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家暴法》宣告國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在實施五周年之際,希望責任機關提升反家暴意識和能力,讓保護令成為受害者切實有力的“保護傘”,推動性別平等和家庭平安。
大家好,我們是幾位在上海的反家暴志愿者。白天,我們有著自己各自的工作,而在生活的間隙,我們也有著另一個身份:反家暴志愿者。
我想你和我們一樣,過去的幾年里看到家暴事件頻頻發生,那些受害者的經歷、被打的視頻讓人揪心。
在關于家暴的討論中,大部分人會提到的可能是去派出所報警、向婦聯求助、或者找律師打官司等建議,而被很多人忽略的一種求助方法,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2016年3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大亮點,為了預防可能(繼續)發生的家庭暴力,申請人可以請求法院限定被申請人的行為,通過獲得保護令而免于任何形式或特定形式的暴力。可申請的內容包括:(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而在生效期間,若施暴者再次實施家庭暴力,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輕則面臨著“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
聽起來是不是簡潔有力?然而,現實生活中的保護令是否真的能夠發揮這樣的作用呢?
我們檢索了上海法院從2016年至2020年底在網上公布的全部裁定書,一共檢索到179個保護令申請案例,將從中的發現寫成了一份報告。這些公開的案例檢索顯示,《反家暴法》實施近五年來,上海只核發了91份保護令。從這些為數不多的保護令文書中,可以窺探出一些家暴案件的樣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誰?Ta們受到了怎樣的暴力?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過程中,會遇到怎樣的困難?保護令能保護這些受害者嗎?
阿云的故事
這份報告很長,我們想先從接觸到的一個家暴幸存者阿云(化名)談起。
阿云是一位家暴受害者,30多歲,有著不錯的學歷和工作,和丈夫有兩個孩子。從戀愛起,她就遭到了來自男方的家暴,嚴重時甚至導致骨折。她是一位有求助意識的女性,曾多次報警求助。在請求警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時,她在網上搜索了許多其他公安機關開具的告誡書式樣,發給負責民警,并打印出來交給派出所,向警方反復解釋和請求,最終拿到了告誡書。做了這些后,她希望通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止暴力。
就是這樣一位有維權意識、并留心保留家暴證據的“完美受害者”,阿云申請保護令的過程也充滿坎坷。當她到法院時,被多個工作人員告知并不了解保護令,而有些工作人員就算了解,也不知道怎么操作。
在阿云的再三請求下,她聯系到了負責的工作人員,而對方告知她申請保護令“至少需要兩份報警回執”,這對絕大多數受害者來說是非常高的要求。阿云“慶幸”自己曾有拿過兩份報警回執,但沒想到即使這樣,法官依然拒絕受理她的申請,其中一個原因竟然是“因保護令審查時間有限,所以下午來提交的申請均不受理”。
她在法院耗了四五個小時,依舊被不斷推諉。最后,阿云當著法官的面,掀開衣服露出家暴留下的傷痕和腫塊,法官才動了惻隱之心,答應讓她第二天一早來申請。
阿云的故事是許多家暴受害者求助困境的縮影。《反家暴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在具體的求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是復雜而多樣的,并非想象中那么順利。
報告發現
在接下來的內容中,我們想和你分享《上海受理和核發保護令情況考察》(反家暴法實施五周年系列監測報告-地方專題篇)的部分發現和討論。
01
受理數量少
《反家暴法》實施了近5年,上海市16個區法院一共僅受理了約400-440份保護令申請,在我們的研究中,共檢索到179起保護令個案。
這個數據有多小呢?根據2016年上海婦聯披露的數據,2016年上海治安系統涉及家暴的接警數量接近3000件,而該年上海法院共受理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為106起,即受理保護令的數量不及家暴報警人數的一成。根據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在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女性占 24.7%。由此估算,5年來受理保護令數量僅為上海的受暴女性數量的約千分之五。
02
誰在受暴?誰在施暴?
