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研究》作者感言及文章簡介
一、作者感言
作者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按規定講,這些文章不應該隨便在網上發表,但是卻有不得不如此來做的原因。作者從開始決定用心思考這些問題到現在,已有將近六年時間,而將研究所得寫成文章距今也已一年半的時間,在一年半的時間里,我用盡各種辦法想讓我的思考研究所得去到它有用的地方,但是悲哀的是全都石沉大海,甚至連濺水花的聲音都聽不到。而經過這一年半時間的嘗試后,由不得我對那個充滿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奴才主義以及浮躁氣息的環境而絕望。
作者的祖輩有人遭日本人殺害,也有人因日本人而客死他鄉,而作者本人大學畢業之后,有兩年多的時間在失業和打工中度過,深刻體會了為糊口而惶惶不可終日的感覺,所以當作者好運的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后,經歷了從地域到天堂的變化,心中充滿了對黨和政府的感激之情。也正是這份感激才使作者在研究社會穩定的道路上堅持了下來。
但在這六年時間里,作者卻因堅持而變得與現在的社會越來越“不和諧”,原因很簡單,就是沒有時間和精神去溜須拍馬和投機倒把。這個后果非常嚴重,作者在生活方面,上有身在農村沒有什么收入的年邁父母及奶奶,下有出生一年半卻幾乎沒買過新衣服的兒子,中間的自身也因買房子而背負幾十萬的債務;工作方面,當周圍的人玩玩溜須拍馬和拼爹游戲就輕松上位時,用心鉆研工作的作者卻不僅得不到領導賞識還被視為異類、孤立的對象。可以說這種“不和諧”已將作者逼迫到快要眾叛親離、無法生存的境地。
對于這個結果,但作者并不后悔,因為作者認為這幾年孤獨痛苦的堅持以及所得到的研究成果,足以還清作者對黨和政府欠下的恩情,也對得起社會和人民給予的那份薪水。而將這些文章發表在網上也是自己對于工作的最后一份堅持,能得到回報最好,如果不能,也足以讓自己從此以后可以心安理得的混上一份工資,騰出時間搞點副業。
二、文章簡介
作者認為,現在黨和政府因為將維穩工作的核心、目標以及對象放在“矛盾(利益糾紛)”上面,導致了現在的維穩工作出力不討好,處于指標不治本的被動局面。對此,作者通過對“為什么相同的矛盾在不同的情況下會有不同的發展結果”宛如“天氣變化,有人感冒,有人不感冒”的現象進行分析研究,得出了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如何決定了矛盾(利益糾紛)走向的結論,之后以這個結論為指導對維穩工作應采取的態度(群體性事件的影響)以及應如何開展工作(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和預防)進行了分析探討。
作者在對如何將理論付諸于實踐的探討中,不得不對對很多諸如“民心”究竟是什么,為什么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什么要“密切聯系群眾”,為什么要“實事求是”,為什么要“批評與自我批評”等等一些非常基礎但又無比重要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這雖然導致文章篇幅較長給人們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難,但絕對比現在主流媒體上的形式口號性文章和專家們搞出來的應景性研究成果或報告書之類的東西有思想、有價值的多。
在作者看來,在這個人們“都很忙”的浮躁時代,讓大家都能用心看一看這幾篇文章并認同作者的觀點顯然是不可能的。對此作者也不敢強求,但還是希望現在已經越來越稀少的關心社會發展和國家命運的有識之士們能夠用心思考以下幾個問題,而只要思考能有所得,作者的文章不看也罷。
一、通過建立無數法律法規把人們像養豬一樣圈養起來避免矛盾發生來保證社會穩定的辦法是好辦法嗎,行得通嗎?
二、通過宣揚“利益至上”、“人心隔肚皮”、“自掃門前雪”等思想使群眾人心離散、無法聚眾鬧事以達到保證社會不發生大動蕩的辦法,確實也絕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這種做法雖然沒有中央以及官方的支持,但是在基層的實際工作中卻是被有意無意的經常使用。但大家有沒有想過這與古代的皇帝們用來預防農民造反的愚民辦法有何區別?它又與“1840——1949”這段讓中國人不堪回首的歷史有著怎樣的關系呢?
三、“穩定真能壓倒一切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清末朝廷的喪權辱國,袁世凱、汪精衛的賣國求榮,蔣介石的委曲求全的做法是不是也是正確的呢?現在黨和政府內部很多人習慣于用和稀泥、遮掩隱瞞、藏污納垢的方式來獲得社會短暫的、表面的穩定,難道就沒有發現這種方法將給未來帶來更大的不穩定以及混亂嗎?
四、萬事萬物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那么“穩定”、“發展”、“人民”、“民心”、“效率”、“公平”、“公正”“物質”、“精神”、“活力”等等諸多因素之間的是怎樣的關系呢?而作者相信只要能理清楚了這諸多因素之間對立統一、因果循環的關系,而非主流聲音中簡單的并列關系,那么就能找到正確的治國之道。
三、文章的分別簡介
第一篇指出現在維穩工作中的問題。作者指出以“化解矛盾和預防矛盾”為主的工作思路導致具體工作的手段、目的、標準以及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等等都出現了偏差和問題,進而導致具體工作開展和落實不好。
第二篇首先指出“群眾利益受損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觀點是錯誤的,進而通過“同樣的利益損害(矛盾)放在相互信任、關系融洽的與相互猜忌、對立敵視的不同人群面前時,它的發展方向是截然不同的”現象的探討,得出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關系的對立和惡化才是導致社會不穩定的根源,而群體性事件的解決預防以及整個的維穩工作的核心應該放在做好群眾工作上面。
第三篇指出群體性事件雖然是壞事,但如果處理得好卻可以變成我們做好群眾工作的切入點,進而為我們未來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明白了這一點,才有可能解決工作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第四篇通過分析具體現象和矛盾證明,具體的矛盾并不足以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充分條件,而群眾工作的好壞才是其中的關鍵,同時也決定著政府各類具體工作的難易程度。
第五篇結合實際,從“團結——批評——團結”的角度探討了群體性事件的具體處置。
第六篇根據前面得出了維穩工作的核心是群眾工作,所以作者又對群眾工作有什么特點,該如何具體去做進行了探討和研究。
最后,如果大家看完文章覺得作者所言在理的話,希望大家能幫忙轉載和傳播。
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研究之一
維穩工作存在的問題
現在,我們黨和政府對于維穩工作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如法制建設中的立法數量,達到甚至超過歐美發達國家水平,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和惠及民生的政策規定不斷建立和出臺等,但是現今群體性矛盾、糾紛、事件仍然層出不窮,很多群眾對黨、政府以及社會的不滿情緒還沒有得到轉變。這說明我們國家的人民內部矛盾凸顯以及社會不和諧的狀況還沒有得到明顯的好轉,同樣也意味著我們的維穩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沒有取得關鍵性的進展。其原因何在,習近平書記前段時間在《求是》上的一篇文章給出了問題的答案,就是“關鍵在于落實”,而就現階段的維穩工作而言,導致“落實不好”的原因在于工作思路存在問題,進而導致具體工作的手段、目的、標準以及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等等都出現了偏差和問題。
