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在黨的領導下建立的,由一定范圍的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并聯合開展生產經營和分配、在農村經濟中起主體和主導作用的公有制經濟,是我國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在農村的主要實現形式。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同于改革開放前的集體經濟以及當前農民自發組織的專業合作經濟,也不同于股份制或合作制經濟。煙臺市2017年起實施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在形式上屬于合作制經濟,但在實質上通過把黨的領導全面融入農村經濟發展,構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治理體系的雛形,是走向未來高水平、全覆蓋的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
習近平指出:“要把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治方向,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當前,對于什么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為什么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不是“走回頭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同改革開放前的集體經濟以及當前農民自發組織的專業合作經濟有何區別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形成共識。本文在回顧我國集體經濟發展歷史、考察有關地方經驗的基礎上,回答關于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若干理論問題,提出新時代如何在農村鞏固公有制主體地位、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建議。
一、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歷史由來
農村集體經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的偉大創造。新中國成立初期,黨領導人民在農村實施了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的偉大變革。1953年12月,黨中央通過了《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1957年底,我國基本實現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化。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了《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中央不斷調整人民公社的生產經營管理體制,農村集體經濟“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并穩定運行直至80年代初期。改革開放后,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政社分開”,農村政權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分開。20世紀80年代,多個中央文件確認,生產隊和生產大隊“仍然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它們的管理機構還必須按照國家的計劃指導安排某些生產項目,保證完成交售任務,管理集體的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和其他公共財產”。80年代后期,鄉鎮企業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興起,一些地方還成立了農村經濟合作社、專業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農村土地流轉規模的擴大,農村土地合作社、專業合作社、集體農莊等集體經濟組織在一些地方不斷發展壯大。
回顧這一歷史過程,我們可以得出兩個基本結論。第一,農村集體經濟不同于小私有者的自愿聯合。新中國建立集體經濟的過程說明,今天的農村集體經濟制度是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改造的成果,集體資產主要來源于歷史上形成的村社共同體對自然資源的共同占有,以及新中國成立以來在國家支持下集體組織成員長期共同勞動的積累。這就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于西方私有土地的自愿組合,而是勞動群眾共同占有和經營土地等生產資料,是公有制的表現形式,是黨領導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成果。第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并沒有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革開放后,總的趨勢是集體經濟在農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弱化。同時要看到,雖然在這一階段農村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的作用有所弱化,統一經營的優勢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但是農村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的根基并未改變。家庭聯產承包只改變了農村集體經濟的經營方式,而沒有改變集體經濟的性質,不是對集體經濟的“解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發展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習近平明確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要求。2016年4月25日,習近平在安徽鳳陽縣小崗村主持召開農村改革座談會,強調“不管怎么改,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產量改下去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在習近平重要講話精神的指導下,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取得成效,集體經濟“空殼村”數量和占比雙增的趨勢得到扭轉。
