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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陜西西安趙東民事件案情分析的調查報告

南柯 · 2010-10-25 · 來源:烏有之鄉
趙東民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關于陜西西安趙東民事件案情分析的調查報告  

                      作者:南柯  

趙東民——陜西毛澤東思想學習小組臨時負責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眾研討組臨時法律顧問。他在中央黨校法律函授本科以優秀學員的稱號畢業后從事法律工作,并于2003年獲得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頒發的“市先進人民調解員”榮譽。趙東民作為民間法律維權服務志愿者,長期義務為廣大工人依照憲法、黨章、工會法維權。趙東民在接受因非法改制權益受到損害的下崗職工、離退休職工的委托時一再向他們強調:抵制和反對容易引發社會混亂,給國內外敵對勢力顛覆國家政權的企圖創造客觀條件的堵門、堵路、沖擊黨政機關甚至打砸搶等錯誤的維權形式;而要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黨的十七大精神進行有理、有據、有節、有效的維權斗爭。趙東民是一個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好同志,他沒有選擇堵路,更沒有其他的靜坐游行示威等行為,而是選擇了和平的依法抗爭。他與工人兄弟一道并肩奮斗,而沒有任何實際利益可圖,但是他依然滿腔熱忱去為工人代言。趙東民 2009年8月19日 被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在被羈押1年多后于 2010年9月25日 在新城區法院開庭審理, 2010年10月17日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號判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自趙東民事件發生以來,引起了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和聲援,從而進一步激化了人民內部矛盾,給黨和人民政府和全國工會組織帶來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如果用判決有罪的方式進行打壓,只能使問題更加復雜,矛盾更加激化,不利于建設和諧社會。從黨的十七大以來,以胡錦濤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要“關注民生,構建和諧社會”,在全社會都在學習和貫徹中央精神的時候,司法部門也應該以民生為本、以司法為民為宗旨,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工人利益。  

   

一、案件的起因和詳情  

1、案件起因。2008年,陜旅集團欲出售國企西安賓館、唐城賓館和東方大酒店。經過三家酒店西安賓館、唐城賓館和東方大酒店的職工聯合斗爭,有關上級部門暫緩對三家國企酒店改制。趙東民曾經應邀到過東方大酒店,并向該酒店職工介紹了維權思路。 2009年6月15日 趙東民和工人一起到陜西省總工會遞交《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總工會的公開信》,提出要聯合起來行使《中國工會章程》賦予職工會員對一切工會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和罷免權,因陜西省總工會答應10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趙東民與工人于陜西省總工會答應的10日的最后一天即 2009年6月25日 到陜西省總工會了解協調情況, 2009年8月19日 卻被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在被羈押1年多后于 2010年9月25日 在新城區法院開庭審理。  

2、案件詳情。 2009年6月15日 ,陜西十幾個企業的離退工人及在企業改制中存在違規、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破產改制工人和下崗工人代表160余人聯合向陜西省總工會遞交了由趙東民幫助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提出要聯合起來行使《中國工會章程》賦予職工會員對一切工會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和罷免權。受到了工會辦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內的五位工會工作人員在二樓會議室有秩序的接待。  

 6月25日 工人群眾按照陜西省總工會安排的時間再次來到工會,受到工會領導及工作人員接待。下午,因為一些問題工會和工人發生了一些意見分歧和爭執,在趙東民的勸阻下,工人們形成了代表名單后,有序離去。  

 7月10日 陜西省總工會報案稱“趙東民幕后指揮‘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骨干成員以‘籌備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的名義,進行簽名、串聯、散發宣傳冊、發展分支機構、赴京上訪、網上歪曲宣傳等違法活動,并策劃組織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退休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先后多次到省政府和省總工會進行群訪,嚴重干擾了黨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他們利用一些社會問題,以年老體弱退休人員為砝碼向政府施壓,煽動蠱惑性極強,氣焰十分囂張。如果再不采取斷然措施,任其做大成勢,極有可能引發更大的事端。”  

 8月19日 晚,趙東民在住所被國保大隊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并超期羈押至今,不讓親友看望  

 9月23日 ,趙東民被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正式批捕  

 12月11日 ,趙東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被新城區人民檢察院退回新城國保大隊補充偵查  

 2010年2月11日 ,趙東民被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  

 5月11日 ,趙東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起訴被撤回  

 6月2日 ,新城檢察院聲稱獲得“新的證據”  

 6月29日 ,新城檢察院再次作出上述公訴  

趙東民的妻子鄧永霞從丈夫被抓以后背負起家庭的重擔,由于整夜失眠、積勞成疾, 2010年8月31日 ,36歲的鄧永霞不幸離世。  

 2010年9月25日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對趙東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進行了審理,當天未進行宣判。  