現在我們的維穩工作思路主要以化解矛盾和預防矛盾為主,這種思路看似正確,但實際上是經驗、片面、被動的,它必然導致我們工作過程的辛苦,而結果卻是事倍功半,出力不討好的。其原因在于矛盾一方面是無窮無盡,不可避免的,而另一方面又與發展是休戚與共、相互依存的,即有矛盾才有發展,沒有矛盾也就沒有發展的機遇。當這種思路付諸實踐后,將對具體工作的手段、目的、標準以及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等等產生不利影響。
首先來看工作目的和標準。根據化解矛盾的思路,我們的工作目的及標準將簡單的停留在化解矛盾和平息事態之上。這樣的目的和標準在現實中很容易因為它的功利性導致一些人“亂作為”,進而對我們整體的長期工作造成極大傷害。原因在于,如同“條條大路通羅馬”一樣,現實中想要達到平息事態這個目的的方法也是多種多樣,但其中有些方法是不好的、甚至是危害極大的。如威逼利誘、分化瓦解甚至欺騙等手段絕對是平息事態的最有效和快速的辦法,但這些通過刺激和利用人們心理陰暗面來解決問題的辦法同樣會使我們未來無法有效的發動和組織群眾,從而給國家民族未來的發展埋下重重隱患;除此之外,這種功利性的目的和標準還將進一步導致群眾基礎工作的薄弱。所以說,這是中央的很多精神、文件在基層落實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來看工作手段。預防矛盾產生的工作思路,使我們現在很多領導以及“看似很有水平”的專家,在考慮和解決問題時過度的迷信和依賴于法律、制度、機制、政策等手段。這種思維和行為方式雖然很難從文字邏輯上證明其有什么不對,但是它在實踐中很有“紙上談兵”的傾向,衍生出理論與實踐脫節的錯誤,造成工作方法手段死板僵化缺乏靈活性,并間接的刺激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滋生蔓延,進而導致基層部門在很多時候的“不敢作為”。可見這也是導致“落實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來看工作積極性。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決定了我們的工作對象就是矛盾,但是矛盾卻是此起彼伏、無窮無盡的,這就意味著工作人員根本不能看見工作的盡頭,或者說成功的希望,而情緒的低落,積極性的下降也就成了必然的結果。從理論上講,對于一些簡單、單一的工作,人的主觀積極性或許并不太重要,但是對于較為復雜或有些難度的工作來講,十個被動工作的人加起來也比不上一個主動工作的人。關于這一點歷史上那么多新生事物戰勝舊事物的案例或典故都可以為我們做出證明。我們的維穩工作顯然不是一種簡單和單一的工作,而是充滿了不確定性的、復雜的、很有難度的一項工作,所以工作積極性對于維穩工作至關重要。這也自然成為了的工作開展及落實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
顯然,想要找到正確的工作思路,進而確定正確的工作手段、目的、標準,就需要我們對社會不穩定的根源,特別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發展過程以及影響有足夠深入的認識和研究,而非像現在大多數的文章一樣簡單的停留在描述、統計、歸納、總結的層次上面。
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研究之二
引發社會不穩定的根源
——群體性事件的原因
過去講“有的放矢”,現在講“精確打擊”,這兩點都是講想做好工作必須要找準工作的目標,不然工作起來將事倍功半,甚至無法完成。想要找準工作目標就要找準事物主要矛盾或關鍵點。
現在,我國進入了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穩定形勢比較嚴峻,其中影響社會穩定的最大因素就是群體性糾紛和事件,所以解決群體性糾紛和事件就成為了我們維穩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搞清楚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也成為我們找準維穩工作思路以及目標的前提條件。
下面我們就對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進行一下討論,其中將未激化的群體性矛盾、隱患稱為群體性糾紛,而將群眾使用了非法、過激行為的已激化的群體性矛盾稱為群體性事件;其中的“政府”,泛指所有的公共權力機關、因為在群眾看來,無論是人大、政協、法院、公安以及狹義上的政府機關等都只不過是政府的不同部分而已。
一、群體性糾紛、事件的原因簡單的歸于群眾利益受損是錯誤的
如果我們將群體性糾紛、事件的原因簡單的歸于群眾利益受損,那么我們的維穩工作思路和目標就將定位在預防群眾利益受損上面,也就是前面所提的化解矛盾和預防矛盾發生。
人類社會的最大作用就是為人們提供了分工合作的機會,分工合作必然導致資源的集中、分配、流通。對于社會來說,實際上是資源集中、分配、流通必然導致有關人員的利益增加或減少,而這種增加減少就是所謂的利益沖突或利益受損。因此想要通過避免利益受損來預防群體性糾紛、事件的發生,就只能讓人類社會不再分工合作,顯然這是不可能的。這就是矛盾的不可避免性。而這種認識就將我們如何解決問題的思路引入了死胡同,這種死進一步導致工作人員產生畏難、退縮情緒,造成工作積極性喪失等其他不良后果。
用具體的例子來證明,就宛如天氣變化引發部分人感冒,如果把天氣變化當作感冒的根本原因,那么預防感冒只有將地球改造成一個恒溫恒濕的大溫室才行,這個結論根本行不通,毫無意義。而對于感冒原因的研究方向應該是,天氣變化了,為什么有些人感冒而另一些人卻沒有感冒?最后將天氣變化視為客觀條件,感冒原因歸于鍛煉身體、天氣預報、自我保護等方面之后,研究才有用處。
同理,探究群體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不能簡單地歸結于利益沖突,我們的研究只有回答了“為什么有些人面對利益沖突可以妥協忍讓,而另一些人則堅持不讓步?為什么有些人在維護自身利益時采用合法手段,而有些人則采取過激行為?”,才能找到有實際指導意義的答案。
二、從客觀條件和主觀原因兩方面來看引發群體性糾紛的原因
(一)利益沖突的必然存在是引發糾紛的客觀條件。要理解利益沖突存在的必然性,我們需要認識到隱性利益以及情緒的影響。這里的利益沖突泛指由于個體差異所帶來的普遍必然存在的客觀矛盾。
這里隱性利益主要是指公共利益以及群眾內心的欲求、情感等,如對安全、未來、幸福的渴望等。例如,杭州富家子飆車案,很多人認為群眾和網民與此事無利害關系,純屬起哄鬧事。但實際上群眾和網民內心關注的重點并不是那位富家子卑微的命運,而是背后的司法公正與否。司法公正關系到所有人,乃至國家與民族的整體利益,群眾和網民的義憤決不能被看作無理取鬧。如果連司法公正都沒人關心,那將成為國家混亂的征兆。
人在忍受多次利益損失之后,在新的糾紛中突然爆發,并變得極度情緒化,不可溝通,對很多事情產生遷怒。雖然人人都知道這樣不好,但它作為人類的一種本能很難避免。現在很多糾紛中的當事人胡攪蠻纏,無法理喻,政府部門的處置人員因此以刁民來看待他們,這種現象背后往往就是情緒或情感在作祟。在一些復雜的糾紛中,處置人員必須看的高一些、遠一些,認真調查考慮是否有遷怒的現象及為什么會有遷怒,這樣才能找準糾紛的癥結所在,從而進行妥善處置。
(二)、對于主觀原因的探討,需要我們回答為什么有些人面對利益沖突可以妥協忍讓,而另一些人則堅持不讓步?
人們面對利益沖突按照左中右只有三種態度可供選擇:退讓、妥協和堅持。退讓和妥協是不可能引發糾紛的,只有雙方都堅持不讓步才會引發糾紛。而態度的選擇往往取決于當事雙方之間的關系。利益沖突雙方是相互信任、友好的關系,一般會采取謙讓或妥協的態度。如朋友、親戚之間,有一些摩擦,大家往往商量商量也就過去了;再如父母與子女之間,撫養和贍養義務也是利益沖突的一種,但同樣很少會因此發生糾紛。利益沖突雙方是競爭或仇視關系的話,一般會采取堅持不讓步的態度,進而引發糾紛,如常見諸于小報的“口角、面子之爭引發訴訟、爭斗之類的現象”等。
由此可見,引發群體性糾紛的主觀原因應歸于群眾與群眾(包含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信任友好的還是形同陌路甚至相互仇視的,也就是關系和諧與否,而利益沖突的存在則是引發糾紛的客觀條件或導火索
三、是什么原因導致群體性糾紛惡化為群體性事件
想要找到導致群體性糾紛惡化為群體性事件的原因,需要我們回答:為什么有些人在維護自身利益時采用合法手段,而有些人則采取過激行為?
