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原為筆者大學時某門經濟類選修課的期中作業,該作業的要求是,關于如何面對中國的糧食安全問題,寫一篇3000字左右的文章。原文上交時的題目為《如何面對中國的糧食安全問題—從農業合作化談起》。這篇練筆是前些日子整理時偶然發現的,之后就想發上來曬曬,算是個見證吧。現在看來,當時拙文的重點卻沒以糧食安全為主,倒是借題發揮,主要在談個人對農業合作化的見解,其實可以算作是對這一問題的思路整理。由于文章用途特殊,故而些許地方做了“河蟹化”處理,在此忠實予以保留,明眼人不難看出。自知二道販子的水平,不怕方家笑話,歡迎多提批評意見!
正文:
解決糧食安全問題,首先必須立足國內,抓好糧食生產。糧食作為農業的最主要產出,其生產是同整個的農業生產的組織形式密切相關的。當今中國,農業中占絕對優勢的仍然是小農生產經營方式。小農經濟在中國有著兩千余年的歷史,在中國古代,它伴隨著集權官僚制度的始終,而現存的小農經濟是在舊的集體制難以為繼后,通過推行“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重新出現的。
僅從生產方面來看,小農經濟對農業生產發展的制約是顯而易見的。勢單力薄的小農經濟,難以開發和采用新技術,無力進行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無力單獨抵御大的自然災害,在生產資料購進和產品銷售上只能完全受制于市場,也無力擺脫同工業部門的剪刀差。小農經濟的上述都是弊端,可以歸結為兩方面:高而變數大的成本和低而無保障的收益。這些弊端都是小農經濟內在的,因而也是不可能在保留小農經濟的前提下由其單獨克服的,它們都使小農經濟對農業生產的發展所造成嚴重障礙。小農經濟增產有限,又被剪刀差、物價上漲之類的因素抵消很多,增產不增收也就并不奇怪,很多時候它們的所得甚至只夠維持自身的簡單再生產。在這種成本和價格波動中,大量的破產、轉業、耕地荒廢也就可以從根源上找到解釋了。
而在工業化乃至信息化的社會,農業經濟活動的組織形式不光只影響農業生產,也成為工業發展的瓶頸。
更需要注意的是,經濟活動的組織形式,由于其實質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統一,所以除了對物的生產造成影響,它必然還會影響到人們的政治關系和文化心理,關系到人自身的提升發展。這些看似不是本題應當涉及的,但因為它們必然會反過來作用到生產之上,所以不可不察。
小農經濟曾是集權官僚制度的得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小農人數眾多,卻無法在經營上聯合起來,這造成他們政治經濟實力的弱小,使得他們只能被歷史上的集權政府及其官僚分而治之。由此產生的小農意識,本質上是對官僚地主階級的統治的順從。
而現階段社會主義制度之下的行政集權體制,雖不等同于過去集權官僚制,但形式上也有所相似。因為分散經營,小農們在經濟上的共同利益并不廣泛或深刻,也難以被他們看到,因而他們難以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形成較強的聯合的力量。這種土壤不適合農村基層民主的生長。孤立的小農面對在上的體制,無法有效地對行政體制形成監督控制,更多的只是順從管理,而不是監管行政機構的行為。這樣的情形,一直以來就是集權官僚制得以統治勞動者的內在機制,而在現在,它也對當下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滯后和整個行政集權體制腐敗現象的多發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政治上的這種狀況,表現在農業生產上,就是那些無法由小農獨立完成的事業,如基礎設施投資、技術開發推廣、市場保護、農民養老、醫療、教育投入等,都要依賴政府的支持。而政府受控于小農的程度又極為有限,所以各種各樣的扶持項目也就難以由農民去要求實現(反而更多的時候支農項目被看做是出于政府的“恩賜”),滯后和不足也就在所難免。一旦政府的這些服務出現滯后和不足,小農經濟的發展就要受到阻礙,甚至簡單再生產都無法保障。另外,政府政策的變動也為小農經濟增加了更多地的不穩定因素,如征地對農業生產的破壞,稅收對農產品價格的影響,這些也是小農們難以掌控的。上述種種,都難保不危及農業生產,包括其中的糧食生產。如果我們細細探尋,也會發現,我國糧食安全之所以面臨的種種危機,其中主要由國內因素引發的,都可以在小農經濟的種種弊端中找到解釋。