二、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定義和內涵
明確新型集體經濟的定義和內涵,應該從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農業農村自身的特點、當前鄉村振興的需要以及共同富裕的目標出發。我們認為,可以把“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定義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在黨的領導下建立的,由一定范圍的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并聯合開展生產經營和分配、在農村經濟中起主體和主導作用的公有制經濟,是我國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在農村的主要實現形式。這一界定,主要是出于以下幾點考慮。
(一)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必須堅持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符合鄉村自然特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的目標是鞏固和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充分體現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和主體地位,而不僅僅是“完善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賦能”。“賦能”實際的含義是量化到人,這是改革的必要手段,并不是改革的目標。集體經濟發展要突出共同富裕的發展方向,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設置上要最大化保障群眾利益,特別是采取一定措施保障貧困群體的利益,實現“小康路上一個不掉隊”。發展新型集體經濟,不僅表現在集體資產不流失,更表現在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影響力控制力不斷增強,這類似于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必須保證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證公有制經濟在基礎性、戰略性行業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同時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還要把握農村經濟的自然屬性。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村社區具有整體性、不可分割性,在漫長的歷史中形成了“一方水土養一方人,一方人管理一方水土”的人地長期結合關系,經濟事務和政治事務、社會事務自然融合。這些特點決定了不能把農村土地等自然資源僅僅看作生產要素,單純以追求經濟效率為目標、套用私法概念來對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根本性質是公有制經濟,不能改成其他所有制經濟
我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這一規定十分明確地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的性質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任何關于農村集體經濟改革和發展的主張,都必須符合憲法規定。但是在現實中,有一些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的主張,雖然使用著“集體經濟”的名字,但是實際上背離了公有制經濟由勞動者共同占有和經營生產資料等原則。因此,必須要說明清楚,為什么農村集體經濟的根本性質是公有制經濟。
首先,這是由我國基本國情和歷史經驗決定的。我國最大的基本國情是人多地少,即使我國城鎮化率達到70%的較高水平,依舊會有4億多人生活在農村,人均耕地面積只有4畝左右,仍然是世界上人地關系最緊張的大國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土地不僅是一種生產資料,更是農村穩定和農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如果不受限制地讓大資本兼并土地,農業企業從經濟效益出發,必然會采取土地密集、資本密集的技術,而不會采取能夠大量容納勞動力的技術,那時候農民就會從現在的農村土地租種者變成單純的雇傭工人,失去最后的就業保障。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農村發展的目標都應包括農業發展、農村穩定、生態改善等多個目標,不受限制的土地流轉或者實際上削弱或廢除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做法,可能有利于短期的經濟效率,但是不利于農村穩定、生態改善等長遠目標。
其次,這是由農業發展階段升級的要求所決定的。即使單純從農業發展來看,提高農業的組織化程度也是農業自身發展的需要。農業發展階段升級,必然需要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和加強社會化程度。而在人多地少的約束下,要想提高農村組織化程度,就必須堅持集體經濟。
再次,這是解決目前農村治理中現實問題的需要。農村不僅是農業生產的場所,也是農民的家園、生態的屏障、文化的載體、鄉愁的寄托。如果僅僅從經濟功能來設計農村政策,就會忽略甚至妨礙農村其他功能的發揮。當前,雖然國家和城市對農村支持的力度逐年增大,但是在農村基層組織弱化、治理能力不高的情況下,這些支持還不足以高效率地轉化為農民的福利和農村持續發展的動力。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公有制的本質內涵之一,是確保土地以公有生產資料的形式參與生產,取消土地作為私人財產物的屬性,消滅基于土地所有權所產生的剝削行為,建立起“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制度。在公有制土地制度下,任何人都不能通過土地占有不勞而獲。一些人提出的放開農村集體土地自由入市、放開宅基地買賣等改革主張,如果由強有力的村集體進行經營,是應該探索的;但如果通過這些改革瓦解村集體經濟,實際上導向土地私有化,忽視了土地作為公有生產資料的基本屬性,將其當作一般財產物,其結果是將占農民少數的城郊地區農民變成“食利者”,少數人占有集體財產的增值,改變集體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質,因而是不可行的。
總之,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公有制的本質內涵之一是確保土地以公有生產資料的形式參與生產,取消土地作為私人財產物的屬性,消滅基于土地所有權所產生的剝削行為,建立起“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制度。在公有制土地制度下,任何人都不能通過占有土地不勞而獲。