群眾在發生糾紛以后,想要維護自身的利益通常有兩種手段或選擇:一是合法的、理性的手段,即通過第三者以仲裁、調解、判決的手段來挽回損失,維護利益;二是非法的、沖動的手段,即以過激的手段威脅對方屈服或直接搶奪,這種辦法往往事與愿違,造成損人不利己的后果。
促使群眾采取合法手段的原因在于他們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正、公平,認為能以較小的代價及和平、合法的方式來挽回損失,維護利益;反之,采取過激手段的原因就是群眾不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正、公平,不認為有第三者能為他們挽回損失,認為只能通過暴力的,過激的、非法的手段來挽回損失。這里的“不相信”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遇到了情況,群眾不知該找誰說理,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意識淡薄;另一種是知道法律規定,清楚該找誰說理,但是又不相信這人有好心和能力幫自己解決問題。
由此可見,群眾不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是導致群體性糾紛變為群體性事件的主觀原因,群體性糾紛的存在則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客觀條件。在現實中,群眾不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平、公正表現出來就是群眾與政府關系的不和諧。
因此,總的看來,引發群體性糾紛、事件的主要原因應歸結為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關系的不和諧,而利益沖突的存在是其客觀條件和導火索。這也就證明了群體性事件高發、人民內部矛盾凸顯與我們黨和政府的群眾工作出現問題脫不開關系。
四、從矛盾或者說利益沖突的發展過程來看待這個問題
矛盾或者利益沖突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是不可避免的,矛盾的存在是人類發展的動力所在,而矛盾的解決過程實際上就是我們向前發展的過程,也是一個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的過程,逃避矛盾只能是窒息死亡的結果,而只有直面矛盾、解決矛盾才有可能迎來最終的勝利或者解脫。因此,對于我們最重要的是如何解決矛盾,而非如何逃避、避免矛盾。
人是利益的主體,利益是人的附屬品;有人與人之間的沖突則必然有利益之間的沖突,但利益之間的沖突并不必然導致人與人之間的沖突;利益沖突是必然的,而人的沖突則是偶然的。對于人類社會來講,利益沖突或者說矛盾的解決過程有兩種:一是斗爭的過程,利益沖突上升為主體與主體之間的沖突,最后變成人與人之間你死我活的競爭;二是和平的過程,人們在利益沖突未上升到主體之間的沖突前就已經將其化解。和平的過程是所有人都期待的,但如何才能做到和平的解決問題呢?
利益沖突主要體現在義務、權利、付出、收入、獎勵、懲罰等的分配上面,而只要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性得到相關利益主體的共同認可,利益沖突基本上就可以得到和平解決。這其中有兩點要素,一是分配方案的公平、公正、合理,二是相關群眾的共同認可。
很多人認為要做到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很有些困難,如一頭耕牛不能變成牛肉均分給多人,一個汽車也不能變成零部件來進行分配等。但這種困難實際上只是因為這些人將眼光局限在了一個時間點上,其解決辦法其實很簡單,就是以未來的東西來進行平衡就可以了,如現在的這一個給甲,未來的下一個給乙,……。可見雖然絕對的公平、公正、合理不可能做到,但相對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方案還是很容易就能想出來的。
與古人講的知易行難一樣,頭腦中的方案很容易得到,但想要得到人們的共同認可卻很難,因為以未來的東西來進行平衡的分配方法必然具有不容回避的屬于所有人的風險。想要抵御風險,克服困難使這些方法付諸于實踐,就必需要人們相互理解、信任,同舟共濟,共同發展。如果人們之間是互不信任甚至猜疑的關系,那么在實際行動中,那些已得利者與未得利者必然會相互攻訐、掣肘從而使理論上可行的方法成為水中月、鏡中花。可見人與人之間的互不信任和猜疑將使原本可以和平、輕松解決的利益沖突上升演變成人與人之間的沖突,而這才是我們當前面臨的最為嚴重的危險。
因此說,可能引發群體性糾紛、事件的、千奇百怪、層出不窮的客觀矛盾或者利益沖突并不可怕,也不值得我們害怕;而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互不信任和猜疑導致整個國家和社會應對、解決矛盾能力的下降才是需要我們慎重面對的問題。
五、結尾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我們對群體性糾紛、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以及維穩工作的工作目標或者說切入點,不能簡單地停留在表面的利益沖突(矛盾)之上,而應該放在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關系的變化上面。
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研究之三
群體性事件的影響
人類的發展歷史中,伴隨著新老交替的各種變革,出現過很多以少勝多的事件。這些事件不是偶然出現的,而是必然會發生的。導致這些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少的一方比多的一方擁有主動性和靈活性。而這種主動性、靈活性是不能依靠客觀的物質、法律、制度、要求等得到的,它的產生源于人們對工作和事業積極的參與,也就是工作積極性。
想要提高人們的工作積極性,依靠喊口號似的“重視、重視、再重視,要求、要求、再要求”是不可能有什么效果的。除獎懲激勵機制的影響外,最重要的是,只有當人們在思想上真正明白工作或事業的重要性何在,最終結果何在,成功希望何在,才能對工作、事業產生發自內心的熱情進而轉化成工作的積極性。
具體到我們現在的維穩工作就是要真正搞明白,群體性事件的嚴重性及其影響何在、維穩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出路何在才能確定我們的工作態度進而激發工作積極性。現在,有些人拿影響經濟發展,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以經濟發展促穩定等觀點來回答這幾個問題。但這些論調顯然有生拉硬拽的嫌疑,不足以解決我們思想上的困惑。下面讓我們通過討論來找尋這幾個問題的正確答案。
一、群體性糾紛、事件的直接影響
直接影響一般主要指體現在物質、經濟等客觀利益方面的變化。
群體性糾紛、事件只要不發生打、砸、搶、燒等騷亂,從本質上講就是人民內部矛盾,內部矛盾爭奪的焦點一般又是內部利益、義務和權利等的分配,對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總量并沒有太大損失。其過程就像東西從左手換到右手,只是中間可能會發生一些損耗,所以物質總量一般并不會有太大的損失。
雖然在物質上看不出有多大損失,但是這些看似沒有什么破壞力的行為卻會嚴重降低社會整體生產效率,降低未來的收益。可以說其最大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時間的浪費,效率的降低,發展緩慢甚至停滯。這是我們可以清楚看見的影響。
二、群體性糾紛、事件的間接影響
群體性糾紛、事件的間接影響主要體現在群眾對政府、法律、社會的認識上,而這些認識又將影響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未來的關系走向。
群眾依據其對群體性糾紛、事件的整個發展過程的觀察了解,會形成或改變對政府、法律、社會的認識,判斷它們是否公平、公正、可靠、可信。群眾再依據其所形成的認識,進而決定對政府、法律、社會采取什么樣的態度。而這種態度又將決定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是友好、和諧的還是敵視、不和諧的。換個角度,這就是民心向背,是任何執政者都必須極度重視的問題。所以相較而言,其直接后果雖然也很嚴重,但還遠沒有間接后果來的嚴重。
