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勞模一次輸血改變命運
——王保安將淄礦集團中心醫院告上法庭
二十年前,淄礦集團(原淄博礦務局寨里煤礦)青年礦工王保安有美好的理想,并吃苦耐勞,連續四年獲局級“勞動模范”、“五好青年標兵”、“新長征突擊手標兵”、“優秀團干部”等諸多榮譽。
1985年一次意外的工作燙傷,被淄礦集團中心醫院輸入(院方無法證明屬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血漿而感染肝炎。從此改變了王保安的人生,他已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任其美好向往都化為灰燼。無論走到哪里工作,都因傳染而被拒絕。長期病魔纏身,借貸成堆,累及家庭,窮困潦倒,試想這是什么樣的人生?
2006年6月31日王保安在眾多好心人的幫助下將山東淄礦集團中心醫院告上法庭。11月4日,淄川區人民法院一紙判決,駁回原告王保安訴訟請求。王保安不服一審判決于11月16日已上訴至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王保安回憶文章
二十年不滅的回憶
——一位勞動模范身遭不幸的經過
一、事發起因
1985年1月16日,我上夜班(晚10點至早6點)。區隊領導為迎接礦領導17日的衛生大檢查,取消了原定晚7點的政治學習活動,要求職工回各自的宿舍清掃衛生。我回到宿舍,擦洗門窗玻璃時不幸摔倒,碰到了桌上熱水瓶,將我和我不滿七個月的女兒燙傷。救護車及時將我和女兒送進了淄博礦務局中心醫院的外科二組進行治療。
二、不幸與萬幸
1月18日上午約10點鐘左右,我熟識的外科一組的一位護士站在我病床前,叫醒了我,說:“我來時見你睡著了,沒有叫醒你。看見有護士剛給你輸上血漿,我就去了辦公室。他們本來是要給你輸400cc,你女兒輸200cc,我沒有征求你的意見,就私自讓他們取消了?!?/p>
她用手指著吊架上的血漿對我說, “這200cc,輸上就輸上吧,反正也退不回來了。” “你女兒的還沒輸,就直接取消了,輸血漿是有風險的,她還吃著奶,傷好得快。我保證她不會留下疤痕,若留下,由我負責。關鍵是你,你要多喝些雞湯,多吃些高能量的食品,讓能量由內往外散發,外面又‘拷著電’,滅著菌,用著消炎藥,感染不了的!用不了幾天,傷口就會結痂。我還在班上,有什么事讓這里的護士告訴我。抽空我會來看你的。”
這樣,我才知道我正輸注著血漿。同時也發現,要給我輸的另外一包(200cc),連同準備給我女兒輸的200cc,都被她取消了。女兒7天后全愈出院,我也經過15天治好了燙傷。
三、災難降臨與醒悟
2月20日,我突然感覺身體有明顯的不適。
2月27日,我到礦務局中心醫院檢查,診斷結果出乎我的意料:
病毒性肝炎,急性黃疸型。
當天我被轉入該院傳染科,進行隔離治療。
在病房里,給我問診的主治醫師問我:“家庭成員中,如父母、兄弟姐妹,有沒有患肝炎的?”
“沒有?!?/p>
“你得過什么???受過什么傷?做過手術、輸過血沒有?”
