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筆者涉及的訴訟官司看和諧社會的構建
-------解讀六中全會及其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部署
十六屆六中全會閉幕了,大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解決社會和諧問題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黨和政府工作的重點,順應民意,深得民心。
六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任務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全會認為:“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全會公告提到的制度建設包括:“民主權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體制機制、公共財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
對此,筆者深有感觸。沒有制度保證,構建和諧社會只會是流于“鏡中月,水中花”,“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必須要有“制度”的保證。
筆者從2004年開始涉足訴訟官司,兩年來共提起10起訴訟,民事訴訟兩起,其余均為行政訴訟。被告有昆明市醫保中心、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昆明市交警支隊一大隊、三大隊,建行云南省分行、泰康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省保監局、云南省銀監局、昆明市公安局五華經濟案件偵察大隊;審理的法院包括昆明市的五華區人民法院、盤龍區人民法院、西山區人民法院、官渡區人民法院,城區四個法院都涉及到了,大部份訴訟都已上訴到昆明市中院,至今還沒有一起訴訟官司結案。行政訴訟都是指控被告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民事訴訟嚴格來講也是行政訴訟的附加,根源在于有關職能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因為打官司,在昆明市的法院系統,筆者都已經成了常客。對此,筆者感到的是深重的窒息,但又充滿希望。“屢敗屢訴”,支持筆者堅持下去的信心就是看到了“和諧社會”越來越真實的現實。六中全會的召開,更讓筆者堅信黨的執政能力,對政府更有信心,堅信公平正義一定能夠得到伸張,和諧社會一定能夠建立。
筆者開始訴訟的起因其實很簡單,是因為父親的病患醫療沒有得到國家醫保政策規定的兌現和“保障”。筆者父親作為退休職工參加醫保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障,受到了侵犯,經投訴、交涉和行政復議后依然得不到解決;不僅如此,昆明市醫保中心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阻止筆者為父親依法維權,居然對筆者進行報假案的誣告陷害,至使筆者受到公安機關的非法傳喚,人身權利再次受到非法侵犯。
因為主張父親的合法權益,反而招致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維權的過程中又受到再次的侵權,這算那門子事?筆者忍無可忍,由此引發了曠日持久的訴訟歷程,深感因為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為主張權利而不得不進入法律制度,進而涉足到司法制度中去,一環接一環,環環相扣,首尾相連。筆者的訴訟經歷,從一個層面反應出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路徑。
和諧社會的終極目標是“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沒有依法治國的具體方略,沒有切實可行的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保證,就不可能做到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構建和諧社會也就無從談起。
保證“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需要的是人民作為具體實體的訴求。人民權益的訴求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公訴”,一個是“自訴”。政府制度建設做得好,“公訴”已經解決了大量的社會公平問題,人民就可以很省心。然而,公訴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人民的“自訴”就顯得更加重要。一個合格的公民社會,是全體國民具有廣泛的民主權利意識,與政府積極的互動,在法律的框架內提出自己的訴求,并且得到司法制度的具體保障,才能實現“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2006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的通知,強調要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就是為了維護社會和諧,認真對待公民“自訟”,體現司法為民、便民、護民,從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部署。
人民的“自訟”,反映在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表現為大眾的“意向”,如對教育、醫療、住房等尋求公平的訴求,是抽象化的訴求;另一個層面表現為個體提交法院的訴訟的請求,已經有了具體的被告和事實及法律依據,雖然以個體形式出現,并且進入了司法程序,但反應的卻是公民普遍的訴求,是大眾“意向”的具體表現,更加具有針對性,成為冰山浮出水面的部份。筆者作為公民一分子,主張自己權益的合法途徑唯有依據《行政訴訟法》依法主張,可以說是依法行使了法律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采取訴訟的方式是公民訴求的正常渠道,而法院的依法判決,體現的是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決心和意志。作為國家司法部門的法院,其具體而實際的判決,是依法履行職責,通過判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表現。
筆者的10起訴訟官司還在進行中。訴求本身只是提交法院“做菜”的材料,和諧社會的“大餐”是由法官和法院最后做成的,只有他們才是真正的“大廚”。“民不告,官不舉”,法院不可能自己“找米下鍋”,法官不可能自己尋找案源判決“公平正義”。從這個意義讓講,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是全體公民的事,公民自己不主動站出來提出訴愿,只依靠政府“安排”是遠遠不夠的。和諧社會需要政府的組織和推動,全會公報強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鍵在黨。黨領導的政府的權力人民賦予,政府的工作就是為人民服務。對法院而言,履行職責,依法審判,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然而,在現實的審判過程中,務虛容易務實難,法律條文不可謂不齊備,制度也不是沒有,但一涉及到具體的案例,就無法落到實處,推來推去,東拉西扯,沒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人。筆者的訴求,針對的是具體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針對的是職能部門的“法人”,追究的是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一種“問責”的方式。
筆者深刻的認識到,國家制度再好,不但要有機構有人來具體負責執行,更要責任到人,落到實處,解決公民依法“問責”的有效機制,并且擺在一個同樣重要的位置,才是制度效力保證的核心所在,也才能真正發揮出公民“監督”的實效。構建和諧社會是個系統工程,沒有公民參與的法律地位,打“折扣”就會無法避免。
依法治國的道路漫長,筆者的官司也有一個過程,相信隨著審判的進一步深入,一定能夠見證我國法制制度完善的艱難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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