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人成视频在线观看,国产极品粉嫩馒头一线天AV,国产精品欧美一区二区三区,亚洲 古典 另类 欧美 在线

首頁 > 文章 > 時政 > 時代觀察

鞏獻田:通鋼工人群眾有罪嗎? ——為通鋼工人階級聲辯

鞏獻田 · 2010-07-24 · 來源:烏有之鄉

通鋼工人群眾有罪嗎? 

——為通鋼工人階級聲辯        北京大學  鞏獻田

  通鋼事件過去整整一年了!

  通鋼工人群眾為了阻止國有企業的私有化改制,在去年7月24日的行為,不是違法,更不是犯罪,而是一種屬于緊急避險的正義行為。

一、這是一種緊急避險(違法阻卻)行為

在通鋼事件中,工人群眾的行為,在法學上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也叫“違法阻卻”行為,是一種形式上看來違法,實質上卻不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它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合乎正義的行為。

這些條件包括: 

1、避險意圖

   所謂避險意圖,是指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因此,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通鋼工人群眾阻止吉林省國資委和建龍集團強制改組控股,意圖是為了阻止國家(通鋼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財產流失、阻止數以千萬計的勞動者的勞動權被侵犯。

“ 2005年7月27日,吉林省國資委發布了《關于對通化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制重組實施方案的指導意見》,9月,通鋼集團突然大面積壓縮人員。30年工齡以上的職工‘一刀切’,全部下崗,這意味著通鋼1975年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全部都要下崗。日后披露的事實表明,當初建龍入股通鋼時,就向國資委提出‘減員增效’的要求。在這一波減員中,共有7000余人被內退和下崗。建龍入股三年,通化鋼鐵職工人數由3.6萬人銳減至1.3萬人。既然是減人增效,幾年來減了將近2/3的員工,工廠效率和工人工資應該提高了吧?事實是,改制之后工資不但再也沒漲過,而且大幅度下降。一位在崗工人說,2005年他的每月工資加獎金能有4000多元,現在能到3000元就不錯了。而被精簡下來的人員每月不過300元補貼。”

結果從“2005年底到2009年3月間,即建龍第一次入主通鋼期間,通鋼虧損近100多億元,建龍卻盈利100多億”。以通鋼老區作抵押貸款興建的“吉林鋼鐵新區”完全由建龍集團掌握,并在2009年3月撤出通鋼時,連同通鋼原有的礦山所有權都歸了建龍集團。

“建龍入主通鋼的三年多,對在職和下崗工人來說,都不啻一場噩夢。之后,隨著鋼材市場的回暖,靠著全體員工的努力,通鋼至6月份已盈利6000多萬元。誰知到了7月間,建龍又卷土重來,在吉林省國資委的牽頭下再次入主通鋼,并且要絕對控股(65%),一副志在必得的架式。”

通鋼工人群眾阻止建龍入駐的意圖是很明顯的,就是保護國家財產,同時也是維護自己——成千上萬工人的勞動權。

2、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不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就無所謂避險可言。

通鋼面臨的危險是現實的。因為,2005年建龍第一次入股,違法評估通鋼財產,國家大量財產的流失,成萬職工下崗已經是事實!2009年3月建龍退出,又造成國家大量財產流失。同年5月通鋼出現盈利,建龍見有利可圖,又來控股。通鋼工人群眾,自然會得出判斷,這次改組加“控股”,必然會造成更大量的國家財產流失。陳某當日讓通鋼工人群眾全部下崗的威脅,一方面是其犯意(即犯罪的意圖)之表示,同時,更加驗證了工人群眾的合理推斷——建龍控股就必定導致大量工人下崗、工人群眾的勞動權被剝奪的危險。

3、避險客體

  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

陳某具有健康權、生命權等公民的合法權利。眾所周知,通鋼千萬工人群眾,也都有勞動權、健康權、生命權等合法權利。這里,少數人(不止是陳某一人,還有二十多人別毆打和受傷)的權利和千萬人的權利,自然是不等同的。當然,少數人的權利也要保護的。但是,這少數人實施的卻是非法的行為,是違背憲法、工會法、企業國有財產法、勞動法、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后面還要論證)。那么,通鋼工人群眾通過損害違法行為者(少數主體)的權利來保全守法的多數人的權利就是正當的。

4、避險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

通鋼工人群眾,面臨的正是國家財產要損失,勞動權被剝奪的迫在眉睫的危險時刻。地方國家機器——警察人員被調集壓境,地方領導干部親臨守護,省政府的改制、重組,建龍的控股已經成為定局!雖然有通鋼原領導層的辭職、抵制,但是,正式宣布重組、控股的事實確確實實已經發生了。難道說,這還不是迫在眉睫嗎?