(三)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僅僅是農村集體產權改革之后的“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股份經濟合作社”
當前,一種流行的觀點是把農業農村部門實行農村集體產權改革之后形成的“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以及在此基礎上成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等同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這種看法是錯誤的。
第一,目前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固然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一部分,但只是其中一部分,而且在大多數村莊,集體尚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和資產只占村莊總的土地和資產的一小部分。如果認為把這部分資產確定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就萬事大吉了,那么就體現不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作用;即使這部分資產增值了,也不能說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的任務就完成了。在大多數村莊,這些資產也無法起到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和走向共同富裕的作用。如果僅僅把“新型集體經濟”停留在已確權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范圍,實際上是做小了公有制經濟,而不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二,當前在實行農村集體產權改革方面的一些做法如“確權”“量化到個人”,只是發展集體經濟的第一步,確權并不是改革的最終目標,而是為了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把分散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進一步組織起來。如果只停留在第一步,那么是不符合集體經濟的特點的,反而容易導致集體經濟的弱化和瓦解。這是因為,公有制不是“共有制”,共有資產可以分割到人,也可以轉讓共有人持有的資產份額,因此共有制經濟的實質是私有經濟。當前正在實行的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是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從“共同共有”變成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即意味著集體的資產可以分割給個人,這是不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公有制經濟基礎的定位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不能量化到個人處置,其收益由全體成員按成員權平等享有,“生有死滅”,不能繼承和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簡單的“個體的集合”,不是合作制那種簡單的個體相加,而是公有制基礎上按分工分業組織起來的有機整體。
總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在農村的載體。這就決定了,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在農村必須占主體地位,在農村各類經濟組織中起主導作用、具有控制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單純的經濟組織,客觀上還承擔著政治、社會、生態等多種職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土地和集體資產的產權主體(出資人),而不僅是管理者、經營者。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于公司和自發組織的專業合作社
與公司和企業相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起和設立的程序不同,關于破產、兼并、重組的規定也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有制性質,是對革命和建設成果的確認,是保障全體農民根本利益和農村穩定發展的物質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主要表現形式。集體經濟組織包含的土地、生態等資產同農村村社共同體具有天然的融合性、不可分割性。這些特點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同一般的私有制企業一樣可以任意破產、兼并、重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設立公司、企業,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和承擔市場風險,但本身不是公司和企業,也不能改制為公司企業。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所謂的“股份”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口頭表達,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可分割、可流轉的“股份”不同。一般意義上的“股”,代表的是資產,持有者有權依法對自己持有的“股”進行處置;但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所謂“股”,是指每個成員在集體資產收益中的具體分配份額,因為集體的資產是不可分割給個人的。對于“股”,農村基層作為約定俗成的口頭表達問題不大,但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時應當對此有清晰、規范的表述,否則容易混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
三、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是逐步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的有效路徑