“上月(1月)18日,我燙傷在咱院外二科治療,輸過200cc凍干血漿?!?/p>
醫生聽后作了記錄,并對我說:“你屬黃疸型病毒性急性肝炎,要臥床休息?!闭f完轉身而去。
醫生走后,同病房的病友對我說:“你的肝炎肯定是上月輸血漿感染的。你得趕緊去找他們?!?/p>
四、霸氣與愚弄
29日上午,我要求到醫院辦公室詢問,討個說法,護士長及主治醫師陳衛國嚴厲地對我說:“你找什么?醫院給你使用的是國家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合格血漿是不會感染肝炎的!你現在正屬病毒散播期,走到哪里,就會將病毒散播到哪里!作為一位‘勞動模范’、一名先進人物,更應該講究社會公德,更不應該做出有損社會與他人的事情?!?/p>
是啊!我是一位先進人物,更應該遵守社會公德,絕不做出有損社會與他人的事情。于是,我遵循醫生的話,經過36天的臥床隔離治療,肝功能恢復了正常,于4月3日出院。
心酸與抗爭——一個歷時二十年的民事訴訟案例
編者按:
我們要建立一個民主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嚴肅法紀,加強監督,進一步完善立法執法各個環節是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在我國民事訴訟的具體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們目前法制建設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將要面臨的種種現實問題。
本文完整匯集了一個民事訴訟案例的詳實材料:一審判決書、民事上訴狀及上述人的申辯書,對于研究、分析當下的民事訴訟、前因后果、法院的具體審理過程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案例的主人公是一位曾經為國家建設做出過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他的二十載波折經歷和所受到的一次次不公正待遇或許也從一個側面為我們展現了醫療糾紛和司法審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嚴重問題。
現本案終審正在進行中,我們期待著一個公正的答復。
致山東省中共淄博市委書記、淄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張建國同志的公開信
尊敬的張建國同志:
您好,我曾是淄博礦務局寨里煤礦的一名職工。未感染肝炎前,我在山東淄博礦務局寨里煤礦工作,曾連續數年榮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標兵”、“五好青年標兵”、“新長征突擊手標兵”、“優秀團干部”、“勞動模范”等諸多榮譽,黨委書記在工作報告中稱我是“全面開創社會主義建設新局面的實干家”。
1985年1月16日,我因工燙傷,在淄博礦務局中心醫院接受治療,該院給我輸注了違法購進的劣質“凍干血漿”。1月18日輸血漿,2月20日我身體就有不適感,27日在礦務局中心醫院被診斷患:病毒性肝炎、急性黃疸型。至1990年9月我因肝炎5次住進礦務局中心醫院治療,每次住院我都著重向問診的主治醫生講述我的輸注血漿史,并多次詢問醫生我患肝炎是否因輸血漿而感染。醫生均以合格血漿不會感染肝炎而否認。
1990年住院治療肝炎時,我曾多次追問醫生我所患肝炎是什么型,醫生在我出院時才含糊地告訴我是“乙型”。1990年二次住院時,我又多次追問醫生——我所患乙型肝炎是“大三陽”還是“小三陽”,醫生告訴我經過治療“表面抗原已轉陰(-)”,以徹底“痊愈”。由于當時人們認為乙型肝炎的傳播途徑較為廣泛,因而我對輸注血漿感染肝炎的疑心就消除了。
2003年2月11日,我因肝炎住進了齊魯石化公司中心醫院,該院診斷我所患肝炎為:病毒性慢性丙型肝炎,因為“丙肝”患者主要是因輸血或血液制品而感染。2月26日我查閱了在礦務局醫院的所有病歷后,才知道:主治醫生均未將我歷次講述的輸注血漿史記錄在病歷中;我的表面抗原自1986年4月就屬“陰性”,絕不是經1990年的治療而轉陰;我所患肝炎當時就屬“非甲非乙型肝炎”;礦務局中心醫院診斷我患“乙肝”毫無依據,是為掩蓋因輸注違法購進的劣質血漿感染我非甲非乙型肝炎這一過錯傷害事實而有意做出的錯誤診斷。
二十多年來,由于患有肝炎,我歷經常人難以想象的種種痛苦煎熬,使我這個“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標兵”、“五好青年標兵”、“新長征突擊手標兵”、“優秀團干部”、“勞動模范”,中國共產黨最忠實的信仰者、最堅定積極的追隨者,變成了一個傳染病毒挾帶者,人們稱我為“病毒蛋”。因為傳染,無論我走到哪里,哪里的人們就會產生恐懼與恐慌;因為傳染,無論我從事什么工作,都會遭到拒絕;因為傳染,我不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自由遭到了限制,尊嚴、生命沒有了保障,人生最美好的理想化成了灰燼。為了治病我四處借貸,拖累了家庭、連累了他人。因為經濟上的困難,使我家人不像家人,親戚不像親戚;因為經濟上的困難,使女兒過早地停止了學業;因為經濟上的困難,我的肝病得不到治療,任其發展,任其摧殘……
