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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公然挑戰男婚女嫁”的另類婚在某省悄然成風

郭亮 · 2021-06-17 · 來源:《文化縱橫》2021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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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種新的婚姻形式在中國部分富裕省份悄然興起,開始挑戰傳統的男婚女嫁模式:“并家”,即“兩家并為一家”,指男女雙方家庭基于完全對等原則締結子女婚姻的一種模式。其特點是無彩禮,無嫁妝,婚禮由雙方共同出資,婚后居住“兩頭走”。最關鍵的一點是,雙方婚后所生子女,各有一個跟從父和母的姓氏,并分別繼承各自爺爺奶奶的財產。

  【導讀】近年來,一種新的婚姻形式在中國部分富裕省份悄然興起,開始挑戰傳統的男婚女嫁模式:“并家”,即“兩家并為一家”,指男女雙方家庭基于完全對等原則締結子女婚姻的一種模式。其特點是無彩禮,無嫁妝,婚禮由雙方共同出資,婚后居住“兩頭走”。最關鍵的一點是,雙方婚后所生子女,各有一個跟從父和母的姓氏,并分別繼承各自爺爺奶奶的財產。如何理解這種婚姻家庭模式的成因和影響?

  本文認為,“并家”不僅是獨生子女政策所致,更與社會財富大幅增長密切相關。當獨生子女成為主流,富裕家庭有能力為兒女承擔婚姻成本時,并家婚姻滿足了雙方父母平等的權利意識和財產繼承的現實需要。然而,并家婚姻不斷劃清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和財產邊界,無形中埋下家庭裂痕。婚姻的成立不再是情投意合的產物,而更像是雙方家庭“合伙辦公司”的經濟活動,整個家庭關系也由此發生全面變革。

  作者指出,如果說實現個人權利和個人解放,解除宗法社會中家族對個人的過分壓制,是近代社會革命的重要議題,那么在當今物質財富大增長的背景下,隨著家庭與個體關系的逆轉,保護家庭已成為更緊迫的任務。婚姻家庭立法應與權利保護、個體主義、效率至上等一般民法價值原則保持適當距離,至少要捍衛家庭的整體性和倫理性,讓我們在這樣一個過度理性化的時代仍能對親情和愛情保有期待。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1年6月刊,原題為《保護財產還是保護家庭?—— 富裕農村地區的婚姻家庭新模式》,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供諸君思考。

  問題的提出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在家庭中地位、權利完全平等,但在社會現實尤其是在農村生活中,婚姻制度仍然是一種以男性為中心的制度安排。比如,《婚姻法》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但是絕大多數家庭仍然是遵從從父姓和從夫居的習慣。繼承了宗法社會中強大的男婚女嫁習俗,從夫居以及從父姓仍然是當前大部分人自覺接受的習俗,其構成了韋伯意義上的一種傳統型行動。

  然而,從家庭延續上看,這種以男性為中心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主要完成了男性家庭的再生產和財產繼承。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伴隨著城鎮化和房地產行業的蓬勃發展,城鄉居民家中擁有一套甚至多套房屋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的普遍現象。在這種經濟條件下,女方及其父母財產保留和財產繼承的訴求和意識也必然開始膨脹,他們還能否接受目前這種以男性為中心的婚姻制度安排?傳統的男婚女嫁習俗還能長久的維系嗎?

  事實上,一種雙中心的婚姻形式和婚姻制度已經在我國的部分農村地區出現了。在云貴少數民族地區以及湖北、湖南的農村,一種婚后“兩頭走”的婚姻形式正逐漸替代從夫居的婚姻模式。學者也已從獨生子女政策帶來的少子化、家庭養老需要、降低婚姻風險等角度出發,分析了這種婚姻形式產生的原因、條件和后果。

  筆者于2019年7月曾帶領研究團隊對蘇州W區農村進行了20天的調研,也發現了一種與之類似的、當地人稱之為“并家”的婚姻形式。“并家”即“兩家并為一家”,其是指男女雙方家庭基于完全對等原則締結子女婚姻的一種模式。在這種婚姻中:

  其一,男方不需要向女方父母支付高昂的彩禮,女方也不用承擔嫁妝;

  其二,婚禮不是男方父母單方承辦,而是由雙方共同出資;

  其三,婚后居住形式采取“兩頭走”的方式,并不固定和一方父母居住在一起;

