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建議如下:
A基因作物的用途:
只能用于生物燃料,或者其他非牽扯到食用環節的用途(例如使用轉基因玉米喂豬也是不可以的)。
B基因作物的專利:
正如綠色和平組織的聲明所說:
專利權應該只承認人類的發明,而不是發現。現有的生物體,比如植物、動物以及基因等不是某個人的發明,所以不應該允許對生物體的專利申請,不應該把某種生命體作為私人財產。
生命專利允許產業像控制任何所有權唯一的私有財產一樣,有權開發基因材料,并且可以售賣或者拒售給農民、飼養戶、科學家和醫生。技術的一致和對種子的收費,剝奪了農民們世代的重種和交換他們的種子的權利。大量的DNA被大型公司申請的專利,這阻止了科學家對這某一領域的DNA研究工作,因為他們付不起這大額的專利使用費。
正如上言所述,專利權應該只承認人類的發明,而不是發現。現有的生物體,比如植物、動物以及基因等不是某個人的發明,所以決不允許對生物體(整體或者某個部分)的專利申請,也決不允許把某種生命體的整體或者某個部分作為私人財產。
C基因作物的污染管理
如果某種轉基因作物污染了天然作物,則該種轉基因作物的開發者必須承擔清理本污染地區而產生的一切費用以及負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處以10億美圓以上的罰款。
大致解釋一下上述立法建議的用意。
A是為了保證所有中國人以及子孫后代的健康,同時保證了國家的糧食安全,順帶助推了國家的產業轉型。
B是了保護農民的種子使用權利和科研人員的研究權利,同時也杜絕了外國索取專利費的由頭。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假如有人把黑頭發黃皮膚的基因找出來給注冊專利了,是不是以后我們生孩子也要交專利費?!
C是為國家保留了徹底打跨外國轉基因糧商和對他們索賠的權力,用的好,可以狠罰一筆。同時,這也是制止國內少數人擅自違法傳播轉基因作物的良方。
另外,請各位也提請國家進行經濟安全立法,并要求國家設立經濟安全委員會。
理由如下:古語有云“打仗打的就是錢糧“,所謂”錢糧“就是現在所說的”經濟“,平常我們都說國防安全很重要,那么經濟安全就應該更重要,因為經濟是國防的基礎。比如在霉國上市的中石油,由于霉國股市的規則,中石油必須公開一切公司相關的信息,諸如在哪里預備或者已經投資了油田、具體投資內容、相關的經營數據。可是中石油是代表中國在外面尋找石油的,如此一來,中國的石油來源和儲備被霉國掌握的清清楚楚,隨時可以進行阻擊和掐斷。更嚴重的是,中石油的收入來源都在國內,卻由于霉國股市的規則每年都要發放分紅,這就變相的成了一個從中國向霉國的經濟”吸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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