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鄂東L縣的經驗
摘要:本文展示了一個產權清晰的水塘被混混霸占的故事,試圖反映:在鄉村治理陷入困局、灰黑暴力盛行、青壯年人口外流、農民通過司法維權成本過高的背景下,即便是農地產權清晰也不一定能保護農戶權益,鄉土社會是一個復雜系統,農戶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取決于鄉村治理和鄉村社會生活的復雜背景,僅僅試圖通過明晰產權不一定能維護農戶權益,完善鄉村治理機制是維護農戶土地權益的根本。
一、問題的提出
土地權利問題是當前學界、政策研究部門、媒體以及社會大眾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經濟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土地的產權明晰,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利益,抵制政府或村集體損害農民的土地權益[2]。近年來,中央農村土地政策的方向正是加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中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而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了超越債權的性質。
問題是農民土地權利越大、土地產權越清晰就越能保護農民利益嗎?曹錦清先生認為,一旦中國的土地私有化,中國歷史上不斷重復的土地兼并問題必定再次出現。市場與資本一定會利用土地私有化而展開一場驚心動魄的“原始積累”過程。結果是造成農村的兩極分化:一極是資本與土地集中;一極是失地、生活又無法被城市吸納的“三失農民”。假定土地私有化就能更好地保障農民的權益與收益,這是對世界歷史,尤其是近代社會轉型史的驚人無知[3]。
賀雪峰先生根據自己多年的農村調查來看,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可能不是保護了農民利益,而是損害了農民利益。賀教授是根據農戶與村民小組在土地上的辯證關系來進行分析的,農戶更大的土地權利,意味著個體農戶有更大的不服從村民組集體的權利,也就意味著個體農戶有更大的對抗村民組內大多數農戶決定和利益的能力。因此,在村民組集體內,無論對大多數人多么有利及大多數人有多么強烈愿望去做的事情(比如說公共品或其他公益事業),只要少數農戶反對,這些事情都可能無法做成。最終村民組范圍內的集體行動陷入困境,農田基礎設施無法達成,農業生產變得更加不方便[4]。
上述反對土地私有化的研究對于我們理解“地權的邏輯”很有啟發,分別從歷史和農業生產便利的角度指出,農民的土地權利越大不一定就越能保護農戶的權益。上述研究并沒有終結中國農村地權的討論,本研究則進一步從鄉村治理、地方灰黑勢力侵占農地的角度來論述“土地產權清晰并不一定能保護農戶的農地權益”,我們需要在鄉村生活的社會背景中去理解農戶在土地上的權益,而不能僅僅根據新制度經濟學抽象的產權理論去理解農戶的農地權益問題。
二、故事的梗概
鄂東L縣毛田一帶在解放前是夏家的地盤,方圓幾十里主要是姓夏。本文研究的石塔板是毛田的一個自然灣,這個自然灣在解放前是夏家祠堂的所在地,交通位置比較關鍵,周圍有毛田、大屋、王家河、陳家河等四個行政村。在人民公社時代這里原來是供銷社的所在地,改革開放之后有很多的個體戶來這里租門面開店,所以在這個地方逐漸形成了一個小集鎮,30多家個體戶聚集。由于本地離縣城比較遠,所以這個灣子后來發展成為本地的商業一條街,村民主要的日用品都在這條街上買。但是由于街上的房屋比較破舊,鄉政府在2006年打算對這條街進行重新規劃,搞土地開發,因此從2006年以來本地土地價格開始上漲,從2006年每平方米120元到現在的550元,到了2010年左右旱地開始不足,并且很難再買到土地,但是希望在此建房做生意的不再少數,這是故事發生的背景。
