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編者按:今年2月初,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法律部部長郭軍點名批評富士康違法加班,引起了廣泛爭議。《中國工人》2015年第4期發表了對郭軍的專訪,就工會工作的法制化建設等問題發表了看法。郭軍認為,我國的勞動立法不僅沒有像一些人認為的那樣“過于超前”,反而在某種意義上是相對比較滯后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才是中國勞動關系的真正問題。在訪談中,郭軍點名批評了富士康等企業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甚至理直氣壯的違法,而地方政府為了GDP的目標,則明目張膽地袒護違法企業,甚至打出了“剝削越多越開心”的口號,這是當前中國勞資對立的根源。在五一勞動節來臨之際,破土網摘選了部分內容以慶祝這個工人階級的節日。
《中國工人》:目前,社會上對中國勞動關系矛盾趨于尖銳的 情況,存在著源于勞動法律法律的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勞動立法過快,脫離實際,反而激化了勞資矛盾;另一種觀點認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才是中國勞動關系的真正問題。您認同哪種觀點?
郭軍:我不認為當前中國的勞動關系是立法走的太快,脫離實際。實際上,我們的勞動立法是與勞動關系的市場化進程相輔相成的,比如新中國成立之初公私合營的社會主義改造尚未完成,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為主逐步向計劃經濟過渡的狀態,所以國家制定了大量勞動法律法規,從1950年的《工會法》到1956年勞動安全衛生的三大規章都是例證,勞動立法是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基本屬性的客觀存在。再比如,國有企業用工制度改革是從1956年勞動制度改革四項暫行規定開始的。總體上看,勞動立法的發展談不上走得快,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在一定范圍內還是相對滯后的。在商品經濟探索多年之后,1992年,中央明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這時勞動關系的市場化已經開始多年,1994年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這一勞動基本法的出臺,而至今二十年過去了,調整市場化勞動關系的集體協商法、工時工資等勞動標準法遲遲沒有出臺。早在1886年付出流血代價后,美國工人才爭取到八小時工作制,隨后出現了勞動立法,而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時標準至今也沒有比一百多年前的標準提高多少,即使如此還有那么多的經營者、學者認為中國的勞動立法超前了,勞動標準太高了,令人無語和糾結。
應當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勞動立法的確取得了很大進步,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勞動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盡管還不是盡善盡美,但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此復雜的勞動關系的規范和基本和諧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我認為中國的勞動立法總體上看是夠用的,勞動關系領域的絕大多數問題是用人單位守法意識欠缺、執法主體執法力度不足,致使勞動法律法規得不到有效的執行,由此帶來嚴重的木桶短板效應,守法者吃虧、違法者得利,“徒法不足以自行”,勞動法的執行不盡如人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才是當前中國勞動關系的真正問題所在。
…… 在改革初期“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政策下,老板要利潤,政府要GDP,維護勞動者權益成為“破壞”招商引資、經濟發展的負面行為,很不合時宜。2014年,江蘇昆山中榮公司發生的特大粉塵爆炸事故的背后,就有片面追求GDP,忽視監管的問題。據網友透露,當你招商的口號就是“昆山人民歡迎您來投資、你們來剝削的越多我們就越開心”。在這種價值導向下,別說工會去提出問題進行監督,就連政府的職能部門都難以去企業查處,于是執法就變成了選擇性執法、彈性執法,或者干脆不執法。
由于現實中執法的問題十分突出,致使一些企業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甚至理直氣壯地違法,如富士康就長期存在嚴重的超時加班問題。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但每個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而富士康的工人加班時間最多時達到了每個月平均100個小時,現在雖然加班時間有所減少,但仍然超過法定標準,而這并不是個別現象。但是,對如此明顯的違法行為,沒有哪個地方的政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甚至批評的聲音都沒有。在這樣的環境下,勞動法的執行真的就變成可有可無或者任意選擇的了。
我們在參與勞動立法的過程中,也可以看到這種端倪。勞動合同法公開征求意見時,強烈反對的聲音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外企,一個是勞務派遣機構。我其實是非常歡迎這種辯論的,因為立法就是不同利益群體進行博弈的過程。外企之所以強烈表達反對意見,是因為它們有法律意識,它們是準備執行勞動法律的。但在這個過程中,為什么大部分國企沒有表達意見,大概是因為國企沒把自己當做市場經濟主體,沒有市場意識,不重視法律規定;民企則想指望地方政府提供保護、變通甚至是不執行法律。這就是我們現在勞動關系頻頻出現問題,勞動者權益屢屢受到損害,勞動爭議年年持續增加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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