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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關注團:關于趙東民事件的公開信

關注團 · 2010-11-25 · 來源:烏有之鄉
趙東民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關于趙東民事件的公開信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華全國總工會:  

趙東民,男,39歲,1971年6月24日出生于陜西省西安市閻良區三賢村北組14號。中央黨校法律本科(函授班)畢業,在司法戰線從事過行政工作,并于2003年獲得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頒發的“市先進人民調解員”榮譽稱號。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報》特約記者。趙東民作為民間法律維權服務志愿者,長期義務為廣大工人依照憲法、黨章、工會法維權。 2009年8月19日 ,趙東民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西安市新城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刑事拘留。同年 9月23日 逮捕。 2010年9月25日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10月19日晚上 8點半 左右在看守所秘密宣判有期徒刑3年。立即激起全國各界人士的憤怒,趙東民事件完全是一起踐踏《憲法》《工會法》的政治迫害事件。為此,我們陜西企事業離退休職工趙東民事件關注團特向中共中央、國務院、中華全國總工會反映以下情況和要求。  

一、判決書混淆是非、夸大其詞,把正常的向陜西省總工會反映問題說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寫道:“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期間,被告人趙東民分別組織、召集上訪人員代表張興財、劉高智、李三會等在本市蓮湖區青年路136號其住處和其租用的本市蓮湖區青年路小燕子藝術培訓學校二層一教室內開會,組織、策劃由參會者各自聯系相關單位上訪人員分別于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統一去陜西省總工會上訪,會上安排上訪負責人、上訪人員集合地點等事項。  

 2009年6月15日 上午9時許,張興財、劉高智等人按照被告人趙東民在前述會議上的安排,分別召集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5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并遞交了被告人趙東民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強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上訪人員在省總工會機關辦公場所吵鬧喧嘩,直到下午4時許,上訪人員才逐漸離去。  

 2009年6月25日 上午9時許,以聽取陜西省總工會對 6月15日 公開信答復為由,在被告趙東民的策劃、組織并親自參加下,張興財等人組織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8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喊口號,并對省總工會勸訪人員進行圍攻,直至下午4時許,上訪人員才陸續離去。被告人趙東民的上述行為致使陜西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人員接訪,其他正常工作無法進行。致該機關工作陷入癱瘓長達7小時左右。  

以上審理查明的事實,充分說明工人群眾是到省總工會反映問題去了,根本看不到什么“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  

既然要反映問題,工人代表張興財等肯定事先要找工人法律顧問趙東民研究。張興財證言“趙東民通知上訪的各個單位的代表一塊到青年路趙東民住的不遠一個幼兒園內二層一個教室內開會,主要內容是組織大家學習有關文件和上訪時應該注意的事項”。何志杰證言“趙東民給大家講 6月25日 群訪省總工會要有組織、有紀律,并布置發言由三印廠的張興財負責,劉高智協助,運輸公司的王軍負責維持秩序”。程生軍的證言“趙東民和張興財給我們講上訪的注意事項,讓我們不要亂喊、亂跑、亂說”。這些證言都清清楚楚說明趙東民一直要求工人有組織、有紀律,不要亂喊、亂跑、亂說。這犯了什么法?判決書中說趙東民2009年6月期間,就安排了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統一去陜西省總工會上訪是不符合事實的,因為 6月25日 的上訪,工人群眾是按 6月15日 總工會領導寫的收條上“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約定的時間再次到省總工會的,根本不是趙東民事先安排的。  

 2009年6月15日 ,陜西十幾個企事業改制中存在違規,致使職工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企業工人和下崗工人代表150余人聯合向陜西省總工會遞交了由趙東民幫助他們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反映企業改制中存在的問題和企事業職工工資低的問題。受到了工會辦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內的五位工會工作人員在二樓會議室有序的接待。下午,職工收到陜西省總工會出具的帶有工會公章的便箋收條一張:“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期間,省總工會副主席張仲茜還到會議室與工人長談。這次向省總工會反映問題是有序的。工人群眾要求限期答復,并叫工會寫個條子也是符合常理的。況且工會也作了答復。至于“上訪人員在省總工會機關辦公場所吵鬧喧嘩。”那純屬莫須有的誅語。試想150余人的工人群眾,開始不知道找哪個部門,肯定有些吵雜聲,這也問罪嗎?據趙東民供述“ 2009年6月15日 工人群眾上訪我去了,沒有參與,只是在門口呆了一下,沒有進總工會大門,我也不知道這次群訪活動。”張興財證言:“到省總工會上訪(去年6月15日、 6月25日 )我是總負責”。  