  

5、避險可行性

  緊急避險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通鋼工人群眾還有沒有其他方法避險呢?沒有,實在是再沒有其他辦法了!他們確實是不得已而為之。

在2005年第一次建龍入股時候,通鋼工人群眾,不是也寫過信,上訪過嗎?通鋼不是吉林省有名的上訪大戶嗎?甚至“這其間,通鋼員工一直在通過各種媒體和渠道反映新通鋼存在的不正常問題,而這一切卻總是石沉大海,就連全國知名的百度、新浪、天涯等網站論壇對反映通鋼的貼子也是一封了之。”

“2008年6月起,經濟危機導致鋼材價格暴跌,通鋼嚴重虧損。到2009年2月,虧損達10億元。3月,建龍提出‘股權分立’的要求,也就是退出通鋼。也有通鋼工人發帖稱:3月初有三千工人參加示威游行,向政府施加壓力,導致建龍撤資。”

   當著建龍3月退出通鋼以后“總之工人們松了口氣,一整天下來大放鞭炮慶祝。建龍入主通鋼的三年多,對在職和下崗工人來說,都不啻一場噩夢。”之后,隨著鋼材市場的回暖,靠著全體員工的努力,通鋼至6月份已盈利6000多萬元。誰知到了7月間,建龍又卷土重來,在吉林省國資委的牽頭下再次入主通鋼,并且要絕對控股(65%),一副志在必得的架式。“官方事先在通鋼廠附近部署了警力。7月23日上午,吉林省國資委部分官員、建龍集團部分高管到通鋼召開重組大會,遭到100多名員工及其家屬的包圍沖擊。第二天,示威工人打出‘建龍滾出通鋼’的橫幅,呼喊‘建龍滾出去。’的口號,并封堵運輸原料的鐵路線,阻止高爐向外運送鐵水,迫使各高爐先后修風停產。除了通化市公安、交警、武警組成的大批治安人員,政府還從外地及周邊地區調來數幾千名防暴警察和武警,但是面對著群情激憤的數萬名工人和隨時投擲過來的磚頭和鋼塊,他們不敢貿然動手。”

7月24日,即使省政府作出所謂建龍“永不重組”的決定、事件才得以平息以后的第三天,吉林省國資委副主任、發言人發布的新聞,不是還說什么是有人鼓動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員嗎?

6、避險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就在于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

通鋼工人群眾,阻止建龍進駐的目的,是保衛國家財產,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生活之本),而這兩者是一致的。喪失了國有企業的國家財產,也就沒有了千萬工人自己的勞動權!當著建龍第二次入駐通鋼并控股是時候,他們明顯感到自己的基本權利被侵犯。于是,竭力阻止建龍入駐就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為此,可以通過省政府的“暫緩”、“終止”和“永不”三次決定的效果,證明通鋼工人群眾的避險的限度并沒有必要超過。

“當日中午11點前后,吉林省副省長王祖繼傳達了意見,調集警力,對現場布控。待傷者診斷出來后,再追究打人者的責任。這個意見是誰下的?應該是比副省長更高的官員或者吉林省委省政府領導班子的集體意見,不然,這個意見用不著這位副省長來傳達。這里還有中共通化市委書記齊曉光提出的明確要求:在場的通鋼集團領導提供鬧事者姓名。同時這里已經調集了數百名防暴警察和武警。在這種高壓態勢下,通鋼工人階級如果不團結,如果沒有最徹底的革命精神,如果將斗爭目標僅僅盯在經濟權益上,恐怕根本不可能取得這場勝利。高壓無效后,吉林當局又采用緩兵之計,探工人虛實。半小時后,中共通鋼集團黨委副書記崔杰在警車內向聚集在焦化廠的抗議者宣告,暫緩執行與建龍集團的合作通知。誰知崔杰讀完通告后,抗議者紛紛向其投擲石塊。最后,做賊心虛的反社會主義官員和大肆鯨吞國有資產的新資產階級不得不向工人階級低下他們高傲的頭顱。”

