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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建龍集團:以“先租后買”方式奪取國有資產

左大培 · 2009-10-04 · 來源:烏有之鄉
通化鋼鐵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建龍集團:以“先租后買”方式奪取國有資產
左大培 (2009年9月17日)

  建龍集團的正式名稱是“北京建龍重工集團有限公司”。2009年8月17日《財經》雜志總第244期37-39頁刊登的該刊記者張伯玲等人的文章“建龍擴張圖”(以下簡稱“《財經》上的文章”),大致描述了建龍集團的發家史。該文章引用“建龍集團網站介紹,到2008年底,建龍集團成為集資源產業、鋼鐵產業、造船產業、機電產業于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共擁有控股子公司17家,總資產319.81億元,名列中國制造業企業排名第78位,中國企業500強第158位。”2006年的胡潤鋼鐵業富豪榜,曾把建龍集團董事長張志祥推舉為鋼鐵業首富,評估其身家為55億元。
  本來建龍集團是個私營企業,似乎不應當成為國有企業“改制”的案例。但是,建龍集團的發展壯大,依靠的幾乎完全是“參與國有企業的重組”、“收購”國有企業控股權。《財經》上的文章說:“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建龍,可以說,建龍是浙江商人張志祥在北方創立、經由多宗國企公司重組收購而發展起來的民營鋼鐵公司。”這就使建龍集團的發展史本身就凝聚了一系列國有企業“改制”的典型案例。
  不僅建龍集團發展史的另一面就是一系列國有企業的“改制”,而且伴隨著建龍集團發展的這些國有企業“改制”還是一種特殊的國有企業“改制”方式的典型——這就是私營企業對國有企業“先租賃、后買斷”的“改制”模式。
  張志祥大約是在1999年前后創立“建龍集團”的。《財經》上的文章披露的資料顯示,建龍集團初創時可以支配的資金絕不可能超過1億元。它能在10年中擴大到總資產300多億元,其發展速度真可以與俄羅斯“大爆炸”市場改革初期霍多爾科夫斯基等金融寡頭的“致富”速度相比。俄羅斯的金融寡頭們以金融手法奪取國有財產而致富,而張志祥的建龍集團實際上也是靠類似的金融手法奪取國有財產而暴富。
  以“先租賃、后買斷”為掩護奪取國有資產
  張志祥的建龍集團奪取國有企業資產的金融手法主要是“先租賃、后買斷”。
  在市場經濟中,一個資產如果是由私人所有,則其所有者在將其出租時會盡可能提高其租金,在將其出售時也會盡可能提高其售價;這樣的租金和售價,通常會使該資產的承租人或購買者所投入的資金至多只得到平均利潤。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張志祥這樣的人怎樣“先租賃、后買斷”,也不可能在10年內使不到1億元的資金增值到幾百億元的總資產。
  由此可見,張志祥的建龍集團能夠在10年內使不到1億元的資金增值到幾百億元的總資產,一定不是僅僅憑借著“先租賃、后買斷”的手法,而是通過“先租賃、后買斷”國有資產的過程,得到了巨額的有系統地向他們輸送的國有資產。這種向私人輸送即贈送國有資產的關鍵方式,就是顯著地壓低租賃的租金和出售的售價。