具體的說,群體性糾紛、事件處置的好,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會向好的方向發展,而處置的不好,他們之間的關系就會向壞的方向發展。根據前一篇文章的討論,我們知道引發群體性糾紛、事件的根本原因又在于群眾與政府、群眾與群眾的關系的好壞。因此說,群體性糾紛、事件的原因與后果是互為因果的關系,它們的發展變化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循環過程。例如“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認識顯然就是一些糾紛、事件處置不好引發的間接后果,這種認識導致群眾對政府產生不信任,而這種不信任又成為引發下一次糾紛、事件的根本原因。
可以預見,群體性糾紛、事件的原因與后果的發展變化,如果陷入惡性循環將使問題的解決難度逐次增加,直至無法解決,我們的維穩工作也將永無結束之日;反之,進入良性循環將使問題的解決難度逐次降低,直至人們相互理解包容,和諧共處,維穩工作的勝利也將指日可待。
三、對于我們來說,群體性糾紛、事件是挑戰還是機遇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在拜金主義流行的現在,有很多人的內心都在質疑這句話的真偽。這是因為這些人信奉的是機械唯物主義,沒有能充分認識到意識的能動性。歷史上新生事物以弱勝強的案例典故,成功人物的奮斗故事,現代心理學關于意志的研究等等都能說明人的主觀態度對客觀行為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我們只要對于這一點有了充分認識,就自然能在內心和思想上感受到民心的巨大力量。
抗日戰爭中有日寇報復性的掃蕩和“三光”政策,解放戰爭中有數以百萬計的民工支前,抗美援朝時各族人民更是勒緊了褲腰帶,這些事情的背后,群眾利益遭受的損失是無法計算的,但群眾對黨的支持和信任始終未變,這就是我們黨和政府在當時“得民心”的好處。
現在,根據前篇文章中對群體性糾紛、事件原因的研究中,我們知道,在發生利益沖突時,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如果是相互信任的,那么很多事情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也是社會和諧和“得民心”的表現;如果關系是冷漠仇視的,那么小事會變成大事,無事也要生出波折,那就是社會動蕩和“不得民心”的表現。例如當今社會,政府還未有何風吹草動,就可能引起網民、群眾的質疑,進而導致政府工作效率的急劇下降,這就是群眾對政府半信半疑的表現,雖然此現象還遠未嚴重到“漫天煙塵,遍地反賊”的“失民心”地步,但是卻已經成為我們的國家、民族想要繼續快速發展崛起的嚴重障礙。
導致群眾和政府之間半信半疑有很多客觀原因,如一方面老人離去、新人輩出,時間的流逝導致我們黨和政府原有的群眾工作基礎漸漸減少乃至消失;另一方面改革開放,政府職能轉變等導致黨和政府的形象發生了很大的改變,所以,現在的情況實際上是新的群眾面對新的政府,這也意味著我們的群眾工作需要從頭開始。
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依照左中右可以分為信任、懷疑、敵視三種。相互陌生的人開始時,一般都會先持懷疑態度,而在打交道的過程中,通過小心印證來加深或形成認識,再根據認識的結果來決定雙方之間未來的關系是信任還是敵視。此時,陌生也就變成了熟悉,懷疑也就變成了信任或者敵視。所以,做好群眾工作就是要在與群眾打交道過程中樹立好黨和政府在群眾心中的印象,使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向著信任友好的方向發展。
群體性糾紛、事件的處置就是一個政府與群眾打交道的過程。這個過程中,群眾因為切身體會往往會變得很是情緒或情感化,這種情緒或者情感會為我們的工作帶來一定的麻煩和壓力,但它同時也給予了我們影響群眾內心情感的機會。所以說這個過程不僅給了群眾一個深刻認識黨和政府的機會,同時也給了政府一個深入群眾內心樹立自身形象的機會。
可見,群體性糾紛、事件的發生在給我們黨和政府帶來麻煩和壓力的同時,也給了我們一個開展和做好群眾工作的契機。因此,我們黨和政府如果利用這些機會找到并改正自身存在的問題,樹立好黨和政府的形象,開展和做好的群眾工作,重新建立現在的群眾基礎,將為度過現在的矛盾凸顯期打下良好的基礎,并為以后更好更快地發展提供強大動力。
這就是毛澤東主席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所說的:“在我們的社會中,群眾鬧事是壞事,是我們所不贊成的。但是這種事件發生后,又可以促使我們接受教訓,克服官僚主義,教育干部和群眾。從這一點上說來,壞事也可以轉變成為好事。亂子有二重性。我們可以用這個觀點去看待一切亂子。”
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研究之四
具體現象分析
前兩篇文章所得出的結論比較抽象,可能對不好理解。下面我們就對大家總結歸納的一些具體現象進行具體分析。
一、企業改制、社會轉型、政府職能轉變等。
這些現象或名詞在很多文章中被定性為導致群體性事件或社會不穩定的根源。這種說法從統計匯總歸納的角度出發并沒有什么錯誤,但對我們解決問題并沒有什么根性的幫助。因為歸根結底這些都是改革在社會各個領域體現出來的具體措施,其有關的利益沖突都是改革所必然引發的現象。
古今中外的歷史上,所有影響到人類文明發展的事件背后都有“改革”這種東西作為其支撐和后盾。可見,改革是人類文明想要進步的必然選擇。如果說將企業改制、社會轉型、職能轉變等當作社會動亂的根源,那么相對應的解決辦法就只能是停止改革,顯然這對于想要發展、想要崛起的我國來說是絕不允許的。因此說,將企業改制、社會轉型、職能轉變等作為導致社會不穩定的原因是毫無意義的。
改革意味著利益的調整,這必然會造成暫時的利益沖突增加,解決這些增加的利益沖突是改革所必然要經歷的過程。不遭遇困境,人們一般不會想要改革,而改革又必然會使已遭遇的困境在短時間內更加雪上加霜,這是客觀上必然會出現的困難。面對這些困難,群眾之間如果是相互信任、和諧的關系,群眾就可以對當下所遭遇的不公平或委屈理解忍讓,并期待未來得到的補償和收獲,沖突則會得到和平的處置;反之如果群眾之間相互猜疑、仇視,群眾自然會極力爭取眼前可以看到的利益,這種情況下,匱乏的資源根本不可鞥保證分配的公平,不公平又必然導致沖突升級,從而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現在的改革措施在執行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和阻礙,使很多人包括一些領導對改革喪失信心。為什么會這樣,在于這些人并沒有真正用心去看一下歷史。與歷史相比較,我們現在所實行的各種改革措施在其廣度深度上并不算大。就與建黨建國初期的土地革命、社會主義改造、農村合作化、全民建造重工業體系等等“改革”相較,雖然說不上天壤之別,卻也絕不可以望其項背。我們現在小而淺的改革遭遇重重問題,當年大而深的改革卻幾乎一蹴而就。對比來看,可見我們現在改革的措施本身并沒難度或問題,而最關鍵的問題就出在了這些措施的執行上。而其中的問題就在于過程中沒能得到人民群眾廣泛積極的參與。而當我們想要得到群眾的支持、參與時,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如何就成為了影響發動組織群眾成敗的關鍵。
因此說,當今很多由企業改制、社會轉型、職能轉變等具體改革措施引發的利益沖突增多是必然的。但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才是改革引發的利益沖突是否導致社會不穩定以及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二、法律、制度、機制、規定等的不完善
現在我們的社會“千奇百怪”的問題層出不窮,很多人在找尋其根源時,總喜歡把事情的原因歸結于法律、制度、機制、規定等(以下簡稱法律,因為這些類似的東西以法律為首)的不健全。這種夸夸其談的說法,看似很有水平、很有邏輯,但其明顯帶有對法律的迷信認識。
法律是我們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可缺少的工具或手段,它的必要性已經深入人心,不容置疑,但它同其他東西一樣也存在著“過猶不及”的一面。繁多瑣碎的法律一是導致社會運行的成本和難度無限制的增加;二是導致現實中的不公平,違背立法的初衷,成為導致貧富差距懸殊的幫兇,因為現實中人們對于成本的承受能力有著巨大的差別,這種差別則又必然導致天平向著富人的方向傾斜;三是使整個社會變得古板僵化,損害人們以及社會的發展潛力。因此說,法律雖然不可缺少,但卻不是萬能的;立法建設雖是必須的,但并不能等于社會的和諧,同樣也不足以成為導致社會不穩定的根源。