 2010年10月17日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號判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趙東民事件自發生以來,引起擁護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的各地群眾的高度關注。趙東民案開庭審理后,各地群眾紛紛自發成立趙東民事件關注團,要求執法部門按照黨章和憲法的原則,公開公正地處理趙東民案。  

   

二、案件分析  

1、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結論部分。本院認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廣大職工權益的代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廣大職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可以向工會上訪或投訴,但該上訪行為應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有序進行。陜西省總工會設有專門信訪接待機構處理職工群眾的投訴、信訪,而被告人趙東民卻兩次組織百余名上訪人員,隨意出入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圍攻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干擾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癱瘓長達數小時,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屬涉訪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并造成了嚴重損失。被告人趙東民系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成立,依法應予懲處。庭審中,對被告人趙東民及其辯護人辯稱之理由,經查,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百余名退休人員集體上訪前,被告人趙東民均召集部分上訪人員代表開會,會上研究、安排、部署了上訪負責人、集合地點等事項; 6月25日 群訪中,被告人趙東民發表“如工會不代表工人階級,不替工人說話、不作為,可以罷免工會”等言論;每次上訪結束后,被告人趙東民均組織上訪人員代表召開總結會,通報上訪過程中的具體情況及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在 6月25日 群訪結束后的總結會上,被告人趙東民又提出如省總工會再不作為,各企業的上訪人員代表要進駐省總工會,全面監督省總工會的工作,此節被證人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合、何志杰等人的證言證實,該事實充分證明了被告人趙東民在兩次群訪活動中所起的組織、策劃作用,作為這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被告人趙東民主觀上對兩次群訪過程中所發生的嚴重后果是明知的,且致省總工會機關正常工作無法進行,該后果的發生與被告人趙東民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被告人趙東民辯稱其沒有組織、策劃集體上訪及其辯護人辯稱趙東民主觀系過失的辯護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查,在兩次群訪過程中,眾多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致使省總工會機關所有部門無法正常工作,全力接訪,直接造成省總工會機關正常工作無法進行,致使工作癱瘓達數小時,造成嚴重損失,該事實被省總工會的報案材料及情況說明,證人王安朝、張仲茜、陳軍、王俊明、馮勇等人的證言證實,故被告人趙東民辯稱兩次群訪未造成省總工會機關癱瘓的辯護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為了維護正常的信訪及社會秩序,根據被告人趙東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判決書結論部分的法理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組織法,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因此, 2009年6月15日 趙東民及工人到陜西省總工會反應情況,陜西省總工會就有維護趙東民及該判決中所羅列的那些工人的合法權益的義務。趙東民及該判決中所羅列的那些工人的上訪顯然就是法律所允許的行為。又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431號文第二十二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收到信訪事項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因陜西省總工會答應10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趙東民與工人才于陜西省總工會答應的10日的最后一天即 2009年6月25日 到陜西省總工會了解協調情況。因此,我們可以認定 2009年6月25日 趙東民與工人到陜西省總工會了解協調情況更是屬于合乎國家法律的正常上訪行為。因此就趙東民和工人上訪事件本身來說理應認定是合法的上訪行為。 6月15日 ,150多名下崗工人到省總工會提交《陜西離退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公開信條理清晰,內容明確,要求陜西省總工會有所作為并且要給出答復公開信的具體時間都是合情合理的。 6月25日 下崗工人根據省總工會出具的“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的便條,監督敦促陜西省總工會的工作進展,同樣是合理合法的。  

    那么再讓我們來看看整個上訪過程中有沒有嚴重干擾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是否嚴重違反了國家《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是否應屬涉訪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并造成了嚴重損失呢?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首先新城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機關(陜西省總工會)工作癱瘓長達數小時”證據來源于陜西省總工會工作人員的口頭陳述。這些證人均系原告方的當事人。當事人證詞中均出現“群訪持續7個多小時”,“機關各業務部門全部停下手頭工作,全力以赴接待上訪人員”,“省工會各部門工作全部癱瘓”等內容。而據參與“群訪”的維權職工稱, 6月15日 ,參與接待的工作人員有5個人,而陜西省總工會有60多人,雙方陳述的內容明顯不一致。一審庭審過程并未針對這個問題展開調查、辯論,只是采信了一方當事人的口頭證詞。判決書中沒有能夠出具任何實質性的物證及旁證來證實陜西省總工會的工作人員在長達7個多小時的時間里全部全程“放下手頭工作,參與接訪”,也就不能證明陜西省總工會因為群眾來訪而導致工作癱瘓。其次,假如6•15和6•25事發當時真的有嚴重混亂,并導致工會癱瘓及嚴重損失,總工會必然會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從判決書中證人陳述看,6•15和6•25兩次事件的結果都是工人有序離開,當時總工會不僅沒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中午還為工人購買了盒飯,說明整個過程都是可控的,并未造成混亂。而等總工會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時,事件已經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這充分證明6•15和6•25當天工會被”癱瘓“之說子虛烏有。退一步來說就算陜西省總工會60多人全部參與了接訪工作,究竟給陜西省總工會造成了哪些具體的損失,怎樣的嚴重損失,判決書里沒有絲毫說明。、所謂工會“癱瘓”、“嚴重損失”等說法十分模糊籠統,陜西省總工會并沒有給出切實有效的證據,甚至連詳細明確的文字說明都沒有,這明顯是欲加之罪卻偏偏無辭。  

