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抗爭策略 征地 農民維權 抗爭困境
一、 研究回顧及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隨著中國城市化的迅速發展,對于農村土地需求不斷膨脹。學界對于農村征地現象及其各利益主體間利益抗爭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首先是從制度層面對利益沖突格局的解讀。比如溫鐵軍認為,政府壟斷征收農村土地及其引發的矛盾沖突,本質是得以占有土地一級市場壟斷收益的主體利用“國家權利介入下形成土地產權殘缺”的農地產權特征,以政府權利直接推進土地資源資本化,以及與交易費用和制度成本相關的外部性問題。[①]其次是關于農民抗爭策略的研究。學界解釋農民維權活動框架具有重要影響的有斯科特的“日常抵抗”[②]、李連江與歐博文提出的依法抗爭[③]以及于建嶸提出的以法抗爭[④]?;谡材匪埂に箍铺靥岢龅摹叭跽叩奈淦鳌比粘?範帲\娞岢龅摹白鳛槲淦鞯娜跽呱矸荨边@一概念豐富了利益抗爭的策略[⑤]。王洪偉在總結農民抗爭策略的基礎上認為,“弱者的武器”、“以法抗爭”、“以理抗爭”的解釋框架是在既有政策、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求助于外”的底層抗爭策略,他同時提出與之相反的“求助于內”的“以身抗爭”抗爭邏輯,此二種抗爭策略共同形成了當代中國底層民眾抗爭的兩種具有解釋力的社會學分析框架。[⑥]再次是關于利益抗爭過程中利益表達困境的研究,比如應星指出的“合法性困境”[⑦]以及吳毅提出的“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的限制[⑧]。最后是關于維權抗爭的情感研究。斯梅爾塞提出的價值累加理論(Value-added Theory)已成為一個經典的情感論范式[⑨]。當代西方學界的社會運動研究也注意到了情感因素[⑩]。應星從“氣場”這一種特殊的情感體現方式著手研究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機制[11]。吳長青則基于“依法抗爭“的局限性,探討了倫理視角在研究農民抗爭中的獨到解釋力。[12]
應該可以說,既有研究為我們理解農民的維權抗爭提供了豐富的理論視角和堅實基礎,但過于強調事件中的策略及其困境,或者雖注意到了情感因素對維權抗爭的作用,對社會運動的情感研究“往往流于給出各種情感行為在社會運動中的表現,以此強調它們在社會運動中的作用,卻不去關心運動參與者情感行為背后的宏觀結構和微觀社會心理學機制”[13]。因此,雖然科塞提出了沖突的“排氣閥”功能,但維權抗爭過程對情感的作用還缺乏深入的實證分析。比如對于“上訪專業戶”或者“上訪代理”的解釋,除了因為存在現實問題外,是否還有其他原因?是否上訪成了一種情緒表達的途徑,而不是為了真正解決現實問題?應當利用孫立平提出的“過程-事件分析”法深入農民維權抗爭事件的過程,通過對具體事件的觀察,結合農民的微觀生活世界,才能理解農村征地事件的情景。本文基于西安Y區政府征地中農民的利益抗爭過程提出一種維權抗爭對情感的作用機制:作為情緒表達的抗爭,維權抗爭在現實情境中成為一種流于過程而不奢望結果的過程。
二、Y區征地事件的矛盾浮現與利益抗爭
Y區地處陜西關中,1997年被批準為國家級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當時Y區農業人口8.58萬,總人口16.02萬,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53.56%。近年來,伴隨著國家大量資金投入和政策上的傾斜,Y區開發步伐日益加快,大量工廠在此落成,城鎮化進程明顯加快。與此同時,對于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征地活動愈演愈烈。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Y區從1997年成立以來至2008年底,通過各種途徑征收的耕地達到1.8萬畝,占Y區耕地面積的45%。征地活動牽扯到多方利益主體的得失,是一個多方利益主體抗爭的過程,由此引發的各種矛盾讓筆者頗感興趣。這種利益抗爭將如何展開,帶著疑問,筆者深入Y區的各個村莊進行了細致的觀察和訪談。
X村(筆者重點訪談的村子)是Y區L鄉的一個行政村,該村有9個小組,人口約3000人??筛丶s1700畝,人均可耕地約0.57畝。截止筆者調查時,X村九個小組的耕地絕大部分被Y區政府征收,其中由于建設需要第八組村民實行了整組搬遷。
