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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技推廣體系變遷、農業轉型與技術政治

陳義媛 · 2021-05-18 · 來源:開放時代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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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之間的技術競爭一方面表現為以“技術推廣”為名的農資銷售競爭,另一方面表現為對“壟斷性技術”開發的競爭。然而,上述競爭都沒有降低農業生產者獲取技術和物資的成本。在農業生產者不斷“去技術化”的情況下,即便他們保留了主要生產資料,也不得不深度從屬于資本。

  【內容提要】本文以實地調研為基礎,從技術政治角度討論了中國農技推廣體系變遷的內在邏輯,并討論了技術的商品化如何導致了農業領域的“去技術化”。研究發現,在集體化時代,國有/集體農資企業和供銷社體系共同支撐著農技推廣體系,技術和農資均屬于公共品。市場化改革之后,農業技術從無償服務向有償服務轉變,公益性技術推廣也與經營性技術推廣徹底分離,技術開始轉變為商品,并逐漸與勞動者分離。不過,經歷了“去技術化”的農業勞動者并沒有成為“局部工人”,而成為農業生產領域的“消費主體”。因此,資本之間的技術競爭一方面表現為以“技術推廣”為名的農資銷售競爭,另一方面表現為對“壟斷性技術”開發的競爭。然而,上述競爭都沒有降低農業生產者獲取技術和物資的成本。在農業生產者不斷“去技術化”的情況下,即便他們保留了主要生產資料,也不得不深度從屬于資本。

  【關鍵詞】技術政治 農業轉型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去技術化

  一、導論

  自2004年以來,歷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幾乎都在倡導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自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后,農業社會化服務受到更多關注。技術服務是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重要內容之一,在2019年印發的《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中,政策部門也反復強調要為小農戶提供技術培訓,實施科技服務小農戶行動。在有關技術服務的討論中,最突出的是關于農業技術(簡稱“農技”)推廣體系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圍繞農技推廣體系運轉效率及影響因素的量化研究。這類研究普遍認為,目前我國基層農技推廣體系難以發揮其公益性技術推廣職能。研究者們認為,雖然近年來政府投入有明顯提高,但總量仍然嚴重不足(智華勇、黃季焜、張德亮,2007);同時, 農業技術推廣員(以下簡稱“農技員”)收入水平整體偏低,也是影響農技推廣績效的主要因素(申紅芳等,2010)。不過,在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頒布后,基層農技推廣部門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主要表現為農技人員下鄉時間增加,農民接受政府部門農技推廣服務比例增加,農技人員學歷結構明顯改善等。但是,老問題仍然存在,例如鄉鎮農技人員仍以開展行政工作為主,推廣服務為輔;推廣活動行政化,68%的農技培訓活動需要向農民付費才能吸引足夠的農民參加培訓;激勵機制缺失,缺乏對專業人員的吸引力等(胡瑞法、孫藝奪,2018;孫生陽等,2018)。

  第二類研究是從鄉村治理的角度來討論農技推廣問題,尤其是農技推廣的“最后一公里”問題。這些研究強調,在單家獨戶的小農戶缺乏組織的情況下,現代農業技術很難與小農戶對接,因此需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賀雪峰,2017:5);國有農場通過對土地資源的整合,對農技推廣等公共服務的組織化供給,實現了對小農戶的組織化,以“統分結合”的方式避免了“最后一公里”問題(陳義媛,2019a)。

  第三類研究則將農民分化視角納入進來,討論在農民分化背景下農技推廣中存在的問題。自2005年農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科技入戶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試行)》頒布以來,基層農技推廣活動大多采取了“示范-帶動”模式:農技部門精心挑選科技示范戶,為其提供培訓,再通過他們向更多農戶傳播技術。但不少研究發現,這種模式至少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成為“示范戶”的農戶往往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和資金資源,弱勢農戶很難入選(馮小,2015;孫新華,2017);二是示范戶不能完全代表村內的全體農戶,因為農戶之間在教育、經營規模、資金量等方面存在差異,這使普通農戶難以模仿示范戶的技術采納行為(Moore, 1984;佟大建、黃武,2018)。

  上述研究對于了解中國農技推廣體系的現狀和問題都有重要意義。不過,在已有研究中,“技術”往往被當作一個給定的變量,技術的生產和推廣背后所交織的社會關系則被忽略了。實際上,“技術”和“知識”生產背后都有復雜的權力關系,技術也重塑著社會關系和生產關系。在城市工商業資本過剩的情況下,農業成為新的投資領域,對“技術”的利用和改進正是資本向農業領域滲透的途徑之一。理解技術背后的政治經濟意義可以為討論中國農業的轉型提供一個不同的視角。