綜上所述,什么工會損失,工會長達七個小時無法辦公,以此來作為理由,由此造的嚴重損失來起訴趙東民,明顯是荒謬的。現在就講它是如何的荒謬,來做個說明,一是工會主席,副主席、甚至工會工作人員都出來作證,七個小時無法正常工作。那么請問工會的領導機關里有誰挨打了嗎,肯定沒有,如果有,毫無疑問,如果有人挨打了,你就成了傷人罪了,沒人挨打,那無非就是說得最不好聽的說這些人就象上訪群眾似的,和你工會的人溝通協商。二是工會的首要職責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才是工會的主要的核心工作。所以現在就是說工會不僅應該和職工談七小時,甚至我們可以說談七小時少了,根據工會組織法和工會章程,工會是干什么的,不就是維護工人合法權益的嗎?現在工人說我的權益沒得到充分維護,我要求工會來給我維權,工會維權不夠我就跟你談,現在的問題是工會領導不僅應該耐心地和職工談,還應該跟職工談應該怎么樣維權,這才是工會領導帶頭執行了工會法和工會章程,所以談七小時顯然時間少了。  

什么是工會正常工作?工會不應是橡皮圖章,工會的正常工作不是坐在辦公室喝茶、讀報、填表格;工會的正常工作就是要解決工人階級的實際困難,維護工人合法利益不受腐敗官員及資本家的侵害。這也應該是工會的主要工作、核心工作。工會是為工人維權的組織,工人和你談七小時算什么,就算是談七十個小時,也不過分。咱們講一句很公正的話,工會不是其它的政府部門,其它的部門比如公安局,上訪群眾多,公安局有別的事情,不能讓上訪群眾一天到晚纏著,除非有刑事案件,公安局的人,包括我們的書記,包括我們的市長、縣長,確實他畢竟有很多工作,不能光是你們企業的這點事,但是針對工會而言,這條不適用,因為工會是就是維護工人權益的,工會只有兩個工作,第一個,好好傾聽工人的呼聲,跟工人商量如何替你維權,第二個,如果還有時間,那就是回頭去找那方面,和企業甚至政府商談如何維護工人權益,從這個角度看,七個小時算多嗎,人家工人找你談七個小時算多嗎,怎么叫不能正常辦公?接待職工,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傾聽工人的呼聲,聽工人的疾苦,跟工人商量如何維權就是工會的正常核心工作,所以根據工會法第六條:工會說因為職工到娘家來反映和協商情況就不能正常辦公了,完全不成立。  

另外判決書指稱“被告人趙東民發表‘如工會不代表工人階級,不替工人說話、不作為,可以罷免工會’等言論”;“被告人趙東民又提出如省總工會再不作為,各企業的上訪人員代表要進駐省總工會,全面監督省總工會的工作”,中國工會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于 2008年10月21日 通過了《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一章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指出工會成員有權“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趙東民的上述言行不存在違法違規的地方。而且趙東民“罷免工會領導”的言論只是指出工會應該出來維護工人權益,是為了安撫群眾,以免群眾有過激行為,并未有任何煽動性質,不應斷章取義,將此作為趙東民的罪證。  

