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兩年內送出高達四千萬“政治黑金”,對于這種明顯有悖政治道德的行為,反對派不僅不作反思,反倒理直氣壯問“何錯之有?”真可謂顛倒黑白莫過于此。如果說世界真有所謂的“國際標準”的話,那么,黎智英以及反對派的“黑金政治”買賣,顯然是嚴重違反“國際標準”的。不要拿什么“香港沒有政黨法”這類可笑的藉口來迴避責任,一方面要拿“美英標準”來要求政改,另一方面卻以“自己標準”來對待政治捐獻,這種做法已充分反映反對派的本質。
任何研究西方政治學尤其是選舉議題的人士應當清楚知道,在所謂的西方民主國家,不論具體法律如何,但無一例外地對政黨收受政治獻金、對捐獻者與機構,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這也是一些政治學者眼中,為什么西方民主能得到有效落實的其中一個關鍵原因。
回到香港,縱使沒有任何形式的“政黨法”,但反對派不是一直認為香港是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既然是成熟的公民社會,就理應承擔起最基本的政治責任,也應當對自己有較高的政治道德要求。換句話說,有無“政黨法”不過是一種形式,更為重要的在于實質。
在此次黎智英巨額政治獻金的丑聞當中,之所以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及質疑,最為關鍵的在于兩個:1、誰在操控香港的政黨?2、香港的政黨在為誰服務?從美國到英國,從英國到日本,從日本到澳洲,不論其出發點為何,都在極力避免“黑金政治”左右政黨。因此,不論有無“政黨法”,都不應當是香港反對派逃避公眾監察的理據。
“不設捐款條件”就沒有問題?
如果說單一的一個政治捐獻者捐出的金額比例對該黨的財政有?決定性影響,那么,即便捐獻者“不設任何捐款條件”,但合理的質疑是:為求繼續得到這筆政治獻金,該政黨必然會“默契”地采取一切有利于該捐獻者的政治行動。例如,在政治上給予必要的支持,在法案修訂上給予必要的“方便”,在政策制訂咨詢過程中給予有力的影響。因此“不設捐款條件就沒有問題”,沒有任何說服力。
舉一個簡單例子,在收到黎智英數以千萬元的政治獻金之后,香港的反對派政黨,不論是公民黨、工黨、民主黨還是“香港2020”這類政治組織,過去五年來,有沒有說過任何一句批評黎智英、批評《蘋果日報》的言論?即便是在《蘋果日報》公然違法採訪殺人犯,做出藐視法庭的行為,香港的反對派政黨有沒有一人敢說出任何質疑的話?沒有!試問,這是否“不設捐獻條件”的作用?
黎智英縱使沒有提出任何附帶條件,但受其巨額資助的反對派還不一樣乖乖聽話?公眾有沒有任何方法去限制、防止黎智英透過反對派政黨影響香港市民的利益?更何況,黎智英背后有復雜的美國政治勢力因素。
這又是一個極其可笑的歪理。匿名與公開捐款者,其核心在于,避免政黨受到違法及不合理的操控。如果說小市民捐款一萬、五千元,希望匿名,尚可理解,因為資金少不會起到決定性作用。但如果一個每年捐款數百萬到上千萬的“大金主”也要求匿名,那么此人的真正目的何在?
“公開名字會害了捐贈者”?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有黑社會組織或成員、有嚴重金融犯罪紀錄的人,捐出巨款后也要匿名,公民黨是否也認為合理、也要保護捐款人“不受傷害”?在“公眾利益”與“捐款者利益”之間,難道公民黨更傾向放棄公眾利益?