  《財經》上的文章不能說不詳細,但是對建龍集團租賃和買斷國有資產所支付的租金和買斷價格的數額,竟然只字不提!我們有理由懷疑,這不是簡單的忽略。從這一期《財經》雜志上的一系列文章可以明顯地看出,該雜志不僅同情張志祥和建龍集團,甚至就是站在他們的立場上替他們說話的。要為建龍集團辯護,當然就應當隱瞞不提建龍集團租賃和買斷國有資產所支付的租金和買斷價格,以便把以“先租賃、后買斷”作幌子奪取國有資產的行為掩蓋起來。
  建龍集團“先租賃、后買斷”的國有資產,幾乎都集中在鋼鐵生產行業。鋼鐵生產行業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資本密集,企業使用的資金高度集中于固定資本,而這種固定資本則主要體現為高爐、煉鋼爐等大型生產設備。這又使企業生產成本中固定成本占了很高的比例。例如,最近有人說,吉林通化鋼鐵公司的生產成本中職工的“人力成本”僅占百分之三。
  在將這種高度資本密集的企業的資產出租、出售時,只要出讓方能夠適當地降低索要的租金和售價,“先租賃、后買斷”的建龍集團就能夠實際上不付任何代價地獲得一個鋼鐵企業的大部分資產:
  企業所有者方面索要的租金應當主要是用于補償企業生產中的固定成本。如果索要的租金很低,則承租人的生產成本中減少了巨額的固定成本,因而一定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如果索要的租金和出售資產的售價都足夠低,則“先租賃、后買斷”的建龍集團就完全可以用租賃生產期間所獲得的凈利潤支付最終“買斷”資產時的資產售價,因為它在租賃生產期間所獲得的毛利潤在支付“租金”后會有很大的剩余。這樣,建龍集團就完全可以實際上不付任何代價地獲得(更準確地說是“奪得”)一個企業的資產的所有權,它真正需要投入的,至多不過是“租賃生產”期間為組織生產所需要的流動資金。由于鋼鐵企業資金密集的特點,這樣需要的流動資金相對于該企業使用的全部資金來說是極少的。
  鑒于建龍集團“先租賃、后買斷”的主要是國有資產,這種從租賃到買斷的過程又是發生在國有資產支配者們中間彌漫著“哪怕白白送給私人也要將國有企業私有化”的年代,我們有理由相信,建龍集團租賃和買斷國有鋼鐵企業的租金和買斷價格都接近于零。而且正是由于租金和買價都驚人地低,才使得《財經》上的文章不愿意提及。
  在建龍集團創立之前的將近20年中,中國政府一直迫使國有企業主要通過借入銀行貸款來增加運營的資金,使國有企業積累起很高的負債對資產的比率。這樣高的資產負債率也使中國的國有企業很難經受經濟波動的打擊,經濟衰退造成的大面積虧損很快就會使大批國有企業面臨破產。而國有企業面臨破產當然使政府部門有了以零價格出售國有企業資產的口實。
  但是,對于這種高負債而面臨破產的國有企業,政府部門如果真以零價格出售其國有資產,則在出售時應當盡可能保護該企業的債權人的利益。可是在建龍集團以“先租賃、后買斷”的方式獲取國有資產的那些年中,中國正在幾十年中第一次全國性地大規模核銷銀行的不良資產,各地的地方政府又多半熱衷于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來幫助企業逃廢債務。在這種“改制重組”中進行的國有企業私有化,通常都將這種核銷壞帳、逃廢債務帶來的好處送給了私有化后的私營企業主,蒙受損失的則是企業的債權人和公眾。
  建龍集團以“先租賃、后買斷”的方式獲取的國有資產,往往來自面臨破產的國有企業,在它租賃和買斷國有資產的過程中所核銷、逃廢掉的任何與該資產有關的債務,實際上都是送給建龍集團的他人甚至公眾的財產。可能正是由于建龍集團參與“重組”國有企業時逃廢的債務顯然是向私營企業贈與的財富,才使得熱衷于為建龍集團辯護的《財經》上的那篇文章閉口不提“重組”當中對企業債務的處理情況。