“ 下午5點10分,吉林省國資委主任李來華再次來到焦化廠,宣布終止建龍集團重組并控股通鋼集團的決議。晚8點左右,國資委的正式文件——《關于終止建龍集團增資擴股通鋼集團的通知》開始散發到廠區職工手中。這一通知也立即在通鋼電視臺反復滾動播放,現場不斷廣播。只有這一招才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所以,晚上10點左右,各廠和車間開始復工,大約只兩個小時,到次日零時,八個高爐全部恢復生產。從15時到18時的3個小時內,省政府不得不分別以‘暫緩’、‘終止’、‘永不’,連續作出了三份停止重組的省政府決議,三個小時解決了工人上訪4年沒能解決的問題,公開宣布了這個號稱經省政府批準、完全合法的國企改制重組方案的死刑。”

暫緩,意味著事件平息后建龍繼續入駐;終止,意味著隨著時間的后延和條件的變化(他們會找出任何理由的!)建龍可以重來入駐控股,何況,“終止”與“中止”又是同音詞(沒有文字材料可以作證),到時候,他們會說原來說的是“中止”而欺蒙工人群眾。所以省政府的暫緩和終止不見效,只有“永不”和在電視臺滾動播放的時候,才收到實際的效果,人員才散去。可惜,此時對于陳某的救治已經晚矣!

    

    但陳總終究是人,不是鐵打的而是血肉之軀。第一次被群毆之前,陳總發出“讓你們通鋼工人全下崗”的威脅,是因為他把這些工人視為他砧上的魚肉。后來繼續嘴硬,估計是他相信平日里被他整得服服帖帖的工人不敢下重手,或者相信上層一定會派人解救他。當時,工人落在他身上的拳腳也不重。被毆后,他在保安的掩護下逃到焦化廠舊辦公樓,并打電話向建龍集團的人員求救。由于有關部門遲遲不給群眾明確的答復,義憤填膺的工人開始沖擊焦化廠辦公樓。有人拆下暖氣片砸開了兩道門,最后把躲在工具箱里的陳總翻出來再次暴打,且拳腳加上了棍棒。陳總起先還“很憤怒,讓現場各廠廠長指認現場毆打他的工人”。直到此時(約下午三點半),他還有機會不死。人群中有人喊“注意,不要出了人命!”“遺憾的是他們(吉林省政府)讓通鋼集團黨委書記向示威者喊話:‘暫緩實施’。工人覺得這是糊弄人的緩兵之計,于是他們再次把憤怒發泄給已經奄奄一息的陳國君。”等到下午五點多,吉林省國資委宣布終止建龍控股通鋼的決定,已為時太晚。“隨著現場的失控,陳表現出明顯的恐懼”,并開始討饒:“我求求你們,救救我,我還想活。”工人的答復是:“你要活,我們就得死。”(引自鮑狄埃“你要活,我們就得死”)

而證明事件為緊急避險的更為有有力的證據,就是吉林省國資委副主任、新聞發言人王喜東在7月28日的講話稱:“吉林省政府考慮為盡快救出被扣押人質,避免釀成更大的流血事件,同意終止方案,并立即向職工宣布。”( 2009年07月28日,中國新聞網)

假如沒有通鋼工人群眾的毆打行為,沒有他們阻止警察救助的行為,或者僅僅是宣布“暫緩”和“終止”后,就不阻止救助,難道省政府會有建龍永不重組的決定嗎!

這次通鋼工人群眾的行為是阻止犯法犯罪的行為,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而且是一次初步達到目的地、有成效的行為!