征地活動的參與者包括三方:基層政府名正言順地充當了國家的角色,集體的名分落到了村級組織上,在中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下我們無法跨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之間的鴻溝,所以農民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也自然被卷入征地活動中。這里若將征地活動看作一個具有社會沖突性質的利益抗爭博弈的過程,則基層政府、村級組織、農民自然為該活動的對弈者。
(一)事件的發端:“三缺一”的商討
Y區征地由該區政府出于城市建設而牽頭實施工廠建設和商品房開發。村民眼中的征地行為等同于一種行政命令。政府決定對某塊耕地或宅基地進行征收時,一般首先告知該地的村級組織代表——村委會主任。然后由村委會主任召集小組組長和村民代表(一個小組有兩到三個村民代表,由群眾選出,往往村民代表中也包括小組組長本人)開會(村民認為這個會只是走過程,即使不同意也照樣征地)決定是否同意征地。接下來召開全體村民會議,公布征地事宜。我國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彼^的“可以”從制度層面給予了基層政府一個模糊的權力,從一開始,基層政府就在征地活動中獲得了主動權。但征地的實現僅依靠基層政府無法完成,需要尋找一個合作者。對比一下可能合作的兩方對弈者,村民不適合作為政府的選擇對象。原因有二:其一,出于人數考慮,村民太多,討價還價的成本太大。從辦事的效率上來看,很難在較短時間達內成一致的協商結果。其二,出于身份一致性考慮——某種意義上,基層政府和村干部均屬于干部的概念范疇——身份越是一致,在某件事情上就越能產生共鳴,而村民和基層政府恰恰屬于兩個對立的角色。種種顯在制度和潛在規則促成了基層政府和村級干部統一戰線的達成,為今后雙方利益的捆綁邁出了第一步。而村民一開始則被劃分在了利益分配的外圍,形成一種“三缺一”的尷尬局面。這與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密切相關:“集體所有制已經發生了由大集體時期的全體社員所有到當下的村莊所有,而村民不再所有的型變。這一制度性型變看似更加彰顯出村級組織作為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法人地位,使基層政權和土地開發商們在土地的征用和買賣中不用與單個村民打交道,而是直接面對村政權,從而節約談判的成本,但在實際上,對于那些既無集體經濟支撐,又已經完全喪失對集體的政治和社會控制權能的村級組織而言,卻是根本沒有能力在土地的開發或被征用過程中集合村民意志,代表他們與開發商進行談判和交易的。[14]”
(二)征地矛盾的凸現和補償紛爭
在征地活動中,村民、村級組織和基層政府之間的矛盾在征地問題被擺上前臺時逐漸暴露出來,第一階段“三缺一”局面忽略了村民的參與,一方面土地產權屬于村集體,基層政府與村委會的協商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權屬于村民,使用權與村民的脫離要通過村民的簽字來實現。所以,征地活動的第二階段,主要問題是基層政府以一定的補償為籌碼收回村集體的產權和村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權。相應的,征地活動從基層政府和村干部的合作轉向村民和村干部及基層政府的對抗。
問題在于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管理。作為只擁有土地使用權且被二元戶籍制度剔除在各種社會保障之外的農民,不管在“社會理性”抑或“經濟理性”支配下的農民都絕不會輕率地將自己的土地處置。在與農民的深入交談中,筆者深刻體會到土地對于他們的意義:“農民只會種地,國家干部有工資,退休了有退休金,農民沒地了,有本事的掙下錢買面(養家糊口),沒本事了就可憐”、“你說是市民吧,沒有任何待遇,是農民吧,沒有任何土地可以耕種。”由此可見,當前社會制度安排下,就當地現狀而言,土地依然是大多數農民的生存保障:或許日常生活中感覺不到它的重要性,一旦它從手中失去,習慣了“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農民就會感覺到無比迷茫和困窘,很難去適應另一個角色。