  其四,最關鍵的是,雙方婚后所生子女,各有一個跟從父和母的姓氏,并分別繼承各自爺爺奶奶的財產。

  相比于云貴、兩湖農村,由于處在全國經濟最為發達的長三角地區,蘇州農民無疑擁有更多的社會財富。蘇州農村 “并家”現象的產生、增多以及普及正與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同步。從時間上看,在2000年之前,蘇州W區與其他農村地區的婚姻模式相比并無二致。一方面,當地的婚姻是以傳統的男婚女嫁婚姻為主;另一方面,基于實現家庭延續和養老等目的的考慮,一部分只有女兒的家庭則會采取“入贅”的婚姻。

  但2000年之后,這兩種婚姻模式在當地開始減少,并逐漸消失殆盡。筆者在W區GT社區的調查發現,只要男女雙方家庭都是蘇州本地人,該社區近10年來的適婚人群全都是采取的“并家”婚姻。而調查發現,蘇州W農村的大規模城鎮化也正是從2000年左右開始發端。在城鎮化過程中,由于拆遷安置補償,當地農民所擁有的住房面積普遍在320平方米以上,房屋套數至少在3套以上。且由于近20年來房地產的價格持續攀升,當地農民的固定資產在2019年普遍都已在800萬元以上。不僅如此,得益于該地區擁有大量的企業以及由此帶來的就業機會,W區的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一直呈現出加速發展的態勢。經濟的發展和財富的增多是否是導致當地婚姻制度變遷的另一重要原因?事實上,由于既有研究關注的主要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婚姻實踐,其并沒有對經濟財富增長和家庭婚姻倫理變遷的關系進行正面的分析和回應。在這個意義上,作為一場婚姻家庭領域的“千年未有之大變局”,蘇州農村的“并家”現象恰恰為觀察二者關系提供了一個絕好樣本。

  本文認為“并家”不僅是國家的獨生子女政策所導致,更與社會財富的大幅度增長密切相關。具體而言,以下內容將回答兩個問題:經濟發展和財產關系的強化為何以及如何改變了傳統的婚姻形式?新婚姻形式的出現又將會對家庭婚姻倫理產生何種影響?

  從“入贅”到“并家”:財富增長背景下的婚姻模式變遷

  由于傳統的男婚女嫁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婚姻制度安排,男方父母本身就不需要以并家的方式來實現家庭的延續和財產的繼承。從并家的產生上看,其最初可能是從女方父母那里發端,之后才逐漸成為男女雙方父母的共識。但問題是,女方父母為何不再采取“入贅”的婚姻形式來滿足自己的需求?入贅自古就有,俗稱“上門女婿”或者“倒插門”,是指男女結婚后男方到女方家中成親落戶的婚姻形式。在入贅婚姻中,男女及雙方家庭的角色發生逆轉,從而成為一種以女性為中心的婚姻模式。正是由于這種角色的顛倒,上門女婿以及上門女婿的父母往往要背負沉重的輿論壓力。一般來看,讓自己兒子去“上門”的家庭多是家中有兄弟多人且父母無力給所有兒子完婚的家庭。而且,在農村生活中,即使兒子的小家庭已經成立,但父母仍然要承擔為兒子家庭提供住房、幫助撫養孩子等諸多責任,而讓一個兒子去“上門”正是減輕家庭負擔的一種方式。

  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上門女婿產生的社會條件卻不再具備。第一,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強力實施,農村家庭普遍都是獨生子女。如果男方父母再將兒子送去做上門女婿,那么自己的家庭將無法延續。在這種情況下,上門女婿的“供給方”大量減少。第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無力為兒子承擔婚姻成本的家庭已經大幅度減少。而且,與全國其他地區不同,在具有深厚集體主義傳統的蘇南農村,經濟發展并未導致嚴重的貧富分化。在地方政府和村集體的強有力統籌下,蘇南農村社會反而保持了相對的社會平等。自2000年開始,W區農村就開始了大規模的城鎮化和房屋拆遷運動,由于當地的征地拆遷基本上都是以整村乃至整鎮推進的方式進行,所有村民都能獲得來自政府的相應補償。盡管補償會因為原房屋、土地面積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是在土地、宅基地平均分配的集體土地所有制條件下,不同農民家庭所獲得補償的差別極其有限。在這個意義上,由地方政府主導的城鎮化發展方式在逐漸拉平原有家庭之間的經濟差距。因此,原本貧困的家庭不僅迅速改變了貧困現狀,還擁有了大量房產以及隨之而來的房屋變現和租金收入。于是,他們不再愿意將兒子送去“上門”,入贅的婚姻形式在新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已無法維系。

