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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雪峰:《地權的邏輯》結語--土地不能私有化

賀雪峰 · 2010-12-23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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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的邏輯——中國土地制度向處何去》結語:

土地不能私有化

 
1,土地不能私有化
2,土地問題要回歸常識
3,土地問題要有辯證思維
4,經濟學家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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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們缺乏對國情的了解,多年不做農戶調查,往往習慣于意識形態化地在兩個極端上爭論,可能會犯一些常識錯誤。中國的國情決定我們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制度,如果沒有大量的實地調查資料的積累和政策經驗的積累,把各種理論概念套到三農問題的解釋上,的確有可能幫倒忙。其實我們現在遇到的復雜局面,在一定意義上也與長期照搬照套的做法有關。所有從國外引進的學問,在今天復雜的三農問題面前的確都需要重新思考。書齋里的學者尤應“慎言”三農[1]。
 
 
一、土地不能私有化
最近幾年,國內外學界和媒體發出強大的要求土地私有化的聲音。從學界情況來看,海外華人經濟學家主張土地私有化的呼聲最高,也最為活躍。這些海外華人經濟學家一般都在西方名牌高校謀有一席教職,在某個專業領域內小有影響,他們有一定的學術聲望,了解一些西方的理論,講話又無所顧忌,因此敢于對中國的基本制度放言,如楊小凱、文貫中、陳志武等人。他們主張土地私有化的主要依據是私有化可以提高效率,又認為土地私有化可以保護農民的利益,但在提高效率和保護農民利益的目標之間又有諸多曖昧不清的論述。他們深受西方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影響,或就是西方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信徒,他們習慣的論證方式是以“根據經濟學的常識”這句話起頭。在他們言論背后彌漫著對政府的極大不信任,他們尤其反對或反感他們所謂專制政府。他們已經找到了關于中國土地制度安排和中國社會發展的終極真理,或他們自認為是在西方取到真經的人,他們不再需要新資料,也不再需要論證或辯論,他們只需要宣傳自己的主張。他們有極強的道義優越感和學術自信心,他們要拯救中國民眾于水深火熱之中。
與海外華人學者無所顧忌不同,國內部分學者雖然在私底下也是主張土地私有化,但在公開發表文章時則要含蓄得多,他們一般不講土地私有化,而講“永佃制”或“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國內學者之所以比較含蓄,是受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即中國憲法規定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不允許土地私有制。國內經濟學家如周其仁、黨國英、茅于軾等人主張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其實質就是主張土地私有化。
最近數年來,在學界和社會上影響頗大的媒體如《財經》、《南方周末》、《經濟觀察報》等,更是連年不止地發表主張土地私有化的文章。《財經》雜志透露,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過程中,“2000年初,法律起草小組接到上級指示,要在新的法律中使承包經營權體現出部分所有權的性質,最終通過的法案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已經非常接近于所有權”,“有學者謂之為中國農村土地的私有化,”即使如此,周其仁仍然認為“改革要徹底,就應當采取俄羅斯在土地制度方面的做法,在明確土地使用權基礎上給予農民自由的轉讓權和買賣權”。[2]