二、這是與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見義勇為行為

通鋼工人群眾這次行動,不但不是犯罪,而且是阻止犯罪的、與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見義勇為行為。

 “說你有罪就有罪,說你無罪就無罪”,這是封建主義罪刑擅斷主義。

“罪刑法定”,什么行為是犯罪,有法律明文規定,任何個人和機關不經合法的程序不得改變法律的規定,只有國家司法機關生效的判決,才能認定犯罪與否,這是資本主義法治的要求。

馬克思主義的法學,公然申明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社會主義法律是無產階級領導(經過共產黨)的全體人民意志的體現。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政權制定的法律,理所當然地從根本上否定了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包括法律、法學在內的為剝削階級服務的上層建筑。但是,它也必須吸取歷史上包括一切資本主義國家法制文明的合理因素。社會主義國家,認定犯罪,原則上也是實行“罪刑法定”的,所謂“類推”的適用,也是在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使用的,而且必須嚴格掌握(1997年前我國刑法有類推規定),即某種行為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在立法的時候沒有預見到,那么法律規定,按照刑法最相類似行為的刑法條文來認定。但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還要遵照“法、理、情系統綜合定罪”原則。這里,“法”是指憲法、法律(刑法),“理”是指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而“情”則是指社情、國情、地情、民情、人之常情,等。

現代社會,法律是國家通過它的權力機關向社會發布的行為標準(規范性),它不同于任何個別領導人的指示、講話和文章,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和明確的體現,不同于任何個人的意愿,它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根本的、長遠的、整體的利益,絕對不是少數人手中任意玩弄的橡皮泥。

到底什么是犯罪呢?

馬克思和恩格斯曾經說過:“犯罪——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又說:“蔑視社會秩序的最明顯最極端的表現是犯罪”。

按照規范性話語來說,犯罪,是指國家以刑法規定的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一規定,揭示了我國犯罪的本質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的法律特征即依據刑法應當受刑罰處罰性,同時還把犯罪和一般違法行為區別開來。

通鋼工人群眾犯罪沒有呢?

這就要講究犯罪構成。

所謂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某一行為構成犯罪所應當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只有行為構成了犯罪所必需的條件,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構成的意義在于,首先為區分罪與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提供法律標準。第二,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法律根據。第三,為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犯罪構成應該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其次,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說明的是成立犯罪所要求的基本事實;第三,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任何一種犯罪都由具體的犯罪要件構成,從具體的犯罪要件中抽象出具有共同性的要件,就是犯罪的共同要件。犯罪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體、 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四個要素。犯罪構成的這四個方面是每一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基礎。

那么,通鋼工人群眾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了犯罪?

第一,通鋼工人群眾的行為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嗎?

這就是涉及犯罪客體的問題。

所謂犯罪客體,指的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我國的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從我國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到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和私人財產權等,都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一般客體是指所有犯罪行為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即我國刑法分則劃分的十類客體)。直接客體是指某一具體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某種特定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關系中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

總而言之,行為沒有侵犯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就不能構成犯罪!

通鋼工人群眾是否侵犯了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呢?

通鋼工人群眾非但沒有侵吞、毀壞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財產,而且正是為了捍衛、保護國家(全民所有制企業)財產,為不使國家財產流失和被建龍侵吞,才有阻止建龍入駐控股的行為的。

“一是事發當日,工人阻斷了鐵水進入煉鋼爐的通路,并且關了高爐。這是為什么?如果要讓鐵水進入煉鋼爐再關的話,那么這些煉鋼爐就會全部報廢。可見這些人是懷著赤誠之心,去捍衛國有資財,并且想去用自己的力量拯救這個他們熱愛的廠子的,并不是一些游手好閑之徒的破壞行為。

二是省政府關于建龍永不參與通鋼重組的決定一公布,剛才還風起云涌很快便風平浪靜。一聽說停產一天將損失一個億,工人們下半夜就恢復了生產。7月26日,也就是事件平息、秩序恢復后的第二個工作日,通化鋼鐵集團的生鐵產量達到1.496萬噸,創歷史新高。

三是關于事件起因。即使按官方媒體說法,這個事件是由退休職工挑唆所起,那么,這些拿著退休金的老人們為什么要出來挑頭呢?如果單單從經濟利益上看,工資減少,廠子解散,與他們有什么關系呢?這豈不恰恰說明他們對工廠的一片赤誠,對自己曾經為之奮斗的事業的無限熱愛,對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二、通鋼工人群眾的行為僅僅是指向特定的個人嗎?

