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與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使得媒體有更強的能力自由地發掘新聞報道素材并引領公共討論熱點和趨勢。在媒體發揮其新聞監督作用的同時,伴隨著媒體的發展,尤其是在網絡新媒體例如微博、社交網站等高度開放性的自媒體蓬勃發展的背景之下,圍繞著新聞監督的一些沖突和爭議也隨之產生。一方面,仍有不少權力部門面對媒體與公眾的新聞監督采取掩飾乃至對抗的態度;但在另一方面,部分媒體對事實的夸張、扭曲乃至虛構也導致公眾對其信任度降低,并且使得部分無辜的被批評者受到損害。這樣一種糾結的狀態,顯示出關于新聞監督問題在現代社會中的復雜性。
在司法領域,近期成為討論熱點的一系列案件,都充分體現出這種媒體的新聞監督同法治之間的糾結關系。在例如李天一案、夏俊峰案、“房姐”案等等的熱點案件中,都離不開媒體的深度介入。媒體的介入引領了公共討論的議程設置,使得討論主要在法律之外的層面展開,并且引導公眾趨向于某些較為主流的“民意”,構成對于司法機關的壓力或是質疑。當然,這也是新聞監督的一種表現形式,我們不能斷然否認其意義,但更有必要對其從多個層面進行深入分析,而不能用一種基于不證自明的真理而構建的理想世界的想象來加以理解。
公權力的威脅
從一般意義的法理而言,言論自由是一項重要的權利,也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密爾指出,正是對自由言論和多樣性意見的保護使得真理得以浮現出來,并獲得自我矯正功能,霍姆斯則進一步提出了著名的“思想的自由市場”的比喻。在比較成熟的法治社會中,不同言論在思想市場中展開自由競爭,自由競爭也就形成了凈化機制。而在言論自由的思想市場中,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又有著特別突出的價值。在現代社會中,公眾特別依賴于新聞媒體來獲取信息和表達觀點,新聞媒體的自由因而從一般意義的言論自由中分離出來加以強調,新聞媒體由此成為了制衡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的第四權力。
雖然各個國家都有著自己不同的國情與法制體系,因而對于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也有著各自不同的具體表現,但是“思想市場”與“第四權力”的比喻可以說是深入人心,我們對于新聞監督中的權力關系進行的觀察,首先就是掌握公權力的機構是否利用其相對優勢對于自由的思想市場進行干擾乃至壓制。
顯而易見的是,在現代社會當中,公權力的各個分支尤其是行政分支對社會生活擁有強大的干預力量,如果放任政府以其公權力對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進行干預,新聞媒體的權力將很難與之形成勢均力敵的對抗,只能被迫減少或緩和言論和觀點的表達,從而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督。
針對公權力對于新聞監督的威脅,法律規制通常表現為對于媒體批評政府或官員的言論給予更多的豁免,并將舉證責任的負擔更多配置在政府而非媒體一方。例如,在著名的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中,雖然《紐約時報》的報道中并非全無事實細節的錯誤,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批評官員與普通個人應當區別對待,除非官員能夠舉證證明媒體對其的批評具有確實的惡意,否則都不能以起訴誹謗來獲得損害賠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對公共事務的辯論不受阻礙。而從這一基礎出發,對于新聞監督權的保護,還進一步將官員的區別對待擴展到了公眾人物的范圍,不僅僅要求官員對于新聞媒體的批評報道更多的容忍,也要求公眾人物更多讓渡對名譽權和隱私權的保護以接受公眾的監督。在我國的司法實踐當中,也已經有了涉及“公眾人物”的案例,2002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一案中首次將“公眾人物”概念引入司法實踐,而2008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則在陶菊英訴南方周末報社一案中進一步將公眾人物擴展到“自愿型的公眾人物”,從而更強化了對新聞監督的法律保護。