不僅是國內學者和媒體,而且中央的農村土地制度也在變動。《土地承包法》出臺以后,2007年《物權法》進一步將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為用益物權,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農村“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這里的“長久不變”并非是由“長期不變”而來。過去中央文件講“長期不變”是講中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長期不變”,基本經營制度是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樣一種長期不變的基本經營制度中,集體仍然是一個重要的經營層次,是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掌握一定的從集體土地中獲取收益和調整土地利益分配的權利。而在具體的承包關系上,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的規定是“十五年”不變,1994年中央文件規定第二輪延包期限為“三十年不變”。十七屆三中全會將具體承包關系由之前“十五年不變”、“三十年不變”改為“長久不變”,這樣,就在取消農業稅且取消了集體向承包土地農戶收取任何費用的權利的前提下,又將農村土地具體承包關系長久地穩定下來,這種穩定是一種“永佃關系”,是一種作為所有者的集體不再有任何行使所有權手段的永佃制。
當然,十七屆三中全會在規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同時,仍然強調“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性質不得改變”,且“長久不變”畢竟只是政策規定,而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因此,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究竟應該向何處去,還是有可討論的空間。
排除意識形態的影響,我們可以看到,土地私有化的主張大體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理由:
1、土地私有化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利益。農民是中國最大的弱勢群體,中國革命和建設都是依靠農民,保護農民利益符合道義。這是一種道德話語的論證。這種論證尤其得到大眾媒體和一般民眾的認可。
2、土地私有化有利于提高農業效率,發展農業生產,擴大農地經營規模,及更快地推進中國現代化事業。這種論證來自一般的經濟學家。
3、土地私有化可以再造中國制度的產權基礎,沒有土地產權的明確,沒有私有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中國的民主自由社會或憲政秩序就不能建成,中國專制制度的社會基礎就不能瓦解,中國專制社會就不能打倒。從革命的高度看,必須通過土地私有化來再造新的社會制度基礎。這種論證的典型代表是楊小凱等人。主張土地私有化的經濟學家中,有人是真不懂中國土地制度,如文貫中、陳志武等人,有人是假不懂。假不懂的經濟學家們主張土地私有化,可謂是“深謀遠慮”。
筆者認為,土地私有化不僅不能保護農民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提高農業效率,當前附加在土地制度上的道德話語和效率想象都是站不住腳的,是缺乏常識的表現。
二、土地問題要回歸常識
學界及媒體在土地問題上寄予了太多的理想化色彩,似乎土地私有化就可以解決中國的所有問題,中國所有問題的癥結都在于土地制度不好。這種認識缺少對當前中國土地制度合理性的基本理解,具有很強的烏托邦色彩,本書前述章節已對此進行討論,以下再作簡單回顧。
1、土地制度安排要服從中國發展的大局
中國的土地制度安排必須服從中國的發展大局,這是因為,自近代以來,中國最大的任務是救亡圖存,是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要發展經濟和實現現代化。中國的土地制度安排必須服從和服務于中國現代化的發展大局,必須有利于中國經濟的發展且適應中國發展的特定階段。
在當前的中國,雖然GDP總值已經進入世界前三,但人均GDP僅及歐美發達國家的1/10,仍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國農村人口仍然多于城市人口,且進城的大部分農民工并未真正在城市安居,而不得不往返于城鄉之間。
從未來相當長一個時期的情況來看,中國城市化速度雖然會加快,但農村人口會長期保持在一個相當大的規模。在目前中國經濟發展水平仍然比較低,而且經濟結構仍然以出口導向的低端加工制造業(世界工廠)為主的情況下,中國的主要就業機會就仍然只能集中在第一、二產業,第三產業因為缺少第一、二產業利潤的滋養而難以發展起來。在中國產業結構未能升級,經濟發展水平仍然不高的情況下,若通過推動農民不可逆的進城來加快城市化步伐,則中國城市很快就會出現大規模的貧民窟。在中國缺少大規模抽象宗教信仰,且中國未來發展必然會出現社會經濟波動的可能來看,大規模的貧民窟將構成中國現代化的最大威脅。同時,從世界發展中大國貧民窟的現狀看,貧民窟人口的生活質量遠低于當前中國農村一般居民的生活質量。
中國當前的土地問題顯然主要不是土地的數量問題,也主要不是農業問題,而是在目前仍然有九億農民的背景下,在現代化進程中,如何可以讓農民有基本的生存保障,有最低的生存尊嚴,和可以從現代化中分享收益的問題,是農村能否繼續成為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與蓄水池的問題。在當前及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中國的土地問題和農業問題是末,農民問題和農村問題才是本。離開九億農民的出路,離開中國城市化道路的戰略選擇,僅就農業談農業,就土地談土地,是存在嚴重問題的,甚至是文不對題的。
 