從毛澤東、鄧小平到習近平,都強調將來一定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鄧小平指出:“我們總的方向是發展集體經濟。實行包產到戶的地方,經濟的主體現在也還是生產隊。這些地方將來會怎么樣呢?可以肯定,只要生產發展了,農村的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發展了,低水平的集體化就會發展到高水平的集體化,集體經濟不鞏固的也會鞏固起來。關鍵是發展生產力,要在這方面為集體化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2021年由黨中央批準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簡史》也對改革開放之后未進行包產到戶、堅持集體經營的村莊給予了充分肯定,指出“農村改革在推進過程中,有些集體經濟基礎比較扎實的地方,繼續實行集體統一經營,改革原來的平均主義分配辦法,逐漸向高水平的集體化前進,他們的做法也是符合中央‘宜統則統、宜分則分’精神的”。
當前,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已經成為迫切需要,但大多數農村長期處于以分散經營為主的狀態,集體經濟實力十分薄弱,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集體經濟,又不能通過強迫命令、“歸大堆”的方式進行。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呢?山東省煙臺市率先探索出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是在當前條件下切實有效和可行的路徑。
2017年以來,煙臺市委組織部在落實中央和山東省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建的工作中意識到,“村級集體經濟‘空殼’,政治就會‘空殼’,黨在農村的執政就會‘空殼’。所以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而是重大的政治問題”,并明確提出“抓集體經濟是組織部門的主業,村黨支部不帶領群眾發展集體經濟就是失職缺位”。“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是煙臺的創新,其含義不同于簡單的“黨支部書記領辦合作社”,也不同于“先有合作社、再把黨支部設在合作社上”,而是通過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把黨組織的領導全面融入農村經濟發展和治理,將黨支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同合作社的經濟優勢以及群眾的能動性相結合,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由村黨支部成員(原則上由黨支部書記)代表村集體注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和群眾以集體土地、資金、勞動力等入股,重新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重新構建村集體與農民群眾新的經濟聯結紐帶,重新把碎片化的資源要素整合起來,抱團發展、規模經營,走共同富裕之路。
煙臺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實質,是在法律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乏定位、黨組織直接參與經營合作社缺乏依據的情況下,利用黨支部成員個人注冊農民專業合作社,把本應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職能“嫁接”到黨支部領辦的專業合作社上。這種合作社形式上是專業合作社,屬于合作制經濟,還不屬于公有制經濟,但是實質上是一個比較完整的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治理體系的雛形,是走向未來高水平、全覆蓋的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之所以采取專業合作社方式,是在目前集體經濟比較薄弱、缺乏支持集體經濟發展的完整法律政策體系的情況下的變通辦法。借鑒煙臺實踐,就是推廣煙臺“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經驗,使其制度化,并且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層面妥善推行。
(一)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前提是在黨的領導下實現“人的組織”
農業集體化本質是把農民組織起來,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和實施鄉村治理,維護農民利益。農業合作化無論是在東方還是西方,都是農業經濟對抗資本沖擊、維護農村發展和穩定的途徑。唯有無產階級政黨才有能力、有動力承擔起領導農民組織起來的責任。煙臺市提出一個公式:黨的有組織>資本的有組織>小農的無組織。黨組織只有承擔起組織農民的責任,才能充分動員群眾走合作化和共同富裕道路,才能確保合作社“姓公不姓私”,真正為最廣大農民服務。如果把農村作為城市的附屬,主要職能定位于為城市發展提供原料、資金、人才等生產要素,對農村來說,這是一種依附式的發展,沒有讓農村和農民成為發展的主體;如果不能實現有效組織農民,就不可能很好地結合城市和工商部門的各種要素;如果由資本來組織農民,即便有利于生產要素下鄉,但卻沒有改變分散的農民作為生產要素的弱勢地位。因此,唯有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才能真正確保農民成為發展的主體,合理分享發展的成果。煙臺市“黨支部領辦合作社”表明,資產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更寶貴的是廣大人民群眾聯合起來,通過共同勞動解放生產力,共同分享發展的成果。因此,同其他類型的合作社相比,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更加強調以勞動聯合為主、資本聯合為輔,最大限度吸收群眾以勞動力入股。同時,集體占股類似于金股,以確保集體股權持有人在特定事項中能夠行使否決權和決策權。
(二)黨的領導是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保障
黨的組織和制度是保證合作社規范運行的保證。我國歷史上農業合作化走過一些彎路,當前專業合作社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管理粗放、運行不規范,容易產生經營風險甚至化公為私。合作社規范運行要靠制度保障,這個制度就來自黨支部的領導,來自黨的制度建設延伸到合作社。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對過去一度盛行的“黨政分開”思路進行了糾正,重新強調“東西南北中,黨政軍民學,黨是領導一切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就是這一思路在農村的實現。煙臺市委組織部牽頭出臺文件,在合作社注冊、經營、分紅等各環節,形成科學規范、閉環監管的內部治理體系,把黨的制度建設延伸到合作社,確保規范運行;鎮街黨委對合作社審核把關,對項目科學論證,合作社所有重大事項最后都由黨員和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同時,借鑒黨政領導干部的選拔、培養、管理辦法,加強對村黨支部書記隊伍建設。這些都大大規范和提升了合作社的管理能力。