  關于農業轉型的研究最初關注的是在不同的政治、歷史背景下,農業如何從前資本主義向資本主義轉型,以及農業的轉型如何為工業化提供資本積累(考茨基,1936;列寧,1984[1899];Preobrazhensky, et al., 1965)。在二戰結束、殖民主義終結后,地主主導的地產制度在全球范圍內已經基本消失,資本可以在世界各地自由流動,這使農業轉型研究的背景發生了巨大變化。對中國而言,在人民公社時期,國家以農業集體化的方式為中國工業體系的建立提供了積累,即中國的工業化過程并沒有以農業的資本化轉型為前提條件;相反,中國當下的農業轉型發生在工業體系基本建立,城市工商資本過剩的背景下。已有關于中國農業規模化轉型的研究主要以土地流轉為經驗基礎,探討了中國農業的規模經營是否具有資本化性質和如何理解中國農村的分化等問題(例如,黃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賀雪峰,2013;嚴海蓉、陳義媛,2015;陳義媛,2013)。然而,土地規模經營并不是農業轉型的唯一表征。近年來,土地托管和農機作業服務的興起,農藥、種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簡稱“農資”)流通體系的變遷在重新形塑著農業生產,資本對農業的滲透和控制越來越深。這些潛移默化的形塑并不一定建立在土地流轉的基礎上,因此在中國農業轉型中同時并存著以土地流轉為基礎的顯性路徑和以社會化服務為基礎的隱性路徑(陳義媛,2018;陳義媛,2019b)。本文將從技術變遷的角度延續關于農業轉型隱性路徑的討論,重新理解技術、資本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

  在今天的政策話語中,技術往往被當作一種中立的力量,被當作一個“科學”問題。然而,在技術政治的視野內,技術的發明和使用恰恰是一個政治過程,涉及科學發展、技術創新與社會的關系,也涉及科學技術如何形塑社會的權力和權威結構(易蓮媛,2019)。溫納(Langdon Winner)研究發現,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番茄自動收割機的應用使每噸番茄的生產成本降低了5—7美元,卻同時使番茄生產者的數量從20世紀60年代初的近四千戶下降到1973年的約六百戶,番茄自動收割機的使用重塑了當地番茄生產的社會關系。由此,溫納將“技術政治”界定為“大規模的社會技術系統,現代社會對特定技術的反應,以及人類對特定技術的反應”(Winner, 1980:123)。艾約博(Jacob Eyferth)(2016)強調,技能并不是一個孤立概念,而是技術的生產以及附著在技術上的生產關系及一切社會關系的反映。

  在技術政治的視野下,技術問題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本文以筆者2013年在湖南水稻種植區平晚縣,2017年在廣西華豐縣和山東平寧縣的調研為基礎,考察兩個問題:其一,從技術政治的角度討論中國農技推廣體系變遷的內在機制;其二,討論農業技術的商品化如何導致了農業領域的“去技術化”。

  二、新中國農技推廣體系的變遷:從“群眾科學”走向技術商品化

  中國近代農業科技的研究和推廣始于19世紀末,但到1949年,全國只有少量的農業科學研究、推廣機構和農業科技人員。從1949年到1955年,農技推廣站的建設還處于試辦階段,1955年以后得到全面普及(《當代中國的農業》編輯委員會,1992:554-569)。自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技推廣體系經歷了兩次較大調整,尤以人民公社解體后的這次調整影響最為深遠。農技推廣體系的變遷只是表象,其背后是國家對“科學技術”如何生產,什么樣的人是科學權威,勞動者與技術的關系等問題的定位發生了巨大變化。

  (一)人民公社時期:“群眾科學”與農業中的“鞍鋼憲法”

  從新中國成立初期至20世紀70年代末,國家對農業科技創新的推動是與新中國的革命化改造緊密結合的。在當時技術和資金都匱乏的情況下,國家希望將知識生產、技術革新和社會革命結合起來,通過重塑新的生產關系、技術關系來提高生產力,縮小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體差別(易蓮媛,2019)。這一時期,農技推廣工作在探索中進行,農技推廣機構的設置也幾經調整,但國家對這項工作的定位是明確的,即強調“農業科學技術工作革命化”,其中尤其強調“領導干部、科學技術人員、農民群眾”三結合,“實驗、示范、推廣三結合”(許家屯,1965)。領導干部、科技人員和農民群眾(尤其是老農)的“三結合”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同一時期工業領域著名的“鞍鋼憲法”,后者的主要內容是“兩參一改三結合”,即干部參加勞動和工人參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工程技術人員、管理者和工人在生產實踐和技術革新中相結合。以“三結合”為基礎的科學技術生產體制是對專業化、建制化、精英化的技術生產體制的突破,也是中國農技推廣體系在人民公社時期的突出特點。

  1969年,在“農業學大寨”的號召下,湖南省華容縣為了組建干部、群眾、技術人員三結合的農業科研組織,建立了縣、公社、大隊、生產隊“四級農業科學實驗網”(中共華容縣委員會,1974),這是農技推廣工作中的一個重要事件。為了在全國推廣四級農科網,財政部撥了專款予以補助。到1975年年底,全國有1140個縣建立了農科所,2.6萬多個公社建立了農科站,33萬多個大隊建立了農科隊,224萬多個生產隊建立了農科組;參加這四級活動的農技隊伍有1100多萬人,試驗地達280多萬公頃(《當代中國的農業》編輯委員會,1992:572-573)。這一時期的科學實踐之所以被概括為“群眾科學”,固然是因為群眾在技術生產和推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不止于此。