前文提到,征地活動以一定補償作為籌碼來換取農民手中的土地。如何補償和補償多少是這一活動中矛盾的焦點所在。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始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來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據筆者的實際調查,Y區對于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形式主要有兩種。最初實行一次性補償,每畝地賠償3.1萬元。這種賠償方式實行的很少。之后絕大數征地實行多次賠償。賠償款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一次性發放的每畝1.7萬元賠償款;第二部分是每年一定的糧食補償,標準為800斤玉米和800斤小麥的市場價,以現金形式發放到村民手中(也包括國家的糧食直補);第三部分是當村民到一定年齡時發放的養老補助——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者每個月約60元的生活補貼;第四部分是機動的,家里有大學生的,給予一定補貼。事實上,對于這樣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農民沒有正式談判資格,這些補償標準由各級政府制定,具體由基層政府執行。在村民看來這樣的補償標準明顯偏低,而難以維持今后同等水平的生活。他們認為,土地是自己的命根子,如果沒有土地可以耕種,今后的生活來源意味著太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村民對于未來生存狀態的擔憂產生了一種大體一致的情緒狀態,即討個說法的心理。
“簽字”是征地活動中的一個正式儀式,即就是“字”簽之后,征地活動就宣告成立。第一次“簽字”是基層政府和村干部之間的活動,之間的暗箱操作暫且不論。第二次“簽字”是村民和以村干部為代表的村集體之間的斡旋,并在基層政府的壓力下達成。在訪談中,絕大數村民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征地,但畢竟“胳膊擰不過大腿”。在第二次“簽字”過程中,村民與基層政府和村干部形成的利益聯盟之間的矛盾被最大程度地激化,村民與基層政府的對抗亦公開化。村民與其對抗的臺面理由是“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賠償不能太少”。各個小組在對抗方式上大體相似,總結起來大致有兩種:就地抗爭[15]和上訪。政府征地時需對被征土地進行丈量——“上面的人要來量土地的嘛,他們要用機器把地里的莊稼毀掉。這時我們(村民)就不管男女老少就跑到地里去,擋著不讓人家(基層政府)弄(丈量土地)?!?、“第一次,我們點燃了他們的輪胎,事情就算拖了一陣子。但后來的一次,鄉上來了許多人,很多領導,他們叫了打手、社會上混的、公安局的人、派出所的人,還有醫院。你們誰敢說不讓量,誰說話不好聽就打、就抓人。有次抓了十幾個人投到了當地的監獄,打傷了好幾個人(醫藥費為自掏腰包),大家嚇得都不敢去地里了?!?、“村干部在事情發生時已經被基層政府完全控制,就不說村干部偏誰向誰,他在這個時候就連露面的機會都沒有。”
在就地抗爭沒有效果的情況下,村民采取了上訪的策略。從村民上訪活動的全過程來看,組織形式具有制度化特征:“村民要開一個群眾大會,在會上首先要選人(群眾代表),其次要籌錢?!比罕姶硪话銥?0到50歲的中年男性,他們要“能說會道”。村民籌款用于群眾代表的差旅花費和勞務支出,群眾代表的勞務標準從開始的每天20元左右增加到現在的40到50元。接下來是群眾代表的上訪,上訪部門包括當地管委會和市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在2007年X村第8組征收宅基地時,村民曾試圖進行上訪,開始時往西安上訪,一次次群體上訪換來的是相關領導的相互推脫和問題的拖延解決——“你跑一次很少能夠解決問題的,你再多跑上幾次,人家每次都給你答應得很好,但是能不能解決問題那還不一定著哩。”事情至此,村民討不到說法,于是打算上訪到更高一級部門——“往北京上告,給中央上反映”,但是當地基層政府早已有所防備,一旦發現可疑村民外出立即強行阻止——“你還沒有到上頭(上訪的市級或省級政府部門)哩,人家(當地基層政府)的電話早都過去了,你去了也是白去”;“你這些代表根本就到不了上面么,人家早在車站上把你就抓了”。這樣一來,村民上訪就陷入無門可告。造成這一局面的緣故與部分村民的“告密”有關,村民稱其為“叛徒”,這一部分人被基層政府和村干部的小恩小惠收買。