  隨后,傳統男婚女嫁的婚姻模式也開始式微。純女戶父母不愿意重新回歸這種婚姻模式,是因為在這種模式下他們所有的房產和財富最終都將由外孫所繼承。男方家庭固然可以通過娶外地媳婦的方式,繼續維持傳統男婚女嫁的婚姻模式,如今蘇州農村也確實有大量前來打工的年輕外來人口。但實際上,筆者所調研的社區近年來卻基本上沒有本地村民娶外地媳婦的案例。這是因為外地打工青年大都來自經濟相對落后的中西部農村,外地媳婦的父母不僅沒有大量的財富和房產,甚至還需要女兒家庭的接濟。因此在男方父母看來,一旦采取這種婚姻,不僅他們要給付不菲的彩禮,承擔婚禮籌辦、提供住房、隔代照顧孩子等諸多責任;兒子未來的家庭的生活水平也將被拉低,甚至面臨生活壓力。

  因此,在男女雙方父母的理性考慮下,越來越多家庭選擇妥協,并采取“并家”這種新婚姻形式。隨著并家婚姻的出現和增多,即使那些原本不準備招贅的女方家庭,如今也完全愿意采納這種對自己有利的婚姻形式。當經濟發展造就了雙方父母平等的權利意識和財產繼承的現實需要時,一種更加平等的婚姻形式的傳播便具有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因此,婚姻家庭中原本的“傳統型行動”便無法維系下去,傳統的婚姻制度便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巨大發展而變革。

  從社會約定到法律支持: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助推

  男女雙方父母出于財產繼承和經濟地位維系的目的選擇了并家的婚姻形式,但是婚姻的結合卻存在財產流失的風險。隨著夫妻法律關系的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相應出現,一旦雙方婚姻解體,圍繞著共同財產的分割將可能導致一方婚前財產流失的風險。由于夫妻的個人財產很多都是來自各自父母的贈與,夫或妻一方財產的流失就是各自父母財產的流失。因此,如果法律不能明確地界定并保護夫妻個人財產,那么并家的社會約定將會因為無法獲得法律支持而面臨失效的風險。在這一點上,2000年以來,對夫妻個人財產界定日益清晰并且保護力度不斷加大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正契合了并家的需要。

  新世紀以前,在婚姻相對穩定的條件下,立法者和法官不會面臨大規模的離婚財產分割爭議。因此,1950年和1980年制定兩部《婚姻法》均未對離婚時家庭財產的分割做出明確清晰的規定,而是將自由裁量和協商的空間留給司法機關和夫妻雙方。然而,隨著社會轉型的加速,離婚率不斷上升,家庭財富和個人財富不斷增加,離婚時家庭財產的分割逐漸成為司法實踐中的棘手問題。相關立法只有通過對夫妻個人財產做出清晰界定,才能為大量離婚訴訟做好財產分割的準備,以降低司法成本。為此,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首次突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概念,并以列舉的方式界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從而為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提供了依據。顯然,該《婚姻法》在保護夫妻共同財產的同時,適應了市場經濟下個人獨立以及財產收入多元化的需要,從而表現出團體主義和個體主義的雙重價值取向。此外,該法還首次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屬,這為并家約定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隨著經濟發展,房產逐漸成為一般家庭的最大財產,房屋產權爭議也成為離婚案件中的焦點問題。與其他財產不同,房屋一般是以按揭的方式購買;即使是一方婚前購買,但房屋貸款往往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對于該類房屋是否構成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法》相關規定并不明確。此外,對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承擔首付購買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個人財產,該法亦沒有給出明確依據。正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房屋的產權歸屬,2012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規定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就確立了產權登記高于夫妻關系的原則,為保護夫妻個人財產提供了明確依據,標志著資本主義和個體主義精神在婚姻家庭領域的進一步滲透。

  事實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適應了社會轉型背景下婚姻財產爭議解決的需要。在離婚大量涌現的社會背景下,如果繼續將對房屋產權的判定留給法官在一起起具體的案件中做出,將極大地影響司法審判的效率。在某種程度上,界定夫妻之間清晰的個體性財產權利正迎合了司法機關本身對訴訟效率的追求。但另一方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變化,會強有力地塑造和引導現實的婚姻行為。而日益強調保護夫妻個人財產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無疑為并家實踐的發生和蔓延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

  并家的意外后果:家庭關系的離散化

  并家改變了男婚女嫁的傳統婚姻形式,使得雙方家庭和男女雙方都保持了各自財產和身份的獨立性。然而,這種高度理性化的婚姻卻和婚姻家庭所具有的倫理性、情感性的本質特征相悖。無論在婚姻產生之初,還是婚姻家庭形成之后,并家婚姻背后的理性考量不斷地在年輕一代的家庭關系中制造出裂痕,嚴重影響到家庭共同體的整合。