這就涉及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的問題。

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物或具體人,它是某種社會關系的體現者,但它不等于社會關系本身。所謂犯罪客體必須是一種社會關系。例如,某一盜竊罪侵犯了財產所有關系,但是沒有破壞盜竊之物;有的犯罪只有犯罪客體,但是沒有犯罪對象,例如偷越國境罪、非法集會罪等。犯罪客體決定了犯罪性質,同時也是犯罪分類的基礎,而犯罪對象則決定不了犯罪性質,同一個犯罪對象,可能會確定為不同性質的犯罪,如同樣是割電線的犯罪行為,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也可能構成侵犯財產罪中的盜竊罪。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除了公共安全罪之外,其他犯罪侵犯的客體所涉及的侵害的對象都是特定的。但是,在通鋼事件中,工人群眾毆打的對象,是私有化的體現者,是要控股的建龍集團,是一股復辟資本主義的勢力,不是指向某特定的個人,也即是說誰破壞國家財產、誰剝奪他們的勞動權,他們就指向誰!

試想,當通鋼人向建龍集團的高官們據理力爭的時候,如果陳國軍不是氣勢洶洶地說“用不上三年,通鋼就姓陳,到時候,我讓你們全下崗”;如果通鋼工人階級把他從樓上揪下來,用憤怒的鐵拳砸向這個資本家代理人的時候,他不再叫囂“只要我能活下來,我讓你們全下崗”;如果陳國軍在被毆打時不再頤指氣使地讓現場各廠廠長指認現場毆打他的工人;如果陳國軍所代表的僅僅是他自己,我想,工人階級也決不會對他痛下殺手。通鋼工人群眾的行為所針對的不是特定的個人,而是一股復辟資本主義的勢力,是一批代表人物。

  需要指出的,是遭到工人暴打的不只陳總一人,“跟隨通化市副市長鞏愛平一同在現場安撫職工的通化市通鋼協調辦主任于連才,由于被誤認是‘建龍的人’,也被錯打,暈倒在地……還有鞏愛平的秘書宋玉清,肋骨斷了兩根”。“二十多名資本家(建龍管理層)被打得狼狽逃竄、傷亡慘重,全部掛花”,不少通鋼干部也被打。在得知“建龍的老板張志祥和新任通鋼集團總經理李明東就在通鋼賓館某房間”之后,工人便悄悄向那里聚攏。張、李立刻讓武警官兵護送逃到了通化市。否則恐怕也難逃暴打,甚至“死于心臟病突發”。

    

由于在通鋼事件中,工人群眾毆打的對象,是私有化的體現和執行者,是一股復辟資本主義的惡勢力,所以非但沒有違法犯罪,而且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

三、這是一種利國利民的正義的英雄行為

 鄧小平說:“中國要解決十億人的貧困問題,十億人的發展問題。如果搞資本主義,可能有少數人富裕起來,但大量的人會長期處于貧困狀態,中國就會發生鬧革命的問題。中國搞現代化,只能靠社會主義,不能靠資本主義。”(《吸取歷史經驗,防止錯誤傾向》(1987年4月30日),《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29頁)

據此,我們認為,通鋼工人群眾的行為,絕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見義勇為,而是見大義而勇為,見整個工人階級、整個中華民族、社會主義之大義,是一種利國利民的正義的英雄行為。

那么,犯罪的根本特征是什么?這就需要研究犯罪的本質特征

1、犯罪的本質特征

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和法學界普遍認可的,犯罪具有下述三個特征:

第一、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征。

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和可能造成損害的屬性。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某種行為被認為犯罪的根據。在當代中國,犯罪的本質就在于它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

第二、犯罪是具有刑事違法性的行為

我們說,一切犯罪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并非一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觸犯了刑法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才能認為是犯罪。也就是說,只有既危害社會,又觸犯刑法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刑事違法性是犯罪行為的一個基本特征。