在解放前整個毛田方圓幾十里都是夏家的地盤,為什么在夏家的汪洋大海里會出現一個灣子基本上是陳姓呢?據老人講,夏家在很久遠的時候有一個房長驕奢淫逸,在外面看上了陳家的一個有夫之婦,為了好和這個女子搞曖昧關系,就許諾這戶陳姓人家可以搬到夏家的地盤上,并且租給田地以及其他相關好處。后來這戶陳姓搬到現在的地盤上,正是因為仗著房長的威望,狗仗人勢,欺壓村民。
歷史到了解放前的時候,陳家人基本上已經占據了石塔板這一個灣子。村民講,在解放前石塔板都是壞人,在舊社會時地主惡霸、流氓地痞集中于此。在這個小小的灣子里,在土改時就槍斃了8人,其中有三戶是地主,另外幾個是抗日戰爭時期的漢奸,其他的都是社會上的流氓痞子,后來被國家黨給利用,參加了國民黨的反動武裝。祖上的這種地主惡霸、流痞的惡習經過了人民民主專政幾十年,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泯滅。陳家一共分四房[5],其中有一房在改革開放之后,房頭主義又重新死灰復燃,欺負村民,現在周圍的群眾都很怕他們,更不敢得罪。村民認為他們家就是以“不要臉”而著稱,你要是惹他了,他毒死你的雞,毒死你的豬,什么事情都干得出來,讓你永遠不得安寧。在土地開發、地價快速上漲的時候,灣子里的水塘就是他們六個堂兄弟聯手給毀掉,然后將地基霸占。為了比較清晰地呈現案例,我們先回顧一下近百年以來這個家族的發展史。
陳家一共分四房,其中勢力最大的是現在陳江林的六個堂兄弟所組成的房頭。如下圖所示,祖上陳權松、陳碧清、陳年輕在解放前是三兄弟。陳權松在土改的時候被劃分為地主、陳碧清被劃為富農,階級成分都不好。陳碧清下面有三個兒子,大兒子陳西敏過繼給了陳權松,二兒子陳延伸過繼給了陳年輕。這樣說來,盡管陳西敏、陳年輕的繼父不一樣,實質上是血緣關系非常近的三個親兄弟。
方圓幾十里凡是有什么可以賺錢的地方,陳江林這個房頭集團是必定要插手。比如說修公路承包工程、收板栗欺行霸市、壟斷本地豬肉市場、賭博、押寶、放高利貸等等。自2006年以來灣子所在的土地隨著土地開發價格上漲,從2006年每平方米120元迅速漲到目前550元還買不到土地。而灣子里有個水塘面積接近3畝,水塘下面還有不少水田。這個水塘正好在開發區的中心地段。于是陳江林集團看到水塘背后的巨大商機,拉攏鄉干部,勾結村干部,在完全繞開村民的情況下,私下以極低的價格買斷水塘的所有權。對于這種霸占水塘的行徑,在水塘里享有股份不大的村民就算了,不愿意得罪人家,怕惹麻煩;在水塘里有很多股份的村民,水塘被破壞以后沒法種田的村民也曾經和他們打過、吵過,但是都以吃虧而告終,目前基本上是無可奈何。
三、水塘被霸占的基本邏輯
按照道理,水塘是屬于石塔板這個灣子所有的村民所有,水塘的產權可以具體地被劃分為魚權和水權,魚權灣子里每個人都有份,水權是五戶有田的人有份,村干部根本就沒有權力去賣水塘。同時水塘按照市場價格要賣30多萬,卻被以3萬的價格賣出,沒有經過其他村民的同意。賣水塘的整個過程村民的權益受到損害,但是為什么陳江林集團卻可以將水塘霸占呢?陳江林集團之所以能夠將水塘霸占,與以下基本邏輯有關:單戶村民搞不贏;村民外出打工老弱病殘在家,沒法和他爭;人多稱王、灰黑暴力盛行;鄉村喪失治理能力,繼續上訪或法律途徑成本太高;村民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一盤散沙等等,這多種邏輯結合在一起,結果水被霸占。
1、村莊內部喪失秩序。村莊喪失維持秩序的能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單戶村民搞不贏,和他們打架、吵架只會吃虧。村民也不想看著眼睜睜地吃虧,那又有什么辦法?作為村民你又不能和他去打架,吵架又吵不贏。村民講,你要是得罪了這幫黑惡勢力,他還會讓你不得安寧。陳江林集團把水塘給霸占不說,還要霸占夏木權的場子,夏木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曾經和他們打起來了,結果是陳武、陳江林、陳堯林、陳桂林、陳勝林等6個人上來打夏木權,夏木權當時被打倒在地上。
