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祥臨:用益物權不是推行農村土地私有化的遮羞布
原創徐祥臨2021-01-18 12:14:36
【前言:敬告讀我頭條號文章的網友,每篇文章都要附上同樣的后記,目的是坦露寫此系列文章的初心和基本手法,如果您已經讀過,連這句前言也可略過,直接閱讀下面的內容。】
用益物權不是推行農村土地私有化的遮羞布——揭露體制機制弊端 全面推動鄉村振興系列之十一
作者:徐祥臨
有一些學者尤其是農口兒的學者型官員,心里贊同農村土地私有,卻出于政治上的考慮,并不像另外一些心直口快的學者那樣直接說出來,而是打出用益物權的旗號,把農戶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無限制地深化、硬化,以此取代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捍衛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必須指出這一點。
用益物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它是指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占有、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主要特征有:
1、用益物權人不具備對他人之物的處分權,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的內容要受到所有權人的限制。
2、用益物權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
3、用益物權人想利用他人財產的使用價值,需要占有標的物進而使用,才能實現設定用益物權的目的。
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承租人依據合同占有、使用他人的土地或房屋從而獲取自身的利益,就屬于用益物權。民法設定這項權利,旨在約束所有權人的隨意性,保護他人之物利用者的權益,對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意義重大。
農戶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由民法明確為用益物權。其立法宗旨是為了以法律的形式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主要是保護雙層經營體制中農戶的權益。主張土地私有化的學者和官員看到有機可乘,就把用益物權人的權利邊界任意擴大,直至把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解釋成永遠固定給農戶,即使承包戶無力耕作或不想耕作,集體也不能再收回,農戶把承包地出租給他人,租金歸承包戶,這樣,農戶就與發包土地的集體沒有任何關系了,集體也就在事實上解體了。這就如同房客入住房東的房子后就獲得了房屋的永久使用權和出租收益權一樣。于是,土地私有化,就以保護農戶用益物權的名義變成現實,集體成為徒有其名的土地所有者。
主張土地私有制的人們如此這般解釋土地承包權的用益物權,既是對用益物權法理的嘲弄,更是對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憲法規定的嘲弄。其實踐后果自然而然十分糟糕:凡是農戶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看成事實上的私人所有權的農村,農戶成為一盤散沙,在承包地上亂建住宅者有之,棄耕拋荒者有之,集體窮得一文不名更是司空見慣。相反,那些按照當年農村改革創造的“尊重農村集體經營自主權”經驗,基于集體成員民主討論自發調整土地,尤其是收取承包費用于集體統一經營服務的農村,都呈現出欣欣向榮、共同富裕的喜人景象。
總之,把農村土地承包權界定為用益物權,是為了保護農戶使用土地的權利,而不是幫助農戶竊取集體的土地所有者權利。農戶不使用承包地,就應該歸還給集體重新發包,就像房客不住房子或住房合同到期就應該將房子歸還給房東一樣。明白了這個基本道理,用益物權就不是在農村推行土地私有化的遮羞布。
【后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改革是鄉村振興的法寶。要解放思想、逢山開路,遇水架橋。破除體制機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樊籬。十九屆五中全會要求,要發揚斗爭精神。所以,我在頭條號上發表的系列文章,直指多年來形成的體制機制弊端,目的是以斗爭姿態推動鄉村振興。但這種斗爭,局限在學者與不同觀點爭辯的范圍內。是非曲直,由實踐進行檢驗。這是當年農村改革的初心,不能忘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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