2、中國特色土地制度是中國經濟取得快速發展的秘密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獲得了快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建設也可謂日新月異,其中的兩大秘密,一是中國高素質的廉價勞動力,即林毅夫一再強調的中國廉價勞動力的比較優勢,二是中國特色的土地制度。這兩個方面都與新中國前30年的遺產有關。何新指出:
為什么中國城鄉面貌的建設與變化能夠如此之快?在資本投入量遠遠小于歐美的前提下,其發展速度為什么竟能大大快于歐美包括日本等發達國家?公認的答案是:中國國內工程造價低廉,基礎設施及路橋建設的成本遠遠低于西方。但是,人們卻很少意識到,造成這種成本低廉的原因,除了人力資本即勞動力的價格低廉這一點以外,這里還有一個與土地所有權相關的土地使用費用即地租的低廉問題。
在發達國家,由于土地私有制以及相關的地價高昂,使得任何基礎設施建設和交通建設投資中,土地費用即地租遠遠高于中國。(在美英等國,修一條路或在城鄉營造一個小區,由于地產屬于私有,如果其業主依法加以阻撓或索價高昂,這條路和這個小區即很難興建。)而中國由于土地屬于國有,導致公用土地征地費用較為低廉,因而城市基礎建設、交通建設的成本相對也較為低廉;這正是近年中國城市及交通面貌能夠以較小的投資額而取得飛速發展的基本原因之一。
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形成這樣的認識:正是由于毛澤東時代的土地改革以及將土地由私人所有轉變為國有的社會變革,在今天乃成為惠及后代的一項巨大遺產和財富。正是由于這一筆財富,三峽、西氣東輸,南水北調、高速公路,大規模城市建設才能夠以較低的地租——土地成本而進行。
當國家征用名義是集體所有實際也是國有的土地時,價格也相當低廉。可以說,土地成本的低廉,是自第一個五年計劃以來,中國城鄉快速發展、工業化快速進行的重要條件之一。馬克思曾指出,土地私有權的否定,是近代資本主義工業革命得以發生的必要社會條件之一。中國快速工業化的進程也證明了這一點。[3]
再比如,黃祖輝認為,“廉價勞動力和廉價土地是中國經濟增長的兩大紅利”,丁日成說:“土地問題非常嚴重,但也應該注意到過去28年內對經濟發展貢獻良多,如果全部拋棄土地政策,則無法解釋過去幾十年的高速增長。浦東與深圳等城市的崛起路徑,顯然反映了土地的貢獻”。[4]
正是因為中國特色的土地制度,使得中國可以以較低的成本擴展城市和建設基礎設施,從而可以為中國經濟發展提供基礎條件。這應是一個常識。
主張土地私有化的學者比如周其仁認為,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應歸農民,因為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不可能是農業,而只能來自土地非農使用。他還說:
要證明農地被工業和城市用更有效,最簡單可靠的辦法,就是占地者的出價,要高于農民自己種地的收益。惟有這樣一條簡單的準則,才能普遍有效利用土地。那么,“補償”高到農地的主人認為“值”的程度,不會損害工業化城市化嗎?看看歷史吧。西歐、北美、日本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領先全球,土地制度都是清楚的私人所有、自由買賣、按值成交。難道1700年的英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25%,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結果?日本在明治維新以后,工業化城市化大有苗頭,難道不正是法律保障土地自由交易的結果?[5]
周其仁不是歷史學家,他的論證顯然是太粗糙了,西方的城市化是與其殖民史和特殊的發展進程聯系在一起的。沒有對更深入的西方歷史的研究,直接拿西方發達國家的城市化說事,這樣的討論就缺乏邏輯,當然也沒有說服力。對歐洲歷史深有研究的曹錦清教授就持與周其仁完全相反的觀點。   
若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在土地用途管制的情況下,真正可以將土地非農使用,從而可以通過談判獲得高額級差收益的農民,只是極少數土地正好落在城市或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區內的農民。也就是說,更大的土地權利往往只是意味著占據特定位置的農民可以有巨大的土地收益,若這部分農民的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大都歸農民占有,這部分農民也只是極少數的農民,且這極少數農民因為自己土地的特殊位置和具有的極高談判能力,這部分農民幾乎都可以成為百萬富翁甚至千萬富翁,這樣一來,城市擴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成本就會大漲,且因為國家不能從土地中獲得收益,地方政府無力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也無力為真正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提供大量的財政轉移支付。
