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慣例”也該清理了
12月26日,全國首例超售機票引發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首次公開庭審。法庭上,被告南航的代理律師答辯時稱,“超售”的做法是國際慣例。(見12月27日《北京娛樂信報》)
又是在拿國際慣例說事。
一定的超售確屬國際慣例,但與超售配套的,還有優質的善后服務、最大程度的補償機制以及息事寧人的態度。譬如,美國西北航空公司在超員的情況下,會給未登機的旅客數百美元的賠償、免費住宿和免費膳食等,并盡快安排旅客到下一航班。而我們的一些航空公司,只學了人家的超售,而沒學人家配套的服務。這叫曲解國際慣例,拿著國際慣例給自己遮羞。
這也是國內不少壟斷巨頭的做派,即選擇性地移植國際慣例―――對自己有好處時,就大張旗鼓地宣揚所謂國際慣例;有義務時,則悄悄地躲開。顯然,這是偽國際慣例,如此做派是投機的、不負責任的。
“國際慣例”如今成了某些人巧取豪奪、漠視民意的工具和借口。比如,銀行跨行查詢收費是“國際慣例”,電信收月租費是“國際慣例”,酒店謝絕食客自帶酒水也是“國際慣例”,連大學高收費也是“國際慣例”。最可笑的是,某些壟斷部門漁利自肥、大行福利腐敗,居然也說是遵循了“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究竟是什么?國際慣例究竟隱匿著多少玄妙?要以正視聽,必須正本清源。依照學界觀點,國際慣例通常分為兩類:一類為屬于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另一類則屬于非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在國際私法范圍內,也有兩種不同的國際慣例:一種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國際慣例,即強制性的國際慣例;另一種是只有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即任意性的國際慣例。而國內一些甚囂塵上的所謂國際慣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實施必須經過當事人的選擇,不能以霸王條款的面目出現。
日前,昆明“自帶酒水收服務費”案一審中消費者勝訴,快餐店被判返還原告15元。北京“開瓶費官司”一審也有了結果,因為收取了消費者100元“開瓶費”,法院認定某酒樓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判其返還100元。無論是謝絕自帶酒水還是收取“開瓶費”,餐飲業都振振有辭,屢屢拿國際慣例來說事。如今,在法律面前,所謂的國際慣例不堪一擊。這表明,只要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只要與法律相抵觸,這樣的國際慣例都沒有存在的理由。
其實,習慣拿國際慣例說事,其居心有兩種:一是明知國際上沒有什么慣例,但無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詞,糊弄公眾;二是國際上的確有相關慣例,但當事人故意選擇性取用,只揀對自己有益的,而推卸相關責任。無論是哪一種,實則都傷害了公眾權益。
今天,到了清理國際慣例的時候了。一方面要打假,清除那些糊弄人的偽國際慣例,另一方面要移植真正的國際慣例,并采取措施使當事人權責統一。對于動輒拿國際慣例欺騙消費者的做法,法律則應及時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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