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環球時報社評:境外傳機密文件犯法,這是常識
高瑜涉嫌“為境外機構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昨天在北京做不公開審理,西方媒體和人權組織紛紛指責中國“侵犯人權”,宣稱高瑜案與中國依法治國的主張“背道而馳”。據西方媒體報道,曾公開認罪的高瑜昨天在庭上拒絕接受指控,法庭未當庭宣判。
現年70歲的高瑜早年曾是中國新聞社的記者,1989年6月曾入獄,次年獲釋。1993年她因向境外媒體泄露國家機密被判刑6年。她本次被捕是因為涉嫌向境外網站全文傳遞中央機密文件,該文件的泄露導致中方成立專案組開展調查,高瑜因此而落網。
西方媒體對中方的指責大多不是質疑案情本身,而是宣稱高瑜向境外網站傳遞中央機密文件是“言論自由”。這從法治的角度看相當荒謬。
問任何一個普通中國人,通過非正當途徑獲得一份內部機密文件,把它逐字逐句錄入到電腦上,然后傳給一家境外網站,這是不是犯罪?恐怕絕大多數人都會回答是。守法的人敢做這事嗎,大概沒有幾個人敢。但是高瑜敢。她是糊涂嗎?顯然不是,因為她曾經吃過向境外泄密的官司,比普通人更應懂得深淺。她傳那份文件時很清楚自己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那份中央機密文件涉及中央對意識形態領域的工作部署,政治性強,想必是有高瑜這種經歷的人最抵觸的,這也是西方同中國斗爭最為激烈的領域。我們不知道高瑜女士是否是帶著巨大情緒做了這件絕大多數守法公民都知道不該做的事。
高瑜個人在中國輿論場上沒什么影響力,她的作用大多是通過給境外媒體撰稿間接發生的。客觀上說,中國即使要“整頓輿論場”,也整不到她的頭上。她這次吃官司就是因為她外傳中央機密文件涉嫌嚴重泄密,這更可信。
西方輿論強調,高瑜外傳的中央文件“不應當是秘密”,中國對國家機密的定義十分模糊,成為人權的一個“陷阱”。這是他們的看法和強詞奪理。
未向社會公開的中央文件是國家機密,這是中國社會的常識。盡管任何國家里機密的邊界都有模糊之處,但在中國中央機密文件屬于國家秘密,《保密法》講得很清楚,民間也毫無疑議。通過制定中央文件并層層向黨內及社會傳達,這是中國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這樣的方式應在多大程度上堅持或者改革,不同文件的密級怎么設定,這本就是中國的事,根本無西方力量置喙的余地。
西方炒熱高瑜案,大概是覺得中國動了“他們的人”,而且他們這樣罵中國幾乎不用支付成本,在西方也容易產生不錯的宣傳效果。這是個多好的噱頭:一位70歲的資深媒體人(西方媒體這樣描述高瑜)因為行使外傳信息的“新聞自由”權而遭到監禁,這是一個西方人看得懂的抹黑中國的故事。
這件事再次顯示了中西之間在政治及意識形態領域的深刻分歧。西方與中國的利益沖突未必都能擺上臺面,而價值觀沖突對西方來說最順手,它甚至可以充當西方同中國做其他較勁的萬能工具。
但炒作高瑜案決不會讓西方在中國輿論場上賺得便宜。因為對中國人來說,西方庇護這名女士是出于對中國的惡意就像她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一樣清楚。這是西方立場先行的庇護,他們在利用自己的力量試圖把一個荒謬的邏輯編圓。一葉而知秋,我們從這個案子的情況可以了解,西方輿論一直以來在以什么樣的態度對待中國。
早前報道:
高瑜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被刑事拘留
5月8日從北京市公安局得到證實,因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高瑜近日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8月,某境外網站全文刊發了一份中央機密文件,隨后多家網站進行轉載,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北京警方迅速成立專案組,全力開展調查工作。經大量調查,專案組最終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高瑜(女,70歲,北京市朝陽區人)。專案組在掌握大量證據的基礎上,于2014年4月24日將其抓獲,并在其居住地起獲了重要證據。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高瑜交代了將一份非法獲取的中央機密文件提供給某境外網站的犯罪事實。2013年6月,高瑜通過他人獲得了該機密文件的復印件后,將內容逐字錄入成電子版保存,隨后將該電子版通過互聯網提供給某境外網站負責人。該網站將文件進行了全文刊登,引發多家網站轉載。歸案后,犯罪嫌疑人高瑜表達了深刻懺悔。她說,自己的泄密行為危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對此深表懺悔,誠心誠意地認識自己的錯誤和罪行,甘愿接受法律懲處。
高瑜在1993年曾因泄露國家機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新聞百科:
“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最高可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國家秘密”,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確定的事項。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報”,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
對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之外的情報的行為,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情報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別嚴重損害的。
實施前款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三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一)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秘密級國家秘密的;
(三)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
第四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級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屬于“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條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標明密級的事項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而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以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通過互聯網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件,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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