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一些共識在形成
作者:陳映芳 文章來源:原文刊《南風窗》2006年12月15日版
歲末臨近,網絡上,偶然見到一條消息,講的是中國一些農村地區,出現了農民的“護地組織”。
在日益激烈的征地矛盾中,視土地為命根子的農民群眾在屢屢上訪無果的情況下,開始由松散上訪走向聯合,通過推舉"護地代表",成立"護地隊"、"農民維權聯誼會"等組織形式維護自身權益,在民間打響土地保衛戰。
┄┄半月談記者最近在安徽、江蘇、浙江、重慶、河南、陜西等地采訪大量的土地糾紛案件時,發現一個值得關注的新動向:無論在東部沿海還是中西部,都有"護地組織"在活躍著。他們或推選上訪代表,或成立"護地小組"。有的"護地組織"有"會長",有的是黨員干部成立的"護地黨小組",有些"護地組織"就是從當年的減負組織延續下來的。這些"護地組織"通過家家戶戶湊錢獲得經費來源。較松散的"護地組織",組織較大規模、長時間上訪。較緊密的"護地組織",能集合相當人數,或與政府抗爭,或與開發商叫板。
“護地隊”,這名稱曾經出現在已故作家丁玲的小說中,其真實的背景是1947年河北省琢鹿縣農村剛剛由共產黨的土地改革分得土地的農民,在國民黨軍隊卷土重來時組織起來武裝護地而最終失敗的歷史。歷史不可能真正重復,但會有某種相似。被一些人認為不會代表自己利益、也缺乏自組織能力的中國的農民,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又一次自發地組織了起來。
處于原子化狀態的社會成員的組織化、行動化,是新世紀以來中國社會變動最深刻的內容之一。一年前的11月里,筆者在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著名的午餐研討會上,曾作了一次題為“中國市民社會的想象與現實:都市運動中的中產階級”的演講。這個題目引來了不少人,報告會的熱烈氣氛讓人真切地感受到海內外學者對可能正在形成中的“中國市民社會”的認真的關注。那天的話題,主要圍繞市民的“組織化”、“行動化”趨向。但我對總體狀況的判斷并不樂觀:在國家-社會關系的演變中,由于舊政治系統某些機制/功能的活性化、以及近年來國家政治系統的有效重構,在狹窄的政治/法律空間中,中國農民以及城市居民的原子化狀況的改變,比人們預想的要困難得多。
關于市民社會的中國想象,除早些年“市場必然催生國家之外的社會”的論斷外,近年來,在國內國外的觀察者、研究者那兒,已有不少“樂觀的發現”。粗粗羅列的話,大致可以看到這樣一些方面:
膨大的鄉城遷移人員群體的經濟生活、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基本上都游離于國家系統的控制之外,遷移者群體事實上構成了一個獨特的市民社會。
鄉村基層政權選舉的實施,使中國的農村及其農民在擁有社區生活、生產經營的自主權的同時,又形成了自我管理的模式,鄉村社會成為中國先期形成的一個市民社會。
作為國家對應物、對立物的市民社會的定義并不適合于中國,在中國,正在形成一種“國家主導的市民社會”,例如國家不僅催生了市場經濟,各級政府還主導了各種社會團體的建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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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的發現,都是以國家-社會關系為重要的基準。但是在筆者看來,上述種種判斷之中,有幾點被忽視了:首先,中國的鄉村社會得以從國家政治/行政系統的直接管理下游離出來,這其實是國家主動放棄的結果,而非農民自由、自治愿望的實現。90年代以來,國家權力逐步從正在衰落的農村退出,而趨于加強對新興的城市社會的滲透、控制,現實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的藤葛主要在城市。鄉村“獨立”的另一面,是農民(包括鄉城遷移人員)的國民待遇的空洞化,鄉村成為國家財政、公共事業、政府治理的事實上的“棄地”。其二是,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中,公民應是對國家承擔責任/義務、同時享有受國家保障的權利的個體。無論是“獨立于國家”或“由國家主導”,我們真正的現實問題是公民如何能免于國家權力的干預和侵害。此外,國家對于獨立于政府權力、特別是抵御權力的社會力量的結集,始終持高度戒備的態勢。無論是農民和市民,目前都缺少免于權力干預、侵害的制度的或實際的可能。各地農民、市民艱苦卓絕的各種“維權行動”,看上去既沒有真正改變行動者的權利狀況,也沒能推動國家-社會關系的實質性變革。