2002年10月我的肝功嚴重異常,因經濟困難交不上高昂的住院費而得不到應有的治療。2003年2月11日,在好心人的幫助下,我欠費住進了齊魯石化中心醫院。經過兩個月的治療,欠費14260多元,病情仍未好轉,最終因欠費太多而被迫停止治療。出院后由于沒有錢買藥,病情得不到控制,現已出現了多種肝炎并發癥。
2003年4月,在市區兩級工會組織的幫助下,臨淄區法律援助中心為我辦理了法律援助,并指派了代理律師。7月8日我將律師給我寫好的《民事訴訟狀》,依據199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及2000年7月12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得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寫出的《全額緩交訴訟費申請書》去淄川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立案庭不但不給訴訟費緩交援助,還多次扣押我的《民事訴訟狀》及相關材料,并一再對我進行欺騙,始終不給立案。
2006年5月30日,我帶著眾多好心人為我湊齊的訴訟費,又一次到淄川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立案庭的房庭長就是不給立案,我跑到法院院長辦公室,找院長討說法:“我有明確的原被告,有足夠的訴訟費,法院憑什么不給我立案”,院長以“有事情要商量”為由將我支到門外。為了得到一個明確的答復,我懷著焦急的心情在院長辦公室外等了半天,得到了一個“七天后等通知”的答復。結果一直等到6月31日才給我辦理了立案手續。
本案一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未要求被告按其主張“患者當時輸注的凍干血漿為藥材公司購入的,由國家正規批準文號的正規產品,為原始包裝[該產品說明及出廠合格證明、按有關規定(衛生部文件)保留兩年銷毀]”向法庭舉證,而被告也未主動對其上述主張進行舉證。即,被告既未向法庭提交凍干血漿合格的有關證據,也未向法庭提供規定相關證據保留2年后可以銷毀的衛生部具體文件。由于被告的上述主張關乎其對本案所涉損害事實有無主觀過錯,因此,其舉證不能依法就應對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書中,對以上被告舉證不能的庭審情況只字未提,并對決定本案當事人勝敗命運的最重大問題采取了公然回避。
一審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于1990年5月至9月對原告病情的兩次診斷為:慢性活動型病毒性乙型肝炎,這是不符合事實的。原告在庭審中曾強調說明被告之所以有意將原告的病情兩次錯誤診斷成乙肝,目的就在于掩蓋其給原告輸注了違法購進的非正規廠家生產的劣質血漿致使原告感染丙肝的傷害事實,而被告當時對原告的以上說法無言以對,不能反駁,然而法院卻判我敗訴。
我不服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于2006年11月16日已提起上訴。為了使二審法院(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依法公正審理本案,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和國家法律的尊嚴,懇請您中共淄博市委書記、淄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建國同志,在百忙之中監督本案的審理。
此致
敬禮
致信人:王保安
2006年11月21日
附:榮譽證明兩份(略);
法律援助證明一份(略);
民事上訴狀一份;
一審判決書一份。
民 事 上 訴 狀
上訴人:王保安, 男 ,1958年6月6日生,漢族;住所:淄博市臨淄區東王生活區29號樓1單元502室 ;
被上訴人:淄礦集團中心醫院,法定代表人:楊杰;駐地:淄博市淄川區洪山鎮。
因不服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2006)川民一初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書而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在本案審理的法庭調查過程中,未要求被上訴人按其主張“患者當時輸注的凍干血漿為藥材公司購入的、有國家正規批準文號的正規產品,為原始包裝[該產品說明及出廠合格證明,按有關規定(衛生部文件)保留2年銷毀]”向法庭舉證;而被上訴人也未主動對其上述主張進行舉證。即是說,被上訴人既未向法庭提交凍干血漿合格的有關證據,也未向法庭提供規定相關證據保留2年后可以銷毀的衛生部具體文件。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被上訴人的上述主張關乎其對本案所涉損害事實有無主觀過錯;因此,其舉證不能,依法就應對上訴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一審判決書中,對以上被上訴人舉證不能的庭審情況只字未提,對決定本案當事人勝敗命運的最重大問題采取了公然回避。