我們現實中很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的原因不是立法不夠,而是執行不力。如“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說法的盛行就是《信訪條例》沒有貫徹落實好的證明。而執行不力的最大原因就是我們的執法環境每況愈下,而執法環境的惡化又源于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信任的喪失。所以說,現在很多人民內部矛盾,雖然表面上表現為法律的問題,但是決定其發展走向的關鍵因素還在于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關系或者說群眾基礎工作的好壞。
三、腐敗、食品安全問題
這兩點是當今社會的兩大熱點問題和頑疾,很有“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感覺。它們產生的根源在于人的私欲得不到有效控制,所以在很多人看來這兩類問題好像根本無法控制或解決。但從歷史上看,事實并非如此。
曾聽老人講,過去的某段時間,整個村子的人幾年、十幾年都沒有犯法坐牢的現象,如果說某個村子有一個人犯法坐牢,那么,不僅這個人的親戚朋友有見不得人的感覺,甚至整個村子的人都會為此而感到羞恥。如果說,現在的社會風氣能有老人所講的一半好,那么,腐敗和食品安全就根本不是什么問題,而問題的解決辦法就在于扭轉現在唯利是圖、沒有廉恥的不良社會風氣,建立一個能夠正確控制、引導、使用人們欲望的良好社會氛圍。
想要扭轉社會風氣必須依靠的關鍵因素就在于廣大群眾的參與和自覺,而群眾的參與和自覺又取決于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的關系上面,所以說這兩大熱點問題的解決最終還是要著落于黨和政府的群眾工作。
四、政府的失職犯錯問題
古人講:“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其實就算圣賢也難免會犯錯,所以說政府的失職犯錯并不值得大驚小怪,因為古人還講:“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說對于我們政府因諸多原因造成的失職問題是不可能絕對避免的,但這并不是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充分條件。
現實中有如財力物力不足、能力不足、信息不暢、徇私舞弊等等很多原因都可以導致政府的失職犯錯。但是失職犯錯卻不會必然引發群體性糾紛、事件或導致社會不穩定。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就是失職犯錯現象發生之前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如何,如果是相互信任的和諧關系,那么群眾肯定會極為大度的包容并給予政府改正的機會;如果是相互猜疑甚至敵視的關系,那么,政府工作的任何瑕疵都有可能成為引爆火藥桶的導火線。所以說,只要我們黨和政府能夠擁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執政過程中偶爾犯點小錯誤也是無關大局的。(我記得看電視時知道毛澤東主席曾講過一句話,但卻找不到原話和出處,意思是,只要我們得到了民心,再加上比較正確的領導,我們的事業必將勝利。其中用“比較正確的領導”,而非“正確的領導”,其用意也在于此。)
所以說,重要的不是錯誤本身,而是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如何。
五、其它
(一)征地、拆遷、移民等問題。現在因土地產生的不穩定問題比較突出,可能讓不少人感到頭疼。但是這些年來征地、拆遷、移民進行了很多,也沒有見所有的這些行為都必然導致社會的不穩定。為什么有的順利、有的不順利?關鍵因素就在于補償方案的公平、公正在制定和執行過程中能否得到群眾的認可。而這種主觀上的認可受到群眾對政府的態度的極大影響,如果關系是和諧、態度是友好的,那么執行過程就會比較順利;如果關系是不和諧、態度是猜疑的,那么工作中的瑕疵會被群眾主觀的放大很多倍,執行過程自然會覺得阻礙重重。
當然,群眾的態度與執行過程之間的關系是相互影響的,執行過程決定著群眾態度的變化,而群眾的態度反過來又影響執行過程的難易程度。這也是說,征地、拆遷、移民等具體工作中包含著群眾工作,而群眾工作的好壞又反過來影響具體工作的進行完成。
從具體工作的角度來看,如果說具體執行中我們的黨員、領導干部都能夠真正發揮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模范帶頭作用,那么即使方案的本身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問題,群眾也會理解包容,盡力配合使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二)社會治安問題。我們的公安隊伍壯大了幾倍,所掌握的高科技手段以及裝備也得到了日新月異的提升,客觀地講公安隊伍打擊犯罪的能力比之過去提高了很多倍,但是我們的社會安定問題依然是日趨嚴重。究其根源不是我們打擊犯罪的能力提升不夠,而是我們的社會防御犯罪的能力下降太快。
那么,社會防御犯罪的能力下降的原因又在哪里呢?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日益淡漠、惡化,群眾之間相互關心、相互幫助的社會風氣逐漸消失。例如這幾年發生的一些惡性刑事案件,如上海閘北襲警案、多起幼兒園傷人案等,這些犯罪分子都是極端的情緒化進入了偏執狀態,假如說發案前幾天有家人、親戚、朋友、鄰居、同事等等能與這些人一起吃頓飯,喝場酒,說說心里話,發泄發泄情緒,這些案子很有可能就會消彌于無形,可見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淡漠很可能成為孕育犯罪的溫床。再如現在對于公安工作來講,防范流竄作案是一大難題,但其之所以成為難題,責任不在于公安,而在于群眾與群眾之間互不關心,如果人與人之間相互關心,相互熟悉,知根知底,那些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藏身之處,而防范犯罪也就輕而易舉。因此說,群眾與群眾之間的關系對于社會的治安穩定同樣起著巨大的影響。
(三)、經濟發展。經濟的發展必須依靠人們的分工合作,而群眾與群眾之間的關系如何決定著分工合作的效率,如果說他們之間是和諧的關系,那么效率就會很高,經濟發展的速度自然就會較快;反之,因為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猜疑,我們就需要非常多的法律、規定、律師、公證等東西來確保合作的完成,而這些東西無疑增加了分工合作的成本,浪費了時間,效率自然會變得低下,經濟發展的速度也必然降低。可見想要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做好群眾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
六、結尾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群眾工作雖然代表不了全部的政府工作,但它對所有的政府工作的開展有著極為重大的影響,群眾工作開展的好,有了堅實的群眾基礎,一切具體工作的開展就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如果群眾工作開展的不好,沒有堅實的群眾基礎,一切具體工作的開展必將事倍功半,甚至永無成功之日。
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研究之五
群體性事件的處置
毛澤東主席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針對“少數人鬧事”說:“我們是不贊成鬧事的,因為人民內部的矛盾可以用‘團結—批評—團結’的方法去解決,而鬧事總會要造成一些損失,不利于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我們相信,我們廣大的人民群眾是擁護社會主義的,他們很守紀律,很講道理,決不無故鬧事。” 毛主席口中的“少數人鬧事”放到現在,也就是我們所謂的“群體性事件”,因此“團結—批評—團結”也就是我們黨關于群體性事件的一貫解決方法。這個方法“講詳細一點,就是從團結的愿望出發,經過批評或者斗爭使矛盾得到解決,從而在新的基礎上達到新的團結。”