  就并家而言,婚姻締結并非年輕人基于情感的結合,而主要體現出雙方父母的經濟考慮。從中國農村的實踐來看,改革開放以來,年輕一代急于擺脫父母的影響,表現出對獨立生活和小夫妻親密關系的強大訴求,代際權力關系發生逆轉。與之相反,蘇南地區的父母卻因為擁有大量財富資源,而持續支配著子女的婚姻締結和婚后生活。正是考慮到并家后的小家庭會面臨生育、購房、撫育第三代等多重任務,一旦雙方家庭經濟條件懸殊較大,那么雙方父母在對小家庭的扶持力度上便很難做到平等。而這種長期付出的不對等狀況,無疑會影響雙方家庭乃至夫妻的關系。為此,父母在選擇并家對象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對方的家庭財產狀況。婚姻的成立不再是情投意合的產物,而更多像是雙方家庭“合伙辦公司”的經濟活動,這種經濟理性的考量為日后家庭關系的離散化埋下了伏筆。

  盡管出于經濟目的結合在一起,但是婚后年輕人仍然具有培養感情的可能。問題在于,由于無法切斷與父母家庭的財產關系,父母的意志仍然得以持續地影響小家庭的整合。在婚后,出于提升生活品質或者讓子女接受更好教育的需要,年輕夫妻一般還要在市區購買新的商品住房。2019年,蘇州市中心城區高端商品房或學區房的價格高達6萬~7萬元/平方米,欲購買新房的年輕夫妻往往需要來自父母的支持。如果雙方父母以平均出資的方式提供首付,房屋則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而如果只是一方父母出資,房屋則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而且,出于將財產外流風險降到最低的考慮,出資方的父母一般還會要求夫妻雙方寫下約定,明確一旦離婚未出資方不能分割房屋財產。夫妻雖然往往難以對對方提出如此理性的要求,但他們的父母則沒有這方面的顧忌。何況,在父母看來,自己既然承擔了房屋首付,對房屋財產當然擁有一定的處置權和話語權。然而,這種理性化的行動對于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維系卻具有傷害性,一個經歷過這一過程的當事人說道:“雙方買房的話,如果要寫上女方的名字,男方就要寫個申明放棄自己房屋的權利,約定好才能不產生矛盾。(但)男方肯定不舒服,誰能舒服?哪怕接受了,心理也埋怨對方,一家人的生活怎么過的下去。積累了心理的不滿,說不準以后真的就散伙了。”

  在第三代兒童的撫養問題上,并家婚姻也顯示出與傳統婚姻模式的不同。按照并家約定,年輕子女所生育的兩個孩子一般分別跟從父親和母親的姓氏,從而成為各自父母家庭的繼承人。在撫養模式上,一種方式是雙方父母各自撫養自己姓氏的孩子,并承擔撫養中的各種花銷,但這種方式意味著雙方父母都要付出大量時間用于撫養小孩,因此并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更普遍的撫養方式是由雙方父母協商時間輪流照料兩個小孩。盡管雙方父母與兩個孩子存在同等的血緣關系,但他們無疑更希望作為自己的繼承人的那個孫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享受更好的條件,因此他們對于兩個小孩或多或少存在著感情和經濟投入上的差異。由于存在這種差異,雙方父母乃至小夫妻之間都極有可能就孩子撫養中的問題產生糾紛和矛盾。一個婦女略帶調侃的講述了他的鄰居對待兩個孫子的方式:“張某和李某家是并家,他們有兩個孫子。張某每次放學接孫子的時候總會給他買點零食吃。說你快吃,別叫弟弟看到了。不同姓氏的小孩肯定會區別對待。跟我的姓,就是自己的人。財產都是父母打拼出來的,財產就給他,不會給另外一個孫子。”

  作為家庭中的第三代,孫子(女)從小就感受到兩方爺爺奶奶的不同對待。本來,兄弟姐妹是同根所生,具有天然的手足之情,所有親人都是他們共同的親人,由此才產生了一種強烈的“我們感”。但是,在并家的家庭關系中,兄弟姐妹不斷地獲得“我爺爺和你爺爺不一樣”的心理感受,他們難以形成同樣的情感歸屬。