另外我們再來分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法理。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就構成本罪,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聚眾擾亂行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無法進行,并造成嚴重損失。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與造成嚴重損失二者必須同時具備,前者是行為人實施擾亂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直接表現,后者是社會危害性的實際所在。雖然行為人的行為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但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不以犯罪論處,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所謂嚴重損失是指有形的物質和無形的智力成果、社會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諸多方面的嚴重損失。物質損失包括因犯罪行為而停產、停業等造成的既有財產損害和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應以具備充分成就條件,若非犯罪行為干擾就可順利實現的利益為限,物質損失的嚴重程度以造成損失的數額為標準。無形的智力成果、社會利益、政治利益損失是指犯罪行為致使以社會利益、政治利益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及其他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政黨、工會、婦聯和學校、科研機構等無法工作而造成的無法精確計算的損失,對于這類損失是否嚴重一般可從擾亂行為的手段、持續時間的長短、因無法工作直接延誤的工作事項的重要程度、損失是否可以彌補等方面把握。一般來說,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情節嚴重;致使有關單位工作癱瘓時間較長;因擾亂而延誤的工作事項關乎重要的社會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視為情節嚴重。加聚集人數特別眾多,圍攻、毆打工作人員多人,毀損一定財物的;占據辦公場所,封鎖通道等持續相當長時間,拒不退出,致他有關單位長期工作癱瘓的;由于擾亂行為,致使教學計劃無法完成,影響多人學業;致使重大科研項目無法繼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致使政黨、人民團體大的會議(如黨代會、青代會等)無法如期舉行或中止;打亂其他關乎重大社會利益的事項的部署的(如致使防疫計劃無法實施的)等等。由于行為人的擾亂行為,致使有關單位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給第三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從以上材料分析來看,本案的關鍵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則構成犯罪,不是,則不構成犯罪。無論行為人是個人還是群體,無論行為是無組織的還是有組織的,只要沒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不構成犯罪!是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必須由證據說話!證據有“人證”和“物證”。一般說來,物證的價值更重于人證。因為,“人證”都有可能受到人的主觀因素影響。特別是利益關系人提供的“人證”,受主觀影響更大,所以,一般都不能當作有效證據。此案判決書中羅列的16份證人證言,前六位是退休工人,都是說的自己參加上訪的過程,沒有提出任何“擾亂社會秩序”的證據,倒是提供了“趙東民和張興財給我們講上訪的注意事項,讓我們不要亂喊、亂跑、亂說”的證據。連亂喊亂說亂跑都不行,可見趙東明根本就沒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分析起來,既然是趙東民為首,大家都聽他的。亂喊亂說亂跑的現象也就不可能出現。即有,也只能是個別的。上訪工人沒有聚眾沖擊省總工會并封鎖大門、通道,阻止工作人員進入;圍攻、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毀壞財物、設備;強占工作、營業、生產等場所;強行切斷電源、水源,沒有毆打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顯然也就夠成不了致使省總工會工作癱瘓達數小時,造成嚴重損失。由于是正常接待,沒有擾亂工作秩序無法進行,所以陜西省總工會在兩次接待中才沒有報警,如果陜西省總工會工作無法進行,應當有當天的報警記錄。陜西省總工會報案材料證據由于缺乏視聽資料等物證,顯然不能證明趙東民的行為使陜西省總工會原定的工作未能按期開展、開始或致使已經開展、開始的工作被迫非正常地中止、停業。從現有資料看,公訴方并不能拿出趙東民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有力證據。省總工會出具的便條、提供的盒飯等等都間接表明,趙東民等人去總工會是尋求反映問題、解決問題并且整個過程是正常的。根據以上情況,檢察院應該由于自己指控趙東民的證據不足而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應該就公訴方舉證不能,不能證實趙東民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狀況,作出趙東民無罪的判決。   

三、“趙東民案” 相關責任人已涉嫌的違法行為  

1、陜西省總工會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罪、誣陷罪。  

工會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工會章程規定: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新《刑法》規定: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不盡職責,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于法律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可是陜西省總工會領導及其工作人員不去和職工做耐心細致的工作,不去維護職工合法的基本權益,不但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基本職責去做,反而顛倒是非羅列沒有物證的證人證言,將真正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的趙東民同志上告司法機關,導致趙東民事件在全國愈演愈列 ,激化了人民內部矛盾,激化了黨群干群關系,造成了全國社會的動蕩,使得該事件的發展頻頻升級,破壞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嚴重違反工會法和工會章程,玷污了全國工會的工人階級性質,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由此陜西省總工會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已經涉嫌嚴重的瀆職罪!  

又據陜西省總工會的報案材料稱:“趙東民……幕后指揮‘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骨干成員以‘籌備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的名義,進行簽名、串聯、散發宣傳冊、發展分支機構、赴京上訪、網上歪曲宣傳等違法活動,并策劃組織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退休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先后多次到省政府和省總工會進行群訪,嚴重干擾了黨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他們利用一些社會問題,以年老體弱退休人員為砝碼向政府施壓,煽動蠱惑性極強,氣焰十分囂張。如果再不采取斷然措施,任期做大成勢,極有可能引發更大的事端”。然而事實是工會的某些領導卻在編造謊言,誣陷趙東民“煸動、策劃”工人和“社會閑散人員”沖擊他們的黨政機關、組織,造成工作癱瘓。而曾經參加遞交公開信的工人群眾說,其中根本沒有閑散人員,都是職工;也沒有造成所謂的癱瘓,工會只有5個人分別在會議室登臺發言接待。負責接待的總人數不及總工會60多名的十分之一,何來癱瘓一說???   