  一方面,“群眾科學”實踐發生在冷戰背景下,是資本主義陣營的“綠色革命”與社會主義陣營的“紅色革命”交鋒下的產物,因此內在地賦有政治意義和革命意義。綠色革命是美國為了阻止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傳播而采取的策略,其背后的邏輯是:如果農業技術的進步可以讓全世界農民都脫離貧困,他們就不會訴諸政治革命(Perkins, 1997;Cullather, 2010)。這是一種典型的技術決定論思路,指望靠技術來解決社會和政治問題。中國并不排斥新技術,不過在冷戰背景下,中國對技術的強調從未脫離過政治因素和革命意義。舒喜樂(Sigrid Schmalzer)評論,中國的進步革命者對“綠色革命”推手的反對不是因為后者支持“現代化”或“發展”,而是因為后者將科學和技術當作一種“政治中立”的力量,試圖用技術來回避社會和政治革命。因此,中國在集體化時期從未使用過“綠色革命”一詞,而將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稱為“科學種田”(Schmalzer, 2016:13)。因此,“群眾科學”高度強調科學的“政治性”。

  另一方面,“群眾科學”是對專家化、專業化的“科學”概念的突破。中國在反思蘇聯模式的基礎上重新定義了“科學技術”,強調勞動在知識生產中的重要位置。“群眾科學”強調因地制宜,農業生產者在勞動和生活中積累的經驗、地方性知識等都被納入“科學”的范疇。在集體化時期的農業技術生產中,不僅技術專家貢獻了新技術,群眾也進行了自發的科學實驗。例如,有農民在示范田里探索新的小麥種植技術,他們可以區分十種以上的小麥品種,并掌握了其特征和種植方法。這些知識讓他們可以不依賴當地農技站的農技員,獨立用改良后的種子種出小麥(Schmalzer, 2016:144)。技術專家與勞動群眾之間的“等級”關系被重塑,這不僅推動了農業技術的創造,也有利于技術的推廣。舒喜樂指出,有大量證據表明,基層的科學實驗在農技推廣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自上而下推廣的技術有時并不適用于某個地區,地方自主開展的實驗就構成了一種矯正機會(Schmalzer, 2016:44)。勞動群眾的主體性在這一時期的技術生產和推廣中都高度凸顯,國家不僅重視自上而下的技術傳播,更重視勞動群眾結合地方特殊性開展的創新。

  更重要的是,這一時期農業技術的推廣有國有企業、供銷社體系的支撐和配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技術服務體系。國家在推廣農業技術——尤其是農藥、化肥、新品種種子的使用時,相關物資由供銷社供應。農藥、化肥的生產主要由國有企業和各地集體企業承擔,其生產不以營利為目的,價格由國家規定;假如價格低于其成本,則由國家對生產企業進行補貼。在這種情況下,“技術”與“物資”配套,技術的公共品屬性與物資的非商品屬性配套,這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后逐步出現的“技物分離”形成對比。

  (二)從20世紀80年代初至2000年前后:從無償服務到有償服務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的農技推廣體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市場化改革的浪潮下,農業技術服務開始從無償服務轉向有償服務。在人民公社解散后,原有的“四級農業科學實驗網”逐漸弱化。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要恢復和健全各級農技推廣機構,此時,農技推廣仍然是一種無償的公共服務。不過,從1983年開始,中央一號文件中開始出現“技術承包制”“技術服務公司”等概念,政策也允許農技人員通過提供技術來獲取額外報酬。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發〔1985〕6號)提出農技推廣機構可以舉辦企業型經營主體,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逐步做到事業費自給。1989年《國務院關于依靠科技進步振興農業加強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決定》(國發〔1989〕78號)則提出要逐步改變農技推廣機構經濟上單靠財政撥款、無償服務的辦法,引入“有償服務和競爭機制”。這也相當于進一步放開了農技推廣機構的經營性服務。也就是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各級農技推廣機構開始結合技術推廣工作來從事農資經營活動。中國的種子、農藥、化肥市場開放經營是在2000年前后(開放時間不一),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農資市場開放經營前,各級農技推廣機構在農資經營方面享有相當程度的壟斷權。