農村青壯年外出為灰黑暴力抬頭提供了空間。現在年輕人都外出了,村里都是老人、小孩,都是說不出話來的人,沒法和他們去爭,為了幾千塊錢把兒子從外面叫回來打架不劃算。比如陳南山他們家有弟兄三個,但是現在都在外面務工。而陳江林集團為了霸占這個水塘,年輕人都回來了。他們家現在人多,在灣子里是經常欺負別人,“這是明擺的,不需要問,那是肯定的”,所以不少村民比如說杜建村、陳勝安都怕他們。
灣子里的其他村民各自為政,沒法團結起來。夏木權是最大的受害者,現在正在上訪,但是在灣子里得到的支持比較少。我們訪談期間,夏木權也找過灣里的陳南山,跟陳南山說“陳江林把那么大的一個塘一家人得去了,我們也沒有得到什么錢”,意思是打聽一下陳南山的意見,看是否愿意一起來對付陳江林,結果陳南山說“我現在年紀也高了,有心臟病、高血壓,我又不能說話,不能走路,我不管這個事,我懶得管;得罪了陳江林你也得不到什么好處,我不想得罪他”。結果夏木權呆不到20分鐘就走了。
灣子里的人,認為自己利益損失不大,甚至還討好賣乖。對于夏木權的這種遭遇,灣子里的人是討好賣乖,對陳江林他們當面都是說奉承的話,沒有誰敢得罪他。盡管陳江林集團把水塘給霸占了,灣子里其他的人心里肯定是有意見,但是沒有誰愿意跳出來敢得罪他。陳江林他們家現在在灣子里勢力大,陳堯林更是財大氣粗,在灣子里開商店、開麻將館、賣豬肉,還擔任豬肉外貿站的站長,現在家產已經有100多萬。很多村民天天在他們家打麻將,沒有人愿意得罪他。
暴力與屈辱。陳江林集團現在的邏輯就是“你搞我不贏我就搞你;我人多稱王;我能動你的,你就不能動我的;搞得贏就搞,打得贏就打,打贏了再說;你搞我不贏我就揍你。”“打贏了再說”是本地非常流行的一種觀念,這是一種暴力邏輯,而村民法制觀念缺乏,還不能用法律有效保護自己的利益,到上級政府去上訪往往難以解決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除了眼睜睜地看著吃虧沒有其他辦法。
一般的村民很無奈,只有忍受屈辱。現在除了夏木權、杜建國還在上訪之外,其他的村民一般都不愿意去管這個事情,不想得罪人。筆者調查的時候,很多在水塘上利益受損的村民甚至不愿意提及這個事情,也生怕得罪了陳江林集團,生怕他們以后找麻煩。他們的意見是,跟他們每天打開門都要見面,讓步算了;有意見也沒辦法說,出不了那口氣;以后還要在這里生活,所以還是不要得罪他們為好;特別是很多老人認為自己年紀大了,不需要得罪人。所以一般的村民不愿意去管那個閑事,不愿意跟他們去打、罵、吵,在他們看來這都解決不了問題,最終也就是能得到那么幾千塊錢,還要冒著得罪陳江林的風險。
這樣,強勢的一方不斷地施暴,侵占其他村民利益,不管什么事搞得贏你就搞,至于是否違法他們先不管;另一方就不斷地忍受屈辱,出不了那口氣就忍著。暴力與屈辱就成了本地村莊生活中的常態[1]。
2、鄉村治理的框架下解決不了問題。首先鄉村兩級是這次土地開發過程中的利益主體。開發土地過程中鄉可以得到一筆不小的土地管理費,同時集鎮發展起來了之后,會有很多的個體戶來做生意,給鄉政府帶來不少的營業稅收。所以鄉積極支持土地開發,而不愿意解決土地開發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和負外部效應。比如說杜建村的田在塘被毀了之后沒辦法種莊稼,同時田又沒有辦法開發。他到鄉里去上訪,鄉里根本就不解決問題,鄉里反而問他:“為什么在退塘之前不來找鄉里?你來遲了。”最后說到時候給他買個潛水泵到河里去抽水,這是極其荒唐的,一是抽水成本太高,不可能花那么大的代價抽水,怎么可能天天到河里去抽水呢;二是河里的水也不是說隨便就可以抽的,很多河段都屬于特定的人家用來灌溉。
村干部和他們搞內部交易,可以從中得到不少好處。村委會把這個水塘賣了之后,最少可以得到兩筆收益,一筆是賣水塘的所有權,這個是以極低的價格賣的,盡管水塘可以在市場上賣30萬,村里以3萬的價格賣掉,這3萬基本上是歸村干部支配。另一筆是每檔地基得交易要給村委會交4000元,12檔就接近5萬,這樣村委會就能穩賺8萬左右。對于這樣的開發村干部有極大積極性。所以那個塘被退了之后能開發多少地基,村委會連測都不測,有多少面積現在都無人知道,這主要是因為賣塘實際上是陳江林集團和村委會的內部交易。