如果真的如黎智英所言,他認為捐巨款“沒有問題”,又何懼公開?不公開這種行動的本身已經說明“問題”所在。
環顧世界各地,在一些所謂的民主國家與地區,為了避免政治獻金的收受與利益輸送或政治腐敗牽連在一起,都對政治獻金的提供者也進行了適當的限制,這也可以稱得上是通行的“國際標準”:1、限制捐款人;2、限制捐款金額;3、嚴格收支規定。
如美國《聯邦選舉競選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規定,不得接受外國人、和政府有契約關系的人、國家銀行、公司、工會、以第三者名義進行的捐贈。美國《兩黨競選改革法》(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亦規定,提名預選和正式選舉分別作為一次選舉,在每次選舉中,個人對一位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2000美元,年度捐款總額為 3.75萬美元;每年向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向一個政黨全國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2.5萬美元。日本則規定,個人對政黨及政黨指定的資金團體的捐款數額不得超過兩千萬日圓,對同一對象一年捐款上限為150萬日圓;企業及工會等團體的捐款額度根據其資本總額及會員人數進行限制,最高不得超過1億日圓。
平時慣于高叫“國際標準”的香港反對派,為何對收受政治獻金這種關鍵問題採取“自定標準”?如果真的尊重國際標準,即便在沒有“政黨法”的情況下,也請反對派拿出實際行動去實踐通行于世界的“國際標準”。否則,沒有人會相信他們口中的任何“標準”。
附:4080萬!英美走狗黎智英向港獨勢力輸送政治黑金
7月22日, 屢次被揭向反中亂港政黨及人士輸送政治黑金的《壹傳媒》老板黎智英,昨日再被踢爆其原來是反對派策動“佔中”的最大金主,去年及今年年初“輸血”120萬元給“佔中搞手”鄭宇碩、朱耀明,以及香港民主網絡。黎智英過去三年合共向9個反對派政治組織及14名人士提供合共4080萬元的政治黑金。當中除長期收受黎政治黑金的陳日君、陳方安生及李柱銘等“禍港四人幫”。爆料者更揭出黎智英由有背景的美國人關照,到緬甸低價收購土地、銀行等,從中獲取巨額資金,再以大量金錢資助反中亂港人士的“路徑圖”。
自稱“壹傳媒股民”的網民昨日在網誌上爆料,指稱黎智英及其《壹傳媒》近期屢傳資金短缺,但仍然大筆向反中亂港人士輸送政治黑金。最令人震驚的是,“壹傳媒股民”首次披露“佔中”搞手收取黎智英大筆黑錢,當中近日丑聞纏身的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佔中發起人”之一的朱耀明,以及香港民主網絡在去年及今年初便合共收了120萬元。
黎智英黑金捐款受款人
朱耀明收到捐款后向黎智英表示感謝
朱耀明感謝“慷慨捐助”
網友為證明所說非虛,更披露一些捐款和收款單據,當中包括今年4月,黎智英向朱耀明開出20萬元支票,支票抬頭是“香港公民教育基金會”,而朱耀明在同月的23日回信給黎智英,感謝他的“慷慨捐助”,信函亦附上基金會開出的收據。
與黎同被“封”為“禍港四人幫”的陳日君、陳方安生及李柱銘,過去三年便合共收取黎的980萬元。難怪三人近日非常落力,陳日君為“公民提名”而“毅行”,陳方安生和李柱銘則去完美國又去英國,尋求外國勢力介入香港事務。
一直有收取黎智英黑金的民主黨,過去兩年亦收了1000萬元,另民主黨黨員涂謹申亦在2012年收了50萬元。“大狀黨”的公民黨則直接收了600萬元,其成員梁家杰、陳淑莊、毛孟靜收了30萬至50萬元的黑金(詳見附表)。另長毛梁國雄、支聯會的李卓人等逢中必反人士,亦獲得高達100萬、150萬元的金錢輸送。
美國人引路“投資”緬甸
“壹傳媒股民”除了大爆黑金收款人名單外,亦踢爆黎智英大筆大筆輸送政治黑金、似有無窮無盡金錢的竅門,他說:“呢一兩年來我留意肥佬黎公司?事,發現佢賺錢有門路,有美國佬帶佢去緬甸買地,買銀行,搵大水,自己食到肥曬,公司股民有無錢賺,佢唔關心。”為證明其說法,“壹傳媒股民”提供了許多黎智英由有背景美國人士帶往緬甸,與當地軍方人士傾生意的照片,黎智英大手購買土地的位置等等資料,當中更附有不少緬甸文的單據。
附表:收受黎智英黑金各方
黎與CIA關系密切
《壹傳媒》老闆黎智英過去多次被揭收取由美國提供的金錢后,資助香港的反中亂港組織及人士。翻查資料,由2006年至2011年他提供的政治黑金可能多達2.3億元,連同今次被爆出的款項,則高逾2.7億元。
2011年10月,維基解密爆料,指黎智英早在2006年開始向本港的反對派及反中亂港人士輸送政治黑金,5年間向民主黨捐款1369萬元、公民黨1056萬元,佔民主黨在2009/10年度的非會員捐款的99%,佔公民黨該年度的68.2%。
另外,2010年“五區公投”中,黎智英也給予參加補選的公民黨和社民連各100萬元。除了政黨,黎智英亦有捐款給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天主教樞機陳日君等,當中陳日君私人收受了2000萬元。連同各項政治黑金,黎在2006年至2011年間合共捐出了2.3億元。
外間一直傳黎智英與美國中情局的關系密切,疑懷他只是替美國政府捐錢給香港反對派人士,其中一個重要角色就是黎智英的“近身”,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商務總監Mark Simon,他是壹傳媒的官方發言人,他曾在海軍服役主責情報工作,及后來港經商,才納入黎智英左右,他目前仍身兼美國共和黨香港支部主席。
有傳MarkSimon是美國政界在香港的“代理人”之一,也是黎智英與中情局香港分站聯繫的“中間人”,并負責處理有關金錢的事宜。