關于如何將“團結—批評—團結”思路具體到現實的處置過程。我的理解如下:
一、團結。其目的是穩定群眾的情緒,控制事態,避免事態的激化與擴大。事態的失控源于情緒的失控,情緒的失控源于理性解決即和平解決的希望破滅,因此,群體性事件中事態的控制就是要讓群眾看到和平解決問題的希望。畢竟在有希望時,沒有人愿意做損人不利己的事情。
現實中我們有些同志認為群眾素質低,老給自己惹麻煩,所以態度總是居高臨下,盛氣凌人,以為自己所講的是真理,群眾必須無條件的聽從自己,不給群眾發言的機會;還有些同志總是花言巧語,千方百計的想通過拖延時間,使群眾在現實或未來生活的壓力面前低頭。這些不好的態度雖然找不到證據來證明其不合法,但是它們卻會通過直覺和情感讓群眾認為和平解決的希望破滅,這是現在導致群眾對黨和政府產生不信任,并將群體性糾紛激化為事件的主要原因。
想要讓群眾看到問題和平解決的希望,就要讓群眾感覺到政府和群眾利益的一致性。想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我們以真誠、平等的態度表達出團結的愿望。這樣就能讓群眾感到有朋友、有親人和他們在一起共同面對困難、解決困難,讓群眾感到有所依托,幫助他們樹立克服困難的信心,這樣群眾自然不會孤注一擲,導致情緒失控而引發騷亂。
二、批評。其目的就是找到矛盾,并解決矛盾。
有些人將群體性糾紛、事件視為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這是因為他們想要通過一刀切的方式的解決,或幻想出臺一種萬能鑰匙式的政策將其一次性解決。最終找來找去找不到這個萬能方法,就認為這個問題很復雜。事實上,我們如果將群體性事件分解為幾個簡單的小問題,然后再將這幾個小問題依次解決。自然就會像庖丁解牛一樣,目無全牛,以無厚入有間,恢恢乎游刃有余,也就不存在復雜不復雜的感嘆了。
群體性糾紛、事件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解,群眾方面的問題主要有:群眾有怎樣的要求,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要求,為什么沒有通過合法合理的渠道反映解決這些要求等問題;政府方面的問題主要有:是否知道、清楚矛盾糾紛的存在,為什么不知道、不清楚,知道情況又為什么沒有及時解決或上報等問題。
其中最為焦點和緊迫的問題就是,群眾有怎樣的要求和怎樣才能使群眾滿意。事件中的群眾一般都帶有很強的情緒性,提出的條件往往有些離譜,黨和政府好像很難及時給予滿足。對此不少人認為這個問題很難,甚至因此對群眾產生反感、敵視的情緒,動輒就想通過以勢壓人、以權壓人的手段來解決問題。這種做法客觀上操作簡單,短時間內很見成效,特別又在結果至上的功利主義思潮影響下,很能蠱惑一部分人的思想。但是這種做法會對我們黨的群眾工作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進而對我們黨長遠的執政地位和執政能力造成極大地破壞,因此,我們對待這個問題上,決不能貪圖短時間內的方便,為未來埋下禍根。
至于如何正確的對待這個問題。我認為,只要我們內心確定這樣的認識“我們廣大的人民群眾是擁護社會主義的,他們很守紀律,很講道理,決不無故鬧事。”然后,我們再從團結的愿望出發,以真誠、平等的態度與群眾擺事實,講道理,搞清楚群眾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要求、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就事論事,共同商量解決辦法,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最后我們會發現,很多從文字、數字上看似不能解決的問題在現實中其實很簡單。就像,我只有5塊錢,從文字或數字上講是不可能買到價值10元的東西,但在現實中我們可以通過賒欠、借貸、按揭、合伙、以工代錢等很多的方法來預先交換到這價值10元的東西。
雖然如何解決群眾方面的問題是群體性事件處置中最讓群眾關心的焦點問題,但對于我們黨、政府乃至國家來說,這并不是最為重要的問題。
我們黨和政府擁有遍布全國的無數分支機構和部門,理論上如果它們都盡職盡責的完成了自己的工作,雖然群體性糾紛肯定不可完全避免,但是群體性事件卻是不應該發生的。可以說只要有群體性糾紛、事件的發生,必然有政府機構或部門存在失職現象,而對于失職現象的追究才應是群體性糾紛、事件處置中的重中之重。
就我從事維穩工作的經歷,在對一些群體性糾紛、事件進行研判時,很明顯的知道一些部門存在失職現象,但是從工作人員到領導都有意無意的將其忽視。雖然我個人的經歷有限,但我還是感覺這對于我們黨和國家是一種普遍現象,而不是個別現象。我認為,這種現象對于我們黨的維穩工作、群眾工作乃至執政能力建設工作,都是必須面對和克服的問題。反之,只要這種現象能夠克服,我們黨的這些工作必然能真正的步上一個新臺階。
因此,批評的意思就是要對群眾和政府兩方面的多個小問題,做到是非分明,除惡務盡的解決。這樣才能體現政府為人民服務的態度和公正、公平的形象,為我們取信于民、團結群眾打下基礎。
三、團結。雖然按照順序將其排在第三個,但事實上它是與批評應該是同步進行的,它們二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其本意就是通過批評的手段達到團結的目的。
這一點具體到群體性糾紛、事件的處置中,就是要通過批評解決相關政府機構、部門為什么會有失職現象和群眾為什么沒有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反映問題這兩個具體問題來達到相互團結的目的。
現在,我們黨和政府中不少人害怕,對自身的批評破壞黨和政府的形象,進而影響到黨和政府的威信。疏不知,這樣營造出來的高大全的圣人形象,只能給群眾造成一種虛偽、不可信任的感覺,最后反而導致了黨和政府威信的急劇下降。孔子也曾講:“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因此,黨和政府在上兩個問題的解決上,必須先解決政府的失職問題,再解決群眾的違法問題,才能讓群眾信服。
導致有關政府部門失職現象的現實原因很多,但大體可以歸為三類:一是客觀原因,天有不測風云再加上人類的能力終究有限,一些問題的產生是不可抗拒的;二是主觀能力不足,隨著時間的過去,新陳代謝不可避免,而人才和能力的成長也需要時間和實踐,一些部門主觀能力的不足也不是什么值得大驚小怪的事情;三是最受群眾痛恨的瀆職,因為它是對人民群眾的言而無信和背叛。對一、二類原因的批評解釋可以讓政府和群眾都了解到政府的能力和局限所在,這樣可以為政府和群眾如何相互幫助、團結合作指引方向;對第三類原因的打擊處理則可以讓群眾看到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決心和態度,讓群眾認識到政府與群眾利益的一致性,為政府與群眾的團結打下利益基礎。
另一方面,導致群眾沒有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反映問題的原因,我認為大體上也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法律意識和常識的缺乏,現實有很多原因導致很多群眾不知道有合法反映或解決問題的渠道;二是對政府有誤解不信任,群眾雖然知道這些渠道的存在,但是對其可行性存在質疑甚至不相信;三是別有用心人員插手利用。其中以第一、二類的原因占絕大多數,雖然第三類原因也確實存在,但其也必須是基于第一二類現象的存在才能成功,因此我們的工作重點必須放在前兩個的原因上面。對第一類原因的探討可以使我們了解群眾落后的地方,并找到群眾工作的缺失以及幫助群眾進步的辦法;對第二類原因的探討可以使我們了解群眾不信任政府的原因,并找到我們改進現有工作和夯實群眾基礎的方法。在解決的過程中不僅可以提高改進我們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通過事實教育群眾,提高素質,統一思想和認識,將群眾凝聚在政府周圍,達到最終的團結目的。
群眾與政府的團結不僅僅在于一個糾紛、事件的解決,還在于能夠對未來可能的群體性事件起到預防作用,使整個群體性事件高發的態勢向良性發展。這也是毛主席所說的,將壞事變成了好事。
四、其它的相關事項