作為犯罪本質特征的社會危害性,是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的基礎;刑事違法性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現。刑事違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又是劃分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犯罪行為必須是刑法明文禁止的行為,這是所謂“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第三、犯罪是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的行為

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實施了某種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但只有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應受到刑罰處罰。犯罪必然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但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行為并不都是犯罪,只有法律規定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才是犯罪。

行為應受刑罰懲罰性作為犯罪的一個特征,它是由前面兩個特征派生出來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法律后果。

不需要刑罰處罰有別于不應受刑罰處罰。不應受刑罰處罰,是指行為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不需要刑罰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本應受到刑罰處罰,但考慮到具體情況,如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現,從而免予刑罰處罰。

總之,以上犯罪行為的三個特征是統一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特征,才構成完整的犯罪。其中最根本的、關鍵特征,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后兩個特征是由它決定的。所以說,犯罪就是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犯罪行為的最根本、最核心、最關鍵的要素——社會危害性

根據通行的刑法基本原理,認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的最根本、最核心、最關鍵的要素,那就是這種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具有,則可能是犯罪,如果不具有,則不是犯罪。

社會危害性是認定或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當然,它還不是充分條件,還要具備刑事違法性和應收懲罰性,才認定為犯罪。

由于社會危害性是構成犯罪的基礎因素和前提條件,所以它就是認定犯罪的最根本、最核心、最關鍵的要素。

由此可見,社會危害性,對于當代中國社會的禍害,莫過于對于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損害和對于社會主義制度的損害了! 

    通鋼事件中,是誰危害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通鋼工人群眾的行為,到底是社會危害性還是社會福利性?

這難道還要辯論嗎?

    通鋼工人群眾:

(1)保衛了國家財產,增加了國家稅收,擴大了公共積累和公共財富;

(2)維護了千萬勞動者的勞動權,安定了人心,穩定了社會,

 減少了上訪,為社會穩定做出了貢獻;  

(3)維護了社會主義的社會關系,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在“7.24”事件中,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如下細節:“一是事發當日,工人阻斷了鐵水進入煉鋼爐的通路,并且關了高爐。這是為什么?如果要讓鐵水進入煉鋼爐再關的話,那么這些煉鋼爐就會全部報廢。可見這些人是懷著赤誠之心,去捍衛國有資財,并且想去用自己的力量拯救這個他們熱愛的廠子的,并不是一些游手好閑之徒的破壞行為。二是省政府關于建龍永不參與通鋼重組的決定一公布,剛才還風起云涌很快便風平浪靜。一聽說停產一天將損失一個億,工人們下半夜就恢復了生產。7月26日,也就是事件平息、秩序恢復后的第二個工作日,通化鋼鐵集團的生鐵產量達到1.496萬噸,創歷史新高。這似乎讓我們再次看到了幾十年前的書本里隨處可見的工人階級的‘力量’和‘覺悟’。”據《瞭望》2009年第32期報道,從7月25日開始,鋼鐵的產量不斷攀升。7月24日,受事件影響,鋼產量只有8000多噸,7月28日則達到15913噸,7月30日更是達到了16099噸,不斷刷新單日產量紀錄。整個7月份,鋼的產量達到47萬多噸,鐵總量完成44萬多噸,鋼材總量是41萬多噸,均超額完成月份計劃。“7月份本來預計盈利指標是8000萬。現在初步測算,盈利額超過1億元。”三是關于事件起因。即使按官方媒體說法,這個事件是由退休職工挑唆所起,那么,這些拿著退休金的老人們為什么要出來挑頭呢?如果單單從經濟利益上看,工資減少,廠子解散,與他們有什么關系呢?這豈不恰恰說明他們對工廠的一片赤誠,對自己曾經為之奮斗的事業的無限熱愛,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憂心忡忡嗎?本質上說,這恰恰證明了工人階級捍衛社會主義的階級本能。”

   “當天(25日)鋼廠八座高爐都在生產,7月26日生鐵產量1.496萬噸,創歷史新高。……一位女職工告訴本刊記者:‘建龍走了,我們干勁高漲,我們不能把鋼水捂那里啊,那是我們的飯碗。’”《吉林通鋼事件始末:警察多次試圖強行救人未果》,(《瞭望東方周刊》2009年8月3日)“都恢復生產了,一切都正常了,沒有領導我們員工照樣干,而且干得格外有勁。” [15] 《通鋼工人為何如此憎惡建龍》(齊魯晚報 魯超國2009年7月30日)

工人們說的是何等的好啊!!