來自市場的權力
雖然較為容易獲得關于限制政府公權力以保障新聞監督的合理性的基本論證,但是,如果只注意這一點,則是對于問題復雜性的忽視,很難理解為什么關于現代社會中的媒體新聞監督并未形成一種全社會的清晰共識而是表現出沖突和爭議。
正如物理學所設想的無摩擦的光滑平面永遠無法制造出來一樣,社會的理想狀態也總是無法在現實生活中真實出現。理想狀態下,市場中的每個人都是抽象的同質的個體,因此具有平等的能力參與自由競爭。但在實際狀況下,商品市場也好,思想市場也好,其競爭都不是在抽象的同等個體之間展開,而是存在著強弱的差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強者,可能會濫用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造成對弱者自由的侵害。而這種強弱的差異與對自由的侵害,可能并不僅僅來自于公權力。
正如在商品市場中除了國家的管制力量,還有其它的強權造成干擾,因而需要相應的競爭法規制一樣,在思想市場中也會出現其它權力的干擾。由于市場化的媒體以來自于企業的廣告收入作為其重要的經濟支持,因而在公權力之外也往往受制于企業的經濟權力,被迫對那些影響到企業利益的報道進行控制。因而有記者說“新聞報道被千里之外的公司總部的領導者所左右”,“MBA們控制著新聞”。這樣的說法雖然不無偏激之處,但也確實反映了現代社會中企業的經濟權力已經成為對媒體進行控制的一種重要權力。而在這種權力的干預之下,媒體的言論會出現“沉寂化”效應,公眾實際上只能聽到支配著傳媒和其他公共領域的傳播空間的富人的聲音,窮人則成為了沉默的大多數。而在中國的現實語境中,我們也不難看到企業的“公關”和“軟文”在媒體中的表現,這種危害雖然不像政府的公權力造成的威脅那樣明顯而直接,但也同樣不可忽視。自由的威脅并不僅僅來自于國家。
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之所以需要獲得法治的保障,不同于個人的言論自由是一種純粹的基本人權,而是因為其對于公共問題的報道有非常積極的社會功能。如果新聞媒體受制于經濟權力而扭曲對公共問題的討論,那么其社會功能就會大大衰減。在這種情況下,僅僅對國家公權力進行嚴格限制,仍然不足以充分實現新聞監督的社會價值。
作為權力的修辭
上面的分析揭示了可能對新聞監督進行干預的兩方面權力,這些都有值得警惕之處。不過這兩類權力對我們來說倒也并不陌生了,但如果將分析再進一步深入推進的話,可以發現,還有一種隱藏的權力潛伏于媒體自身之中,并對社會產生不可忽略的影響。這種權力可以稱之為修辭的權力。
修辭為什么能夠成為一種權力?在社會中,我們在進行公共討論時,首先需要獲取各種各樣的事實,并依賴于這些事實認知形成自己的相應判斷和觀點。當一個事件發生之后,除去完全的親歷者獲得的直觀感受之外,對其他人來說,某一“事實”能夠得到認定,是因為將其作為事實的某一種表述能夠被認可。注意到這一點,則不難發現事實本身已經與修辭糾纏在一起,不可分割,人們的思維也就不可避免的被修辭所牽引、所征服,而形成了對于事實的不同認知,并進而從事實認知出發選擇自己的態度和立場,并有可能進一步采取實際行動。修辭隱蔽自己的力量,使其中潛伏著的權力“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地發揮效果。
社會的變遷更是強化了修辭對于事實的干預。不同于傳統的、社區大致狹小而封閉的熟人社會,現代社會是一個在大范圍內人員具有高度流動性的陌生人社會,因此人們對于事實的認知更少依靠自身的觀察和親歷,而更多依賴于來自于其他人的表述,也更容易受到這種表述中修辭的干預。新聞媒體的發達更是強化了這一點,媒體的事實表述成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接觸和接受的表述,從而在此基礎上形成對于事實的想象。而較之于普通人,媒體更擅長使用修辭的力量,從而將其所塑造的事實灌輸給受眾。
這種分析并不是簡單的指出“謠言”的危害。許多時候,文章沒有對客觀事物本身做任何直接的虛構,而僅僅是依靠修辭的手段精心構建了“詞”與“物”的分離,讓讀者自己去以為發現了事實,卻不知道詞所指向的物早已名不副實了。而從這樣一種被修辭所塑造的事實出發,讀者會進一步參與到對相關問題的論述和爭辯之中,并因為相信自己的辯論“以事實為依據”而強化自己的觀點、否定對手的觀點。那么,面對這樣的表述,我們能說其是“謠言”或者“謊言”嗎?而不是的話,這又算是我們真正希望獲得、應該獲得的“事實”嗎?