 2009年6月15日 ,陜西十余家企業離退休工人代表以及在企業破產改制中存在違規,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人代表一百六十余人,集體向陜西省總工會遞交了由趙東民幫助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受到了工會辦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內的五位工會工作人員在二樓會議室有秩序的接待。期間,工會作為工人之家,還給老同志們提供了便餐盒飯,老職工們感到了工會作為群眾組織職工之家的溫暖。下午,職工收到省總工會收到的公開信。出具的帶有工會公章的便簽收條一張:“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15:30時到16時之間。工會副主席張仲茜到會議室還與工人促膝長談。   

    6月25日  工人群眾按照收條上約定的時間“十日內通報協調情況”再次來到工會,并且秩序井然,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在二樓會議室登臺,公開說:“再歡迎各位大叔、大媽……來到省總工會…….我們表示歡迎!”臺下掌聲四起.午間,工會仍然為離退休職工準備了午餐,大家還將吃過飯的飯盒、水瓶雜物一并撿走,清理干凈,下午,因為一些問題工會和工人發生了一些意見分歧和爭執,趙東民及時制止勸阻,聲明自己作為一個“市先進人民調解員”和曾經的法律工作者有資格在這里講幾句話,經過省總工會工作人員允許后登臺,說:“這樣解決不了問題,大家應該選出代表,每個企業有沒有一個人站出來 ?”大家同意,并形成了代表名單。之后大家有序地離去。  

陜西十余家企業的離退休工人向工會反映他們的企業在破產改制中存在著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這是國法賦予的權利,也是工人當家作主的責任,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性質截然相反。如果他們在上訪過程中有情緒性行為——這在群眾上訪中常常是難免的,按照《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也應該首先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時,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警告、訓誡或制止。到今天,我們沒有聽到采取這方面的措施,總工會是7月才報案,而兩次民眾上訪時間總共是7小時;從工會梁小民等五人接待他們,并承諾“十日內通報協調情況”看,從工人群眾按約在10天后才再去工會聽結果,以及老工人們將吃過飯的飯盒、水瓶等物一一清理干凈這個細節看,都可以說明在工人群眾走訪省總工會的全過程是健康有序的,看不到有影響省工會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無法進行,造成損失的跡象。    

趙東民作為2003年獲得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頒發的先進人民調解員榮譽的一個法律工作者,作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眾)研討組臨時法律顧問,在陜西二十多家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2009年,陜西的東方大酒店,西安賓館,唐城賓館三家國有性質的酒店改制,趙東民應邀到東方大酒店給職工提供法律咨詢,為群眾維護自身權利進行法律幫助,是一個法律工作者應承擔的工作;他提出的“維權三原則”是正確的;他在工會和工人發生了一些分歧時提出“選出代表”的建議是適時的,合法的,是在維護上訪秩序;他作為維權法律顧問所做的事情,在履行律師的工作,不是出于個人的無理要求和發泄私憤;他是在幫助省工會正常工作,而不是聚眾擾亂省工會工作。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正常的活動秩序;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作虛假告發的行為;3.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使被誣陷的人受刑罰處罰的目的。  

