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征收超生人頭稅,令超生成本長期化
劉川2006-9-5日
在談論廣東省超生問題時,不妨比較一下廣東省與日本國。
廣東面積為17.6萬平方公里,2005年11月1日統計,最新常住人口為9185萬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超過500人。日本面積是37.8萬平方公里,人口1.24億(1996年統計,近十年人口呈負增長,已不足此數),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為200人。簡單的數字可見,日本的面積比廣東大2倍多,人口不過多了1/3萬倍,但廣東在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比日本高出1.5倍。按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平均密度看,日本是世界上是數一數二的國家,若與廣東相比,只算小巫。可以想見,廣東省的計劃生育是一件天大的難事。
2001年末,廣東省總人口達7783.41萬人,全國第三,是人口大省,此后,年均新增350萬人,至2005年11月,四年間,全省增加了1400多萬人,人口自然增長率在8‰以上。從人口學與經濟學理論上看,人口超載不僅給自然環境帶來破壞與壓力,而且會影響個人的生存質量與社會的總體發展。
明顯地,廣東早已進入人口超載期,且長期人口自然增長率超過8‰,肯定是太高了。如何限制人口的速生,是迫切的問題。1980年2月2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簡稱《計生條例》),首開全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地方立法,之后于1986年、1992年、1997年、1998年、1999年,5次修訂該條例。2002年9月1日起,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實施,后者是在《計生條例》基礎上做了大量大量修改。但實施計劃生育二十六年,人口還是多了近一倍。
根據2002年的國家新規定,六種人要征收社會撫養費:城鎮居民超生一個以上子女的;農村居民超生一個以上子女的;不夠間隔期生育的;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重婚生育的;違法收養子女的。由于新規定還放寬了各省市的自主權,允許可地自訂罰則,以罰為主的措施頻頻出臺。以深圳為例,夫妻每超生一個孩子,大約要征收14萬元,低于北京的18萬元,但已是省內之最。結果如何?不見效,失敗了。何故?與《生育條例》只有一次性罰款有關,它導致了懲罰的短期化,令超生父母痛得不夠。
近期,廣東省黨校鄭志國教授在《2006年廣東省情調查報告》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別是私營企業主的超生問題嚴重,經濟處罰對他們沒有約束力,行政處罰也不適用,對這類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一條好心的建議,可行之不易。因為,廣東省超生的問題,不限有富人,農村的超生情況也比其它省嚴重得多。若專對富人執行刑罰,是有法律面前人不平等之嫌,且對超生的窮人是相對優待了,那么,其它很多問題,如隱瞞稅務申報、轉移財產、富人哭窮的現象,將大量出現,人為增加了政府的監管成本。若窮富平等用刑,監房人滿為患,政府要包吃包住,論殺論剮都不易,法難責眾矣。但在計生問題嚴峻的省情之下,動用刑責,也是可以考慮的,因為,以中國基本國情論,超生就是超載,超載就是犯罪,是加重了自然環境的承載量的犯罪,以刑事罪論罰,這也是令懲戒長期化的一種方法。
在計生問題上,廣東可將更為嚴厲的短期性經濟懲罰與長期性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更加有利地打擊超生父母。可借鑒美國對房地產的監管經驗。在美國,每個一自購房與接受房屋財產者,除繳納一次性的稅費或財產稅外,每年還需根據不同的州法律,支付最低1.5%—6%不等的房產稅。此一措施,令美國人不敢輕舉妄動,不少人因交不起或不想交每年一大筆房產稅,不得不盡快轉售,甚至棄屋而逃。這一法律的立法意圖是,令購房成本長期化。廣東不妨采取新經濟手段,除讓超生夫妻必須支付大筆的、一次性的固定罰金外,還應對增加兩大措施:
一, 視其現有財產,一次性按比例征收過半——50%或以上比例的財產罰沒稅或費,超生個數增加,懲罰百分比相應增加,這不僅是對超生父母的個人懲罰,也是對社會其他守法人士的間接補償與獎勵;
二, 每年在超生家庭中,征收超生人口的人頭稅,該稅率應比照傳統的個人所得稅進行征收,令超生成本長期化。
比較而言,用經濟手段可能比判刑事罪更好。其中,第二個措施——連續按年征收超生人頭稅,可彌補一次性罰款的成本短期化,變短期陣痛為長期的隱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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