(三)基層政府應對之策及抗爭結果
面對村民的極度不滿和強烈要求,基層政府和村干部很清楚,村民不肯征地的直接原因是賠償太少,但這個標準不能輕易提高——后面還會繼續征地,不能因為工作的難以開展而給后面農民開口子。問題終究是要解決的,在這個棘手的問題上,基層政府有自己的算盤,他們軟硬兼施地應對村民的反抗。比如在開始征地的時候,滲透“激勵機制”。征收耕地時雖然村民的補償標準表面上一致,但在具體操作上具很強的靈活性。例如在丈量土地時會產生“順序差異”的激勵效應:“鄉上的人要來按地(丈量耕地),給你多按那么一二分地,你就同意(簽字)了?!?、“好比你的地界在這里,給你劃到那里,多劃上一些,讓你占點小便宜”、“在補償那個青苗補償費時,給你比別人多算一二十元錢,你就把字簽了?!睂τ谀切┎辉敢庹闪客恋氐拇迕?,開始基層政府置之不理,待大多數人簽字以后,事已定局,這些少數人便沒有了心理支持,不得已去找相關人員丈量土地。這時的主動權已經轉移到干部手中,丈量土地時吃虧的成了村民。這種“順序差異”的潛規則在征收村民宅基地時同樣發揮作用。帶頭簽字的人得到的賠償多,頑抗的人則賠的少?!拔医o你賠這么多,你不要告訴其他人?!?、“前30名或40名賠的多,后面的就賠的少”。另外,對于之前在政府部門工作或正在工作的村民而言,工資是基層政府和其談判的籌碼之一。不容忽視,村里存在著一些“釘子戶”,這些人對達到目標的態度很堅定,這種態度讓基層政府比較擔心。為避免事態惡化,基層政府一般會對這些人做出讓步。當然,這些人在農村中少之又少,他們區別于一般村民的重要特點就是不怕事。筆者在訪談的過程中了解到在征收X村第8組的宅基地時的一個政府讓步事例:當時有三個“釘子戶”對于補償標準很不滿意,事情在村干部和村民多次交涉之后并未解決。后來,這三戶揚言要告到中央政府,并采取了一定行動。對此當地政府采取了強硬措施,以武力威脅。然而,這三戶并未被政府的強硬措施退卻,同時得到了越來越多村民的聲援,基層政府考慮到事件進一步惡化對其形象的影響,滿足了這三戶的要求。
事情在“簽字”之后基本上宣告結束。雖多數村民得到的賠償基本公平,但賠償標準盡管經過一系列的抗爭卻沒有得到絲毫的提高。
三、征地維權抗爭的策略及結果的殊途同歸
經過一番內外資源策略的利益抗爭,土地征收的事實已經達成?;鶎诱痛甯刹康哪康囊呀涍_到,村民幾經抗爭卻沒有達到期望的結果——他們不情愿自己的耕地被征,結果被征了;他們希望多獲得補償,補償標準卻仍未變動。從村民與基層政府的抗爭手段來看,弱者是自己可用的身份武器,依法抗爭和以法抗爭是抗爭的外部資源武器。從抗爭結果來看,不同的策略選擇對于村民而言均以失敗告終,抗爭的困境是村民不得不面對的,也即是利益表達的失效。
(一)“作為武器的弱者身份”的失靈
整個事件的對弈三方:基層政府、村級組織、村民,村民是普遍認為的弱勢群體。一開始的“三缺一”就宣告了非均衡抗爭局面,加之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以集體所有的名義賦予了征地事件中基層政府的絕對優勢。賠償標準的制定完全忽略了農民這一重要利益相關主體的參與。第二階段的到來,村民有了抗爭的機會,但從實際調查來看,這種心理上的默契沒有達到行動上的有組織性。大家心里雖不滿,都能不約而同地選準抗爭的節骨眼,但到達事件現場時卻只是機械性的聚集,在公開對抗活動上缺乏組織性合作。這種無組織的局面很快被基層政府所利用——公權的優勢很容易制服村民的反抗。
在與當地政府的抗爭中,村民有意或無意地應用了“作為武器的弱者身份”作為一種抗爭策略的選擇。征地過程中到現場阻止征地工作人員的參與者中包括被社會認為是弱勢群體的婦女和老人,但是政府對于他(她)們阻攔的回應與其他人并無多大區別。由此,村民試圖以“作為武器的弱者身份”充當抗爭武器的策略對于政府是無效的?;蛟S基層政府對農民的這種抗爭策略已經產生了“抗體”,這種策略的奏效要以基層政府的情感買單為前提。
(二)“依法抗爭”和“以法抗爭”的無效
Y區農民維權活動的表現手法是依法抗爭和以法抗爭的雜糅,維權抗爭在結果上僅流于一種過程。最初村民和基層政府產生矛盾時,村民直接到當地信訪部門或管委會反映問題。上訪次數多了,村民逐漸有了經驗:個人上訪的效果微乎其微,對基層政府根本不能形成解決問題的壓力?;鶎诱畬τ诖祟愂虑橐话悴扇〈笫禄?,小事化無的策略。后來村民似乎覺察到了事情的嚴重性:如果不能形成一個利益聯盟來解決問題,一旦耕地大量被征,他們恐怕將成為政府手里的“軟柿子”而失去生存的原始保障。