  在農技服務逐漸從“無償服務”向“有償服務”轉變的同時,農技推廣體系的設置也發生了較大變化。1988年,山東“萊蕪經驗”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該經驗的核心是將鄉鎮農技推廣站的人、財、物管理權限從縣農業局下放到鄉鎮。到1993年,全國基本完成了這一改革,這是農技推廣體系變遷的一個重要轉折。有研究者指出,國家將農技推廣機構等涉農機構下放到鄉鎮,本意是促使他們提高服務水平和經濟效益;然而,當這些機構被下放到鄉鎮管理后,他們與縣以上業務部門之間也發生了斷裂,難以得到業務指導,加上經費短缺,反而造成服務質量的直線下降(徐小青,2002:118-119)。同時,農技員也經常被鄉鎮抽調從事其他工作,例如計劃生育、森林防火等。一項全國抽樣調查發現,2002年,在農技員的全部工作時間中,花在農技推廣工作上的時間不到三分之一(Hu et al., 2009),而在1985年,農技員花在農技推廣工作中的時間比例為85%(Huang et al.,2001)。1993年農業部的一項調查顯示,農技推廣網絡已經出現了“網破、線斷、人散”的局面,大約44%的縣,41%的鄉鎮農技推廣機構被減撥或停撥事業費,約三分之一的農技推廣人員離開了技術推廣崗位(宋洪遠,2008:190)。

  此后,盡管國家為了改變上述狀況,出臺了各種法規、政策,要求穩定農技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足額撥付經費等,但在市場化改革的大趨勢下,農技推廣部門的困境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到2001年,僅有一半的鄉鎮農技站得到全額撥款,27%的農技站得到部分國家撥款,還有20%的農技站完全靠自己的經營收入運轉,經費短缺導致農技推廣中的經營性活動日益普遍(Waldron, et al., 2006:289)。

  這一階段關于農技推廣體系的改革是在市場化的大方向下進行的,國家逐漸后撤,市場的角色逐漸凸顯。盡管在人、財、物方面,農技推廣機構的設置經歷了“上收”和“下放”之間的反復(黃季焜、胡瑞發、智華勇,2009),國家對農技推廣服務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定位也經過了幾次調整(韓鵬云,2014),但總體來說,農技推廣服務在這一時期經歷了從無償服務到有償服務的轉變。“技術”開始具有交換價值,可以成為商品交換的一部分,農技員可以通過提供“技術服務”來獲取市場收益。在這一時期,農藥、化肥、種子等農資流通也開始發生變化,盡管流通體系仍由政府掌控,農資價格卻已經開始形成“雙軌制”,計劃外的農資價格由市場調節。此時的“有償服務”主要是結合農資供應完成的。可以看到,這一階段國家對“技術”的定位與人民公社時期已經很不相同,在政策語境中,小生產者逐漸成為技術的“受眾”和“被普及”的對象,而不再是參與技術創新的主體。

  (三)2000年至今:公益性農技推廣與經營性推廣的分離

  自2000年開始,國家進一步調整了農技推廣體系的定位,逐步推動了公益性農技推廣和經營性推廣的分離。與此同時,原本由政府主導的農藥、化肥、種子等農資專營局面也開始改變,盡管具體時間不一,但在2000年前后,農藥、化肥、種子等農資的經營權都已經全面開放(陳義媛,2018)。國家對農技推廣體系的改革和對農資市場的開放,使農業技術的生產、推廣活動日益市場化。

  國務院在2001年發布的《農業科技發展綱要(2001—2010年)》中提出,“公益性、共性關鍵技術的推廣與示范工作,主要由政府支持的推廣機構承擔,……有市場前景的開發類技術,鼓勵和支持企業、農民去推廣”。公益性和經營性服務的分離在此埋下了伏筆。隨后,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02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中央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分別承擔經營性服務和公益性職能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2003年,農業部等多部委共同下發了《關于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強調“國家的農技推廣機構要‘有所為,有所不為’,確保公益性職能的履行,逐步退出經營性服務領域”。同時,國家也要求進行機構人員精簡,“改革后鄉鎮一級國家農技推廣機構人員編制數,應比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原人員編制數減少20—30%。”此后,農技人員擁有了正式的事業單位編制,不能再從事經營活動。

  在上述文件中,“公益性”技術推廣大體是指病蟲害防治、測報等“預防性”活動,“經營性”技術推廣的含義則并不明確。在201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國家對“公益性”技術推廣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各級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范、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農業災害的檢測和預防,農業資源、農業投入品、農田水利建設等方面的監測服務,農業公共信息的宣傳等。可見,國家將“公益性”技術服務主要限定在“預防”和“監測”兩方面,退出了一切與經營相關的技術服務活動。在經營性農技推廣與公益性推廣逐漸分離的過程中,基層農技推廣體系的問題卻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調研組2006年的一項調查發現,四川省鄉鎮農技推廣機構中財政全額撥付工資發放率不到50%,這導致農技員的工資無法得到保障;貴州省統計,97.5%的鄉鎮農技人員從未參加過累計三個月以上的技術進修或培訓(陳輝、王春來,2006)。