其次村委會和陳江林集團關系緊密,穿的是同一條褲子。村里和他們有親戚關系,現在的村會計張望珍的娘就是地主陳權松的女兒,這樣說來的話,陳江林還是張望珍的舅舅,關系比較密切。現在的村干部陳正權、張望珍在陳江林、陳堯林家負債累累,天天在他們家打麻將,吃喝,混在一起。所以村里護著他們,比如說一般村民在開發土地做屋的過程中都是先給村里交土地出讓費用(也就是每檔3400元),然后再做屋,但是陳江林他們是先做屋,再給村里土地出讓金,到時候會不會向村里把錢還是個問題,因為村務不公開,有沒有給錢、給了多少錢村民一概不知。
再次村干部依附于灰黑勢力,村莊治理的權力失去了群眾基礎。群眾對村干部有意見也無所謂,現在的村干部不是群眾選出來的,村干部不用順著村民。在選舉的時候,村干部請那些混混來主持秩序,一般只會叫那些跟自己關系好的人來參加選舉,而關系不好的人根本不會叫你來選舉。村里的陳堯林、陳武都是村干部所需要依賴的對象,沒有這些混混支持,村干部很難混下去。
最后鄉政府不愿意管事。村民告到鄉里叫鄉干部管,但是鄉里通通沒有人管這個事情,他們把皮球踢到村里。甚至有的鄉干部還講 “你以后不要來找我,你要上訪你就去上訪;你要去就去,不要到鄉里來。”鄉級政權在這個問題上也是非常消極,故意失職。
小結。鄉村聯手開發土地,村霸從中侵犯村民利益,村里不管,村民找到鄉里,鄉里往往是叫村民去找村里,而村里原本是不解決問題的,這樣事情在鄉村治理框架下就等于沒人管,村里利益受損失的事情在鄉村治理的框架下解決不了。
3、繼續上訪和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小.到縣上訪的成本太高,而且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小。現在夏木權打算到縣里去上訪,但是如果縣里也不解決問題的話,夏木權說他也就沒有辦法了,也只能這樣算了。在鄉村兩級不作為的背景下,村民到縣里去上訪也難以奏效。對于縣級政權來講,村民的這點利益問題在他們看來是小事,往往不愿意下來解決,而是叫鄉政府去解決問題,上面已經談到,鄉村兩級在這個問題上有共同利益,他們是不可能去解決問題的,這樣問題就無解。
司法途徑成本太高,得不償失。最后這個利益問題在縣鄉村內沒法協調,陳南山認為只有可能去打官司。但是對于打官司,一般村民因為得的錢比較少,而打官司成本太高,還不一定能打贏,他自己也不愿意去打官司。相反,陳江林集團還動不動就說叫群眾去找法庭,找派出所。據村民反映,縣法院現在往往解決不了這些問題,陳江林集團具有干預司法的能力;另外鄉派出所跟陳堯林等混混是拜把兄弟,所以司法途徑解決不了問題。
小結。我們可以看到本地鄉村兩級治理的基本邏輯就是:鄉村兩級搞土地財政,村民利益受損;村民找村,村里不管,也根本不愿意管,村委會本來就是利益主體;村民去找鄉,鄉里也是利益獲得者,也不愿意去管,把皮球踢到村,要村去處理這個事情;結果這個事情在鄉村兩級就變成了一個死結,在鄉村治理的框架內已經無法解決村民利益受損的問題。
在鄉村治理的框架下無法解決問題的時候,村民就只有法律和繼續上訪的渠道,而這兩種渠道的成本相對來講都過高,到縣里去上訪,往往縣里都不一定能夠解決問題,到省里和中央去上訪的成本就更高。
在鄉村利益提主體已經形成的背景下,在鄉村治理的框架下往往難以解決鄉村內部的利益問題,而村民就只有繼續上訪,或者拿起法理的武器,但是這兩者的成本都是比較高的,在一些小的利益受損的情況下,村民去上述往往是得不償失,往往是到縣里去上訪要是不行就算了,就干脆自認倒霉、忍氣吞聲算了。
四、討論
通過上面的敘事以及邏輯分析我們可以討論以下幾個有意思的問題。
1、確立了農民的土地產權就能維護農民的利益嗎?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2],產權的確立一方面保護產權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實現產權的交易。但是在當前的中國農村,即便是對農地產權進行清晰的界定,也不一定能有效保護農民的利益[3]。在本案例中清晰的產權不能保護農戶利益可以體現在兩方面。