  盡管如此,搞清楚了上邊所述的那幾個問題,我們仍然可以根據《財經》上的那篇文章所透露的信息大致地看出,建龍集團如何以“先租賃、后買斷”的方式獲取國有資產而致富。
  根據《財經》上的那篇文章所述,建龍創始人和董事長張志祥生于1965年8月1日,是浙江上虞市松廈鎮人。他于1994年下海,以5萬元創辦了自己的上虞忠祥公司,專門經營鋼鐵買賣生意,由此獲得了自己的第一桶金。而他通過組建建龍集團而暴富的事業則始于河北遵化。這種暴富的方式是以“先租賃、后買斷”的方式獲取國有資產,而被張志祥“先租賃、后買斷”的國有企業資產,首先來自河北的遵化市鋼鐵廠和吉林的“明城鋼鐵”。
  奪取遵化市鋼鐵廠
  張志祥在1998年來到遵化,注冊成立個人獨資企業遵化建龍鋼鐵總廠,協議租賃遵化市鋼鐵廠所屬燒結、煉鐵、煉鋼及相關配套的固定資產。當時的遵化市鋼鐵廠是一家地方國有企業,年產鋼不足10萬噸,并且瀕于倒閉。1999年12月,遵化市政府同張志祥就遵化市鋼鐵廠出售給建龍后的職工安置問題進行洽談并達成協議。到2000年,張志祥買斷遵化鋼鐵廠,當時遵化鋼鐵廠設備資產估值約4億元。張志祥通過在遵化注冊的唐山建龍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唐山建龍),將遵化市鋼鐵廠買斷。
  據《財經》上的那篇文章所說,唐山建龍由張志祥和張偉祥、陶忠海共同出資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當時的股權結構為張志祥出資8500萬元,占85%股份,張偉祥出資1千萬元,占10%,陶忠海出資500萬元,占5%。張志祥任法人代表,董事長。另一位浙江商人郭廣昌2001年通過旗下控制的兩家公司,出資共4430萬元入股唐山建龍,成為持有30%股份的第二大股東。張志祥仍為第一大股東,持有59.8%股份。張偉祥和陶忠海股份分別降低到6.8%和3.4%。
  此后,唐山建龍開始迅速擴張,在全國各地不斷投資。唐山建龍鋼鐵的規模也從2001年總資產不過15億元發展到目前超過100億元。唐山建龍成為張志祥此后“鋼鐵帝國”的基石。
  張志祥如何將國有的遵化市鋼鐵廠變成了他自己的“唐山建龍”,《財經》上的那篇文章就只提供了這一點可憐的信息。決定建龍集團能否以“先租賃、后買斷”的方式奪得遵化市鋼鐵廠資產的最重要因素,如為“租賃生產”所付的租金、為“買斷”遵化市鋼鐵廠所支付的價格、遵化市鋼鐵廠的債務如何處理,對此《財經》上的那篇文章竟然只字未提!
  不過,通過該文所透露的有關唐山建龍實際出資人的信息,我們倒可以猜測唐山建龍為“買斷”遵化市鋼鐵廠所支付的買價的最高上限。前邊轉述的《財經》上的那篇文章所透露的資料說明,遲至2001年,唐山建龍所吸收到的來自遵化市鋼鐵廠之外的資金(包括可能由張志祥、張偉祥、陶忠海、郭廣昌投入的資金),最多不超過1億五千萬元。在這筆資金中,唐山建龍必須留足為維持遵化市鋼鐵廠生產所必須投入的流動資金,否則它就需要動用遵化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金才能維持遵化市鋼鐵廠的生產和周轉,而這在當時的環境下是極不可能的。
  這樣,唐山建龍真正能夠為“買斷”遵化市鋼鐵廠而支付的資金,最多不會超過幾千萬,而它最多就是以這樣一點資金“買”下了遵化市鋼鐵廠至少價值4億元的設備資產。至于它承擔了遵化市鋼鐵廠多少債務,那更是只有天曉得。由于《財經》上的那篇文章對此守口如瓶,再加上當時那種到處都在“核銷壞帳”、逃廢債務的大環境,我們就有理由懷疑,唐山建龍沒有承擔多少遵化市鋼鐵廠的原有債務。
