴重依賴農藥、抗生素和植物生長調節劑。
土壤污染已對農產品安全構成實質威脅。2013年國家環保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在全國蔬菜種植區采集了4910個點位數據,發現超標點位1188個、占比24.2%,重金屬污染率達到17.5%,有機污染達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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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農業部對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點污染區88個縣的230多萬畝水稻田實地調查發現,超標面積160.8萬畝,超標率67.8%,其中鎘污染最突出,其次是砷、鎳、銅、汞、鉻。專家認為,2013年引起廣泛關注的湖南鎘大米事件表明,土壤污染隱患正逼近集中爆發期。
土壤修復面臨多重難題
我國土壤修復工作是最近幾年才獲得政府、民眾和研究人員關注,但業內人士和專家認為,當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臨多方面難題,土壤修復尚未真正起步。
一是土壤污染具體情況缺少詳查、底數不清。業內人士指出,目前職能部門僅有“調查統計公報”進行土壤質量檢測,但調查頻次少、點位稀疏,調查結果與具體地塊的實際情況很難掛鉤。
魏復盛以重金屬污染為例分析說,重金屬含量超標與否、屬于何種等級,超標原因來自“高背景值”還是“人為活動污染源”,金屬有效態含量是否超地表水水質標準,種植出產的糧食、蔬菜是否超標、超標程度等基本情況都較模糊,亟待廣泛進行“采樣監測”,對污染物種類、濃度、污染范圍做出具體評估,“摸清家底才是制訂可行性方案的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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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針對性監管體系空白。目前,土壤污染以環保部門作為統一管理部門,但監管專業隊伍“幾乎尚未建立”,其與“污染形成上游”涉及的發改、農業、國土部門,以及工信、衛生、科技等外圍部門,也未形成互通、聯動的管理機制。
監管長期缺位,導致土壤污染“舊賬未還、又欠新賬”,形勢越發嚴峻。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副處長丁敏說,當前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量依舊巨大,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問題依舊突出,農藥化肥依舊過量使用,導致土壤污染防治形勢“目前來看拐點很難出現”。
三是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建設不健全。丁敏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應與《環境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為伍,受《憲法》統帥,成為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上位法,但目前這部法律仍未出臺,阻礙了各項“下位法”指導實際工作。
此外,相關法律缺失,還堵塞了土壤修復的資金通道。業內人士透露,2014年有關部門在湖南、河南進行立法調研時,所到市縣均反映,土壤污染防治、修復最突出的障礙就是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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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土壤修復技術、裝備、藥劑研發儲備不足,技術成熟、經濟適用的土壤修復體系尚未出現,少數成功的土壤修復項目,多是在局部地區很小范圍內進行“試驗性修復”。
加快解決三方面基礎問題
針對土壤污染形勢,受訪專家學者建議加快解決三方面基礎問題,推進土壤污染修復步入實質進展。
其一,加強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的立法工作。業內人士介紹,國家已將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立法納入計劃,前期已做大量工作,但整體進度緩慢,相關部門責任義務不清,圍繞《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基本原則、立法目的、政府和企業責任以及具體法則的爭議不斷。當務之急,宜組織環保、農林、衛生、科技、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加快土壤污染立法進度,實現氣、水、固廢、土壤污染同防同治。
其二,借鑒國外“雙指標”和“分級標準”的經驗,組織研究修制訂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魏復盛建議,建立重金屬污染全量和可溶態的雙指標標準體系,這樣既可以判斷土壤污染程度、危害程度,也可以作為土壤修復的評價依據。在“雙指標”基礎上,再根據國情和地方實情研究制訂分級標準體系,為土壤的分級開發利用和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提供標準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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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節能大地環境修復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胡清認為,還應建立起符合中國實際、具備可操作性的土壤修復標準體系,包括政治體系、管理體系、技術體系、培訓體系等方面內容。
其三,加強土地污染修復的技術研發和示范,規范市場秩序,提高技術準入門檻,提高企業社會責任,并推廣土壤修復的成功案例。
李廣賀說,目前我國土壤污染修復工作的技術軟肋很突出,往往就事論事解決、缺乏創新思路,“必須培養土地污染修復工程高層次的設計和策劃隊伍,培育創新性和引領性的工程思維,能夠在綠色修復、低成本修復方面提出新理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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