綜上所述,小農經濟是制約中國農業經濟進一步發展,包括糧食生產進一步擴大的嚴重阻礙,所以它應當是必須改變的經營放方式。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自然地轉到:它將向何處去。
“改革開放”以來小農經濟的重建,曾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過農民的積極性,促進過農業的發展。我們也承認,家庭承包制的推行是與中國溫飽問題的基本解決相伴隨的。從表面看來,似乎家庭承包制比過去的農業合作化更適合所謂“生產力的發展”,所以即使要解決它帶來的種種弊端,也不能通過重走合作化道路來實現這一目的了,因為合作化已經被“實踐”所證明是不可行的。
然而,伴隨未必等于因果,實踐中得來的情況如果未加認真分析而被曲解,則無法檢驗真理。上述的那個觀點究竟靠不靠得住,還需從頭說起,細細分析。
小農經濟的弊端是一直就體現出來了的,而上世紀50年代開始的合作化就是為解決這些弊端而實行的。合作化是指參加農戶擁有勞動力所有權,保留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并共同享有生產資料的占有權,以此為前提,通過自愿聯合實現共同的自主生產經營,也可選舉受到共同監督控制的經營管理機構代理經營。合作制貫徹了公有制經濟“個人所有,公共占有”的內涵。
而在合作化“初級社”過渡到“高級社”直到“人民公社”的這一過程中,在聯合的推動力這一方面,行政命令漸漸排擠了自愿聯合。并且,從“高級社”開始,土地所有權被收歸集體,這實際上否認了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行使所有權的主體不再是農民,而成了農民的代理機構,即各級行政機構。
參社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業已交出而不再被承認,又加之基層民主制度不健全和農民的小農意識殘余,這使得他們對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權利長期不能得到充分的實現,漸漸淪為行政集權體制下的被管理者。這樣,農民不僅是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就連勞動力的所有權實際上也被否定了。本該“被管” 的行政機構反而高高在上發號施令,而僵化的行政體制也導致了很多不符合實情的錯誤政策,造成過人所共見損失,加上開始萌發的官僚作風、貪污腐敗直接侵害農民利益,這些都挫傷了農民的積極性,也使農民逐漸意識到,他們還遠遠未能真正實現“主人翁”的地位。這樣,“集體化”這種畸形的合作化走最終向衰敗。
但“集體化”也實現了規模經營,克服了單戶經營在生產上的弊端,這是不容抹殺的事實。[1]
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集體制”作為畸形的合作化,由于它在規模經營方面符合了合作化的宗旨,因而發揮了積極作用。而它在生產組織形式中最為關鍵的權利關系上背離了合作化的原則,這才是它衰敗的根源,當然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它的積極作用的發揮。因而,不能說“集體制”的失敗意味著合作化失敗了,“集體制”的失敗恰恰是由于它背離了合作化。
誠然,通過“包產到戶”退回小農經濟,相比于合作化是一種倒退。在規模經營方面,相比于“集體制”的,這也是一種倒退。但也必須承認,它對擺脫集體化的困境,調動農民積極性是功不可沒的。當然,這不是最好的道路,還有一條比這更好的道路,即承認農民土地和勞動力所有權,并重建起農民對行政機構監督管理的“二次合作化”。但這種想法如果放在當時,在行政集權的力量強大而農民的民主權利長期無法充分實現的情況下,就顯得不可能。退回小農經濟,在當時是一條雖不最優,卻是最可行的、最中庸也最無奈的道路。