  種種跡象表明,最有可能的是,當時遵化市鋼鐵廠陷入了暫時的虧損,該廠的國有身份職工成了遵化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設法保障其福利的巨大“包袱”。張志祥利用當時的遵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急于甩掉遵化市鋼鐵廠職工這個“包袱”的焦急心態,以保證遵化市鋼鐵廠原國有職工的福利為交換條件,實際上不支付任何租金或只象征性地支付一點“租金”而“租賃”了遵化市鋼鐵廠,并且隨后實際上不支付購買的資金或只象征性地支付一點“購買的價格”而“買斷”了遵化市鋼鐵廠。
  果真如此,張志祥和建龍的所謂“先租賃、后買斷”遵化市鋼鐵廠就是“空手套白狼”,其實是以“先租賃、后買斷”為幌子而不付任何代價地奪取遵化市鋼鐵廠的固定資產。當時許多的國有鋼鐵廠虧損以致停產,實際上是因為宏觀經濟的緊縮使整個經濟處于蕭條狀態,導致鋼鐵的價格過低。只要宏觀上的蕭條稍為緩和,鋼鐵價格就會回升,那些國有鋼鐵廠也不僅能夠從生產和出售鋼鐵產品的銷售收入中補償可變成本從而支付職工的全部工資和福利,而且能夠以銷售收入補償設備的固定成本甚至有盈利。在這樣的背景環境下,唐山建龍只要能以接近零的低“租金”和“購買價格”租賃和“買斷” 遵化市鋼鐵廠的設備資產,即使它全部支付了該廠職工原來享有的工資和福利,甚至部分償還該廠原有的債務,也仍然能夠大發橫財,不付任何代價地獲得一大筆國有企業的資產,大幅度地增加自己的凈資產。
  奪取“明城鋼鐵”
  大約同時,張志祥于1999年前后“復制‘先租賃、后買斷’模式”,收購了吉林省的破產企業明城鋼鐵總廠。各方面的資料提供了更充分的證據說明,張志祥的“收購明城鋼鐵”,更是以“先租賃、后買斷”為掩護不付代價地奪取國有資產。這樣不付代價奪取的渠道,主要是以接近零的超低“租金”和“購買價格”租賃和“買斷” 明城鋼鐵的主要資產,以及通過“破產”來逃廢企業債務。
  《財經》上的那篇文章報道說:“在距離吉林市140多公里的磐石市,張志祥注冊成立了吉林市建龍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吉林建龍與明城鋼鐵、吉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分別簽訂合同,約定先由吉林建龍租賃明城鋼鐵的部分資產經營,待明城鋼鐵依法執行破產程序后,再由吉林建龍按照合同買斷明城鋼鐵部分資產。”“2002年5月,明城鋼鐵破產,吉林建龍依照買斷合同,買下大部分資產。”
  “根據新華社報道,明城鋼鐵停產時,有職工1864人,負債率高達140%以上。明城鋼鐵還累計欠社會養老保險金1542萬元,欠職工集資款600多萬元,欠發職工工資累計30個月,2700萬元,此外還欠電費1千多萬元,總計接近6千萬元。”“唐山建龍收購之后,‘債務通過法律程序全部得到解決,職工的工資得到補發,養老保險金一次性補齊,1864名職工全部得到了安置。’明城鋼鐵的改制成為吉林省國企改制的成功樣板。”2009年,“《財經》從吉林建龍工人處得知,工廠普通工人月收入在1千元以上,并且享受‘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意外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盡管對“明城鋼鐵”改制的這些“成就”如此大吹大擂,但是,對吉林建龍“租賃”和“買斷” 明城鋼鐵資產的那些關鍵財務數據,如為“租賃生產”所付的租金、為“買斷” 明城鋼鐵資產所支付的價格、明城鋼鐵的債務如何處理,《財經》上的那篇文章仍然只字未提!不過,《財經》上的那篇文章所提供的其它數據仍然可以使我們推測出,吉林建龍是在怎樣一個企業逃廢債務的過程中“買斷”了明城鋼鐵的主要資產,吉林建龍“租賃”和“買斷” 明城鋼鐵的所謂“租金”和“買價”又是如何之低。