因此,根據以上事實分析陜西省總工會的報案材料和陜西省總工會工作人員證言:造成7個小時不能正常辦公,給總工會造成了造成嚴重后果等等誣告行為在客觀方面實施了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作虛假告發。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從工人們 6月15日 上訪,陜西省總工會直到 7月10日 才告發,明顯具有使被誣陷的人受刑罰處罰的目的。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正常的活動秩序。再從陜西省工會的報案時間分析,很難說發生過嚴重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如果說工人群眾 2009年6月15日 上訪,可能突然而時間短促,總工會驟不及防,沒有來得及報案,那么十天后工人群眾再來總工會,是總工會預先約定的,即使不事先請求公安機關派員維持秩序,也完全在事態發展影響總工會正常工作時,也該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現場“人證據獲”地抓捕趙東民,無需花費400多天功夫還不能宣判趙東民犯罪。趙東民聚眾使省總工會“長達7個小時左右不能正常辦公”。在這么長的時間使省總工會“不能正常辦公”,省總工會當時能不報警?能不尋找警方來省總工會制止這“嚴重的”、“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發生了長期的、嚴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狀況卻不報警,這從邏輯上講得通嗎?如報警后,警方記錄的現場情況,也可作為證據。但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這兩天,并未有警方來省工會制止趙東民“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從反面證明省總工會當時也未認為趙東民等人有嚴重的“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為。這從反面證明,陜西省總工會的報案材料稱趙東民聚眾使省總工會“長達7個小時左右不能正常辦公”是不成立的。根據我國《刑法》第243條之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2、檢察院和法院涉嫌超期羈押。公訴趙東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被告人趙東民已經被羈押13個月另27天,從檢察院提起公訴之時起算,也有8個月時間,無論是否報經有關機構批準,都已大大超期羈押。  按照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對嫌犯的羈押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即最高時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如果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則可以根據126條規定,在124條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這四種案件羈押期最高為五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五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依據127條規定, 可以再延長二個月。最高期限為7個月。126條和127條的延期,規定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還有一種情況,是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請注意,這個“較長時間”指的是超過127條規定的最高期限7個月以上的。而與這個時限對應的只能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也就是說,非“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的時限,絕對不可以超過7個月 而趙東民自 2009年8月19日 被羈押至 2010年9月25日 開審,羈押期達到了13個月零6天!相當于124條規定時限的4·4倍!相當于“較長時間”的“起點”即7個月的兩倍!要不是輿論呼聲一陣緊過一陣,說不定這個“較長時間”還要繼續長下去!一個未見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文書而又羈押如此長時間的案件,不是天字第一號的大案重案又是什么?趙東民案件情節十分簡單,各個環節都沒有延期理由,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從拘留到提請法院審理,即使兩度“補充偵查,總共絕對不能超過半年。據悉檢察機關于2010年春節過后向新城法院提起公訴,從 2009年8月19日 趙東民被西安市新城國保大隊拘捕起算,如果不超期,就說明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偵查,可見證明趙東民犯罪的證據存在諸多問題。若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間恰在今年2月19日半年期限到時,法院依法對趙東民案決定是否受理時間最長為7天,受理后至此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要宣判,“特殊案件”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那末趙東民案必須在今年5月中旬審結。現在已經是10月了,大大超期而尚未宣判。據說,6月中旬,趙東民辯護律師再次找到新城區人民法院時,被告知“剛剛退回補充偵查。”這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法律解釋,法院對起訴書認為“需要補送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只有“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規定,沒有法院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規定。按法理,退回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就是證明犯罪證據不足,法院此時應當作出的是“不予受理”,而不能違法不按規定期限開庭審判。如此長時間延期審理,只能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講的【特殊期限】:“【特殊期限】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的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中國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趙東民案審判程序違法。新城區法院對趙東民的判決書和檢察院的起訴書,對趙東民案審理不合法,對趙東民超期羈押的審判程序違法事實十分清楚,完全可以認定。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起訴書稱:“ 2009年8月18日 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23日 經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歷時36天,超過法定正常規定的10天日期達26天,雖然在依法可以共有34天的延長期內,但從總工會的報案時間是 2009年7月10日 ,新城分局刑事是在一個月又9天后實行拘留,捕前已有一個多月的調查,不應在刑事拘留后再有延期審查批準逮捕時間。起訴書接著稱:“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于 2009年11月2日 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由于該案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期限半個月。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 2009年12月11日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10年2月11日 ,本院對趙東民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從文字敘述看,合乎規定;但已經表明有3次延期,其中兩次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我們看到,起訴書稱是“ 2010年2月11日 ,本院對趙東民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而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號刑事判決書則說是“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 2010年7月5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會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胡俠、肖建堂、代檢察員徐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東民及其辯護人付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案情復雜,經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期審理一個月: 2010年9月13日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補充證據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同意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盡管檢察院起訴書聲稱“后于 2010年5月10日 撤回起訴。因發現新的證據,再次起訴。”再次起訴的起訴書的日期是“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這里相互矛盾,漏洞百出,違法審判事實已經無法掩蓋。    

第一,檢察院稱第一次起訴是“ 2010年2月11日 ”,而起訴書是“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這是矛盾之一。這可能是為了把起訴日期從2009年改到2010年,以便掩蓋一審超期的事實。    

第二,但是即使這樣,也難以解脫為什么在9個多月才開庭的違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一款:“【公訴案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滿打滿算再加半個月,也必須在2010年5月中旬宣判,那么這4個多月怎么交待呢?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說是“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 2010年7月5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    

第三,這樣一來,就把新城區人民檢察院陷于違法地位。檢察院只有將起訴日期定在 2010年2月11日 上,它才勉強合法,如今法院說是 2010年7月5日 提起公訴,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已嚴重超期羈押,這是嚴重違法,要受懲罰的。    

第四,所以檢察院起訴書稱是“ 2010年5月10日 撤回起訴”,為法院和自己的違法審判都掩蓋過去。但是,即使如此, 2010年7月5日 再次提起公訴也違法超期,就是檢察院起訴書標的“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法庭審理中的補充偵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也超期19天,如何交代?    