(一)、對群眾的信任問題。對群眾的信任是以上所說處置方法的前提條件。現在,我們的社會風氣很是不好,自古流傳至今的“人心隔肚皮”、“逢人只說三分話”等等文化糟粕大行其道,也導致我們黨和政府很多人根本做不到對群眾的信任。這也是我們維穩、群眾以及政府工作面臨的、必須克服一個巨大障礙。就個人來講,信任他人不僅是以信而立、擁有獨立思維和智慧的體現,更加是敢于直面未知事物的勇氣的表現。而對于黨和政府來講,如果連信任群眾做不到,那它也就不可能有足夠的勇氣和智慧去解決所面臨的問題。
(二)、有關具體的處置方法。我認為,在處置中有了處置的思路后,就可以有針對性的確定調查方向,情況清楚后,按照規章制度分別具體處置即可。如政府失職方面的處置無非就是解釋、道歉、承諾改進、打擊處理等,而群眾違法方面也無非還是教育、批評、解釋等手段。雖然有些人看來,這是老生常談,沒有新意,但我認為這恰恰說明了它們是經過歷史證明了的最有效和可靠的辦法。現在一些事件處置中這些手段沒有起到好的效果,是因為我們沒有使用好這些手段,而非這些手段自身的問題。宛如現實中,好廚師與笨廚師用同樣的材料與工具,不同的操作方法,有著不同的結果一樣。因此,完全沒有必要動不動就拿制度、機制說事,而且規定的建立,雖然可能有用,但代價很高,物質方面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思想方面又會成為滋生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的土壤。
(三)、宣傳工作。它的目的就是通過溝通使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分歧變成共識,起到促進團結的作用。前面所說的教育、解釋、批評等手段本質上講都是溝通的具體形式,反之也可見群體性糾紛、事件的處置是以各種手段來圍繞溝通這個目的來展開的。因此也可以說宣傳工作是我們解決處置群體性糾紛、事件以及做好群眾工作的最有效的武器。
現在有些人在處置群體性糾紛、事件時,怕這不好,怕那不好,把情況藏著掖著,不敢宣傳,自然不可能通過溝通達成共識,必然導致事件惡化和積累,最終更加難以處置。事實上只要我們能以誠懇的、實事求是的、光明正大、知錯就改的態度去對待每一件事情和工作,運用好宣傳的手段,是很容易與群眾達成共識的,而只要我們能達成共識,那么很多看似困難復雜的情況就會變得簡單,事件的處置也會變的很容易。
(四)分化瓦解的手段。這個手段從效果來看,可以稱得上最為有效的捷徑。群眾被分化瓦解后的直接后果是不能被組織起來,但其的進一步影響卻是雙重的,雖然一方面群眾不能被組織起來,自然就不會有大的群體性動亂,但是另一方面卻是當我們的國家、民族面臨大的變化甚至危機時,將出現萬馬齊喑、無人可用的局面。可以說,這種手段是一種頭痛割頭、腳痛割腳、徹底到不能再徹底的方法,它與我們團結群眾的目的背道而馳;同時它也是我國古代皇帝們應用了數千年的方法,其最終代價就是我國的近現代的屈辱歷史。因此,分化瓦解的手段只能用在對敵斗爭方面,絕不能將其用在群體性糾紛、事件以及其它人民內部矛盾的解決上。
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研究之六
群眾工作探討
——群體性事件的預防
現在很多工作都提倡主動進攻,而維穩工作的主動進攻就在于群體性糾紛、事件的預防。由前文可知,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的不和諧是導致利益沖突(矛盾)升級為群體性糾紛甚至事件的關鍵因素。因此,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就在于改善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做好群眾工作。
換個角度來看,現在群體性事件的高發以及所謂的矛盾凸顯期,其根源就在于我們的群眾基礎出現了問題。導致問題的出現的原因很多,客觀方面有老一輩人的離去、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等都造成很多原有群體的職能、義務、權利發生改變,這些改變使原來的熟悉變成了現在的陌生;主觀方面有社會倫理道德以及精神文明建設滯后,個人主義、功利主義盛行,腐敗、欺騙、背信棄義等行為層出不窮等。這些原因有一個共同的后果就是導致人人互不關心,甚至相互猜忌,而信任、團結等字眼卻離我們越來越遠,而我們的群眾基礎自然也隨之減弱。因此,加強群眾工作,夯實群眾基礎是我們黨和政府的當務之急,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缺少的基礎工作,也應是我們維穩工作的核心及目標。
一、群眾工作的特點
現在很多關于如何開展和加強群眾工作的文章大多只是重復的用氣勢和口號強調其重要性,而缺乏系統、理性的闡述,根本起不到什么指導作用。而我們想要找到有意義的答案,就先要明確群眾工作的目的、對象、方法、與具體工作的關系到底是什么。
群眾工作的目的不能簡單地看成是發動、組織群眾,它的目的應該是首先搞好群眾與政府、群眾與群眾之間的關系,以便能夠在需要的時候發動、組織群眾從事開展某些具體工作;它的工作對象不是看得見的某種物質,而是人的精神和意識;馬克思主義者認為人的意識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所以它的工作方法不能光靠口號、報紙、電視、書刊等嘴皮子功夫,最重要的還是要靠具體實際行動的引導示范才行;它與具體工作的關系不是并列的兩項專門工作,群眾工作是普遍、抽象的概念,體現在具體工作中的點點滴滴和方方面面,可以說具體工作是群眾工作的載體,而群眾工作是具體工作的內在要求和靈魂。
清楚了這幾個問題可以使我們對群眾工作有一個整體的印象,有助于我們找到和找準群眾工作的內容是什么。
二、如何開展和加強群眾工作
如果從具體微觀的角度來尋找群眾工作的內容是什么,會讓人有種混亂、無所適從的感覺;但如果宏觀的來看待政府和群眾之間的關系,將其簡化成某甲和某乙之間的關系,就比較容易找尋到問題的答案。就是說,如何搞好群眾與政府、群眾與群眾之間的關系與如何讓某甲和某乙從陌生人轉變為相互信任、相互團結的合作關系是同一個道理。
陌生的甲和乙想要成為相互信任的合作伙伴,這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一、誠信,二、有共同的利益,三、有合作發展的前景,四、有共同的思想認識。因此,要做好群眾工作就要依次做好以下四點:首先是讓群眾認識到黨和政府是誠信的;其次是讓群眾認識到黨、政府、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第三是讓群眾認識到黨和政府有能力領導群眾共同維護和發展好大家共同利益的;第四是將黨、政度和群眾的思想認識相對統一起來(絕對的統一不可能做到,而且即使能做到,也不能去做。原因不在這里論證)。
下面,我們談一下如何來做好這四點:
(一)如何讓群眾認識到黨和政府是誠信的
誠信的特征是言行一致,想要讓群眾認識到黨和政府是誠信,黨和政府就必須做到言行一致。言行一致一直是我國古代學習修身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可見,對于個人來講,想要做到言行一致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對于黨和政府這么一個龐大的組織來講將更不容易。但這也不是一件不可能做到的事,我們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及建國初期,如果沒有做到言行一致,是不可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并以此取得那么多以弱勝強的戰爭奇跡和改天換日的建設奇跡的,也就更不會有當今正在崛起的中國。當時我們的黨和政府之所以能做到言行一致,樹立誠信的形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反之,這也應該是我們黨一直強調堅持實事求是工作作風的重要原因之一。
現在,我們的各級政府的很多舉措備受人們質疑,其原因就在于現在我們黨和政府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受到形式主義的嚴重威脅,我們的口號、宣傳、報道與實際行動反差太大,甚至被群眾看作自吹自擂,誠實可信的形象也就無從談起。而想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重新找回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這一點具體到群體性糾紛、事件中, 就是要實事求是、除惡務盡的解決政府部門失職問題,因為其本質就是言行不一,是群眾不信任政府的開始。