  從最新的研究來看,如導論部分的文獻回顧所述,盡管在政府部門農技人員顯著減少的情況下,國家對政府農技推廣部門的撥款逐步恢復到全額撥款,農技人員的“專業化”程度(主要以學歷為指標)也在提高,但在基層農技部門,農技人員仍以開展行政工作為主,推廣服務為輔,政府的公益性培訓對農民缺乏吸引力(胡瑞法、孫藝奪,2018)。同時,有研究發現,公益性農技推廣正在逐漸遠離普通農民,懸浮于村莊之上;商業性農技推廣則逐漸崛起,出現低水平的技術培訓泛濫,假農資橫行等問題(馮小,2017)。在這一時期的改革中,政府農技推廣部門的公益性質日益清晰,體系建構日益專業化,與經營性農技推廣的分割也越來越分明。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農技推廣體系的不斷調整也帶來了一個意外后果。如前文所述,自20世紀80年代初至2000年前后,國家逐步允許并鼓勵基層農技站通過提供有償服務來實現事業費自給,并減少了對農技部門的財政投入。盡管2000年以后,隨著公益性技術推廣和經營性技術推廣的逐漸分離,國家逐步恢復了對政府農技部門的足額撥款,但經費不足在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是政府農技部門面臨的主要困難之一。在這種情況下,隨著2000年前后農資經營權的開放,全球農業化工巨頭杜邦、拜耳、先正達(2017年被中國化工集團收購)等集團紛紛開始借助農技推廣體系的既有網絡來打開中國市場。在雄厚的資金支持下,這些企業集團在各地設置區域代理人,利用代理人的社會關系進行農資銷售。

  以杜邦公司為例,其在尋找縣級代理人時,最先聯系的就是在農技推廣體系、供銷社體系中從事農資銷售多年的人。2013年,筆者在湖南平晚縣調研時,杜邦公司的一種名為“康寬”的殺蟲劑正在當地熱銷,在成百上千種農藥品牌中,“康寬”幾乎占領了當地市場的半壁江山。“康寬”的縣級代理人方先生曾是平晚縣一個鄉鎮農技站的站長,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從事農資銷售。方先生與該縣其余二十多個鄉鎮的農技站站長(這些人成為最早在各鄉鎮開設農資店的零售商)都熟識,自己的農資生意也頗有規模;在此后的農技體系改革中,政府農技部門人員有了正式的事業編制,不能從事農資經營活動,他便辭職完全投入農資經銷中。杜邦公司之所以請方先生作為“康寬”的縣級代理商,主要是因為他在縣城中的社會網絡。此外,這些企業還大量聘請當地退休的農技人員為“技術顧問”,由這些技術顧問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巡回技術講座,以此來推銷其產品。也就是說,在中國農技體系的調整中,機構改革、經費問題等一度使政府農技部門陷入“線斷、網破、人散”的困局,卻給大型農業化工資本“乘虛而入”的機會,使之利用農技人員的社會網絡打開中國市場。

  綜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業技術的生產和推廣經歷了從“群眾科學”向技術專業化、商品化的變遷。從農技體系建立之初到20世紀70年代,中國農村的科學實踐被概括為“群眾科學”,該實踐強調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的主體是普通大眾,反對將科學限制在專業研究者的小圈子內,同時主張建立制度來激勵和保證普通大眾的參與和貢獻。但在人民公社解散后,科學技術的生產逐漸走向了專業化,農業勞動者逐漸從技術生產中退出,成為技術的“接受者”,農技推廣體系也經歷了相應的變革。盡管國家仍然承擔著公益性農技推廣的責任,但也將技術推廣的大部分活動都交給了市場。值得強調的是,這不僅僅是技術推廣體系本身的變遷,而且是一個系統性的變遷:在人民公社時期曾支撐著農技推廣體系的供銷社系統、國營/集體農資生產企業都經歷了改革。在農資走向商品化的同時,技術也開始具有“交換價值”,逐漸從公共品向商品轉變,主要由市場來供應。

  三、農業生產中的“去技術化”與農業轉型

  在有關技術與農業轉型的關系研究中,古德曼(David Goodman)等研究者指出,技術創新使工業資本可以對農業生產的不同環節進行改造,并將這些環節轉化為工業活動的一部分,然后將之以農業投入品的形式重新整合進農業生產中,古德曼等人將之概括為“占取主義”(appropriationism)。農藥、化肥、雜交種子的使用正是工業資本對農業生產環節進行改造的結果(Goodman et al., 1987)。也就是說,在不進行大規模土地流轉的情況下,資本也可以在技術革新的輔助下從農業中占取積累。因此,考察技術生產和推廣的變遷可以為我們理解中國農業的轉型提供一種不同的視角。