簡單地說,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往往只是意味著特定的農民可以具有更強的土地談判能力,和可以獲得更大的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并因此可能造成一個龐大的土地食利者階層,這個階層的利益擠占了用于公共建設的資源和可以向其他大多數農民轉移支付的資源。
主張土地私有化的人還認為,之所以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是因為土地私有可以限制官員的貪污和官商勾結,這種說法沒有道理。官員是否貪污和官商是否勾結,與土地權利安排關系甚微。在香港、新加坡這類土地國有化的國家和地區,并無因為土地國有而產生的官員貪污和官商勾結,相反,在印度、菲律賓這類土地私有化國家,官員貪污和官商勾結起來侵占農民土地利益的情況卻比比皆是。因此,對于非農使用的土地,土地權利問題其實是一個國家如何分配因為二、三產業的發展所帶來的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的問題,是國民財富的一種再分配方式。在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總額一定的情況下,被征地農民的收益越高,城市建設就越難,國家就越是不能將這部分級差收益轉移到其他農民那里,中國城市化進程就越慢。當然,我們也必須考慮土地被征農民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失地農民、地方政府和國家利益之間應有一個平衡,其限度是失地農民基本利益得到保護,但也不能因此形成一個龐大的土地食利集團。
 
3、土地級差收益來自二、三產業的發展
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來自于土地的位置和可以被用于非農使用的土地數量。在國家對土地用途實行管制,限制土地非農使用,而二、三產業的發展需要較多的建設用地時,建設用地市場上的偏緊供求關系就使得非農使用的土地具有更高的收益。換句話說,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并非是一個定數,而是與建設用地市場的土地供求狀況緊密相關的。更多的農地用于非農使用,則可能因為市場上建設用地供過于求,建設用地價格大幅下降,從而使非農使用的土地不能獲得一個較高的級差收益。
正是因為國家限制農地非農使用,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而使非農使用的土地具有了超額的價值。或者說,正是不允許絕大部分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才使得進入建設用地市場的土地可以拍出高價。因此,我們就不能用目前建設用地市場上的土地價格來計算整個中國土地的價格。有人以為,中國有18億畝耕地,若不存在糧食供應問題,而將18億畝耕地全部非農使用,按目前非農使用土地市價100萬元/畝計算,則中國就擁有1800萬億元土地財富。有人就是這樣來計算土地財富,或以此種方法來計算中國農民的土地財富,并因此認為農民是守著土地的金飯碗討飯吃。這當然是很荒唐的。
這種計算土地財富的方法還表現在小產權房上面,這種方法認為,農民用自己的土地建設住房出售,既可以增加農民的收入,又可以緩解城市的住房緊張,可謂一舉兩得。但正如我在第二章講到的,一旦小產權房合法化,則城市的商品房就不再可以銷售得出去,且小產權房也不再可以售出高價,因為農民可以建設出遠遠超出市場需求的小產權房,最終因為供過于求,農民建小產權房并沒有致富,城市規劃卻又被破壞,土地也被濫用。
簡單地說,如果允許農民自由地將土地非農使用,則因為非農使用的土地超過市場需求,而使非農用地的拍賣價格大幅度下降,其結果很可能是,非農使用的土地更多,卻因為地價更低,而致非農使用土地總價值反而更少。偏緊的建設用地市場可以使較少的非農用地獲得更高的土地總價值。小產權房上的道理也是如此。
也因此,有人認為,應當允許農民自由轉換土地用途,讓農民將土地用于非農用途,就可以讓農民致富,及應該放開小產權房。這種論調要么是不懂得土地的市場含義,要么是站在農民利益的對立面講話。
在土地非農使用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允許用于非農用途的農地就可以獲得超額的級差收益(不僅僅是因為位置,而且因為建設用地供給偏緊的市場關系),這部分土地所獲級差收益顯然就不應全歸土地被征用的農民,而應在全國農民中有一個再分配。
目前支持農民土地自由使用的論調很多,比如陳志武一再強調“如果土地做非農用的價值更高,為什么還要硬把農民的土地只往農用上推呢?”,趙曉說中央禁止小產權房的政策是對公民權利的偷襲,等等。