  其實,吉林建龍“租賃”和“買斷”其資產的那個“明城鋼鐵”,本身就是逃廢債務的金融欺詐手段的產物,它是為逃廢明城鋼鐵總廠所欠債務而創設的。
  《財經》上的那篇文章報道說:“1999年7月,經吉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明城鋼鐵總廠以其新建待投產的150立方米高爐實物資產,折價6469萬元出資,與黑龍江省三家焦炭生產企業共同發起成立吉林市明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明城鋼鐵),并且將鋼鐵總廠出資變更為吉林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經過這一移花接木,明城鋼鐵總廠實際上只剩下一堆債務,真正的資產主體為明城鋼鐵。2003年,吉林省中級法院裁定明城鋼鐵總廠破產,明城鋼鐵總廠的債權人,如黑龍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在當年12月不得不核銷了對明城鋼鐵總廠上千萬元的債權。”
  “通化鋼鐵集團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等明城鋼鐵總廠的債權人當時開展了法律訴訟,反對明城鋼鐵總廠這樣逃廢債務,這使得為逃廢明城鋼鐵總廠債務而成立的“明城鋼鐵”也不得不于2002年5月破產。而其大部分資產則被吉林建龍以“先租后買”方式獲得。至于在這個過程中到底注銷了多少明城鋼鐵總廠的債務,我們不得而知。不過,有一點是確定的:吉林建龍“買斷”的,只是“明城鋼鐵”的“部分資產”,而不是“明城鋼鐵”這個企業本身,“明城鋼鐵”這個企業本身已經破產。從法律上說,吉林建龍根本不必承擔明城鋼鐵總廠甚至“明城鋼鐵”本身的任何債務!
  《財經》上的那篇文章說,“吉林建龍注冊資本1千萬元,張志祥出資600萬元,占股60%,其余3位股東持有40%。這一股權結構在2002年經過調整,”變成張志祥控股的唐山建龍持有多數股份。而在2002年5月吉林建龍買下“明城鋼鐵”的“大部分資產”后,“根據《財經》記者獲得的材料,截至2002年12月31日,吉林建龍凈資產1.28億元,負債5.2億元;主營業務收入4.9億元,凈利潤8169萬元。”
  僅僅簡單地對比一下上述兩組數據,就可以得出下述結論:
  第一,建龍“購買”“明城鋼鐵”資產的真正出資,絕不可能多于1千萬元,因為專門為“租賃”和“買斷”“明城鋼鐵”資產而成立的吉林建龍的注冊資本才不過1千萬元。
  名義上,吉林建龍買斷“明城鋼鐵”的資產時所支付的買價可能高于1千萬元;但是實際上,吉林建龍所支付的這個買價中任何高于1千萬元的部分,本質上都是用明城鋼鐵的資產本身來支付的。例如,在吉林建龍“租賃”“明城鋼鐵”的資產進行生產期間,它從這個生產中獲得的利潤可能在支付了所謂的“租金”之后還有很大的剩余。吉林建立用這樣賺的錢支付“買斷”“明城鋼鐵”資產的價格,實際上是用“明城鋼鐵”資產的收益本身來“購買”“明城鋼鐵”的資產本身,自己根本就沒有真正出資。
  第二,在吉林建龍從“租賃”到“買斷”“明城鋼鐵”資產的過程中,一定發生了逃廢債務的行為,使吉林建龍沒有承擔“明城鋼鐵”的全部債務。