  (一)技術與勞動者的分離

  盡管在占取主義邏輯下,農業的資本化并不一定伴隨著規模化,但這并不意味著農業勞動者可以免于資本的擠壓。占取主義的本質是技術對勞動的替代。以化肥的使用為例,在化肥得到廣泛使用之前,人們用堆肥的方式來改良土壤,堆肥工作是人力完成的;化肥的引進替代了人們過去的堆肥勞動。同理,過去農業生產者所積累的除蟲、育種、堆肥技術如今分別被農藥、種子和化肥替代。如果說在資本對農業生產活動進行改造前,農業生產者掌握著一套完整的農作技術,那么隨著資本對農業生產環節的滲透,生產者所掌握的農作技術正被零敲碎打地剝離出去。現代農業技術的每一次“進步”,都使農業勞動者的一部分技能成為工業活動的一部分,走向勞動者的對立面。

  同時,在資本對農業的改造中,技術創新的方向是使農業中的不同環節不斷被“物資化”,讓無形的“技術”越來越附著于有形的“物資”之上,由這些“物資”來替代部分勞動。也就是說,隨著農業生產內部分工日益細化和各環節日益專業化,作為一個整體的“農作技能”正被不斷分割。在這個意義上,農業生產者在勞動強度下降的同時,也走向了“去技術化”。農業生產者需要購買農資或農機作業服務來完成農業生產,但每購買一項“物資”,都意味著要讓渡一部分農業剩余給農業化工資本(陳義媛,2019b)。盡管技術進步的確降低了農業生產者的勞動強度,但在技術商品化的背景下,資本對農業生產的改造越多,生產者對資本的從屬程度就越深。

  不過,技術附著于物資也不必然帶來勞動者的“去技術化”。在人民公社時期,由于農藥、化肥等物資并不是商品,而是在國家的主導下,由國有/集體企業生產,供銷社配給的物資,其銷售價格受到國家的嚴格控制。國家的介入使當時的農藥、化肥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品性質。由于這些物資的生產不以利潤為導向,生產者使用這些物資時也不涉及農業剩余的讓渡,因此占取主義邏輯在這一時期并不適用。當農資由公共品轉變為商品,生產農資的農業化工資本以利潤最大化作為目標時,附著于物資的技術才走向勞動者的對立面。以資本為主導的技術商品化是推動農業生產者“去技術化”的根本原因。

  經歷著“去技術化”的農業勞動者成為農業生產領域的“消費主體”。從形式上看,農業生產者并沒有失去土地這一關鍵生產資料,他們仍是農業生產的承擔者,是上述“物資”的消費主體。在農資商品化的背景下,農業生產者的消費選擇成為農業化工資本之間的競爭目標。這種競爭一方面表現為農資產品營銷上的競爭,另一方面表現為技術壟斷性上的競爭。前者依靠的是農業化工資本的銷售網絡,即資本所尋找的代理商的社會網絡;后者依靠的則是技術生產能力。

  (二)農業化工資本之間的“營銷競爭”:“技術推廣”面紗下的農資營銷

  在一定時期內,技術創新是有限的,因此同類農資產品的“技術”內核往往并沒有質的差異,而資本之間的競爭主要表現為農資銷售上的競爭。2013年,筆者在湖南省平晚縣調研時,一位農資零售商談到,2008年以來當地水稻病蟲害十分嚴重,但使用國產農藥的成效甚微,因此當地熱銷的都是進口農藥,包括美國杜邦公司生產的“康寬”、日本農藥株式會社生產的“壟歌”、瑞士先正達集團生產的“福戈”、德國拜耳公司生產的“稻騰”等。盡管品牌不同,但這些農藥的主要成分皆為氟蟲雙酰胺或氯蟲苯甲酰胺,二者皆為魚尼丁受體調節劑。(曾先生,湖南省平晚縣農資零售商,2013年3月23日)正因為“技術”內核無異,各農業化工集團的競爭就主要表現為市場營銷方面的競爭。在經營性技術推廣日益活躍的情況下,農資營銷往往以技術培訓的形式出現。

  廣西壯族自治區華豐縣的農資批發商章先生介紹,他每年組織的農民培訓大約有500—600場。2016年7月至9月(當地的農閑季節),他進貨的廠家每天派4輛車,配備技術人員,分4個小組奔赴他所在縣的不同鄉鎮,以村為單位進行培訓。章先生動員了與自己有業務關系的鄉鎮零售商或合作緊密的大戶去發動農民參與,每場培訓組織者可獲得200元的補貼。章先生說,培訓基本都安排在晚上,因為農民吃過晚飯以后通常比較空閑。(章先生,廣西華豐縣農資批發商,2017年3月23日)類似的培訓實踐十分常見。山東省平寧縣的農資經銷商何先生用“技術營銷”來概括自己的銷售方式,在農資公司的資助下,他“一天可以開3—4場(培訓會),即便每場只有10個人參加,100場就能輻射1000人。按照‘二八定律’,只要有20%的人購買了農資,那就已經有不小的量了”。(何先生,山東省平寧縣農資經銷商,2017年4月25日)2013年,筆者在湖南省平晚縣調研時曾旁聽過這類技術培訓,盡管在這些培訓活動中有一定的技術講解,但最終都以農資推銷作結。