 6月25日 ,工人群眾是按照收條上“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約定時間,再次到省總工會。省總工會干部仍在會議室接待了,由于去的群眾多,會議室坐不下,一部分人在樓道。這天來省總工會就是聽取“通報協調情況”怎么能寫成“以聽取陜西省總工會對 6月15日 公開信答復為由”呢?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對工人們說:“歡迎各位大叔、大媽來陜西省總工會,我們表示歡迎”。下午,因為一些問題工會工作人員和工人發生了一些意見分歧和爭執。趙東民還勸阻說:“這樣下去解決不了問題,我們應該選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議,形成了代表名單后,大家有序的離去。這次向省總工會反映問題是按約有序進行的。至于工人群眾和工會工作人員發生了爭執,那怎么能說成“圍攻”呢?至于“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那是找拿事的總工會主席,這又犯了什么法。至于個別工人提出工會不作為,可以罷免工會工作人員,那是工會法規定的。去的都是工會會員《工會法》賦予他們這個權利。省總工會共有60多名工作人員,先后有5名工作人員在會議室正常接待,怎么能說“其他正常工作無法進行。致使該機關工作陷入癱瘓長達7小時左右呢?”況且接待工人群眾就是工會的工作,這么多工人群眾有困難找到工會門上了,難道工會工作人員不應該接待一下嗎?  

綜上所述說明這兩次都是正常反映問題,都是依法有序進行的。怎么能扯到“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呢?有困難找工會,我們工人是知道的,根本不需要趙東民“策劃”。我們都是工會會員,我們完全有權監督工會工作人員。法律是靠證據的,判決書和工會工作人員的證言列舉的趙東民所謂的犯罪事實都是強加于人的污蔑不實之詞,是栽贓陷害趙東民同志。  

二、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我國勞資關系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工會體制改革已經跟不上變化了的新情況。不少工會組織已經感到無力完成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工人眼看著在國有企業轉化為私人資本的過程中,工人階級的權利被剝奪了,他們想討回《憲法》賦予工人階級的權利,但缺乏利益表達渠道。最近召開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積極穩妥的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趙東民根據自己的切身經歷,在義務幫助工人討回《憲法》賦予的權利中,發現工會現行體制已經不適應發生巨大變化的勞資關系了。要求改善現行基層工會組織,監督工會工作,使工會真正發揮維護職工合法權利的作用。這本來是件好事,卻被少數當權者看成大逆不道。《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也就是說工會是我們工人階級自己的組織。工會體制改革必須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充分發揮工人階級改革主力軍的作用,廣泛聽取工人群眾的意見。我們工人群眾主動向省總工會反映我們的建議和要求,完全是為了維護《憲法》和《工會法》賦予我們的正當權利。 

 

三、違背國家法律公開、公正的審理原則。  

 2010年9月25日 西安市新城區法院開庭審理趙東民案。法院門口設立了幾道崗,只允許趙東民兩個家屬進去,旁聽人都是按事先擬定好的名單進去的,其他群眾一律不準進去旁聽,就連當事人工人代表張興財、劉高智也不準進去旁聽。100多名警察把群眾趕到離法院門口很遠的地方,還抓了兩個要求旁聽的群眾。開庭后,先由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接著宣讀了陜西省總工會副主席張仲茜,辦公室主任梁小言,困難職工援助中心馮勇,民管部××,后勤部××的證言。根本沒有一名當事人的工人代表到場陳述和申辯。在未審理完的情況下,就將趙東民的父親趕出了新城法院。這明顯是一次近乎秘密的審理。  

審判長劉曉弘  10月19日下午 3點多 還明確說“趙東民案的判決結果現在還沒有確定下來。我現在也不知道。上面到現在還沒定下來。”可是,審判長劉曉弘突然在  10月19日晚上 8點半 左右緊急趕至看守所秘密宣讀判決。而且,被秘密宣讀的這份材料落款時間竟然被寫成了 10月17日 。  