第五,判決書稱:檢察院“于 2010年7月5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會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這里沒有說是何時開庭。按法院所說的檢察院起訴日期,依法最遲法院必須在8月中旬宣判,但是我們知道的開庭日期是 2010年9月25日 ,宣判日期是 2010年10月17日 ,即使報請省高院批準延期一個月,也應該在 2010年9月20日 宣判。    

第六、為此法院又稱:“ 2010年9月13日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補充證據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同意延期審理”,借以掩蓋去違法審判行為。但是,這里又生出一個問題,檢察院補充證據之后,法院何時開庭對檢察院新證據進行法庭調查?法院未經法庭調查辯論而徑直宣判,審判程序嚴重不合法。    

以上根據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序(2009)第340號起訴書和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號刑事判決書,首先可以認定: 趙東民案審判程序違法,依法判決無效,應進行重新審判。本案審理已嚴重超期,并造成嚴重后果;對于趙東民繼續羈押已是違法行為,必須立即釋放趙東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四、趙東民事件是穩定因素還是不穩定因素    

 2009年7月10日 陜西省總工會報案稱對趙東民等“如果再不采取斷然措施,任其做大成勢,極有可能引發更大的事端。”事實究竟是不是如陜西省總工會所擔心的這樣呢?趙東民是陜西毛澤東思想學習小組臨時負責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眾研討組臨時法律顧問。他在中央黨校法律本科(函授)以優秀學員的稱號畢業后從事法律工作,2003年獲得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頒發的先進人民調解員榮譽。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報特約記者。趙東民作為民間法律維權服務志愿者,長期義務為廣大工人依照憲法、黨章、工會法維權。在維權過程中,趙東民一再要求工人群眾按照憲法和工會章程以及全國總工會主席的講話精神辦事,要求改善現行基層工會組織,真正發揮工會的職能,監督工會的工作,使工會真正發揮維護職工合法權利的作用。趙東民強調按照憲法和工會章程辦事,一方面批評基層工會,提出改革職代會的弊端和監督工會的建議,希望改革工會組織,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一方面引導大家有困難找工會。    

 2008年11月21日 ,《籌備陜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倡議書》中強調:“以達成共識的毛澤東思想原則做指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范圍內,積極參加和引導工農群眾的依法維權組織。” 2009年4月19日  趙東民指出:工農的維權斗爭不是上訪,不是堵門堵路、更不是沖擊國家機關甚至打砸搶,而首先是廣泛緊密地團結起來,依法罷免他們中的頑固分子! 2009年6月13日 ,他在《第四次籌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研討會總結》寫道:“研討會最后形成初步共識:即抵制和反對容易引發社會混亂,給國內外敵對勢力顛覆國家政權的企圖創造客觀條件的堵門、堵路、沖擊黨政機關甚至打砸搶等錯誤的維權形式;而要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黨的十七大精神進行有理有據有節有效的維權斗爭。”趙東民的維權行為給工農群眾指引一條合理合法有序地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用疏導的方法幫助維護社會穩定。而某些地方官僚依靠強權打壓的方法只能帶來表面的穩定,卻使社會矛盾不斷積聚,直至引發更大的不穩定。趙東民正是基層社會穩定的積極健康力量。 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穩定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而趙東民正是社會主義道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定擁護者和捍衛者。    

趙東民是陜西毛澤東思想學習小組臨時負責人,他也是發起和組織學習毛澤東思想活動的骨干之一,積極發出學習毛澤東思想的倡議。毛澤東思想既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我國的指導思想,學習毛澤東思想又是《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條規定的黨員必須履行的首要義務的內容。  在《陜西毛澤東思想學習小組08總結會紀要》中,趙東民和他的同志們公開聲明和主張:“歷史的進步要求我們,既要和代表官僚資產階級及帝國主義利益,公開反對毛澤東思想,主張復辟資本主義的《08憲章》派作堅決斗爭,同時,也要時刻警惕,極可能讓我們重蹈‘打倒一切,全面內戰’覆轍的極左或者形左實右思潮。”“工農必須團結起來,把階級維權運動和反腐,即反官僚資產階級,和捍衛黨的領導、捍衛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運動結合起來,才可能取得最后的勝利;而這個斗爭必須從和工賊及工賊思想爭奪工會主宰權開始,因為中國工會是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重要支柱。”趙東民作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眾)研討組臨時法律顧問,在《籌備陜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倡議書》中提出的維權要堅持的三大原則。第一個原則就是“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貪官污吏。”趙東民同時也是憲法原則的積極捍衛者,《籌備陜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倡議書》的第二個原則就是“捍衛《憲法》原則,確保勞動者的生存和平等權。”    

習近平曾指出,國有企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支柱,是我們黨執政的重要基礎。而趙東民正是在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捍衛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反對私有化,反對國有財產流失,抵制復辟資本主義。 2009年4月7日 ,他以研討組調研員的名義在《09陜西工農維權狀況初步調查簡報之二》中指出: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國營(有)和集體企業紛紛虧損、倒閉或者破產,這究竟是為什么?國營(有)和集體企業在“改制”和“重組”等口號下,原本屬于社會主義國家的,同時也是屬于我們工人階級集體的國有資產,幾乎無一例外地流失,這是為什么呢?因為上述的主要原因,工人階級面臨徹底失去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最基本生存的權利的情況下,如何“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呢?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就是對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捍衛!趙東民是一位識大體、顧大局、敢擔當的真正的基層共產黨員,這樣的人正是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穩定的堅實力量。給趙東民定罪只會阻斷工農群眾、弱勢群體合法有序維護自身權利的渠道,徹底將他們推向海外反華力量支持的顏色革命勢力,這必將瓦解動搖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基礎。    