紛紛擾擾之中,2006年又忽忽過去。許多事正漸漸隱入歷史,但“市民社會”依然是個不衰的話題──“Civil Society”目前在大陸中國較多被譯介、表述為“公民社會”。不過,變化在于,這個概念不再只是學者話語中的政治學或社會學的專業概念或思想者的政治理念,它實際上已經成為一般社會和國家權力系統都不再陌生的一種視角,它也多多少少地滲透進了各種人的中國社會發展模式的想象之中,無論他們主觀上是拒斥還是期待。
表面沉寂的2006年,社會以自己的方式逐步演變。
城市中的業主委員會,仍然是政府、學者以及媒體等的關注焦點。在對一些個案的觀察調查中,我們不無驚訝地發現:業主委員會的籌建人員中,不乏“法團主義”精神的真正實踐者。他們已經開始對前些年的上訪維權、甚至法律訴訟的思路和行動方式進行反思。在目標前提下,他們不僅與黨政部門保持理性的合作關系,探索在現實的制度框架下如何與權力展開有效的、建設性的互動,同時他們還對原有的維權模式導致的業主利益的差別化以及這種差別化對于利益群體組織化的負面后果等都有認真的總結和預防。市民利益團體的自治、自律的性格,正在漸漸形成。
各種民間組織、包括NGO、NPO、志愿者團體等紛紛出現于中國社會的各個領域。背景各異、宗旨/功能亦各不相同的各種社會團體,其共同之處在于它們區別于既往的正統社團,相對獨立于黨政權力系統。其中以服務社會為宗旨的社會團體在扶貧、支教、助學、民工培訓、特殊群體支持等方面,顯示出了獨特的作用和意義,也為新型社團在中國拓展了難得的生存空間。2006年,“草根”、“非政府組織”等依然是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漢語單詞,人們期待已久的《結社法》或《社團法》也還是沒能面世。但是我們都看到了民間社會團體在中國的滋生、發展。這是一種廣義意義上的制度變遷。
知識界、學術界,思想論爭潮漲潮落,漸漸顯出了蒼白無力的一面。但實踐型的研究者們開始走到前臺、走向社會。近年成立的南北幾所大學的公民社會研究中心(如中山大學的公民社會中心 、華南民間組織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大學的公民社會研究中心等)的學者群,以及各地政治學、法學、社會學、人類學的一些研究者,直接介入到國家與社會之間,在體制內外展開行動研究式的學術活動、或直接參與社會實踐活動。知識人與社會的接近,不僅為社會團體的培養和社會運動的展開(如環保運動、文化遺產保護運動、對政府決策的干預運動等)提供了切實的支持,在很多情況下也為決策機構、權力部門與社會團體的相互溝通提供了難得而必要的渠道或平臺。可以期望的是,在這樣一些參與、實踐型的研究基礎上,一批具有現實針對性的本土市民社會研究成果將逐漸面世,它們將建構中國市民社會能力建設的學理基礎。
這幾年來,圍繞著“市民社會”的議題,困擾著一些政治學者的一個問題是:執政黨變革政治的內在驅動力在哪里?2006年,這個問題似乎依然沒有清晰的答案。在市民社會的理論中,“國家”原是一個被簡約化了的概念,中國的問題,有更復雜的一面。
但是,一些共識正在形成:關于民族國家的發展機遇,以及潛在和顯在的種種社會危機――風險社會之中,各方都必須謹慎行事。執政黨的合法性需求,不能自外于社會發展的深層邏輯。當社會力量在尋找與國家權力良性互動可能性的時候,將發育中的社會力量視為“國家天敵”的思路,只能將中國帶入更深的政治危機。
所以,當中國社會中最缺乏組織化行動的動機和能力的農民都自發地組織起來、投入到“保衛土地”的行動中去的時候,我們一則可以認為:社會成員的組織化、社會力的發育增長,正在呈現新的進程。同時我們也期待,在即將到來的新的一年中,中國的社會與國家的關系,能有新的、實質性的變化。
(原文刊《南風窗》2006年12月15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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