陽光是最好的殺菌防腐劑。沒有陽光就沒有公平、公正。為什么他們要秘密的審理,秘密的宣判,就是因為他們心里有鬼。 

 

四、有人操縱。  

從趙東民案的報案、拘留、逮捕、公訴、審理、判決整個過程可以明顯看出有人操縱。  

1、判決書稱趙東民“兩次組織百余名上訪人員,隨意出入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圍攻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干擾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癱瘓長達數小時……。”既然這么嚴重,省總工會當時為什么不打110報警,讓警方來省總工會制止?也可以用手機或錄像機拍攝下當時的情景。如果當時報警,警方來省總工會可記錄現場情況,作為證據。如果 6月15日 沒顧得上報警還可以說得過去, 6月25日 為什么又不報警和拍攝?直到 7月10日 才向公安局報案。這充分說明當時省總工會認為是正常的向省總工會反映問題,沒有必要報警和拍攝。是事后有人指使報案的。  

2、 2009年4月7日 陜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眾)研究組代表趙東民、張興財、劉高智等向陜西省總工會遞交了關于改革職代會《籌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申請書》省總工會接受了,但一直沒答復。 7月27日 與省總工會并無直接關系的西安市民政局卻突然作出了《關于取締《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的決定》。如果省總工會無權批準,應告知工人代表去找民政局。為什么受理了,又不答復,卻忽然由市民政局宣布取締。這肯定是有人指使的。  

3、 2009年7月10日 省總工會報案材料指出“‘陜西工維會’的骨干成員以‘籌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的名義進行簽名、串聯、散發宣傳冊,發展分支機構,赴京上訪……。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氣焰十分囂張。如果再不采取斷然措施,任其坐大成勢,極有可能引發更大的事端。”清楚表明省總工會真實意圖是對‘陜西工維會’的骨干成員采取‘斷然措施’,清除“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果然 7月27日 西安市民政局作出《關于取締“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的決定》接著 8月19日 趙東民被國保大隊拘留了。但檢察院起訴書中承認“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 2009年12月11日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10年1月5日 才對趙東民第二次預審筆錄,省總工會寫了一頁“情況說明”。第二次預審沒有新東西,省總工會無奈地說“當時也沒有考慮到這些人來是有組織有預謀的,‘反映問題’并不是他們的真實目的,加之省總工會大樓也沒有安裝視聽監控設備,所以也沒有留下視聽材料。”這就是說直到檢察院 2010年2月11日 對趙東民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時,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以 2010年5月10日 不得不撤回起訴。  

從以上事實說明趙東民案的報案、拘留、逮捕、起訴、撤訴、再起訴的整個過程中一直有人在操縱。開始想的是以為首組織非法組織,上訪省政府,定趙東民“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但是查無實據,而此時人已抓了,騎虎難下,不得不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硬判。  

4、審判長劉曉弘 10月19日 下午3點多還明確說“趙東民的判決結果現在還沒確定下來,我現在也不知道,上面到現在還沒定下來。可是審判長劉曉弘突然在 10月19日 晚上8點半左右緊急趕至看守所秘密宣讀判決,而且被秘密宣讀的這份判決落款時間竟然寫成了 10月17日 。審判長劉曉弘這才說了實話,趙東民的判決是“上面”定的。  

綜上所述說明趙東民事件是某些人踐踏《憲法》和《工會法》制造的一起嚴重的政治迫害事件。  

趙東民同志是一個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人民的優秀法律工作者,他的思想和行為完全為了捍衛《憲法》和《工會法》的尊嚴,維護勞動者生存和平等權。為此他付出了坐牢、家破人亡的代價,他不但無罪而且有功。  

毛主席曾經說過,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問題,是共產黨和國民黨的根本區別。某些踐踏《憲法》和《工會法》的操縱者應該認真想想當年國民黨反動派是如何對待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和革命先烈的,就知道你們應該怎樣做了。  

我們強烈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中華全國總工會派調查組來陜調查趙東民事件的真像!  

我們強烈要求立即無罪釋放趙東民同志,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賠償趙東民的經濟損失,恢復趙東民的政治名譽。  

   

   

   

陜西企事業離退休職工趙東民事件關注團  

201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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