五、震驚全國的趙東民事件綜述  

趙東民事件從關注人群看,有老革命家、老干部、大學教授、網絡媒體名家,有工人、農民工、學生、知識分子、農民、干部、公檢法、海外友人,可以說涵蓋了社會各主要階層。從地域空間看,從南到海南島,北到黑龍江,東至遼東半島,西到新疆,基本涵蓋理國內省份,尤其是北京、河南、陜西、湖北等地的網友不但輿論關注,還已經采取現實聲援關注。趙東民為了工人維權鋃鐺入獄,家破人亡的命運,一年來得到了各地的關注,據說還有海外友人捐資同情。不能不說是中華大地良心良能的覺醒,趙東民事件是繼汶川地震以來,民間關注時間最長的事件。從對趙東民個體命運的關注,現在已經上升到黨的存亡、憲法的維護和國家的興衰高度來看待,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發展進程中的標志性事件。它的意義,在未來堪與重慶唱紅打黑相媲美,趙東民事件是自下而上尋求黨群一體化,而重慶唱紅打黑則進行的是自上而下的黨群一體化運動。可以斷言,重慶發展的模式,沒有趙東民這樣的民間工人代表的覺醒是不會持久的。趙東民事件意味著國家主人尋求自己做主的努力,因此說重慶政改模式與趙東民事件反映的民意的結合,就是中國的政治發展的最佳歸宿。那些定趙東民罪的,必然在未來政治改革中失去人民的支持而被掃入歷史垃圾堆!     

    周永康同志 2008年6月16日 在全國政法系統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曾經明確指出:“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干警最應該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辦的事情就是干警全力去做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問題就是干警全力整改的問題,決不能讓普通群眾受到傷害,決不能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能使法律成為保護少數有錢人的工具,決不能使法庭成為單純的訴訟技巧的競技場,決不能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能向群眾謀取部門和個人利益。要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權,平等待人,不對群眾耍特權、抖威風;更好地保護人權,不侵犯人權、濫用強制措施、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體罰虐待被羈押人員、辦冤案錯案;更好地維護人權,把維權的旗幟主動抓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被動維權,等別人插手利用、群眾鬧起來了再花更大的力氣,更大的成本去解決,真正讓人民享有比資本主義國家更真實、更充分的人權。”  

“面對人民內部矛盾高發的新形勢,我們一定要確立一個基本思路:要盡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糾紛在進入司法渠道之前通過政治優勢得到化解;即便已經進入司法渠道,也要盡可能地通過調解定紛止爭;對于大量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也要盡可能地通過調解實現息訴罷訪。著力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更好地體現在懲治預防犯罪工作中,從源頭上遏制、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為重點,確保政法隊伍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近年來,少數干警不信馬列信鬼神,不信我方信西方,以致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誘惑腐蝕面前繳械投降,充分說明政法隊伍建設中最薄弱的是思想政治建設。我們要確保政法隊伍永不變質,最根本的也是要按照胡錦濤總書記關于推進司法民主的要求,保障人民群眾對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真正把執法工作置于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贏得公信。要把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外的所有執法工作都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執法工作越公開,人民群眾的監督越有效,政法隊伍就越不會出問題。”  

如果繼續關押趙東民,地方中央將要在政治上付出更大代價,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繼續丟分,共產黨的民心民意儲蓄將會花光,暴力革命的因素就會加大。如果無罪釋放趙東民,將會緩和黨和政府和工人群眾對立的情緒,爭取人民內部矛盾范圍內解決,否則對抗的矛盾因素就會激增。中國目前外交內困危機正在全面爆發的前夕,一個事件處理不好都有可能引發國內大的動蕩。按照黨處理人民矛盾的方法,可緩不可激,可解不可結,從大局出發,我認為黨和政府妥善和解趙東民的問題。刑拘趙東民一事,清楚地證明,陜西西安地方政權公然違反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違背憲法和法律,破壞社會主義民主,踐踏社會主義法制,對抗黨中央的正確領導,無視胡錦濤同志和中央領導同志的講話精神,不僅“讓普通群眾受到傷害”,而且直接逮捕和傷害普通群眾所熱愛的維權代表,把“維權的旗幟”從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的馬克思主義者手中奪走,故意讓別人插手利用,企圖讓群眾鬧起來,已經完全站在全國人民的對立面——敵人的立場上去了!   

   

  作者: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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