(4)恢復了工廠主人翁的地位,激發了廣大職工群眾的熱情。

通鋼工人階級的勝利之所以非同一般,這是因為通鋼工人階級的勝利成果不僅僅是增加一些工資與補貼,而是捍衛了工人階級作為領導階級所賴以存在的國企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夜已經很深了,可窗外還有零星的鞭炮聲在響起。”“至于通鋼工人,則狠狠地出了一口惡氣,為自己,也為多年來一再遭受欺壓與折辱的舊國企工人,乃至為一切被壓迫的中國勞動人民。網絡上的叫好聲、‘祝賀’與‘支持’壓倒了一切。還有許多工人網民贊嘆或羨慕通鋼工人的覺悟和齊心:‘什么時候,哈爾濱客運段職工的覺悟上升到這樣的高度,也就不會再被迫害了。’為慶祝這場勝利——敵營大將斃命,建龍集團和國資委倉皇撤退——二道江區燃放起比正月元宵更為熱烈、密集而長久的鞭炮禮花。那是他們渲泄并升華了的憎恨,是向壓迫者復仇的激動,是凱旋的喜悅。”

上訪者之一的趙忠和說,這幾年,自己和同事跑遍了國資委、紀委等部門,都收效不大。但這個問題在4月24日當天卻得到了肯定的答復。趙忠和回憶,當天下午3點多,通鋼集團黨委副書記崔凱舉著大喇叭,起初喊的還是“暫緩”建龍增資擴股。但短短3個小時后,省政府關于建龍“永不參股”的通知就貼了出來,“4年沒解決的問題,怎么3個小時就解決了?”

  一位工人回憶說,24日當天晚上,通鋼附近的小飯店全滿了,吃燒烤排著隊,街道上一幫一幫的人。

 四、這是一次必將載入中國工運光輝史冊的行為

這是一次積極意義和深遠影響都難以估量的、必將載入中國工運光輝史冊的行為。

其顯著標志就是:中華全國總工會8月14日發出《關于在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中進一步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改制方案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職工的裁減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不應實施;既未公開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視為無效……”新華社在播發這一消息時指出,值得關注的是,最近一段時期以來,有些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忽視職工民主權利,改制方案不公開,職工安置方案也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等,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利益受損,引起職工群眾的質疑和不滿,給企業和地區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造成了較為不利的影響。全總新聞發言人李守鎮表示,“全國總工會就是針對這一情況發出《通知》的。”

事實上,在我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工人表達利益訴求的最主要渠道。勞動法、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等,對企業通過職代會等形式開展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規定非常明確。中辦、國辦也一再下發紅頭文件,要求國企改制過程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向職工公開,職代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決定權和否決權,“既未公開又未經職代會通過的有關決定視為無效”。問題是,這些中央精神一直是擺設,從來就沒有認真落實過。究其原因,既有反社會主義勢力的無賴與狡猾,更有中國工人階級在新形勢下尚未能認識到自己階級利益之所在,于是也就沒能及時提出政治層面的斗爭要求,更沒能形成作為一個階級的團結抗爭。所以,這次全國總工會發出的這一通知,雖然只是對過去中央精神和國家規定的重申,但它畢竟反映了上層對工人階級斗爭要求有了新的認識,標志著中國工人階級的斗爭已經由經濟意義上升到了政治抗爭層面,由個體或群體上訪維權上升到了階級意識的覺醒、開展階級斗爭的高度。

通鋼事件:

1、預示著中國工人階級階級意識的進一步喚起和覺醒。

黨的十二次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在談到經濟領域中的嚴重犯罪活動時指出:“我們決不能把這些活動僅僅看成是一般的犯罪,一般的反社會行為,它們是在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這種新的歷史條件下階級斗爭的重要表現”。

是“階級斗爭的重要表現!”