在此基礎上,另一種與基層政府抗爭的策略應運而生?!叭罕姶怼?也稱“村民代表”)的產生就是這一策略的生動體現?,F實情況是,在群眾所付出的諸多努力中,基層政府的明暗阻撓總是這些群眾代表難以跨越的。如此一來,群眾代表上訪很多時候無功而返,但對村民也不需作過多交代。這個臨時性的村民維權團體只能算作是半制度化的,沒有嚴格的成員責任和規章約束,即便沒有達到團體的目標也無人追究責任。
所以,村民的維權僅流于過程,對大多數村民而言是一個無結果的尷尬事實。至此,“依法抗爭”、“以法抗爭”等抗爭策略均宣告了其無奈結局。
四、抗爭策略何以失效
(一)力量懸殊下農民的組織性瓶頸
法制化中國社會的今天仍然保持著“強政府,弱社會”的社會格局。尤其在農民與政府各種形式的利益抗爭中表現得更為明顯,這種格局也是導致農民維權失敗的根源之一。這種力量上的懸殊造成雙方組織性的差異,二者相互影響、相互加強,造成農民抗爭中抗爭等強硬策略和“弱者的武器”等示弱策略的雙重失效。從經驗上看,農民在與政府利益抗爭中極少存在以強制強的案例,而是從強向弱轉化,以此制強。吳毅曾指出,整體上弱勢的農民之所以能夠“變弱為強”,居于局部強勢,在于農民“恰到好處”地運用了兩件武器,一是以犧牲自己的臉面來誘導社會的同情與憐憫,二是以“弱者的武器”無視社會的規則,正是這兩件武器,使得強勢的政府在面對弱勢的農民時有些進退維谷,并反為其所“制”。[16]必須指出的是,吳毅這里所說的“變弱為強”必須以其兩件武器的奏效為前提條件:第一,農民“犧牲自己的臉面”要能夠“誘導社會的同情與憐憫”。第二,使用“弱者的武器”要有無視社會規則的勇氣,這種勇氣來自于“法不治眾”的社會潛規則和有效網絡組織的有機團結。
在X村村民與政府的利益抗爭過程中,有組織性的群眾代表上訪是其維權的策略之一,此舉邁出了成功維權的第一步,但當前農民維權的組織性不高是此種維權策略發展的瓶頸。該村村民維權活動中,“維權組織”雖然存在,但此組織在農村生活世界中土生土長,只具有一些表面制度化特征,加之其在國家法律層面無依無靠,連類似“工會”的作用都不能發揮,甚至對內部成員也很難形成控制力——這些群眾代表由村民選出來之后,村民并沒有把關注的焦點放在事情的結果上,很少會有人關心這些群眾代表的上訪是否取得實質性進展。正如應星所論述的,草根動員和草根行動具有很強的臨時性特點[17],組織化程度不高。首先,其組織目標具狹隘性,一定意義上,組織憑村民一時氣憤組建,目標只是臨時性的維權,而在隨后的行動中,這個目標被淹沒,無人問津也無從追究。其次,組織缺乏相關成文制度和規范約束。X村群眾代表以開會形式產生,上訪費用的籌集為村民自愿達成,缺乏群眾代表維權組織的成文性的章程或管理辦法,這也是群眾代表上訪失敗后村民無法找到解決之道的原因之一。最后,普通農民對農村精英的辦事能力存在樸素的信任。一般能被大家選出來的群眾代表是農村中的精英人士,他們維權行動的失敗增加了普通農民繼續維權抗爭的心理阻力。這從側面再次印證了農民和基層政府在利益抗爭過程中的力量懸殊。
(二)基層政府“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用”與村民的囚徒困境
“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用”的概念是孫立平和郭于華在正式行政權力運作過程中提出的,此概念認為權力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以有關權力的正式規則為基礎,而常常是基于民間社會中的本土性資源。[18]在Y區征地的調查中,筆者發現了同樣的現象:征地并非完全按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或者說這一領域的相關正式制度的缺失創造了“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用”的生存空間。對于基層政府而言,在征地活動中最重要的是“簽字”,且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簽字”并不像基層政府與村干部之間“簽字”那么容易。盡管如此,村民的軟肋還是被基層政府和村干部利用。原子化的農民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自主意識差、從眾心理強的人格特征。農民社會人格中的自主性缺乏,是建立在貧乏的社會生活經驗基礎上的,這種狀況不僅表現在他們的日常社會行為中,而且也普遍而且廣泛的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政治生活中的盲目服從和熱衷于被動員……文化生活中的人云亦云和缺乏主見,都是這種人格特征的重要表現形式。