  “明城鋼鐵”是“依法破產”的,這就意味著,“明城鋼鐵”2002年5月破產時的債務大于其資產。而當時買下了“明城鋼鐵”大部分資產的“吉林建龍”卻在半年之后的2002年12月31日就有了凈資產1.28億元。前邊的分析已經說明,吉林建龍資產大于其負債的這一部分,只能來源于利用“明城鋼鐵”的資產所獲利潤。即使吉林建龍的這筆凈資產中已經包括了它當年所獲的利潤8169萬元,它在半年前“買斷”“明城鋼鐵”大部分資產后資產也至少大于其負債4千萬元以上。買下了一個資產小于負債的破產企業的資產后能夠資產大于負債,至少有一部分原因在于“購買”資產的吉林建龍沒有承擔破產的“明城鋼鐵”的全部債務。因為按照破產的通常程序,破產企業“明城鋼鐵”的全部債務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會得到償還的。至于在“明城鋼鐵”破產的過程中為吉林建龍發財而逃廢了多少債務,那就只有當時的吉林省有關當局能夠說清楚了。
  吉林建龍的注冊資本才不過1千萬元,但是在短短的大約3年期間,卻由于“先租賃、后買斷”“明城鋼鐵”的資產而增值到凈資產1.28億元,凈利潤達到8169萬元。這樣暴富的原因,只不過是由于它幾乎不付任何代價、甚至連企業原有債務也不負擔地獲得了“明城鋼鐵”的巨額國有資產。
  必須注意:2002年底吉林建龍凈資產1.28億元,負債5.2億元,全部資產的帳面金額近6.5億元,而這6.5億元并不是吉林建龍由“明城鋼鐵”獲得的全部資產的真正市場價值。誰都知道,最近十多年中國國有企業私有化的過程中“賣”給私人的資產評估的價值一般都過低,而資產的真正市場價值則取決于其未來的盈利能力。《財經》上的“建龍擴張圖”那篇文章說,“明城鋼鐵最有價值的資產是一座150立米的3號高爐”,而以后的事實證明,明城鋼鐵這些資產的真正市場價值要遠遠高于6.5億元。
  正如前邊所說的,在張志祥的建龍“先租賃、后買斷”遵化市鋼鐵廠和“明城鋼鐵”的那幾年,遵化市鋼鐵廠和“明城鋼鐵”等國有鋼鐵廠虧損以致停產的原因之一,是因為宏觀經濟的緊縮使整個經濟處于蕭條狀態,導致鋼鐵的價格過低。按此時的情況去評估,當然會對這些國有企業的資產價值評估過低。而遵化市鋼鐵廠和“明城鋼鐵”的資產顯然就是以這樣的“價格”“賣”給建龍的。
  但是,一旦在宏觀上的蕭條稍為緩和,鋼鐵價格就會回升,遵化市鋼鐵廠和“明城鋼鐵”不僅能夠從生產和出售鋼鐵產品的銷售收入中補償可變成本從而支付職工的全部工資和福利,而且能夠以銷售收入補償設備的固定成本甚至有盈利。綜合考慮了這種宏觀經濟環境對鋼鐵行業有利的情況之后評估出來的這些工廠的資產價值,肯定要比把它們“賣”給建龍的價格要高出許多。
  《財經》上的那篇文章說,“在經歷了上世紀的蕭條以后,中國的鋼鐵行業從2003年開始進入一輪近乎狂熱的上升期,”產量從2003年的2.2億噸一路上升。“借助這股鋼鐵大牛市,吉林建龍與其他這一階段進入鋼鐵行業的民營企業一樣,進行了迅猛擴張,產能從最初年產粗鋼不足8萬噸生鐵,竟能在兩三年內膨脹至年產100萬噸。”“2004年,吉林建龍銷售收入29.06億元,全年繳稅1.47億元。截至2005年9月底,吉林建龍資產膨脹到29.89億元,負債18.19億元,凈資產11.69億元。”
  吉林建龍的凈資產在2002年底為1.28億元,到2005年9月底則增加到11.69億元,不到3年的時間中增加了10億多元。這增加的10億元凈資產應當都來源于吉林建龍使用“明城鋼鐵”原來的資產所獲得的盈利。由于吉林建龍最初投入的注冊資金只有1千萬元,因而它在2005年9月底所擁有的這11.69億元凈資產,應當全部來自它不付任何代價所獲得的“明城鋼鐵”的凈資產。吉林建龍之所以能夠這樣不付任何代價獲得“明城鋼鐵”的11億多元凈資產,當然是因為它在“購買”明城鋼鐵的資產時所付的價格過低,比其市場價值至少低了11億元多!
