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堅持“程序正義”
——從兩律師的官司說起
我們最需要的是知情權。多少日子了,轉基因大豆油、菜籽油、調和油,轉基因大豆、豆漿、其它豆制品,轉基因土豆、茄子、西紅柿、木瓜、還有那轉基因玉米,冷不防又多了一個轉基因大米,盡管違法,卻能在行政與市場的雙重作用下堂皇入市,在“偷偷摸摸”之中,不負責任地“敢為天下先”;在不明不白之中,成了轉基因的實驗品。借鐘南山先生日前的一句話:“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p>
近日聞長沙律師劉大華于4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郵寄了《行政起訴狀》,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未經聽證“不具有合法性”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農業部對華中農業大學發放的兩張轉基因水稻安全證書。劉律師運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問題的關鍵在這一句:“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話沒有說死。盡管全世界都認為轉基因主糧的安全證書的發放,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而農業部偏偏不這么認為,或者說“不認為需要聽證”,我們拿他沒辦法,無法框定他,難以立案。好比,農業部自己不作為,偏偏說綠色組織的第三方檢測不合規定,縱容轉基因大米的污染。如果,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第四十七條規定可能會好些:“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按這條規定,公民可以以轉基因主糧“安全不確定性”,從而影響公民食品安全為由,先提出聽證申請,再根據可能的“不作為”,訴請農業部對其批準的轉基因主糧的 “安全性”作出“證據證明”。
此前,北京的魏汝久律師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判令被告公開其獲取的關于轉基因水稻品系華恢1號和Bt汕優63的實驗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階段的詳細試驗情況等信息。”顯然該訴狀是直奔實體的。在立案上,估計也會遇到困難的?! ?/p>
目前,人們對轉基因水稻事件的不同意見,農業部持消極態度。這次轉基因水稻事件的行為特征是“偷偷摸摸”“搶道”,對除食用油外的所有轉基因食品堅持不作標識。事實說明,農業部實行的是“先推廣開來再說”的路線。在這種情況下,兩位律師的舉措,顯得更有意義。兩位律師,打的是公益官司。通過法律程序表達正義,推動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立法,爭取公眾的生物安全信息知情權、決策監督權和相應的救濟權。
行政官司,先打程序,再打實體。因為,行政違法,常常始于程序違法;程序不違法,他就辦不了壞事;程序錯,一切都錯。所以要堅持“程序正義”原則不放。目前圍繞轉基因違法,只有堅持“程序正義”,才能獲取相應的救濟途徑?! ?/p>
(1)、農業部根本不具備批準、發放“轉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轉基因抗蟲水稻‘華恢1號’和雜交種‘Bt汕優63’”的生物安全證書的主體資格。
根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p>
根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辦法》第一章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因采用新工藝生產導致原有成分或者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原料”即“轉基因”生物,納入“新資源食品”管理?! ?/p>
以上法律 、法規規定,衛生部才擁有轉基因安全風險評估和生物安全證書批準、發放的主體資格。農業部擅自批準、發放轉基因玉米和轉基因水稻的生物安全證書,屬于越權行為,程序違法。
(2)、“中國生物安全網”信息顯示,農業部“2009年第二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批準清單”“公布時間”為“2009年10月22日”,但是該《清單》文件的“屬性”卻表明“文件生成日期”為“2009年11月27日16時23分,修改于2009年11月27日16時24分”。在《清單》文件中,共有43項事關轉基因重組的安全證書,審批編號則由農基安證字(2009)第032號一直到074號?!皟蓚€轉基因水稻”和“一個轉基因玉米”的序號,是接在清單末尾即第072號至074號。這個事實說明:2009年10月22日《清單》公布,只有序號第032至第071號,共40項事關轉基因重組的安全證書獲得批準。就是說,這時的農業部尚未最后批準“轉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轉基因抗蟲水稻‘華恢1號’和雜交種‘Bt汕優63’”這三個品種;也就是說,這三個品種,即使在農業部內部也沒有經過正常的程序,而是農業部11月27日在“中國生物安全網”上采取了補登“搶道”措施?! ?/p>
以上這個事實說明,農業部批準、發放“轉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轉基因抗蟲水稻‘華恢1號’和雜交種‘Bt汕優63’”這三個品種的生物安全證書 ,規避了正常的管道,程序不正當?! ?/p>
(3)農業部2002年3月施行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第三條規定:“凡是列入標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標識;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第四條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審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p>
對轉基因食品實行標識,這一義務的明確性,和履行這一義務的強制性,是判斷承擔首負之責的農業部,是否行政作為的權威性標準。自2003年3月,農業部公布了《我國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以來,7年之久,頂著不辦,除食用油外,所有轉基因食品全部不作標識,這是任何花言巧語都掩飾不住農業部嚴重的行政不作為。
這個行政不作為,證明了農業部副部長危朝安3月10日所表示的“立法先行、有法可依、執法保障”,只是個謊言。行為人的行為,是行為人的目的所決定的。為什么轉基因大豆油可以作標識,因為轉基因大豆油已經占了壟斷地位,老百姓的選擇性已經很窄了。為什么其它轉基因食品堅持不作標識,只有一種可能:“先推廣再管理”??上攵?,如果轉基因都安全,就用不著不敢標識。如果有了轉基因標識,由于轉基因安全的不確定性,更多的人會更多地選擇非轉基因,這就是轉基因違法、轉基因主糧“偷偷摸摸”的原因所在;這就是農業部要強迫人們被動接受轉基因的原因所在;這也是我們爭取轉基因生物安全信息的知情權、決策監督權和相應的救濟權的原因所在?! ?/p>
說到這里,順便告訴我們東北的豆農、油廠的老鄉,你們自己生產的非轉基因大豆,榨的豆油,做的豆制品,在賣的時候,自己打上“非轉基因”標識,或者插個牌牌,或者寫在標價上,給消費者提個醒。有一回,我在一家超市排隊買白蘿卜,因為沒有買到,一位大娘讓了我兩棵。我見她小推車里買了一大包的黃豆,有8-9斤重。我問:“自己家里磨豆漿?”她說:“是”。我說:“可是,你買的可能是轉基因的?!彼磫枺骸霸趺纯??”我說:“我每天也是自磨豆漿,吃的豆不少,正為轉基因的事煩惱,前幾天跑到批發市場去請教,他們教我說,本地豆扁圓,轉基因豆圓;本地豆有一道明顯的芽痕,轉基因豆不明顯?!彼龁栁遥骸霸趺纯囱亢?”我說:“你去對照一下旁邊的黑豆、紅豆,那些豆沒有轉基因?!彼宦牐f:“對!我知道了。”她連忙撕破袋子,把黃豆倒進了貨架。
歸根結底,轉基因如果安全性沒疑問,不會不敢標識 ;農業部不標,我們自己標;標上“非轉基因”,就比“轉基因”的好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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