(三)確權的目的不是把集體資產股份化,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有機整合
農村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是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決定的,也是維護農村穩定和有效治理的需要所決定的。農業合作化不僅僅是資產資源“物”的合作化,更重要的是“人”的合作化,“物的聯合”是手段,“人的聯合”是本質和目的。只有解決了“黨的領導”的問題,才有條件實現“人的聯合”。
按照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原則,煙臺在推進“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過程中,針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這一關鍵問題,并未把確權登記作為改革的終點,而是把明晰產權作為合作化的起點,充分發揮黨支部“統”的作用。通過領辦合作社,既發揮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也通過明確的股權設置激發了群眾的內生動力;既能把農民組織凝聚起來,又能最大程度調動農民積極性和參與性。與人民公社相比,這是一種螺旋式上升,而不是簡單的回歸,更不是走回頭路。
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實現了生產關系的變革,即鞏固和加強了集體所有制,有利于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資源。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有利于加強土地集約,改善水利、土壤、灌溉、交通等基礎條件,延長農村產業鏈,推進多種經營,有利于從總體上提高集體和群眾收入。黨支部把群眾組織起來后,在群眾推動下主動找項目、上項目,撬動了農村大量沉睡的資源,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活力。
只有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才能實現農村內部細化分工,實現多種經營。農村要富裕,就必須突破單一農業經濟,實現一、二、三產業共同繁榮。而當前城市產業和資本過剩、農村生態資產升值空間大、國際環境要求我國實現內循環為主等現實情況,都為農村一、二、三產業升級提供了很大空間。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后,打破了以往村集體簡單發包租賃、群眾單打獨斗的低層次、低水平增收模式,通過喚醒沉睡的資源,整合分散的資金,由黨支部重新優化配置,既讓群眾參與到了合作社全產業鏈增值收益,也使集體經濟發展有了源頭活水。
(四)在鞏固集體經濟所有制基礎上,可以采取多種具體的經營方式
資本的運動推動了生產力發展,但是也給人類社會帶來深重矛盾。農業是弱勢產業,如果放任資本呼風喚雨,就一定會把分散的小農沖擊得七零八落。這就是今天從印度到巴西、從菲律賓到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實行土地私有制帶來的后果,也是從清朝末年到新中國成立之前,官僚資本、工商資本和國際壟斷資本進入中國之后,中國農村周而復始地被剝奪、破產的根源。新中國成立后,農村合作化和集體化的歷史證明,只有把農村組織起來,才能改變舊中國農業朝不保夕的境地。
進入市場經濟階段之后,小農在資本面前的弱勢地位又凸顯出來。怎樣才能做到既利用資本,又限制和約束資本?唯一的辦法就是在黨組織領導下把農村組織起來。煙臺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之所以要“黨支部領辦”,就是因為只有在黨組織帶領下,才能改變農民無組織的狀態,既容納資本進入農村,同時又利用黨的組織優勢,充分保護農民的利益。例如,從2017年起,北洛湯村開始施行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當時,村里的果樹已經進入老化期,要改造果樹,首先面臨的問題是每畝地2—3萬元的改造資金,經過多輪談判,合作社與企業確定了合作的方式:前期投入由企業負責,頭3年按每畝1000元標準向流轉土地的農戶發放生活保障金,第4年掛果產生收益后,按企業65%、集體5%、農戶30%的比例分成。待企業收回成本,企業的分成比例下調至55%,集體、農戶分成比例分別提高5%。進入豐產期后,每畝地年純收益在1萬元以上,村集體每年可獲得收入近10萬元,年增加群眾收入60萬元以上。假如沒有黨支部領導,無論如何單個農戶和企業無法談成這樣的條件。
(五)上級黨委政府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煙臺市通過加強領導,營造了有利于合作社發展的政策環境。列寧在《論合作社》中提出了一個重要觀點:“在政策上要這樣對待合作社,就是不僅使它能一般地、經常地享受一定的優待……貸給合作社的國家資金,應該比貸給私人企業的多些……在經濟、財政、銀行方面給合作社以種種優惠,這就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對組織居民的新原則應該給予的支持。”這一思想至今仍然非常深刻。合作社的本意,就是通過無產階級政黨領導將農民組織起來,抵御自發的市場和資本運動對小農的沖擊。因此,政府在經濟、財政、銀行等政策上支持合作社,是題中應有之義。在我國過去一段時間,之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緩慢、農民從產業發展中獲益不夠多,同政府支持農業的政策主要集中于面向龍頭企業、種田大戶,而忽視了對合作社的支持是有關系的。煙臺市委和組織部門協調各部門,創造了有利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政策環境,包括對合作社發展進行思想動員、督查督導,幫助合作社進行合理規劃布局、選擇適宜的產業項目,整合涉農資金支持合作社發展,建立章程統一審核、項目統一論證、分配統一規范、財務統一管理、社務統一公開、文檔統一保管等“六統一”機制,幫助合作社防控風險等。
煙臺實踐表明,新時代農業合作化道路,必須突出黨的領導這個核心。只有堅持黨的思想領導,才能充分動員群眾走合作化和共同富裕道路。只有堅持黨的政治領導,才能確保合作社“姓公不姓私”,真正為最廣大農民利益服務。只有堅持黨的組織領導,才能賦予農民和農村強有力的組織、規范的制度保障,確保合作社發展行穩致遠。從這個意義上說,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是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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