(1)小集體共有資產產權很清晰,但是清晰的產權并不能有效維護村民的農地權益。按照分田到戶之初的規定,塘的所有權是按照以下的規則來確認的:塘的所有權被劃分為水份和魚份,水份是這個塘所管轄的田才享有水份,就是這個塘下面的田才享有水份,并按照田畝的面積來享有水份;而魚份是這個村落中人人都享有的。應該說產權的劃分已經是非常清晰,但僅僅是產權清晰的規定還不行,并不能有效保護農戶的農地權益。以本村為例,2011年2月份,陳江林六兄弟勾結村干部在根本沒有征求村民意見的情況下填水塘,同時在水塘上建筑房屋。這么大的水塘市場價值30多萬,但是他們對村民百事不給。對于陳江林他們退塘、霸占場子,灣子里其他村民的意見是陳江林他們要退塘建房子可以,但是得分錢給村民,需要拿錢出來買,這是公家的場子。但是陳江林他們講,他們幾兄弟已經從村委會那里買下了這個水塘,叫村民去找村干部。這是極其荒唐的,因為水塘的所有權首先不再村委會,村干部沒有權力來支配水塘的買賣,也就是說村委會在水塘上沒有交易權。村民現在有意見,但是面對這伙村霸無可奈何。鄉村兩級根本就不管,到縣去上訪或打官司成本太高。利益被霸占又不能直接和他們吵,打架又打不贏,只有忍氣吞聲。
(2)清晰的產權并不能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即便是國家已經規定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農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很明晰,但是當村莊內部地方性勢力興起之后,村民依然無法有效保護自己的土地權益。在本案例中陳江林一團一個有六個兄弟,因為水塘被填了之后總共只有12檔,水塘被占完后還有些兄弟沒有分到臟,比如陳武。陳武是陳江林的侄子,在水塘里沒有分到場子,所以就霸占夏木權的30個平方,大致可以做一間房,而陳武一分錢不給夏木權。他的理由是說在舊社會的時候,這塊田是他們陳家的祖業,夏木權據理力爭結果被打。
夏木權為這個事情也是找了村干部五六次,請村干部吃飯也吃了好幾次,村里當著他的面說,到時候不會讓買地的人做屋,村里說這個先放著,但是目前在霸占的場子上屋已經做起來了一半。夏木權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到縣里去上訪,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縣里,但是他說如果縣里處理不了就算了,他說到省里去上訪也解決不了問題。
也就是說在當前的中國農村,在灰黑暴力盛行、法制不健全、國家治理能力弱化的情況下,即便是土地產權很清晰,村民的農地權益也有可能遭到踐踏。產權清晰不一定能保護農戶的利益。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其幼稚之處就是抽象的模型忽視了現實的復雜性,現實經驗是一個復雜系統,而不僅僅是單單幾個變量或因素就可以刻畫出來。抽象的邏輯及只有在真空中才能發揮作用,正如牛頓力學定律一樣,只有在真空中才能成立,自然科學可以找到真空,但是社會科學找不到真空 ,過度的抽象只會是對現實世界的扭曲。在當前部分農村灰黑勢力盛行、鄉村治理癱瘓的背景下,不管是否確立產權,農民的利益都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問題的關鍵根本就不在于產權問題,而是在于鄉村治理體制問題。
2、土地的政治學。水塘在解放前是屬于陳家的祖業,所有權是屬于國家,分田到戶之后,屬于村組,因此無論是魚份、還是水份,村民的確是在享受新中國解放后國家政權所賦予的土地產權和福利。農民的這種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政權賦予的,因此也需要國家政權強有力的保護,但是稅費改革以后,國家政權對土地的支配能力下降了,農民在土地上的產權與福利開始難以得到國家政權有力的保護。相反,灰黑勢力、地主階級后代的勢力興起,他們搶占水塘,認為水塘是屬于他們的祖業,國家政權在保護農民的土地產權力度弱化之后,地主階級的殘余勢力、灰黑勢力趁機介入進來。國家賦予農民的土地產權和福利,當國家政權與農地之間的連接不再有力度的時候,農民的土地產權就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那么國家政權與農地的連接為什么會出現縫隙呢?