  這種以農資經營為依托的技術培訓是經營性技術推廣的主要形式,且已形成自己的體系:農資生產廠家為經銷商和零售商提供技術培訓,然后由經銷商來組織農民培訓。這一技術推廣活動形式靈活、經費充足,比公益性技術推廣更有活力。一個典型表現是這類技術培訓的時間安排高度靈活,農資經銷商并不按朝九晚五的上班時間來安排培訓,而是根據當地的農作習慣和農戶的作息習慣,將培訓安排在農閑季節或晚上,以吸引更多農戶參與。在公益性技術推廣尚面臨農技人員行政化問題時,科層化體系之外的經營性推廣已經高度活躍。

  不難發現,掩藏在“技術培訓”面紗下的實際上是農資的市場營銷,這些市場營銷的成本最終都會轉移到農資上。因此,技術營銷越發達,競爭者越多,生產者要付出的農資成本就越高。當農業化工資本以“市場營銷”的邏輯來供給這類技術服務時,農業生產者實際上會陷入被動地位。

  (三)農業化工資本之間的“技術競爭”:走向壟斷化的技術

  技術推廣本身是有外部性的,在農資生產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的情況下,農業化工資本往往會強化新技術的使用壁壘,以排斥同行業的競爭者。這要求新的技術更緊密地附著于物資上,使農業生產者只有購買特定物資才能使用新技術,從而最大限度地獲得技術創新帶來的超額利潤。

  山東省平寧縣林鎮的農資批發商劉先生說,2009年他在當地引進了“種肥同播”技術,這一技術的引進與“先玉335”玉米種子的引進直接相關。由于傳統的玉米種子播種時每穴需要2粒種子(為了保證出苗率),等到出苗后,要先間苗(拔掉其中一棵苗)后才能施肥。但“先玉335”的出苗率有保證,農戶在播種的同時就可以施肥,簡化了農作程序。“先玉335”是國內第一個單粒播種的玉米品種,盡管此后可單粒播種的玉米品種逐漸增多,但在2009年之后的幾年內,由于種肥同播技術的推廣,以“先玉335”為代表的先鋒玉米種的播種面積在平寧縣以每年20%—40%的速度遞增,其中種肥同播技術的貢獻大約為30%—50%。然而,劉先生對于這一技術的推廣頗有怨言。他強調,種肥同播技術是商業推廣,不是政府的推廣行為。在最初推廣這項技術時,先鋒公司與種子經銷商合作,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宣傳,但這項技術很快被其他種子公司借鑒。劉先生抱怨,種子公司和自己有大量的前期投入,“好處”卻讓后來者共享了。種肥同播技術推廣的“教訓”,讓種業資本迅速調整了技術創新的方向。劉先生說,他正在推動的是小麥的“種肥混播”技術。這一技術的關鍵在于化肥,要保證化肥與種子同時播下后不燒苗——使用種肥同播技術需要在種子和化肥之間保持一定的間距,種肥混播技術則不需要,農作流程更簡化。目前市場上僅有美國美盛公司(嘉吉公司下屬企業)開發的“美可辛二胺”能做到,這使“種肥混播”在推廣中不會重蹈“種肥同播”技術的覆轍,后來者即便想學,也難以解決化肥的供應問題。(劉先生,山東省平寧縣農資經銷商,2017年4月23日)

  從農業化工企業的角度來說,“種肥同播”技術推廣的“教訓”是技術的正外部性太強,不具有壟斷性,從而阻礙了企業獲取最大利潤。在“種肥混播”案例中,技術更深度地融入“物資”中,使用種肥混播技術就不得不選擇特定的化肥,這大大減少了技術的外部性,使技術具有排他性、壟斷性。這意味著,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農業化工資本越來越追求技術的即時“變現”,盡可能減少“不創造利潤”的技術,減少技術的溢出。

  值得指出的是,盡管新技術的引進可以減少生產者的勞動投入,但無論是“種肥同播”還是“種肥混播”技術都沒有減少農民的成本。在“種肥同播”案例中,盡管每畝玉米種子的使用量減少了,但農戶的種子成本并未降低。“先玉335”玉米種子的一大特點就是高價格、高利潤。有研究指出,“先玉335”玉米種子的平均價格是26—27元/公斤,為國內玉米種子平均價格的3倍以上,這種種子的銷售利潤率更高達50%以上;當時市場占有率與之相當的國產玉米種子“鄭單958”的售價最高也只有9元/公斤,銷售利潤率只有24%(降蘊彰,2009)。在“種肥混播”案例中,劉先生介紹,種子和化肥都“不會高于”一般市場價格:農戶一般每畝地要投入100斤普通化肥,成本大概是120元;使用“美可辛”化肥只需要50斤/畝,成本也是120元。也就是說,農業化工資本對新技術的推廣和對新品種的研發并不是為了降低農業生產的成本,而是為了在競爭中排擠對手,爭奪市場份額。因此,技術開發者之間的競爭不一定會降低技術獲取的成本,而更可能推動技術走向壟斷化,這將進一步加深生產者與技術的分離。