新聞中的類似例子不少。例如在關于拆遷的新聞報道中,用高檔住宅的價格來對比拆遷補償標準以形成強烈反差,雖然兩個數字都是真實的,但是所塑造的“事實”則是值得懷疑的;或是用某一工業項目與環境污染兩個事件中的省略和跳躍,誘導讀者去建構一種可能并不存在的因果關系。由于現代社會中人們難以對廣泛的陌生世界獲得充分認識,只能是無時無刻不在被媒體輿論以這種修辭的方式引導著形成對事實的認知。
此外,還要注意到兩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問題的復雜性。首先,中國的不平衡使得各個區域之間的存在著很多的差異,這就意味著人們較之在其它小國中更容易對其它區域所發生的事件存在著想象的隔膜,而習慣性的從自己所熟悉的事物出發形成思維定式,例如,大城市的讀者很容易基于對本城市房價的熟悉,在得不到全面信息的情況下認為某一小城市的拆遷補償標準極不公平。其次,網絡的迅速發展、尤其是web2.0所帶來的自由參與使得更多的個人和組織能夠以非常低廉的成本做出自己的事實表述,尤其是微博更是相當于創造出了數以百萬計的媒體,更多的修辭干預之下的事實表述沖擊著人們的思維,讓人們所形成的對事實的認可存在著更多的分歧。
修辭權力對法治的影響
關注到修辭所產生的這種影響,可以進一步發現,由于每個人所掌握的修辭能力和資源是有差異的,強者有可能運用這種能力和資源去干預其他人對事實的認知。網絡和傳媒的發達,更容易使得過去不被注意的普通個體,也有可能借助于網絡成為“大V”,以一種具有強勢地位的壓迫性權力,悄然地實施著規訓。
而在一般情況下,媒體、尤其是市場化媒體的修辭能力總是表現的更為強勢,對語言和視聽材料的使用更為嫻熟,從而將他們所描述的事實真相灌輸給公眾,并進而干預公眾的判斷與情感。例如,在涉及到司法問題時,媒體和法律職業對于事實真相和相關推理的關注重點本身就很不一致,媒體的創意詞匯往往能戰勝法言法語,視聽沖擊也要強于說理明辨,情感宣泄更是能夠壓倒理性分析。例如近期熱點的李天一案件中,“坑爹”的“官二代”成為了一個娛樂化的標簽,事實從而被不容置疑的建立了起來。對于定罪證據與量刑規則的相關法律討論不僅被遮蔽,甚至事實上成為了輿論自發設置的禁區,清華法學院的易延友教授僅僅作出了一種看起來可能有利于李天一的學理表述,就被扣上了“違反常識、突破底線、冒犯公眾”的帽子。而在另一作為熱點的夏俊峰案件中,動情的修辭使得“父親”這個詞匯與夏俊峰之間的關聯被緊密地建立起來,而作為被害人同樣具有的此種關聯則被遺忘了。而如果諸如此類的現象大量出現,司法乃至整個法治都會受到更多的干擾。司法領域中已經出現的所謂“社會化運作”就是典型的例子。
當然,我們不能因此就得出結論,媒體的新聞監督弊大于利因而需要嚴加管制。總而言之,新聞監督對于社會的積極功能仍然是明顯的。而且,修辭作為一種權力,和現實中那些直接生效的權力并沒有正相關的關系,甚至有可能是負相關的。法律或者公權力的介入可能不僅不會使強者變弱,反而會變得更強。因為對其所實施的規制,可能反而讓受眾感受到一種“違禁”的快感,從而更容易臣服于其事實表述,而反對與之相反的表述,這是一種常見的思維慣性。因此,雖然必須重視修辭作為媒體的一種重要權力所造成的干擾和威脅,但要加強管制,仍然未必是必要的,更未必是可行的。
更全面與審慎的看待新聞監督
基于多重視角的全面觀察,可以看到,雖然政府公權力是一種最為強大也最為明顯的權力,最有可能對新聞監督造成侵害,但有威脅的權力不僅僅只有這一種。現代社會中的資本力量也有可能成為一種強大的權力支配媒體,從而損害新聞監督的社會價值。而新聞媒體本身也有可能利用其修辭上的優勢作為權力,對于公眾的事實認知與價值判斷做出更符合其利益的引導,從而實現對公眾的支配。
一般而言,最值得警惕的當然是強大而明顯的公權力,但在具體的語境之下,也不能斷言隱藏的權力不會發揮更大的影響。借用五四時代對陳獨秀和胡適的比喻,可以說一個是門上寫著“內有武器”而大門敞開,一個寫著“內無武器”而大門緊閉,很難證明在任何情況下都一定是敞開大門的武庫更為危險。媒體對其權力的使用,既有可能促進法治的實現與社會的進步,也可能成為謀求自身商業利益的手段而制造“法治陷阱”。盡管這并不表明需要進一步加強公權力對媒體的管制,但在一個以走向民主和法治為目標的社會當中,需要注意對于新聞監督中所存在的多重權力的清醒認識和平衡把握,而不能只將責任分配給其中的一方。完善的公共表達機制,除了對公權力的約束之外,也需要媒體更多承擔起社會責任,讓公民形成一定的共同經驗來處理社會問題,而不能為了吸引眼球以實現自己的市場目標乃至政治追求而濫用修辭權力,通過對事實認知的不合理引導操縱情緒化的民意。
由于每個國家所處的具體語境并不一樣,來自域外的理論分析難免因抽象的剪裁而沒有充分突出具體語境中的首要問題,從而有“直把杭州作汴州”的時空錯位,片面強調經典理論中那種原初的理想狀態也就不免會有“刻舟求劍”之迷惑。因此,立足于中國當下的現實,全面而審慎地看待新聞監督問題,而不是簡單地選邊站隊,對于當代中國而言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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