  私有化的吹鼓手們一定會說,吉林建龍使用“明城鋼鐵”原來的資產之所以能夠獲得如此豐厚的盈利,是因為私營企業的效率高。同樣的資產在國有企業中使用是虧損的,而到了私營企業中使用就是盈利的。這種解釋其實根本就不合乎事實。與吉林建龍同樣處于吉林省的通化鋼鐵公司在2004年和2005年還一直是完全的國有企業,按私有化吹鼓手們的說法應當是“沒有效率”的,但是它在2004年還有利稅15億元,2005年則實現利稅9億元。在那兩年,全國的國有鋼鐵企業普遍都是盈利豐厚的,吉林建龍使用“明城鋼鐵”原來的資產一年獲得4億多元的利稅根本就沒有什么稀奇之處。
  這也就是說,“明城鋼鐵”原來的資產在2003年以后每年也應當獲得幾億元的包括折舊在內的毛利潤,而這些毛利潤都被吉林建龍無償占有,變成了吉林建龍的凈資產增值,其根源則在于吉林建龍實際上幾乎不付任何代價(不大于1千萬元!)地獲得了“明城鋼鐵”市場價值11億元以上的資產。
  以“先租賃、后買斷”為幌子不付任何代價地獲得了十幾億元的國有財產,吉林建龍當然可以極為大方地補發了“明城鋼鐵”拖欠的職工工資、福利、集資款甚至電費,因為這些需要的資金總共也不過6千萬!以6千萬去換取十幾億,這是任何人都會作的。問題只在于,那些將“明城鋼鐵”私有化的吉林省政府官員為什么不知道可以用這十幾億資產去補償那6千萬?
  媒體宣傳吉林建龍“重組”“明城鋼鐵”時“債務通過法律程序全部得到解決”,更是愚蠢之極。“明城鋼鐵”破產了,其債務通過法律程序得到的所謂“解決”,只能是一部分債務不再可能得到償還。而吉林建龍卻在這個破產過程中不付任何代價地獲得了“明城鋼鐵”市場價值十幾億元的資產。從這個后果看,所謂的吉林建龍“重組”“明城鋼鐵”時“債務通過法律程序全部得到解決”,實際上就是通過破產來賴掉“明城鋼鐵”所負擔的債務,然后將沒有了任何債務負擔的“明城鋼鐵”的資產免費地贈送給“吉林建龍”!
  政府官員的支持
  在建龍獲取明城鋼鐵資產時為其免去債務、以超低“租金”和“售價”“出租”和“出售”國有企業資產,所有這些,當然只有掌握著政府權力的吉林省有關當局才能做到。問題在于,對“明城鋼鐵”進行私有化改制的吉林省有關當局為什么要這樣作?
  一個解釋是,當時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確實太糟糕,以致于那些掌握著“明城鋼鐵”國有資產支配權的政府官員們對繼續經營國有企業完全喪失了信心。《財經》上的那篇文章援引《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11月11日的報道說,“1997年開始,吉林市工業連續5年虧損,33戶企業破產,一批企業處于停產和半停產狀態”。“明城鋼鐵”就在這些停產的企業之列。在這種情況下,掌管國有工業企業的政府官員難免產生“甩掉虧損包袱”的心態,急于“賣掉”當時正在虧損和停產的國有企業,即使由此而造成國有財產的巨額損失也在所不惜。
  但是,這種說法并不能解釋當地政府官員另外的許多向私營企業主輸送財富的行為。在吉林建龍“重組”“明城鋼鐵”的過程中就有這樣的例子。
  吉林建龍使用“明城鋼鐵”原來的資產所獲得的暴利,并不完全來自于這些資產本身的價值。但是吉林建龍的這些不來自“明城鋼鐵”原來的資產的超額利潤,卻來自于當地政府的優惠和照顧!《財經》上的那篇文章說:
  “‘當時的明城鋼鐵有三個優勢,一是鋼廠的設備是現成的,另外是幾十年的鋼鐵廠,技術工人也是現成的。此外,讓民營企業來投資,政府是有很多優惠的,給它留足了利潤空間。’磐石當地一位政府官員告訴《財經》記者。”這種政府優惠的例子之一是,“明城鋼鐵賣給建龍鋼鐵以前,曾欠磐石供電公司電費900多萬元,但為了支持建龍集團收購,這筆欠款分期緩收,而且供電公司把部分工業用電改成居民用電,每年為鋼廠減少成本70萬元。”
