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部門對轉基因監管不到位
2010-3-17 李銀 21世紀經濟報道
“截至目前,農業部從未批準任何一種轉基因糧食作物種子進口到中國境內商業化種植,在國內也沒轉基因糧食作物種植。”這是中國農業部網站3月15日發布“農業轉基因技術與生物安全問答”中的原文摘錄。農業部副部長危朝安在兩會期間還公開表示,“國內沒有轉基因糧食作物種植”、“發放安全證書不等同于允許商業化生產”。
而事實上,轉基因糧食作物的商業化已經悄然滲透。3月15日,國際環保組織公布的2010年中國“3·15”調查報告,在包括沃爾瑪等在內的零售巨頭們,被取樣的83個蔬果樣品中,被檢測出非法轉基因產品等問題。造成消費者被動當“試驗品”,其原因要么是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督、質檢、工商等多個部門監管不力;要么是沃爾瑪等零售企業知法犯法。
我國相繼發生了“瘦肉精事件”、“蘇丹紅事件”、“大頭嬰兒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及“毒豇豆事件”,這次超市被檢測出轉基因大米,事件又更嚴重。其一,事件直指銷售環節已被“打通”,轉基因大米“被商業化”;其二,轉基因產品無清晰標志的轉基因標志,意味著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此產品,隱患無窮。
轉基因的商業化前提,必須是有嚴密有效的監管體系。尤其是轉基因種子在種子授粉、運輸等環節產生的易漂移性,注定其在監管上難度不小。2004年,香港特區政府誤將一批轉基因木瓜種子分發給當地的農民(包括有機農戶)進行種植,造成污染;2005年,湖北省非法種植的轉基因水稻的種子和大米流入市場,甚至污染嬰兒食品;2008年,湖南發現非法種植的轉基因大米;2009年4月,海南省出現轉基因木瓜種植。
根據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轉基因植物在指定的區域種植”的規定,上述行為均屬于非法種植。”如果不采取行動,當地的作物可能會受到大面積的污染。簡單一問,如果連只允許在一個省種植的轉基因作物都管理不好,又如何能夠有效管理大規模種植的轉基因水稻?另一重點是,農民們怎么買到上述轉基因種子?是誰在推廣?要解決上述疑慮,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產品跟蹤體制。自該產品生產的第一個環節抓起,到加工、運輸、上市各環節都要有是否涉及轉基因的證明。其中包括從事轉基因生物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以及安全證書使用情況,流通領域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申請和使用情況。此外,還需了解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生產檔案記錄以及經營活動情況,轉基因食品的供應、銷售情況的監督管理。方能建立一套從生產源頭到市場流通領域完整的監管體系,來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的安全,保護生態環境。
專家說,對“轉基因”進行研究,堅持發展與監管并重是必要的,恐懼大可不必。但公眾恐懼在現有監管條件下,也許在研究還未完全成熟時,消費者們都成了“小白鼠”。
沃爾瑪銷售轉基因大米?伊藤洋華堂銷售轉基因木瓜?
2010-03-18 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李銀
3月15日,國際環保組織在沃爾瑪長沙黃興南路店和中百倉儲武昌區水果湖路店的抽樣中,檢測出有轉基因大米在售。而四川成都伊藤洋華堂超市雙楠店出售的是未經國家認可產地的轉基因木瓜。
即使圍繞轉基因是否可推廣商業化的爭議未絕,不代表沃爾瑪等對轉基因大米、轉基因木瓜的銷售擁有足夠的借口。一個國家有權決定何時推進轉基因大米的商業化進程,有權決定何時允許其進入流通領域,但在相應的法律法規未放行之前,企業提前私自推進的做法,均屬違規違法。
衛生部已經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未標識的,不得銷售。”沃爾瑪、伊藤洋華堂、雀巢為代表的洋品牌在銷售產品過程中,并未正視此規定。
一向重視信譽的跨國企業們,施行雙重標準,在歐洲或日本市場承諾不使用轉基因原料,可是在中國卻忽視消費者的權益銷售轉基因產品。細想想,其實“有理可偱”。首先,中國的標準似乎比較低。低在環境污染嚴重,而環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首要原因,工業生產中產生的“三廢”以及濫用農藥等等現象屢見不鮮。其次,守法意識似乎也比較低。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導致跨國公司也本土化了。
再者,技術檢測標準低。對于超市而言,目前各個超市采用的檢測方式和標準不盡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沒有相關強制規定,全憑超市自行決定。超市使用的檢測儀器及所用的標準也不一樣,有些是國家標準,有些是地方標準。最后,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恐怕也高不到哪里去。在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嚴的情況下,消費者若無明顯自我保護的意識,不了解所購買的食品在安全方面的具備何種必要元素,就容易發生食品安全問題。
人既生而平等,想必肉體并無實質差異。轉基因食品在美國出售與在中國出售,其隱患同樣存在。所不同的是,各國“防火墻”設置厚薄不一。對比歐美相關法規可知,中國的法律法規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保護,實在說不上嚴格。但在明文法規面前,也不見得口口聲聲有社會責任的洋品牌們遵守。
或許,沃爾瑪等仍停留在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起點:亞當·斯密(Adam Smith)的“看不見的手”。古典經濟學理論認為,一個社會通過市場能夠最好地確定其需要,如果企業盡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資源以提供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并以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銷售它們,企業就盡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
畢竟現在已是21世紀,企業不但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同時,也不應因為在不同的國度就有不同的標準。沃爾瑪等企業在中國一直在強調其不斷重視并深化企業社會責任。但雙重標準的事實,無疑暴露其“虛偽”。當然,目前最需要做的是,中國要依法懲處,而不是將之視作公共爭議,否則,法律有什么意義呢?更別說道德譴責,最終由民眾承擔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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