這其中的關鍵在于農業稅費改革。從分田到戶到稅費改革之前,盡管水塘是陳江林他們承包的,但是村民從塘里放水的時候,他不敢說塘是屬于他家的,他之所以不敢說,因為那是犯法了;問題是為什么要交稅費的時候,陳江林怕犯法,現在就不怕犯法呢?其中的邏輯在于,當農民還要交農業稅費的時候,農民和國家還是連接在一起的,如果陳江林破壞了水塘,村民不能種田,那么農民就可以通過不交農業稅費來威脅村干部,村干部這個時候就要想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當農地還需要交農業稅費的時候,農地的國家性是很強的,土地和國家政權就是連接在一起的;當農業稅費取消之后,在農地上,國家政權就不在場了,這個時候地方勢力侵犯其他村民的土地所有權,就有了空間。原來國家政權與農地之間是無縫連接在一起的,取消了農業稅費之后,國家政權和土地之間就出現裂縫,在這種背景下,地方性勢力興起侵占農戶權益。比如說在本案例中,陳江林就說水塘是他們陳家的祖業。當國家政權和土地之間的密切連接被取消之后,就有灰黑勢力出現,封建時代遺留下來的祖業觀也開始在農村盛行,并且成為現在一些農村確立產權的依據,曾經被國家政權取消的祖業在農村又開始重新死灰復燃。盡管村民說所謂的祖業是扯經,當地主階級的后代和灰黑暴力結合在一起的時候,當國家政權后撤的時候,面對這些力量,村民有什么辦法呢?
綜上,農民與國家的關系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土地與國家政權之間的關系。因為現在的土地是國家通過解放戰爭從地主階級手上奪取,經過分田到戶分給農民,農民的土地產權由國家政權賦予。在人民公社時代和稅費時代,國家政權與土地無縫連接,但是取消農業稅費以后,國家政權與農民的土地之間的連接就出現了裂縫,這個時候國家政權遠離農地,在農村土地價值迅速升值的一些地方,灰黑勢力地主階級的后代就興起,他們宣稱現在村莊里有些土地在舊社會是其祖業,現在要從農民手上把土地給奪回來。當沒有國家政權來做保證和后盾的時候,農民和土地的連接就受到挑戰,一些新興的利益主體就有可能會來侵犯農民的土地權益。
3、打工經濟、小農的分散性與鄉村治理。中國的小農原本就具有分散性,打工經濟進一步強化了這種分散性。村民外出務工,老弱病殘在家主持不了秩序,也維護不了自己的權益。即便是國家法律明確地規定了他們的土地產權,但是要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依然是非常艱難。在強大的利益集團面前,小農必定受欺壓、剝削。在過去的時代,皇權對小農有一套保護措施,所以皇權總是要遏制土地兼并和豪強勢力的興起。現在國家依然需要維持小農,保護小農的生計和利益。如果小農大量破產,其結果必定是國家政權不穩定。
本案例分析了地方勢力利用青壯年農民外出務工所造成的分散性霸占農地的邏輯。在調研的過程中,我們還發現農民的這種分散性也為地方政府所利用。在本地2003年合作基金會封帳以后,全縣大量的農戶在基金會的存款沒有兌付。當時農民也集合起來到縣政府去鬧事,有上萬人抗議,縣政府當時想出了一個應對之策:擬定一個兌付方案,每年兌付13%,分10年兌付;同時把當年的兌付資金通過農業銀行給兌付。縣政府知道,通過這次兌付,以后各年的就可以不用兌付。為什么?通過這次兌付,先把事情平息下來,把農民送走;縣政府也知道,這些來鬧事的都是年富力強的青年農民,馬上就會出去打工的,以后他們根本不可能再次組織起來鬧事,隨著時間的推移,民憤也會慢慢淡化。這樣即便是以后各年的不兌付存款,農民也不能拿縣政府怎么樣。果然農民散了之后,各自出去賺各自的錢,縣政府也沒有兌付后來的資金,現在全縣農戶還有5000萬的資金沒有兌付,農民除了單家獨戶的到縣政府去上訪就沒有別的辦法呢,再次組織起來抗議基本上不可能。