[19]農民維權活動中雖言論上表現積極的是多數,但行動的卻是少數——“槍打出頭鳥”的歷史教訓束縛了村民行動的激情。而基層政府和村干部會瞅準機遇地捕捉一些“帶頭人”,這些“帶頭人”也包括了被迫的——那些以前或現在在基層政府供職的如果不帶頭簽字,工資便成了基層政府手中的籌碼。給“帶頭人”一定的利益刺激或壓力,不管他們是否在行動上試圖說服所謂的頑固者,事實上確實給其他村民形成了一定壓力:一般情況下大家不愿意做“釘子戶”——沒有好結果反而被政府做了“殺雞給猴看”的典型。簽字之后,事情便如此達成。少數人是無奈的,他們開始被村民看好,以為可以利益均沾地提高補償標準,最后卻什么也沒有得到,反而在村民面前丟了面子。久而久之,只要沒有太大的希望和不公,沉默的多數會越來越多,事情便發展成村民不得不接受的現實——“不愿意也沒辦法”。
對于基層政府而言,針對一些釘子戶的適當妥協是明智之舉,也是他們在做出各種利益權衡之后的選擇,這種權衡即是基層政府對權力軟硬兼施之彈性的把握。仔細分析上文中基層政府對3戶妥協的案例,可以看出基層政府并不是簡單的妥協?;鶎诱睦锖芮宄?,這3戶“釘子戶”不是一般的鬧事村民,他們屬于“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刁民”。如果“釘子戶”的事情不能很好地解決勢必產生兩種后果:其一,“釘子戶”上訪成功,上級組織追查下來,會影響地方形象,給上級形成不良印象;其二,更多村民被“釘子戶”煽動起來鬧事,基層政府需要面對更多村民的要求。因此,基層政府綜合考慮,滿足了釘子戶的要求,迅速結束了征地事件。基層政府對于村民的心理把握很到位,“不愿意也沒有辦法的”強權依然在發揮作用,畢竟這樣的“釘子戶”在農村很少。
“囚徒困境”理論是博弈論中一個著名的分析模型。筆者以為,在陜西Y區征地事件中,基層政府、村干部、村民三方對弈者是兩兩對立與合作的復雜關系,在村民內群體中同樣面臨“囚徒困境”的問題。
一種公共物品(public goods)需要各方的共同付出才能創造出來,公共物品一旦被創造,其收益也是平分的;這時就可能有人搭便車(free-riding),這些人通過投機,不付出相應代價就能獲得共同創造的收益。征地賠款可以被抽離出來看作村民群體的“公共物品”?;鶎诱鞯貢r通常以行政村下的小組為單位進行,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這就導致了基層政府征地時村民內部的搭便車現象——一般而言同一小組村民的賠償標準是統一的。雖然村民的賠款表面上一致,但由于基層政府和村干部利益聯盟在具體征地過程中的“軟硬兼施”,加之村民基于“槍打出頭鳥”的阻力,很多人對于維權抗爭持觀望態度,即使不參與,最后的補償標準也大同小異。此外,基層政府和村干部征地過程中的暗地利誘也非常容易使一些人動搖,轉而與基層政府和村干部合作。村民懂得“胳膊總是擰不過大腿”的道理,與其冒著很大風險去盼望一個不大容易實現的目標不如早早妥協,收獲一個對自己可能有利的結局。這樣一來,吃虧的總是磨磨唧唧不愿簽字的人,搭便車者雖無額外收益也無絲毫損失,被基層政府和村干部暗地收買者在利益抗爭中更容易獲益。
從村民自身方面分析,在基層政府“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用”的運作邏輯下,“囚徒困境”使原本松散的利益主體陷入更加碎片化的組織狀態。由于征地過程中演繹的潛規則使分散的農民無法有效組織起來,不敢貿然下決心無視社會規則地與政府對抗——政府的小恩小惠動搖了少數人,局部利益刺激下原本利益一致的村民之間出現了情感分化。
(三) 話語分析下抗爭結果的解讀嘗試: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潛意識
語言作為人們日常溝通的媒介工具,一種固定的語言模式本身亦是對其行動邏輯的反射。布迪厄提出了“語言與符號暴力”的理論,闡述了語言內涵的權力關系。語言不僅是溝通的手段,也是權力關系的一種工具或媒介。語言關系總是符號權力的關系。通過這種關系,言說者各自所屬的各種集團間的力量關系以一種變相的方式體現出來。因為任何的語言總是涉及到被授予特定社會權威的言說者與在不同程度上認可這一權威的聽眾之間結構復雜、枝節蔓生的歷史性權力關系網。語言的生產關系結構取決于言說者之間的符號權力關系。[20]因此從農民的話語結構分析入手,研究農民生活的經驗,并據此總結農民處理事件的常規邏輯,是一個很好的分析路徑。
