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腐敗家族化”與 “權力家族化”相伴而生,腐敗者既獲得了實際的好處,又建立了腐敗的家族關系網,其危害應當高度警惕。如果說腐敗是癌細胞,那“權力家族化”就是惡性腫瘤,必須割除,絕不能讓它擴散開來。歸納起來,治理“權力家族化”問題有教育、打擊和預防三大對策。
【關鍵詞】 腐敗 家族 治理
隨著令計劃落馬,其家族腐敗的一系列事實也不斷被媒體披露。令計劃案并非孤例,梳理近兩年來披露的一系列腐敗要案可以看出,“腐敗家族化”的表現非常明顯。“腐敗家族化”是指官員家族成員中有多人在政府任職,他們相互勾結,把崗位所賦予的權力用于侵吞國家、社會財富,以謀取家族私利。“腐敗家族化”實質上與“權力家族化”緊密相關,家族化的權力通過家族成員的血緣或親屬關系形成聯盟,并互相保護、共同影響,甚至控制社會的各個領域。“腐敗家族化”與 “權力家族化”相伴而生,腐敗者既獲得了實際的好處,又建立了腐敗的家族關系網,其危害應當高度警惕。
“腐敗家族化”現象危害嚴重
中國古代“權力家族”是非常多的,典型案例有外戚專權、門閥政治等。中國古代的大貪官,無一不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幾乎每個貪官的背后都圍繞著一個家族。賈似道是宋理宗賈妃的弟弟,不是科第出身,因姐姐飛黃騰達,掌文武大權二十年,成為宋朝第一巨貪。再如明朝的嚴嵩父子等,歷史上的官員腐敗和“權力家族化”,不僅僅侵犯的是老百姓的利益,同時侵犯的也是封建君主的利益。按道理,君主對這種現象是極其痛恨的,但是他們往往出于種種考慮,對官場的腐敗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歷史上,“權力家族化”的情形各國均有。即使到了近代,一些西方國家也曾實行過“恩賜官職制”或“政黨分贓制”,這些都可看作是“權力家族化”的新變種,例如19世紀美國的“強盜式貴族”,日本的三井家族等。
有研究者將“權力家族化”分為三個類型:一部分是官,一部分是商,合作共謀利益,為合作型;多人當官,共同謀取利益,為參與型;家族成員從中協助,為協助型。其中最常見的是官商勾結的合作型,這種勾結斂財非常瘋狂。原中山市市長李啟紅,利用公司上市、房地產開發瘋狂斂財。李啟紅的丈夫、弟弟等家人齊上陣,編織巨大關系網,形成巨大家族勢力,很多家族成員幾乎是一夜暴富,這是合作型的典型案例。山西運城“房媳”張彥因兩個戶口和多套房產被停職調查,她的背后是以運城市原財政局局長孫太平為核心的“官員家族”——“房媳”丈夫孫宏軍是原夏縣公安局局長,孫家成員及親屬至少15人在運城市擔任官員、公務員或國企領導,這是參與型的典型案例。上海房管局原副局長陶校興涉嫌受賄案開庭審理,陶被指控受賄財物達人民幣一千多萬元。庭審旁聽席上陶妻失控大哭,原來其子也參與其中,多次為父親跑腿“拿錢”,這是協助型的典型案例。這三種類型還有可能相互交織,同時出現在一個“權力家族”之中。
在封建王朝時期,“權力家族化”會逐步發展,逐漸超出君主的控制范圍,從而造成兩種惡果:一是強權的“權力家族”直接推翻舊皇室的統治;二是“權力家族”互相勾結,橫征暴斂,腐敗泛濫成災。當社會對于腐敗越來越無能為力,民眾的不滿越來越集聚,那王朝的滅亡也就不遠了。因此可以說,“權力家族化”是王朝覆滅的主要原因。
在社會主義社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任何一個人、任何一個家族將公共權力和公共財產據為己有,都是腐敗,都是人民所無法容忍的。近代以來,中國共產黨能夠打敗國民黨,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以四大家族為代表的國民黨貪污腐敗、結黨營私、不得人心,共產黨人廉潔清明得到群眾的支持。清廉是中國共產黨的法寶和武器,而“權力家族化”如果不能得到遏制,會蔓延到制度和觀念層面,對黨、國家和人民造成極大的傷害。
中國人一直相信通過自己的誠實奮斗可以改變命運。不少“貪官二代”依仗父輩權勢,聚斂數千萬甚至上億家財,如果“權力家族化”情況繼續發展下去,人們的心態將會失衡,不再崇尚誠實與勞動,而是崇尚權力與金錢。當腐敗變成一種世俗的風氣,無疑是社會的巨大倒退。當前的腐敗,大部分是個人行為,“權力家族化”造成了腐敗的家族式行為,為了不暴露,“權力家族”要繼續賄賂官員,拉更多的人下水,進而演變為全面、系統的貪污行為,那樣的后果一定是災難性的。“權力家族化”會造成資源的壟斷,貧富差距拉大,利益層層勾結,甚至能夠控制監督部門和媒體,造成社會各方面蛻化墮落,社會秩序混亂,甚至出現黑社會組織,使反腐敗變得越來越艱難,造成政治的不穩定,動搖國家的根基。
“腐敗家族化”現象有多方面原因
“腐敗家族化”和“權力家族化”問題有經濟、政治和文化三方面的原因。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社會財富急劇增加,但法治和監督短時間無法跟上。在這種情況下,利益就會分化,腐敗與“權力家族化”就可能會出現。另外,市場經濟中公平競爭的環境還未完全建立,利用權力尋租甚至惡意競爭的現象比較突出,這為“權力家族化”的蔓延提供了空間。一些家族化的腐敗勢力甚至是以推進改革和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依靠權力打擊對手,中飽私囊,投機取巧,大發橫財。
“權力家族化”與我國特殊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有關。目前普遍實行的是類似于“伯樂相馬”式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權力很難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帶來許多弊端,曾經熱烈討論的“火箭提拔”、“蘿卜招聘”等現象就是例子。在這種選拔制度下,很容易近親繁殖,使權力家族化。一旦發生腐敗還很容易形成一張張腐敗網,一個個腐敗集團。