我們發現,79%的保護令申請者,即受暴者,都是女性,而被申請者,即被指控的施暴者,88%是男性。二者間的關系74%以上是夫妻,其次17%是父母子女。我們僅檢索到一起保護令中當事人是同居男女朋友關系。
無論是受暴者和施暴者,他們的年齡主要在31-50歲之間(60%以上),8歲以下的未成年申請人占6%,60歲及以上的老年申請人有14%。
這些案例中,平均的家暴持續時間為 3 年零 9個月。而暴力時間長于 9 年以上的有 11%,最長的時間達 50 年。
超過七成的申請人受到兩種及以上種類的暴力。肢體暴力最為普遍,達到 98%,精神暴力 76%,破壞財物 18%,經濟控制 4%,限制人身自由 5%,婚內性暴力有1%。
03
核發率不高
在我們研究的案例中,51%保護令申請被核發,38%被駁回,11%為申請人撤回。也就意味著,只有約一半的保護令申請者,最終能獲得法院的核發。
在被駁回的69份案例中,45%的裁定書都提到“證據不足”。但事實上,高達八成的申請提出了證據,且71%申請提交了兩項及以上的證據,仍有27%被駁回。
家暴是有隱秘性、控制性等特征的,受害者取證本身就存在很大風險和困難。因此,如果司法部門對證據持有過高的標準,未能考慮到受暴者的現實困難處境,恐怕無法真正保護受害者。
我們在研究裁判書中法院釋明的駁回理由時,更是強烈地感到了受害者的困境。除了“證據不足”外,法院給出的駁回理由通常包括: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住在一起 ;2)雙方曾達成調解;3)被申請人認錯或作出不再施加暴力的承諾;4)暴力發生的頻率低或非近期發生;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間存在其他糾紛;6)被申請人聲稱申請人有過錯或疾病。
一些法官在受理保護令申請時,不是單純根據法律的規定,而是受自己安全觀、家庭觀、性別觀的影響作出駁回裁定,例如認為被申請已主動道歉、承諾不再施暴,雙方已分居等等。這些駁回理由無形之中在為暴力開脫、對施害者寬容、使暴力合理化,有悖于法律規定和反家暴精神。
04
近四分之一申請超時處理
《反家暴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但我們檢索的案例中近四分之一的處理時間超過72小時,最長處理時間為29天。在超時處理案例中,有不少暴力有高危和緊急的情節,例如死亡威脅、使用菜刀、用熱水潑臉、縱火、甚至致使申請人從三樓跳下等。
《反家暴法》對處理時間的規定,意在對家暴受害者進行及時、有效的保護,而法院超期處理,難以實現保護令制度的目的,預防和制止緊急和高危的暴力。
05
特殊保護群體境況需更多關注
《反家暴法》第五條第三款:“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本研究檢索到18歲以下的未成年申請人有6%,60歲及以上的老年申請人有14%。有1起申請人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1起申請人為精神分裂患者,未能檢索到其他重病患者和殘疾人的申請。本報告也未能檢索到性少數群體受害者的保護令申請,但上海的確也發生過性少數受家暴的案例,例如2019 年社交媒體披露了多人出動營救蝴蝶(網名)和跨性別者戀愛被父母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
然而,我們檢索到的特殊保護群體申請案例中,無一例是上述責任機構代為申請的情況。由于弱勢和邊緣群體面臨更強的信息缺乏、資源缺少、社會污名化、歧視與偏見,可以想象,其報警、求助或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將更加困難,更加缺乏相關的資訊、資源與機會,他們的受暴情況更加難以進入司法系統、獲得公權力部門的保護。因此,反家暴責任機構更應積極發揮職能,保護特殊保護群體受害者利益。
06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仍需完善
《反家暴法》及其中專章規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律總結我國和全球反家暴經驗而做出的制度建設,是包括受害者在內的非常多的人倡導的結果。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有效保護受害者方面已經顯示出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仍需相關各方進一步用好用足,充分地實現其立法初衷。
《反家暴法》宣告國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在實施五周年之際,希望責任機關提升反家暴意識和能力,讓保護令成為受害者切實有力的“保護傘”,推動性別平等和家庭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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