在X村調查時,與大量村民的交談中,筆者注意到了村民的話語特征:“社員”和“公家”是他們反復提到的代表性話語?!吧鐔T”是對村民自身的指代,而“公家”是對基層政府的指代?!吧鐔T”和“公家”這兩個詞在農民的心理發端是人民公社化運動時期,距今已經半個多世紀。這種稱謂上的延續使用彰顯了一種陳舊意識在農民心理上的延續。以犧牲農民利益換取社會經濟的繁榮在農民看來似乎理所當然,這也說明其自身缺乏現代法律維權意識?!皬娬?,弱社會”的格局已經深深印入農民的生活經驗,并注定了農民的弱勢地位:“農民嘛,睜個眼閉個眼就叫過去,只要能說到心上一般不吵不鬧”。農民能意識到自己的利益被損,就像農民自己概括的:“拿農民的骨頭熬農民的油?!狈N種抗爭策略的使用和相繼失效強化了農民日常經驗中力量對比態勢的格局,維權似乎只是一種無用功的過程,這也從他們潛意識的言語表達中透露出來。
同時,這種話語背后也折射出其外部缺乏社會支持網絡和可利用的社會資源,農民在這一事件中很難得到利益主體之外人士的同情。倘若社會上存在可供農民使用的資源,哪怕是一些情感上的支持,那么“作為弱者的身份武器”就可能發揮一定效用。
(四) 維權策略的適用條件
目前國內關于農民抗爭維權策略總結起來大致有三種,即“作為武器的弱者身份”(“以身抗爭”)、“依法抗爭”和“以法抗爭”。本研究中村民試圖嘗試卻均以失敗告終。毫無疑問,這些抗爭策略的失效不是對其完全否認,筆者以為,這些在具體實踐中形成的抗爭策略的奏效應該以一定的條件為前提。
“作為武器的弱者身份”這一抗爭策略的關鍵在于策略主體之外對于弱者的認可和同情。首先,農民“犧牲自己的臉面”要能夠“誘導社會的同情與憐憫”。如果基層政府對此不屑一顧,農民又缺乏社會資源的支持,“弱”還是無法與“強”相抗衡。第二,使用“弱者的武器”要有無視社會規則的勇氣,這種勇氣來自于“法不治眾”的社會潛規則和有效網絡組織的有機團結。
“依法抗爭”和“以法抗爭”的策略前提是農民抗爭目標的堅定性。由于基層政府對權力的非正式運用以及“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21]的鑲嵌使得農民在維權過程中既充滿了種種擔憂,又經常將開始的抗爭目標不自覺地轉移。筆者以為,或許這種目標的轉移已在農民的預料之中。明知不可而為之可以用“排氣閥”的機制來解釋,這種流于過程的維權行動是農民利益受損的表達需要。本來即是“強政府,弱農民”格局下的農民,維權是一種對“強”的宣戰,“弱”的敗局一般而言是注定的。表面上看來,這種抗爭是為徒勞,但對于農民而言,這是弱者的一種自我保護——一種保守的進攻——至少可以使其保持這一程度的“弱”,而不至于更“弱”。這種預防式的抗爭的當下目標是釋放情緒,遠程目標在于對未來權益的警示。
五、結語:流于過程的維權行動
縱覽征地事件的始末,維權抗爭過程中利益抗爭格局的懸殊和村民各種抗爭策略的無效表達導致了這一維權行動基本上是一個有過程無結果的情緒釋放過程。換言之,種種現有制度設計的安排和農民可支配資源的缺乏,使得農民維權行動也只是一種韋伯意義上的“情感行動”。被內化為農民生活世界的生存邏輯以及基層政府對于這一潛規則熟諳的共同作用下,農民維權的失敗事實被反復強化。這種多次失敗的經驗強化了這種意識,久而久之,毫無改善的結果形成一種實踐經驗,失敗的事實形成一種準制度(或言潛規則),如此制度與實踐相互生產,相互加強。
在“強政府,弱社會”的抗爭格局下,類似于征地事件的農村集體事件中,由于基層政府對于權力的非正式運作,此類事件的矛盾焦點往往在不知不覺中被悄然轉移,原本利益一致的主體內部被分化?;鶎诱诰唧w操作中的“區別對待”造成大多數人對于少部分相對獲益較多者的不滿: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表現地淋漓盡致,他們迫切需要釋放這一情緒。最終,征地沖突中,全體村民的現實性目標只有很小一部分人實現了,沖突焦點被轉換為一種單純的情感釋放。這種情感行動中被釋放的情緒既包括對于“強政府,弱社會”格局下基層政府侵犯農民利益的強烈不滿,也包括對農民內部補償不公的憤怒。
[①] 溫鐵軍:《征地與農村治理問題》,《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1期。
[②] James C. Scott.:《Weapons of the Weak: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 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5
