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與縣長權力最大的不同是書記享有人事權,因此許多書記“犯事兒”就是犯在買官賣官上
山西翼城縣原縣委書記武保安主政8個月,大肆賣官索賄:29次非法收受賄賂88.8萬元人民幣,案發后被扣押凍結的財產共計人民幣781萬余元、美元89591元。在接受審訊的過程中,武保安及其妻子王臨風感嘆道:“當書記與當縣長就是不一樣。”一些貪官書記在賣官買官時,動輒成千上百萬的貪污,數額之大令人瞠目,損失已經造成,“亡羊”后應如何“補牢”,值得深思。
“一把手”是書記掛帥年代的遺風余韻
“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的俗稱,曾在“文革”期間用得比較多,1984年的《人民日報》曾發表了一篇署名文章,建議不要再用“一把手”等稱呼,稱“這個稱呼泛濫在十年內亂時期,是幫派狂熱、山頭林立、極左思潮高漲情況下的產物”;稱“在實行機構改革,黨政分工,各種職稱已很明確的四化建設新時期,還這樣稱呼各級黨政領導,顯然是極不嚴肅的”。
近些年,一把手的稱呼越來越頻繁,有黨委一把手,有政府一把手,有企業一把手。這些一把手、二把手、三把手,可以說是“文革”之前第一書記、第二書記、第三書記的現代版,是書記掛帥年代的遺風余韻。鄧小平同志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曾說過“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于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于第一書記,什么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久而久之,一把手現象成為一個官場潛規則,一種非正式權力體制。在這種權力體制中,一把手對某些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最高最后決定之權,這種規則雖然沒有明確寫進黨內法規,但許多黨員都認可,遵循這種游戲規則。
失控的“一把手”權力
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告訴人們:權力容易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化。為了防止濫用權力,孟德斯鳩開出的藥方是“以權力制約權力”,西方人對權力的防范源自于對權力的高度不信任,正如美國政治家托馬斯·杰弗遜所說,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是猜疑而不是信賴要求有限制權力的憲法,以約束那些我們不得不托以權力的人。因此西方國家在進行權力配置時,設計了嚴格的程序、相互制約鉗制的權力框架。美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與制衡,就成為美國政治家進行反腐制度設計的必然選擇。總之,西方國家的政治是一個競爭性政治生態,是權力多元化社會必然提出的政治要求。
中國的國情與此不同,自然無法照搬西方的權力體制和政治架構。當我們在進行權力配置和制度設計時,很長一段時間過多地從好人假設出發,比如大公無私,毫不利己、專門利人,性善論在中國傳統思想文化中有很濃厚的根基,因此在黨的十六大文件之前,權力要接受“監督”,但很少提“制約”。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這個時候,制約才正式寫入黨的政治報告。從監控的力度來看,制約要遠遠大于監督。
據2003年全國處分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干部情況統計,共有2529人,其中一把手有1090人,占43%。一把手為什么成為權力腐敗的高發區和重點區?主要是因為權力監督體制存在若干缺陷。有的同志“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在這種遠、軟、難的監督網絡之下,一些有貪心的一把手在權力運作中可謂呼風喚雨、游刃有余。當年,山東省泰安市原市委書記胡建學就這樣說過:官做到我這一級,就沒有什么監督的了。江西的胡長清曾經打過一個比喻,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對他而言,如同是“牛欄關貓,進出自由”。關牛的地方,欄桿空隙那么大,一只貓在里面,怎么能不“進出自由”?幾年前,廣西玉林市原市委書記李乘龍由于受賄數額巨大而被判處死刑。在臨刑前,他說:“我當上第一把手后,就幾乎無所約束了,什么事都由我來拍板。其實這倒害了我,希望我們黨今后在這方面總結出一條經驗。”
書記與縣長到底不一樣在哪里
再回到武保安之妻“當書記與當縣長就是不一樣”的感嘆。副職與正職、縣長與書記,權力不同,其背后是權力體制發揮著作用。書記與縣長權力最大的不同是書記享有人事權,根據黨管干部原則,黨組織管理著政府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干部任用權。因此許多書記“犯事兒”就是犯在買官賣官上。有人問縣長不是黨委副書記嗎?在人事權應該有說話權呀?是的,縣長有發言權,但最后拍板權在書記。一個人的實際權力與官職有關,但關系更密切的是他在黨內的政治排名。縣長是副書記,只是黨內的二把手。
問題就出在這種權力潛規則上。我們知道,黨委內部應該實行委員會制,即書記、副書記、委員,地位平等。但我們賦予書記過多的責任,現在很難統計書記的身上有多少個“一票否決”項目,動不動就讓書記負責,書記掛帥,書記是負責人,一切工作責任最終均由一把手承擔,俗稱“兜底”。時間一長,書記身上的責任擔子就非常重了。責任一重,書記本人必然要權力,書記就成為黨委會內部一個特殊職位,與副書記、委員不同。這種現象時間一長,就形成了一種體制性的問題。
換句說話,黨內一把手正是由于有了特殊的責任和權力,因此少數一把手在運作權力的時候,自然而然地按照行政機關一長制規則“出牌”。黨委的委員會制和行政機關的一長制(即行政首長負責制)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權力體制,從權力結構來說,黨委的委員會制則是一種扁平化結構,是一種扁平式的權力框架:一長制是一種層級結構,是一種金字塔式的權力框架。在決策時,黨委的委員會應實行集體決策,一人一票,票值相等,以票多者決策,出事由集體承擔;而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決策時,不以人數的多寡作為決策的依據,而是以個人判斷為決策依據,出了事情由行政首長負責。黨內書記一把手由于承擔著“總負責”、“直接責任人”等角色,責任重大,久而久之,也按照行政機關一長制的規則行事。當然,黨委會決策的程序還是要走的,當副書記和常委不同意書記個人觀點的時候,書記不會貿然去提交到常委會或全委會進行表決,而是個人醞釀,個別談話,直到協商到與書記意見一致為止。
制約“一把手說了算”
原本的委員會制演變為實際的一長制,是黨內一把手體制的總病根。這種體制在所謂“一把手工程”、“一把手抓”、“抓一把手”等口號和措施中不斷得到強化,從而將黨的集體領導、集體決策演變為個人領導、個人決策,造成所謂“一把手說了算”的個人專斷、個人決策的不利于黨內民主發展的局面。推進黨內民主就是要使黨內政治生活實行嚴格的委員會制、集體領導體制。為此,在權力資源的合理布局中,要采取措施分散、弱化一把手的實際權力,使一把手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從人無完人這個邏輯出發,布上嚴密的監督之網,使之不敢貪,不能貪,貪后丟官坐牢、傾家蕩產,甚至家破人亡,讓這些精于算計的官員在權衡得失中收斂自己的貪占念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