而一切階級斗爭都是政治斗爭。黨中央號召“講政治”多年了,這次工人群眾是用實際行動來講政治了!

2、阻止私有化浪潮初戰告捷,捍衛了企業改革的社會主義方向和道路。

     黨和國家領導人一直強調企業改革“不搞私有化”。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有制是我國經濟的主體。可是有的人就是迷信、崇拜和熱衷于搞私有化。可以斷定,目前我國犯罪率高發,社會治安惡化,坑蒙拐騙盛行,社會道德失范,社會秩序的不安定,罪魁禍首就是私有化!而阻止了私有化,就是對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的最基礎和根本的貢獻!

3、為全中國工人階級作出了好的榜樣。

英雄的通鋼工人群眾的見義勇為,見社會主義之大義,見民族和國家之大義,而奮起斗爭的英雄行為,與資本主義道路的改革路線和走資本主義道路的惡勢力作不妥協斗爭的行為,為全國人民作出了好榜樣,產生了并且必將產生更大的社會影響。

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要做社會的主人,要做國有企業的主人,用馬克思主義武裝自己的頭腦,用自己的雙手安排自己生活的愿望、意志和要求的工人群眾,要求切實保障和維護我國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這是任何反動勢力無法阻擋的歷史潮流!

(未完待續)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執中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收藏

心情表態

今日頭條

點擊排行

  • 兩日熱點
  • 一周熱點
  • 一月熱點
  • 心情
  1. 弘毅:警醒!?魏加寧言論已嚴重違背《憲法》和《黨章》
  2. 這是一股妖風
  3. 經濟工作會議全解讀(一)當前的困難有哪些?國家的判斷釋放了什么信號?
  4. 文革期間“寧要窮的社會主義,不要富的資本主義”考證
  5. 歐洲金靴|教育之亂,禍起蕭墻
  6. 日本女優橫宮七海自殺身亡——畸形的社會還要逼死多少人?
  7. 司馬南:公開丑化河南人民,是可忍孰不可忍!
  8. 以前那么“窮”,為什么大家還懷念從前?
  9. 《鄧選》學習 (十一)發展速度
  10. 《鄧選》學習 (十)
  1. 普京剛走,沙特王子便墜機身亡
  2. 紫虬:從通鋼、聯想到華為,平等的顛覆與柳暗花明
  3. 司馬南|對照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大家給評評理吧!
  4. 湖北石鋒:奇了怪了,貪污腐敗、貧富差距、分配不公竟成了好事!
  5. 弘毅:警醒!?魏加寧言論已嚴重違背《憲法》和《黨章》
  6. 李昌平:縣鄉村最大的問題是:官越來越多,員越來越少!
  7. 這是一股妖風
  8. 美國的這次出招,后果很嚴重
  9. 司馬南|會飛的螞蟻終于被剪了翅膀
  10. 朝鮮領導落淚
  1. 張勤德:堅決打好清算胡錫進們的反毛言行這一仗
  2. 吳銘|這件事,我理解不了
  3. 今天,我們遭遇致命一擊!
  4. 尹國明:胡錫進先生,我知道這次你很急
  5. 不搞清官貪官,搞文化大革命
  6. 這輪房價下跌的影響,也許遠遠超過你的想象
  7. 三大神藥謊言被全面揭穿!“吸血鬼”病毒出現!面對發燒我們怎么辦?
  8. 普京剛走,沙特王子便墜機身亡
  9. 祁建平:拿出理論勇氣來一次撥亂反正
  10. 說“胡漢三回來了”,為什么有人卻急眼了?
  1. 在蒙受冤屈的八年中,毛澤東遭受了三次打擊
  2. 大蒜威脅國家安全不重要,重點是他為什么會那樣說
  3. 鐵穆臻|今年,真正的共產主義者,要理直氣壯紀念毛澤東!
  4. 《鄧選》學習 (十一)發展速度
  5. 歐洲金靴|“一切標準向毛主席看齊!” | 欣聞柯慶施落像上海福壽園
  6. 司馬南|對照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大家給評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