[③] 李連江、歐博文:《當代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主編,《九七效應》,太平洋世紀研究所, 1997年。
[④] 于建嶸:《當代農民維權抗爭活動的一個解釋框架》,《社會學研究》2004年第2期。
[⑤] 董海軍:《“作為武器的弱者身份”:農民維權抗爭的底層政治》,《社會》2008年第4期。
[⑥] 王洪偉:《當代中國底層社會“以身抗爭”的效度和限度分析》,《社會》2010年第2期。
[⑦] 應星:《草根動員與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社會學研究》2007年第2期。
[⑧] 吳毅:《“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與農民群體性利益的表達困境》,《社會學研究》2008年第5期。
[⑨] Smelser,N.J . :《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New York: Free Press. 1962.8FP孤獨書齋學術網
[⑩] Aminzade、R.D. Mcadam:“Emotions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In R. Aminzade et al .(eds.),Silence and Voice in the Study of Contentious Politic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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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win ,J .,J .Jasper F. Polletta (eds.)2001,Passionate Politics:Emotions and Social Movements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8FP孤獨書齋學術網
[11] 應星:《“氣場”與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機制》,《社會學研究》2009年第6期。
[12] 吳長青:《從“策略”到“倫理”》,《社會》2010年第2期。
[13] 趙鼎新:《社會與政治運動講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69頁。
[14] 吳毅:《轉型社會的鄉村政治》,中國農業出版社,2006年,第123-124頁。
[15]應星將中國目前群體利益表達行動劃分為三類方式:集體上訪、某些集團訴訟、某些就地抗爭。就地抗爭,是指那些在當地依托合法的組織(如工廠職代會)、采用合法的宣傳政策或較節制的群體聚集等方式來表達群體利益的行動。
[16] 吳毅:《轉型社會的鄉村政治》,中國農業出版社,2006年,第128頁。
[17] 應星:《草根動員與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社會學研究》,2007年第2期。
[18] 孫立平、郭于華:《“軟硬兼施”: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的過程分析》,《清華社會學評論》, 2000年特輯。
[19] 司漢武:《傳統與超越:中國農民與農村的現代化》,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71頁。
[20] 佟新:《話語對社會性別的建構》,《浙江學刊》2003年第4期。
[21]農民處在一個熟人社會,不能以單個事件來判斷他的利益得失——從制度規定上,維權行動者并不一定會忌憚自身的安全,但他們卻不能不在人際互動中顧忌維權行為可能對自身所無法回避的這一“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的碰觸,這一碰觸并不一定會影響到維權者的政治安全,但卻不可避免地會惡化維權者的社會生存環境,損及其在這一結構之網中的生存與資源分享能力。
來源:《人文雜志》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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