  這些明目張膽地向私營企業輸送財富的優惠政策清楚地證明了,通過所謂的“明城鋼鐵改制”將巨額國有資產免費贈與吉林建龍,并不僅僅是由于當地的政府官員對國有企業的經營完全失望,而主要是由于他們有意識地要將全民的財富送給少數幾個私營企業主以使其“盡快發展壯大”。
  《財經》上的那篇文章說:“明城鋼鐵這次改制得到了吉林市時任副市長肖萬民的很大支持。肖萬民2004年調任吉林省國資委常務副主任,并在2006年8月任國資委主任。2008年1月至今,他改任長春市副市長。
  “肖萬民彼時接受《中國經濟時報》采訪時介紹,先租后售方式可以避免等待漫長的破產時間,快速啟動。具體做法就是:將企業的有效資產先行租賃給承租方,對于雙方爭議較大的債務及剩余資產留在原企業,承租方租賃有效資產進行經營,待條件成熟時再由承租方收購。”
  在肖萬民的這番論述中,生怕張志祥這樣的私營企業主搶不到國有財產、急于讓他們快快發財的心情真是溢于言表。在這樣的心情支配下,當然什么樣的輸送國有財產的事情都作得出來。
  對國有企業的資產“先租后賣”,就是肖萬民這樣的政府官員與張志祥這樣的私營企業主聯手作出的“重大創新”,其目的就在于讓政府官員們看好的私營企業主們不受個人財產和資金的任何約束地、沒有任何代價地獲得巨額國有財產:中國的私營企業主往往也是沒有多少自有資金的窮鬼,要“賣”給他們的國有資產價格不管壓得多低,他們可能也沒有錢買。在這種情況下“先租后賣”,就是先以超低的租金將國有資產“租”給私營企業主讓其大發橫財,待其積累了足夠的資金后再讓其支付“買斷”的價格買下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而整個這一過程的實質,就是將國有資產免費送給私營企業主。
  值得附帶說明的是,2005年之后的幾年中當時的吉林省主政者強行推行全面的國有企業私有化,最終導致要被私有化的國有企業通化鋼鐵公司的職工強烈反對建龍控股,于2009年7月24日將建龍委派的總經理陳國君毆打致死。而在吉林省的這次國有企業私有化運動期間,正是這個肖萬民擔任著吉林省國資委的“常務副主任”甚至主任!這樣的人主管國有資產,能作出什么樣的向私營企業贈送國有財產的行動就可想而知了。
  就是在2009年8月17日的那一期(總第244期)《財經》雜志上,同一些作者所寫的文章《通鋼改制之殤》中就說,“2005年10月,經時任吉林省國資委常務副主任肖萬民”“引薦,已在吉林市略試身手的建龍參與通鋼重組。”我在別的文章中已經指出,所謂“建龍參與通鋼重組”,其實就是建龍不墊付任何資金而掏空通鋼的國有財產。
  當然,建龍集團能發展到今天的規模,也不僅僅是靠它不付代價地奪取了遵化市鋼鐵廠和明城鋼鐵總廠的國有資產。《財經》上的那篇文章說,2001年之后的短短幾年中,張志祥和他的建龍集團開展的收購與投資項目還有:目前年產鋼200萬噸的河北承德的“承德建龍”;在黑龍江雙鴨山市設立的“黑龍江建龍”;“2006年6月,與撫順市國資委重組設立撫順新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建龍方面持股60%”;等等等等。至于在建龍集團的這些收購與投資中,哪些是“先租賃、后買斷”國有資產,建龍集團又無代價地獲取了多少國有資產,那還有待于深入的研究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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