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北京市商品房的戰略安全問題
2月2日北京市建委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說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因生活需要可以購買一套商品住宅。對于此通知我認為不合理,北京是中國的首都,對于境外人士在首都獲得商品房應該有一個總量和地域的限制。如控制在北京市常住總人口的“萬分之幾”之內?境外人士絕對數量不能超過多少?并且要離天安門廣場(政治核心區域)有多少公里距離?現在只是韓國人就聚集了幾十萬在北京市望京地區,我建議國家要立項研究,從法律層面立法保證首都政治特區的戰略安全問題。并且暫停2月2日北京市建委等部門有關境外人士購買商品房的規定。
安 吳
2007年2月3日
境外個人在京購房限一套 防境外機構個人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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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tom.com 2007年02月03日 09時36分 北京晨報
晨報訊(記者 王娟)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以購買一套商品住宅,購房前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北京市建委、市政府外辦、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務局近日聯合出臺了《關于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有關程序的通知》,防止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北京炒房。
此
前,建設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規定“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此次北京市出臺的實施細則將“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和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統一限定為“一套商品房”,從而限制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炒房行為。《通知》要求,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以購買一套商品住宅,購房前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
根據新出臺的規定, 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可以在北京購買自用商品房,但購買時必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其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證明文件,并書面承諾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際自用需要;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北京購買非自用商品房的,應當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境外個人購買非自用商品房進行出租、出售等經營或將原自用、自住商品房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購買商品房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購房的照會。
據悉,《通知》所稱商品房范圍包括預售商品房、現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對于本市2006年7月21日前已簽約(認購)的商品房進行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的按原規定執行。
背景鏈接
境外個人投資集中在高檔公寓
統計資料表明,境外資金在京購房的比例占到北京交易額的7%左右。中原地產華北區董事、總經理李文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境外機構在京主要投資項目為高檔酒店、商業、辦公樓以及高檔服務式公寓。而境外個人投資主要集中在高檔公寓,其投資目的主要是看好人民幣升值和北京的房地產市場,因為現在北京房地產的投資回報率遠遠高于國外。
(責編:匡鵬)
北京規定:境外個人在京購房須辦理居留狀況證明
來源: 新華網(北京)
昨天(2日),北京市建委、市政府外辦、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務局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規定境外個人在京工作學習超過一年可在京購買商品房,購房前須辦理居留狀況證明。
通知指出,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因為生活需要可以在京購買一套自用、自住的商品房。購房前,必須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通知明確限制一人只能購買一套自住商品房。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場管理處的相關負責人說,境外個人的購房情況將被錄入全市統一的信息平臺“交易權屬管理系統”,驗證境外個人的購房套數。
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可以在北京購買自用商品房。境外機構購買自用商品房時,必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其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證明文件,并書面承諾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際自用需要。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場管理處的相關負責人說,如境外機構違反相關規定購房,將由工商部門對其查處。
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須提交該商品房是符合實際需要自用、自住的書面承諾;購買后不得隨意出租、轉讓,但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的,可以按規定辦理商品房的轉移登記手續。
據了解,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人員在京購買商品房的,應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購房的照會。新規定所稱商品房包括預售商品房、現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2006年7月21日前已簽約(認購)商品房,進行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華北區域總經理李先生說,此通知進一步規范了外資購房的市場,并沒有搞“一刀切”,比如,允許境外機構或個人成立企業投資房產。對于無理由多買房的短期炒房行為進行限制。該通知對改變過去缺乏管理的外資購房市場狀況具有積極的作用。(記者張燕)(來源:京華時報)
關于規范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外辦、公安分(縣)局、工商分局、商務局:
根據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規定,現將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手續、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時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境外個人購買自住商品房
凡境外個人(含港澳臺僑個人)購買商品房的,在辦理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時,除提交房屋交易權屬管理部門有關登記規范規定的文件外,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1、 港澳人員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員來往大陸通行證》和《港澳居民身份證》、華僑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駐在國長期居留身份證件、臺灣居民提交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個人和華僑還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
2、外國個人提交有效的護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
3、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購房的照會。
境外個人在本市購買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購買一套住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交易權屬管理部門通過全市統一信息平臺的交易權屬管理系統驗證其購房情況。
二、境外機構購買自用商品房,在辦理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時,除須提交房屋交易權屬管理部門有關登記規范規定的文件外,還須提交相關管理部門核發的該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購房的照會。
三、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辦理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時,須提交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際需要自用、自住原則的書面承諾;購買后不得隨意出租、轉讓,但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的,可以按規定辦理商品房的轉移登記手續。
四、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投資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時,除須提交房屋交易權屬管理部門有關登記規范規定的文件外,還須提交商務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進行出租、轉讓的,按上述原則辦理。
北 京 市 建 設 委 員 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京市 工商 行政 管理局
北 京 市 商 務 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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