4、鄉村社會的支配邏輯。通過明晰產權確認收益的排他性并降低交易成本是經典的市場支配法則,實際上除了市場這樣一種支配關系之外,還存在權力、暴力、程序等支配方式[4]。以本案例來說,權力對土地的支配表現在鄉村兩級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對土地要素進行干預,比如說村干部把屬于灣子里的水塘私下以低價賣給陳江林等兄弟,但是僅僅是靠村委會的這種支配還不夠,對村委會的這種行為村民可以發表不滿,可以抗議。但是陳江林他們引入灰黑暴力進村,讓村民稱為沉默的大多數,包括他們本身所秉承的那種“搞得贏就搞”的邏輯都是暴力邏輯的體現。在本案例中暴力和權力實現了聯合。
有人會問,那村民為什么不通過村民選舉把村干部選下來呢?這其中的問題在于村莊民主在失去了群眾基礎的情況下依然可以運轉。現在農村村民選舉很混亂,村委會選舉的時候,村霸、混混操縱村民選舉,由混混主持秩序,把現任村干部的死黨和關系戶叫過來選舉,關系不好的人不通知,不讓去;另外就是通知一些不識字的老人去選舉,選票上填了誰他們根本不認得,這樣村民選舉就被操控。選舉的時鄉里的干部下來吃一吃、喝一喝、要一要,至于選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他們不管。
村委會的權力已經喪失了政治性、公共性,僅僅成為為私人牟利的工具,村莊權力私人化、去政治化。這樣村莊治理的權力就出現了黑惡化,權力和暴力結合起來在鄉村社會形成了一種新的支配形式。正是在國家權力支配鄉村不力的情況下,在縣、鄉兩級政權的支配能力快速消解的背景下,地方性力量的非法支配能力在土地資源的配置方面逐漸占了上風,而且村莊內部的支配能力也朝灰黑勢力和私有性的方面發展。
五、問題的解決之道
1、完善村莊治理機制。在本案例中,村莊治理是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目前村民自治組織基本上處于一種渙散、消極、腐敗的狀態,大多數村干部政治素質參低、平差群眾基礎差。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因為農村青壯年外出務工,缺乏合適的人才,另一方面也與村委會選舉有關,村委會選舉被操控是出現惡人治村的前提,那么為什么會出現選舉被操控呢?與村民選舉的時機有關。農村村民選舉一般在9月份到10月份之間,這期間農村只剩下老弱病殘在家,很多老人根本不識字,婦女不關心村務,小孩沒有資格選舉,而真正有見識、有文化、有水平、說說得起話的青壯年在外務工,他們不可能在選舉時從外面專門趕回來,這樣村民選舉就容易被操控。
完善村民選舉的辦法是,可以對村民選舉的時間進行調整,把選舉放在春節期間。這個時候農村大部分在外務工人員回家過年,一方面有時間,另一方面這個時候選舉也可以有效保證他們的選舉權利。我們調查的很多村莊人口外流的比例在50%以上,這些人都是農村的青壯年人群,有文化、有水平,敢說話。如果在村民選舉的過程中讓這部分也加入,那么無論是誰要操控村民選舉的難度和成本會大大增加,村民選舉會相對公正,也更有利于選出合適的村干部。
2、強化鄉村兩級的治責。本案例反映,對于屬于村民的水塘、水田被霸占的事情鄉里根本就不管,把事情踢給村里,以至于在鄉村治理的框架下問題沒辦法解決。這其中的主要問題一方面在于鄉政府本身就是土地開發過程中的利益獲得者,不愿意承擔土地開發過程中的負外部效應,另一方面是鄉政府的職責沒有得到有效追究。因此對鄉村兩級利益共同體進行約束,同時強化鄉干部的職責也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之所在,否則鄉村治理的框架就沒有辦法保護群眾的利益。
3、加大鄉村治安的力度,打擊灰黑勢力,對于群眾所檢舉的村霸、灣霸,混混等黑惡勢力,國家進行暴風驟雨式的嚴打。群眾現在是最怕這些人,沒事的時候是敬而遠之,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是忍氣吞聲,毫無辦法。很多黑惡勢力,和鄉干部是朋友、和派出所干警是弟兄、和村干部是哥們,在鄉村治理的框架下沒辦法治理他們,我們調查的L縣有個鄉,上一任鄉政府書記就是被本地干部指使黑惡勢力給打走的。對黑惡勢力進行嚴打可以借鑒重慶市打黑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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