  與工人“去技術化”的表現不同,農業生產者的“去技術化”在形式上更隱蔽。在工業領域,機器大工業的生產組織方式使生產資料完全為資本家所有,隨著技術分工不斷細化,熟練工人的技能被機器取代,工人逐漸喪失了對勞動過程的控制權,其結果是每個勞動者只會進行一部分簡單的重復勞動,出現“勞動退化”和“局部工人”(Braverman, 1975)。但在農業領域,勞動者的去技術化使其成為農業生產資料的“消費主體”。由于資本對農業的改造并不一定伴隨著土地規模化的發生,土地作為最主要的生產資料仍可能由小生產者掌控,也就是說,農業生產者并沒有如工人一樣與生產資料徹底分離。因此,即便農業勞動者的一部分技能被“物資化”,這些物資最終仍要以投入品的形式整合進農業生產中,農業生產者是上述物資的消費主體,其消費選擇成為資本的競爭目標。因此,資本一方面借助代理商的社會關系網,借“技術推廣”來銷售農資;另一方面致力于開發“壟斷性技術”,使新技術更緊密地附著于物資之上,使對新技術的采用只能通過購買特定物資才能實現,但農業生產活動仍由生產者來組織,使農業生產活動表面上呈現一種完整性。然而,無論是資本之間的營銷競爭還是技術競爭,都沒有降低農業生產者獲取技術和物資的成本。在這個意義上,無論在工業領域還是農業領域,“去技術化”都加深了勞動者對資本的從屬。

  四、結論

  本文從技術政治的角度分析了中國農技推廣體系的變遷過程,并討論了在技術從公共品轉向商品的背景下農業生產領域的“去技術化”問題。研究發現,自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業技術的生產和推廣經歷了從“群眾科學”實踐向技術專業化、商品化的變遷。在集體化時期,國家主導的農技推廣體系為“領導干部、農民群眾、科研人員”的三結合提供了體制性保障,技術的生產具有內在的政治性和社會改造意義,農業生產者也始終是參與技術生產的主體,而不是單向度的技術接受者。與此同時,在國家對農資價格的嚴格控制下,以國有/集體企業為基礎的農資生產系統和以供銷社為依托的農資流通系統,共同保障了農資的公共品屬性。在市場化改革后,國家雖然仍承擔著公益性技術推廣的責任,但也將技術推廣的大部分活動都交給了市場。農業技術從無償服務到有償服務的轉變過程與農資價格的雙軌制改革同期,在此過程中,技術內在的“政治性”逐漸褪色,“技術”成為一個中性概念,開始具有交換價值,可以成為商品交換的一部分。隨著市場化程度的加深,農資經營權被放開,農資徹底轉變為商品,國家主導的公益性技術推廣也與市場調節的經營性技術推廣徹底分離,有償技術服務開始成為技術推廣體系中最活躍的部分。

  正是在農技推廣體系、農資生產和流通體系的變遷背景下,技術的商品屬性逐漸凸顯,農業中的“去技術化”過程開始發生。在資本對農業的改造過程中,技術創新的方向是使農業中的不同環節不斷被“物資化”,讓無形的“技術”附著于有形的“物資”之上,由這些“物資”來替代部分勞動。這推動了農業領域的“去技術化”過程,隨著農業生產中的分工日益細化,作為一個整體的“農作技能”不斷被分割。農業領域的“去技術化”使農業勞動者成為農業生產領域的“消費主體”,其消費選擇成為資本的競爭目標。但研究發現,資本之間的競爭并沒有降低技術獲取成本,當農業生產者在喪失了對農作過程的控制權后,就日益嚴重地受制于資本。

  在經營性技術推廣強勢崛起的情況下,國家主導的公益性技術推廣需要探索新的路徑。盡管絕大部分小生產者已經成為技術的被動接受者,但各地仍有自下而上的農業技術創新。根據筆者2018年的調研,在黑龍江的國有農場,各農場設有自己的農技推廣部門,連隊也有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更重要的是,農場的農技站有專門的試驗田,這使農場農技站仍具有試驗和研發能力。在原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一家以水稻種植為主的國有農場,管理干部非常自豪地介紹,他們的技術員自發創造了“三五早播技術”:在播種季節,連續五天、地表五厘米的土壤溫度超過五攝氏度,就可以播種。這一技術的發明,使播種時間提前,播種期得以延長,減緩了播種季搶農時的壓力,已經在紅興隆管理局推廣。這種因地制宜、自下而上的技術創新在集體化時期曾廣泛存在,對推動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也有重要意義。在新的時代背景下,這類創新實踐也可能成為技術商品化下的緩沖地帶,使技術不完全被資本所壟斷,但這類實踐的存在需要相應的制度設置作為保障,這也是公益性技術推廣部門可以探索的方向。

  陳義媛: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

  本文節選自《開放時代》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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