“權力家族化”還有深層次文化上的原因。中國一直高度重視家庭,家族是社會中最頑強的力量。這是中國特有的一種社會現象,也是“權力家族化”形成的土壤。梁漱溟在《中國文化的命運》中提到:“中國人的生活,既一向倚重于家庭親族間,到最近方始轉趨于超大家庭的大集體;‘因親及親,因友及友’,其路仍熟,所以遇事總喜托人情”,“人生實存于各種關系之上,而家人父子乃其天然基本關系;故倫理首重家庭。父母總是最先有的,再則有兄弟姐妹。既長,則有夫婦,有子女;而宗族戚黨亦即由此而生。”日本人稻葉君山也曾說過:“中國家庭制度之牢固,古今任何強勁之敵未能突破之。”一個以“血緣”和“姻緣”為紐帶、緊密聯結在一起的“政治家族”,滿足了貪官社會或家庭歸屬感的需要。由于中國傳統文化中重視人情、重視家庭,中國“權力家族化”的情況就更容易出現,而“權力家族化”在中國也為禍更烈,甚至別人行之有效的辦法,在中國可能變了形。這是文化上的巨大差異所導致的。
“腐敗家族化”問題的治理對策
我國古代就有防止“腐敗家族化”和“權力家族化”的一些思路和制度做法。錢穆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介紹,禮記就是一部理想主義的憲法,《禮記》云:“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漢朝為應對察舉制度的弊端,從過程入手進行治理,青年才俊首先在太學接受教育,然后派到地方實習,再由長官進行察選,最后中央統一考試,必須經過四關方才成為官員。曹魏開始的九品中正制,建立了一個更為客觀的標準。唐代科舉制度逐漸完善,用人全憑考試,縱然貴為天子,也只能通過當時的習慣法選用人才,不能繞過中書門下兩省封官,《唐六典》已經是一部成熟的行政法規,規定中央高級官員近親不能任京都郊縣要職、不能擔任監察官。應該說這些制度的初衷是好的,這些制度,主要是防止家族中多人當官,盤根錯節,共同謀取利益。制度的訂立是一回事,制度的執行就是另外一回事,這是封建社會的一大弊端,制度往往難以堅持下去。但是,至少在制度設立的相當長時間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效果。
歸納起來,治理“權力家族化”問題有三大對策,教育、打擊和預防。教育對策主要針對的是個人的動機、態度和價值觀。長期的、有效的教育對于改造不良的文化,能夠起到重要的作用。
打擊對策可以懲戒和威懾“權力家族化”現象。鄧小平指出:“越是高級干部子弟,越是高級干部,越是名人,他們的違法事件越要抓緊查處,因為這些人影響大,犯罪危害大。” 懲戒是為了給行為主體足夠的懲罰,以維護社會正義。威懾針對的是潛在的行為主體,使他們從中吸取教訓,或者由于感到害怕而不敢違法亂紀。打擊對策要找準突破口。“權力家族”是一個網絡,既然是網絡,就可以通過打開一個薄弱環節而使整個網絡性問題得到清除。
預防對策可以減少 “權力家族化”的機會。首先一個預防對策就是要解決權力的有效監督和制約。要防止“權力家族化”,首先必須加強民主監督,并以權力制約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其次是盡快徹底改革現行的“伯樂相馬”式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最終目的是使黨的干部政策能得到真正的貫徹和執行。
毛澤東指出:“共產黨員的干部政策,應是以能否堅決地執行黨的路線,服從黨的紀律,和群眾有密切聯系,有獨立的工作能力,積極肯干,不謀私利為標準,這就是‘任人唯賢’路線。”中國共產黨在干部任用上一直強調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制定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預防“權力家族化”的核心之一就是完善現代公務員制度,推進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法制化,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行事。公務員的升遷,不是憑關系,而是要憑德與才依法進行。
改革“伯樂相馬”制度的終極目標就是要建立起“規則賽馬”的機制,真正實現以制度選人。過去一些年來,黨和政府已經在這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初級公務員的“凡進必考”,部分領導干部選拔任用上的公開選拔(也稱“公選”)或競爭上崗,個別地方在鄉鎮一級試行過的“公推直選”等,都是重要的改革嘗試。所有這些改革的大方向都是對的,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在一些新的制度選人改革嘗試中,不夠徹底,一些制度還人為地隱藏了后門,使個別人能繼續把制度玩弄于鼓掌之上。這些問題都應當認真地加以解決。
(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博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行政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趙廣禮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①《十八大以來反腐新常態論》,人民日報社評論部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10月。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