三、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于90年5月至9月對上訴人病情的兩次診斷為慢性活動型乙型病毒性肝炎,這是不符合事實的。上訴人在庭審中曾強調說明,被上訴人之所以有意將上訴人的病情兩次錯誤診斷成乙肝,目的就在于掩蓋其給上訴人輸入了違法購進的非正規廠家生產的劣質血漿致使上訴人感染丙肝的傷害事實。而被上訴人當時對上訴人的以上說法無言以對、不能反駁。
綜上,懇請二審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本案,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法律的尊嚴。
此致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保安
2006年11月10日
附:醫院給我感染肝炎后的診斷
及我對此的認識觀點
上訴人:王保安
尊敬的合議庭、審判長:
1985年1月16日,上訴人因工燙傷,在被上訴人醫院接受治療時,因為院方在1月18日給上訴人輸入了違法購進的(不屬國家正規廠家生產的)劣質血漿,2月20日上訴人便感身體不適,27日在被上訴人醫院診斷為:病毒性肝炎,急性黃疸型。至90年上訴人因患肝炎五次住進被上訴人醫院進行診斷治療。每次住院,上訴人都將輸血史著重向被上訴人醫院主治醫生講述。并多次問被上訴人醫院的主治醫生:上訴人的肝炎是不是因輸入血漿而感染。被上訴人的醫生均以合格血漿不會感染而否認。為了說明事實真相,現將上訴人感染肝炎后的歷次住院診斷情況和上訴人的觀點闡述如下:
第一次因患肝炎住院36天(1985年2月27日至4月3日)。被上訴人醫院含糊其辭地診斷上訴人患:病毒性肝炎,急性黃疸型。在當時的醫療條件下,被上訴人應該給上訴人或是“甲肝”、或是“乙肝”、或是“非甲非乙型”肝炎的明確診斷。然而被上訴人卻未這樣做。因為被上訴人清楚給上訴人輸入了違法購進的劣質血漿后39天就在被上訴人醫院診斷患有肝炎,且恰在輸入血漿的潛伏感染期內。故被上訴人不敢給上訴人一個明確的診斷。
第二次因患肝炎住院52天(1986年4月26日至6月27日)。被上訴人醫院診斷上訴人患: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動型,表面抗原(一)。上訴人認為,任何一種肝炎都屬病毒性肝炎?!奥曰顒有汀本褪桥懦恕凹赘巍??!氨砻婵乖ㄒ唬本褪桥懦恕耙腋巍薄<扰懦恕凹赘巍庇峙懦恕耙腋巍?,那么,上訴人所患肝炎必然是:“非甲非乙型肝炎”。當時國內外對“非甲非乙型肝炎”的傳染途徑的科學論斷是:93%的患者因輸血或輸入血液制品而感染。九十年代初又進一步證明這些感染者均屬丙型肝炎。故,被上訴人清楚地知道,如果告知上訴人患有“非甲非乙型肝炎”,那么被上訴人將有推卸不掉的過錯傷害賠償責任。
第三次因患肝炎住院(1986年8月6日至8月23日)18天,被上訴人仍診斷上訴人患: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動型。
第四次因患肝炎住院(1990年5月30日至6月20日)21天。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醫院住院期間,多次追問其主治醫生所患肝炎是什么型,上訴人出院時被告知所患肝炎為“乙型”。從此消除了上訴人對輸入血漿感染肝炎的疑心。
第五次因患肝炎住院37天(1990年8月6日至9月12日)。在住院期間,上訴人多次問被上訴人的主治醫生:“我所患乙肝是大三陽還是小三陽?”醫生告知上訴人所患乙肝經治療表面抗原已轉陰,已徹底痊愈。
2003年2月11日,上訴人因患肝炎住進了齊魯石化公司中心醫院,并被診斷為“慢性丙型肝炎”。因為丙型肝炎的患者在我國主要是因輸血或血液制品而感染。2月26日,上訴人查閱了在被上訴人醫院的住院病例后,才發現主治醫生均未將上訴人歷次住院時著重講述的輸血史記錄在病例中。才知道上訴人的表面抗原自86年4月26日至6月17日住院期間就為陰性。決不是經90年的治療而轉陰。才知道所患肝炎當時應屬“非甲非乙型肝炎”,才知道被上訴人醫院診斷上訴人患“乙型肝炎”是無依據的,是為掩蓋給上訴人輸入劣質血漿感染肝炎這一醫療事故而有意作出的違背客觀事實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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