(二)如何讓群眾認識到黨、政府、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一致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講,中國共產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如何讓群眾認識到黨、政府、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一致就是如何讓“三個代表”中的這一點得到群眾的內心的認可,而非嘴上的被迫認可。
那么,黨和政府要有怎樣的實際行動才能在這一點上得到群眾的認可呢。關于這個問題,毛澤東主席很早就給了我們答案,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反之,這也是為什么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執政為民”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最重要原因。接下來,“為人民服務”又要如何來做?而其答案就是要盡力幫助滿足群眾的需求。
群眾分為不同的群體、不同的階層,同樣他們的需求也是變化的,有差別的,甚至還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如何滿足群眾的需求就面臨一個“眾口難調”和“僧多粥少”的局面。而針對這樣的局面就需要我們堅持和依靠以人為本的原則,分清主次要矛盾,抓大放小,抓急放緩。我想,這也應該是黨中央為什么提出“以人為本”口號的原因之一。
現今黨和政府在“是否與群眾的根本利益一致”方面所受的質疑,就是因為沒有堅持和依靠以人為本的原則,沒分清主次矛盾和事情的輕重緩急,胡亂作為造成的。例如飽受群眾詬病的面子、政績工程,工程無論對于執政者、還是群眾客觀來講,都是一種視覺享受,其本身并沒有什么對錯。但工程放在大的背景之下就有了問題,如果群眾的生存、安全問題如就業、衛生、醫療、教育、保險等問題還因資源缺乏問題沒有解決,那么這些工程自然就成了執政者與群眾利益不一致的體現;反之,如果群眾的生存、安全問題都已經解決,那么,這類工程肯定不會有群眾質疑,甚至還會被當作與民同樂的象征。再如房價問題,現在很多無房子的群眾抱怨房價過高,住不起房,但我知道身邊就有不少人期望房價能繼續漲下去,因為他們有房子甚至多套房子,顯然這兩部分群眾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從以人為本觀點來看,無房子群眾的需求是為了生存和安全,而有房子群眾的需求是為了發展和享受,孰輕孰重則一目了然,所以,黨和政府想要“為人民服務”和“執政為民”就應該旗幟鮮明地幫助無房子的群眾。
人的力量是有限的,黨和政府也不是萬能的,想要完全滿足群眾的全部需求是絕不可能的,但是群眾同樣也是講道理的,只要黨和政府能夠以人為本,盡力幫助群眾滿足最重要和最迫切的需求,必然能夠得到群眾的認可和支持。這一點具體到群體性糾紛、事件中,就是要按照生存、安全、發展、精神享受的順序,優先考慮照顧群眾的最迫切的需求,并以公平、公正的態度處理好其中的糾紛和爭端。
(三)、如何讓群眾認識到黨和政府有能力領導群眾共同維護和發展好大家共同利益的
想讓群眾認可這一點,我們同樣需要用實際行動而非語言和文字來證明我們的能力。這里的實際行動就是要我們完成在前面問題中對群眾做出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承諾,也就是幫助滿足群眾最重要和最迫切的需求。我們黨和政府所出臺的很多方針政策都是為了做到這一點,如,發展經濟以滿足人們的生活需求,即生存需求;構建法制社會,完善各種社會保障體系以增進人們的安全感;加強教育、鼓勵創業以滿足人們的發展需求;發展文化藝術事業以滿足人們對精神享受的需求。
雖然我們已經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群體性事件的多發,人民內部矛盾的凸顯又顯然證明了我們的工作存在很大的不足,還沒有做到滿足群眾最重要和最迫切的需求。其原因何在,前面所提的群眾各類需求的解決辦法和方針政策,正確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我們工作的不足只能是這些方法方針的執行落實上出了問題。而出問題的根源就是我們黨和政府的執行能力出現了不足。
導致執行能力不足,有一個普遍存在的客觀原因,就是人越多越不容易溝通達成共識,達不成共識自然不能齊心協力,不能齊心協力,集體的執行能力自然就會減弱。這個問題是任何一個組織和團體都必須面對的問題,它的解決將決定一個組織的未來是發展壯大的還是逐漸衰弱的。我認為,我們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之所以能以弱勝強戰勝國民黨反動派,最大的原因就是我們黨解決了這個問題,進而擁有對手望塵莫及的執行能力。同時,這一點也是我們黨為什么歷來都很重視黨建工作的原因。
我們黨在解決這個問題方面留下了很多寶貴經驗,如理論學習、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批評與自我批評等等作風和傳統。但現在為什么還會出現這個問題,原因就在于這些寶貴經驗被停留在了口頭和形式上,沒有落實到思想上和行動中。
因此,我認為,現階段黨和政府想要增強自身的執政能力,最首要的任務不是研究新的方式方法以及制度規范,而是應該想方設法將我們黨的優良作風和傳統落實繼承到我們的思想上和行動中,這樣才能確保我們黨和政府擁有足夠的執行能力來貫徹落實黨中央的各項方針和政策。而只有將那些群眾需求的解決辦法落到實處,才能真正滿足群眾的需求,否則對于群眾只能是畫餅充饑。也只有真正滿足了群眾的需求,我們黨和政府的執政地位及能力才能得到群眾的認可。
這一點具體到群體性糾紛、事件中,就是看政府是否能夠將為人民服務、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等落實到群眾心中,并在解決紛爭時做到真正的、被群眾認可的公平公正,而非簡單的文字和程序上的公平公正。
(四)、統一群眾思想
雖然我們的理論宣傳一再的說,群眾的力量是偉大的、不可戰勝的等等,但現實中我們卻很少看到群眾力量的體現,因此有不少人實際上內心對此說法嗤之以鼻,這也導致經常出現一些“領導干部”大放厥詞的現象。
群眾的力量得不到體現的客觀原因在于群眾思想比較散漫混亂,達不成共識。沒有統一的思想認識就無法有效地發動和組織群眾,也就無法發揮群眾與集體的力量。
想要統一群眾的思想,就要扭轉改變群眾的意識,關于這點前面曾提到不能光靠嘴皮子上的宣傳輿論,最重要的還是要靠實際行動的引導示范,但具體怎么來做呢?現在我們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要求中也常常提到占領輿論的制高點,把握輿論的主動權。但如何才能做到這一點卻很少有人給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我認為,這兩個問題實際上是同一個答案,就是我們要先靠實際行動占領道德的制高點,再發揮高尚道德的榜樣示范作用引導人們的思想意識行為向這個點靠近。因此說,黨員、領導、干部的榜樣示范作用對于統一群眾的思想至關重要。(題外的個人看法:我們黨現在龐大的人數客觀上為發揮黨員的模范帶頭作用造成了不小的困難)
“統一思想”這一點與前面三點不是并列的關系,它蘊含于前面三點之中,而做到前面三點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高尚道德的示范過程,如,實事求是、批評與自我批評代表著誠信、勇氣,為人民服務代表著仁愛,學習、理論聯系實踐又代表著智慧。
三、結尾
綜上所述可見,只要我們黨和政府能夠將我們黨的優良作風和傳統真正繼承下來,落實到思想上和行動中,必然可以借助群體性糾紛、事件的處置來做好我們的群眾工作,取得群眾的信任,為未來的發展打下良好的群眾基礎。而做到這些之后,那些所謂的事件高發、矛盾凸顯甚至敵人利用都只能成為我們提高應變和免疫能力的磨刀石或者未來更好更快發展的踏腳石。
這就是鄭板橋的詩: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還在破巖中,千磨萬擊還堅韌,任爾東南西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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