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轟轟烈烈的鄉村振興洪流中,黨中央國務院都在大力倡導鄉村經濟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文明振興等,但真能執行和操作層面的政策和方法并不是很多。對于鄉村振興基層干部來說,很多困惑和難題需要黨中央國務院從大局出發來思考和解決。
1、加強鄉村振興行政管理部門建設
問題:鄉村振興不是簡單的三農問題,而是鄉村綜合治理問題,也就是涉及多部門協調綜合問題。國家鄉村振興局應該是國家鄉村治理重要綜合協調管理機構。鄉村振興一方面要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另一方面是國家糧食安全戰略需要,中國人的飯碗必須端在自己手里。
建議:鄉村振興涉及到國家農業、科技、工商、稅務、土地等眾多部門,國家鄉村振興局如何協調各相關部門支持鄉村振興,應該作為一個重要課題。涉及鄉村振興各部門的扶持資金申報和發放管理,需要理順關系,真正嚴格落實“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更重要的是能不能落實到農村、農民手中。
2、對集體土地加強統分管理
問題: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改革開放實行“承包責任制”以來,村集體對土地所有權基本名存實亡。一是土地規劃建設權收歸縣級土管部門;二是一旦承包合同簽訂,集體就完全喪失了對土地支配權。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政策一直是堅持統分結合。在承包責任制下,一直有一個執行偏差就是強調分,而很少強調統。也就是習近平總書記說的,農村問題存在“統的過少,分的過多問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是憲法規定,農民承包的是一定時期的經營管理權,也就是經營管理權必須服從所有權,而不能凌駕于所有權之上。
建議:
1、村集體對本村土地可以根據集體發展需要,通過集體決議調整土地經營管理權。
2、對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經營可以適當采取有償經營管理;
3、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可以由村集體研究決定,國家管理部門備案。
3、為鄉村集體企業注冊開辟綠色通道
問題:當前《公司法》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由于企業公司法只規定了自然人股東設計,而沒有集體股東設計,請問:
村集體企業股東應該如何注冊?
建議:鄉村集體注冊企業應視同國有企業類型,村集體企業股東就是行政村。鄉村集體企業本質屬于全體村民所有。不要因為注冊集體企業還必須規避法律風險的代持股現象,引起不必要的社會爭議,因為一般情況下,鄉村行政村人口都達到3000人以上。
4、鄉村集體企業注冊行業應該放寬
問題:一是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取消了鄉鎮集體企業注冊;二是鄉村企業注冊基本局限在農林牧漁的生產領域,限制了鄉村綜合發展,加工行業都規劃到了工業范疇。
建議:為適應機械大農業和智能農業發展需要,必須建設配套生產加工企業,甚至需要延伸產業鏈,不能將農業限制在農林牧漁的生產領域,農民必須要向農業工人方向發展,農業要向農業工業發展。在鄉村一樣需要建立三產聯合互動。
5、減輕減免農村企業稅收,解決地方財政困難問題
問題:1、農民收入低,尤其是農民收入不穩定;2、鄉村發展資金短缺;3、地方政府因為喪失土地財政收入,將會再次面臨財政危機;4、農民將是未來稀缺資源。
建議:
(1)興辦鄉村企業起步艱難,可以制度性辦證便捷減免和相關稅收減免;
(2)村集體提供資源,在企業可以占一定股,年終分紅,為農民基本社會保障創造條件。比如土地、池塘、山地等;
(3)縣級和鄉鎮政府過去因為實行土地財政,經濟寬松,但是當中央收緊土地財政以后,很多地方出現財政緊張狀況,所以建議地方財政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因地制宜適當對企業融資入股,享受年終分紅,解決地方財政緊張狀況。
(4)鼓勵鄉村青年回鄉創業就業,國家給予政策和經濟支持。比如減免個人所得稅等政策。
6、專項資金扶持集體經濟發展,助力國家鄉村振興
問題:在鄉村振興的大局下,單靠國家扶持鄉村立項項目是遠遠不夠的,鄉村振興雖說有重點,但更重要的是全面振興。
建議:國家扶持應該具有全局性全面性,應該對全國鄉村振興整體規劃,政策上推動全面發展。
再建議:國家對全國鄉村集體和集體經濟按照不同地域和人口實行全面補貼。資金扶持集體經濟發展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
一是針對全國行政村進行集體企業整體布局扶持;
二是針對集體經濟項目專項扶持;
三是針對集體合作社項目專項扶持。
7、重建農村集體經濟金融合作社
問題:鄉村振興的任何方案和路徑都繞不開資金問題,同時也是當前鄉村最緊缺的資源。
建議:國家重建農村金融合作社,國家注入部分資金,各全國鄉村集體入股,成立“國家鄉村金融合作社”,主要職能是扶持鄉村集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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