“禍港四人幫”重注押佔中
包括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前天主教香港教區樞機主教陳日君、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及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組成的“禍港四人幫”在香港屢屢煽動禍港惡行,在反對派“佔領中環”日前發動的所謂“全民公投”中一起粉墨登場助陣。
6月22日“民主阿婆”陳方安生前往銅鑼灣教協票站投票“做騷”。高調參與所謂“毅行”的陳日君則與李柱銘“攜手”前往柴灣票站投票。陳日君“倚老賣老”地稱,市民受到自己“毅行”的感召而投票,企圖打悲情牌。
黎智英以一副電子投票“代言人”的模樣,罕有地出席《城市論壇》,但其極盡抹黑白皮書之能事的歪理顯然并不奏效,硬銷投票亦不成功,“保衛香港運動”成員到場抗議,向黎智英送上貼有陰司紙的金盆,該發起人傅振中直斥黎是“大奸狗”、“收美國錢”,在觀眾的罵聲中,黎智英在節目結束后落荒而逃。(記者 劉栢裕)
黎智英揚言:以后繼續捐款
壹傳媒主席黎智英日前被本港傳媒踢爆向反對派輸送“政治黑金”,資助及策動“反中亂港”行動。他昨日對捐款一事毫不避諱,揚言日后將繼續捐款支持反對派。黎智英承認自己有很多“美國朋友”,但對大量資金來源是否來自美國或受美國關照賺取卻顧左右而言他。多名被指收過捐款的反對派議員都“忽然收口”拒絕評論。立法會秘書處昨日表明,議員如不遵從議事規則就財政贊助做出申報,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本港各界人士指出,黎智英向反對派“泵水”,大搞“黑金政治”,廉政公署應主動介入調查,以正視聽。
黎智英昨日在旗下的網臺節目《一錘定音》中承認曾向反對派政黨和人士輸送政治黑金,揚言日后亦會繼續捐款,并且不會公開。他亦承認自己有很多“美國朋友”,部分以前做大官,離職后便加入當地智庫做學者。黎智英聲稱“所有錢都是自己賺取的”,他一方面對自己賺錢及大量資金來源是否來自美國或受美國關照賺取顧左右而言他,但最終還是承認曾由美國前官員陪同去緬甸“傾生意”。
當被問及為何使用他人戶口“迂回捐款”時,黎智英突然“發爛渣”稱,“我為什么要這么直接?我捐錢為什么要被人知道,現在被人起底是沒辦法,因為我支持‘泛民’,很多人覺得很奇怪,我為什么要別人知道?”
不申報利益欺騙公眾
立法會秘書處昨日表示,根據《議事規則》,立法會議員收取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須說明贊助是否直接或間接付予議員或配偶的款項或實利”。至于接納的財政贊助有否抵觸《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則須由議員根據所知情況自行決定。議員如不遵從《議事規則》的個人利益登記,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另外,《個人利益登記指引》規定,議員須登記每月港幣五千元或以上的現金資助。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王敏剛指出,黎智英今次向反對派注資被曝光是“叛國亂港、鐵證如山”;他說:“黎先生曾在‘城市論壇’埋怨‘美、英放棄了香港……’,你這句話,我相信你是出自真心的,當這話一出口,大家都懷疑你是站在什么人的立場來講這句話;不過,你肯定不是站在中國人立場講話的!”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形容黎智英向反對派“泵水”是“黑金政治”,廉政公署應該主動介入調查,以正視聽。他指出,根據現行機制,立法會議員在收受利益后應該作出申報。當中不少注資發生在2012年立法會選舉前,王國興質疑反對派議員在選舉前未有對這部分的資金申報或公開,及至本屆立法會進行期間,相關的反對派議員亦曾就與壹傳媒集團有關的議題作出發言、動議以及投票,但同樣未在辯論和投票前申報利益。王國興說:“這是不道德的,一方面不斷以未申報利益去攻擊他人,但自己卻收受利益然后公然在議事堂為有關方面辯護,欺騙公眾。”
民建聯副主席蔣麗蕓回應有關事件時表示,希望有關人士,特別是被指以個人名義收受捐款的立法會議員能夠勇敢地站出來向全港市民清楚交代,不要逃避。她又表明,自己從來沒有收到過捐款,而民建聯的籌款晚會募集得來到款項亦是來源清楚。
譚詠麟:黎居心叵測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盧文端指出,黎智英得到外國勢力的支持,是外國勢力在香港的代理人,是“美國的走狗”,他向反對派派錢,明顯是有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這些是表面上見到,但背后有很多我們見不到”。
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香港福建社團聯會主席吳良好說,黎智英是反對派幕后金主,大家一早都知道,這次他再次被踢爆,可讓大家再看清楚黎智英和反對派的用心是什么,“他們就是要搞亂香港、針對中國”。
知名藝人譚詠麟昨日亦在微博上留言,對黎智英捐錢給反對派四千萬的報導表示震驚,他更直言:“嘩,咁都得?居心叵測!自從此人的集團在香港出現后,我認識的香港已變得不是我們從前所識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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