  更大的隱憂可能會在未來集中爆發。按照并家約定,爺爺奶奶的財富最終只傳遞給自己的那個孫子(女)。在并家之初,雙方家庭的財產基本相當,但在未來幾十年甚至十幾年中,家庭財富卻極可能發生變化。這個時候,如果爺爺奶奶的財產只是由一方的孫子(女)繼承,那么分別繼承不同家庭財產的孫子(女)將面臨財富占有的不平等。而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留下專門的遺囑,兩個孫子(女)事實上都是祖父母以及父母財產的平等繼承人。在未來,無法繼承財產的孫子(女)能否接受這種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并且對自己不利的社會約定?未來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將倒逼爺爺奶奶留下遺囑或者在世時就將房產贈與自己的那個孫子(女),但這種預防性的行為勢必進一步消解他們和另一個孫子(女)之間的親情關系。在未來,房地產價格將可能繼續攀升,未能得到房產一方的失衡心理就愈加明顯。在這個意義上,房產價值越高,其消解家庭親情、影響家庭整合的能力也就越強。

  在并家婚姻中,男女雙方保持了平等和獨立,但彼此之間清晰的界限卻導致家庭共同體屬性的消解。事實上,作為一個倫理性單位,家的內部不應該存在過于清晰的權利和義務邊界。如老百姓所言,“我們是一家人,一家人就應該不分彼此,我的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正是在這樣一個不清晰的、共同共有的產權關系中,家庭的整合才能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然而,并家的婚姻卻不斷地在界定家庭成員彼此之間的身份和財產邊界,制造家庭內部的裂痕。原本“同居共財”的家庭如今難以熔鑄成一個整體,并家婚姻所帶來的是一場家庭關系的全面變革。

  保護財產還是保護家庭?

  一直以來,在經濟水平有限的社會中,家有足夠的能力將個人整合進來,進而消弭任何個體財產訴求的擴張。具體而言,家庭財產是由作為整體的“家戶”所有,而非家庭成員按份所有,一旦某個成員離開了家庭,其就沒有理由帶走一份財產。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和個人財富增長,個體的財產權利意識迅速膨脹,家的整合卻逐漸難以完成。在這個意義上,蘇州農村的并家不僅是一種區域的文化現象,也可能代表了經濟高度發達社會中婚姻制度的一般形態。對于子女而言,由于父母擁有價值不菲的房屋財產,他們不會輕易割斷與原生家庭的財產關系。因此,雖然他們組成了新的家庭,但是父母對新家庭的影響無處不在。新家庭盡管在形式上建立,但夫妻卻只是各自父母家庭財產的代言人,從而難以生成一種穩固的“我們感”。而巨大房屋財產價值的出現,正在進一步強化家庭成員的個體意識,瓦解家庭共同體的存在。于是,家庭的名義和法律關系雖在,但家庭的本質將會從“共同體”嬗變為“聯合體”。

  但家庭生活本應是一種非功利的生活,是親密情感和人生意義產生和存續的制度保障。當家庭中充滿著功利性關系時,社會中的個體將成為徹底原子化的存在,并且毫無意義感地面對一個冷冰的物質世界。因此,如果說實現個人權利保護和個人解放,解除宗法社會中家族對個人的過分壓制,是近代社會革命的主要議題之一的話;那么在現代社會尤其在物質財富大增長的背景下,隨著家庭與個體關系的逆轉,保護家庭則又成為當下的時代任務。

  為此,婚姻家庭立法不能只是對婚姻家庭實踐形態的被動性回應以及對個體財產權利的過分保護,而必須捍衛和維護家庭的整體性存在。從立法技術上看,面對因市場經濟的劇烈沖擊而命懸一線的婚姻家庭倫理,婚姻家庭立法不應在家庭財產的分割上提供過于清晰和可操作化的法律標準,而徹底壓縮了司法實踐中的自由裁量空間。因為只有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家庭財產的分割標準才是“模糊”的。而只有堅持家庭財產主體的“模糊性”,才能避免個人財產權利意識的膨脹,才能捍衛家庭的整體性和倫理性。從立法的價值理念上看,婚姻家庭立法必須與權利保護、個體主義、效率至上等一般民法價值原則保持適當的距離。尤其是在民法典編纂的背景下,當所有的民事法律規范都被以一個統一的文本呈現時,以保護家庭倫理為目標的婚姻家庭法更要具備抵御民法一般原則的滲透和侵蝕的定力。歸根到底,只有擺脫工具主義價值的束縛,婚姻家庭立法才能回歸家庭本身,讓我們在這樣一個過度理性化的時代仍然能夠對親情和愛情充滿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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