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體權利看轉基因水稻之爭
2010-07-31 南方農村報
作者:鄧聿文
7月21日,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最近指責湖北武漢市兩家稻米加工企業,稱正在加工的違法轉基因大米疑已“污染”湖北國家糧庫,并可能通過救災糧發放或米制品加工等渠道影響更大范圍的地區和食物鏈。對此,湖北農業廳回應:到目前為止,湖北沒有發現商業化種植和銷售轉基因水稻及其米制品的事件,“綠色和平”的言論是嚴重失實的新聞炒作。
從有關報道來看,“綠色和平”調查發現的違法轉基因大米問題應該是可信的。盡管湖北農業廳在回應時宣稱其組織了多次執法檢查,并將持續依法開展執法監管,但是,它對“綠色和平”發現的問題并未立即展開調查,就匆忙指責后者為嚴重失實的新聞炒作,這是對國人的食品安全和健康不負責的態度。
轉基因水稻的安全問題最近幾年一直爭論得很厲害。今年兩會期間,120多位教授、學者,還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認為轉基因主糧是否推廣,應該聽取民眾意見。因此,若把一種在科學上還有極大爭議性的產品商品化,其所產生的食品安全及其他一系列問題,是誰也擔當不起的。正是基于此考慮,我認為,對“綠色和平”的指責,不管是真有其事還是嚴重失實,都應采取“寧信其有”的態度。這才是負責任的表現。
人類種植轉基因作物的歷史并不長。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之所以支持發展轉基因技術,主要是由于它能大幅度提高產量及品質,保障糧食安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等。但轉基因技術在農業中應用以來,也一直存在著生態安全、食品安全、人類健康等諸多爭論。多年來,爭論雙方都列舉了大量論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但至今未有定論。正因為如此,就連轉基因作物種植比較多的美國,也沒有對主糧小麥進行轉基因的商業化種植。
我國是在2009年8月,由農業部批準了兩種水稻、一種玉米的轉基因生產應用安全證書。按照農業部的解釋,頒布安全證書并不等于商業化,這中間還需通過品種審定,并獲得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入商業化生產。那么,引起“綠色和平”發難的這些中國仍未允許商業化生產和進入市場流通的轉基因大米從何而來,有關部門必須嚴查。不只是上述事件,另據有關報道,轉基因水稻的商業化種植多年前實質上就在湖北等地已悄悄進行。由此,也暴露出我國在轉基因水稻從種子、米、米制品等各個環節的監管上所存在的漏洞。因此,針對這一事件,有必要設立一個包括農業、工商、環保、衛生等不同部門聯合組成的工作組,展開全方位的調查和監管。
但在轉基因水稻商業化之爭中,一個更值得關注的問題是,作為消費者的公眾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問題。公眾必須對轉基因水稻享有充分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按照《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下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的要求,各締約方應按照其各自的法律和規章,在關于改性活生物體的決策過程中征求公眾的意見,并在不違反關于機密資料的情況下,向公眾通報此種決定的結果;每一締約方應力求使公眾知悉,可通過何種方式公開獲得生物安全的信息和資料。中國是該議定書的締約方。因此,根據其要求,至少應該公開對轉基因產品商業化起著至關重要作用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名單。公布專家的名單,以便讓公眾判斷,這些專家與某個項目有無利益相關性。因為消費者有權知道,是誰在自己的主糧問題上做了決定。但可惜的是,安委會的名單一直沒有公開。這對公眾的知情權是一種剝奪。
任何技術、任何作物、任何食品,都有可能帶來環境或健康風險。過去政府在對待傳統安全時,更多考慮的是國家利益和物種的安危,忽視公民個體的權益要求和表達意愿。這種狀況必須改變,在對待轉基因水稻這類非傳統安全問題時,應該牢記,人的安全是所有安全問題的核心,必須站在公民個體的權利角度來考慮,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減少非傳統安全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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