以“承包”的形式退回小農經濟,雖然土地所有權仍歸國家,但它承認了農民對土地的占有權,實際上這種占有權也可以看作是一種暫時(“七十年”,或再延長)的所有權,并且農民有了自主經營的權利,這意味著他們的勞動力的所有權也得到了承認。這相比于完全否認生產資料和勞動力所有權的“集體化”絕對是個進步。
退回小農經濟的巨大消極意義,前面已經說得很多,但我們也應看到,它畢竟還有些微的積極意義,那就是:不管以后能否重走合作化道路,那種以行政命令手段強制推行聯合,并以行政機構干涉農民自主的生產經營(也包括自主聯合)的畸形合作制都會被否定了;假使有“二次合作化”,土地承包權將作為退還給農民的短期所有權,成為他們參社的所有權憑據。這使得“集體制”這種畸形的合作制失去可能,卻使得真正的合作制的前路更為寬敞了。
至于如何解釋小農經濟剛推行的數年間農業的增長,也必須看到,這不能完全歸功于小農經濟本身,因為不能忽略前三十年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轉化為產能,比如上世紀七、八年代我國幾條大型化肥生產線的投產[2]。實際上,這些因素延緩了小農經濟的弊端的凸顯,但事實證明,它的所有弊端終究還是藏不住的。
現在學界流行的一些反對重走合作化道路的觀點。有些別有用心的學者們以合作化“大鍋飯”、效率差為由,通常主張通過土地私有化,主張通過自由轉讓實現資本主義的規模經營。但他們也不得不承認,土地國有下的承包制使得這成為不可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可以說是革命成果在現在的遺留,這甚至不是來自社會主義革命的,而是來自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成果——難道這成果要輕易地拱手讓人嗎?除非他們搖唇鼓舌,說動了官方出臺他們期待的一個前所未有的反勞動者的政策,即允許資本侵奪土地承包權乃至其所有權——那樣就另當別論。
而他們所說的“低效率”,其實只是“集體制”的“低效率”,卻不能作為合作化效率低的論據(即使對“集體化”,他們中也鮮有人拿出實實在在的數據分析證實它是不是真的“低效率”)。如果想證明合作化的“低效率”,他們應當翻出的是了上世紀50年代合作化推行之初到“集體化”開始之前的那段短暫時期的數據資料——如果沒有這些,他們就只剩空中樓閣般的推理或是數學模型了。
要真正實現糧食生產的可持續發展,讓小農經濟重走合作化道路是繞不開的事情。但僅僅是要求制度或體制的革新,還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因為制度或體制歸根到底是由人的素質決定的。體制的革新,要由人去爭取和維持,也應以人的需要為目的,制度的構建與人的發展相互促進,不可分割。現在,問題的關鍵就在于,要根本解決糧食安全問題,最重要的是使生產糧食和其他作物的人們得到更充分的權利,更好地提升技術,換言之,獲得更自由的發展。退一步講,就算真的有一種通過犧牲種糧者的發展權利換來的糧食安全,或者犧牲別的勞動者的發展權利換來的別的什么東西的安全,又意義何在?
參考文獻:
劉永佶,《中國經濟矛盾論》,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
楊思遠,《改造小農經濟》,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6/200704/17740.html
[1]上述關于上世紀合作制變遷的論述,說參中央民族大學楊思遠教授《改造小農經濟》一文。關于集體化規模經營相比于小農經濟的優勢,楊教授在該文中指出:“集體制作為畸形的合作制,勞動者在這種經濟關系下還是比個體小農更易于擺脫農業生產者的地位,集體經濟組織畢竟克服了小生產者的局限,在大江大河治理、農田改造、架渠修路、抗洪抗旱、科技推廣、農機使用等方面創造出一種集體生產力,這是個體小農生產力永不可企及的。像“紅旗渠”這樣的工程,在集體化之前,以及家庭承包之后的小農經濟時代是不可想象的。”
[2]有這樣一種說法,是有道理的,即“改革開放”之初,在城市農村都伴隨著前三十年基礎設施投資建設轉化成生產力,轉化成消費的過程,這大大提高了人們的消費水平,所以才給人以這樣一種假象:“改革開放”等于“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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