這里面涉及的一個理論問題即是土地級差收益的性質問題。從非農使用土地級差收益的來源看,土地非農使用產生的收益主要來自二、三產業發展對土地的需求,正是二、三產業的發展需要占用土地,及二、三產業可以生產出大量財富,而使土地非農使用可以產生更多價值并因此有了級差收益,因此,土地的級差收益來自于二、三產業的發展,土地級差收益是次生性的,而非原生性的,是附在二、三產業發展之皮上的,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換句話說,當前中國土地非農使用可以產生的總價值,首先是二、三產業發展的結果,中國并非因為土地太少而使地價高,土地少只是表面原因,二、三產業的發展及因此對土地的需求才是根本。有人倒本為末,以為只要增加非農地的供給就可以產生巨大的土地財富,實在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4、農民已經高度分化
改革開放30年后,中國農民已經發生高度分化,我們不再可以用一個統一的農民稱謂來談農民的利益,因為不同地區或不同部分農民的利益訴求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可惜的是,當前中國,不僅媒體和一般大眾對農民的高度分化缺少理解,而且學界和政策部門也對農民的高度分化缺少敏感。我們習慣于用統一的農民稱謂來討論農民的利益,習慣于用我們想象的農民形象來討論農村政策的好壞,結果往往是,農民中的強勢群體不僅從體制中獲取了利益,而且可以憑惜農民作為弱勢群體的形象來得到道義上的同情。我們往往是以農村強勢群體的要求來代替了大部分農民的要求,而大部分農民的利益訴求可能正好與農村強勢群體的利益訴求相反。
舉例來說,相對于普通的從事農業的農戶來講,農業公司、種糧大戶無疑是強勢群體,但恰恰是農業公司或種糧大戶引起媒體關注,引起政府關注,這些農業公司或種糧大戶容易得到國家財政和政治上的支持,受到農業部門的表彰,得到更多的農業補貼(比如對萬頭養豬場的補貼,比如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農業補貼向糧食生產大戶傾斜的政策),甚至更多地成為各級人大、政協代表,但是,這些農業公司和種糧大戶的處境顯然要遠好于一般農戶,且他們并不能代表一般農戶的利益。
再如,相對于中國95%的普通村莊來講,華西村、南街村等成功實現了工業化的村莊,具有極高的媒體曝光率和極高的政府關注度,其村莊領導人大都是各級人大代表,往往具有極大的影響政策的能力,且往往是由他們來代表中國農民參與中國的政治協商和政策決策。但這些已經工業化的先進村莊顯然與中國一般的農業村莊的利益訴求不同,且中國的一般村莊也不可能復制這些先進村莊的發展經驗。
再如,相對于沿海和城郊發達地區的農村,中國絕大多數農村因為二、三產業不發達,農民主要收入來源來自農業,尤其沒有失去土地的“機會”,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務工加上務農的兼業。發達地區的農民則因為二、三產業的發展而有較多從事二、三產業的機會,尤其是發達地區農村土地有被征收的可能。土地被征收,就可能會有較大數額的土地補償,因為較大數額的土地補償,而引起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村干部之間,及尤其是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激烈沖突,以及農民的大規模上訪。雖然發達地區被征地農村的農民數量只占全國農民數量的不足5%,這些地方發生群體性事件的數量則要超過農村群體性事件總數的50%以上,且發生烈性沖突的可能性也較一般農村高得多。因此,這些發達的沿海和城郊農村,就極大地吸引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引起政府部門的重視,這部分農民的利益訴求和利益表達能力就遠遠超過了占農民總數95%的普通農村地區農民。吊詭的是,中國大部分農村的農民是想成為失地農民而不得機會。大部分中國農民的利益訴求與沿海和城郊發達地區農民的利益訴求是不同的。
再如,就一般農業型地區的農村,村莊內也有各種不同的農民,如本書第四章所述,當前中國一般農業地區的村莊中,至少有兩類不同的農民,一類是主要收入來源來自二、三產業,不再依靠土地收入的農民,比如II兼戶,再比如雖然仍在農村有承包土地,但全家已經在城市買房,在城市獲得穩定就業和收入的“農民”。另外一類是主要收入來源仍然來自農業,家庭主要勞動力仍然經營農業的農戶,比如純農戶和I兼戶。主要收入來自二、三產業的農民,他們不關心農業收入,他們往往也不再從事農業生產,而是將土地租給他人耕種,他們在城市當起城居地主來。因為在城市有了穩定的收入來源,他們一般不會將土地低價轉讓,也不會在乎土地租金收入,而是將土地“有”在那里。他們不會允許租地人為了生產方便而改造自己的承包地。而真正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他們每日里在田間勞作,非常地希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降低體力勞動的強度。也就是說,主要收入來自二、三產業的“農民”,他們往往要求更加明確的“土地權利”,而仍在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的最大愿望是生產方便,是低投入高產出。
再如,我們甚至還可以對主要收入來源來自二、三產業的農民進一步細分,一種是前面我們講的“非農戶”,一種為“半進城戶”,所謂“非農戶”,是指已從農村徹底轉移進城,但因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而仍然占有承包地的“農民”,他們因為在城市有穩定的就業與收入,他們就更加不在乎土地收入,土地“有”在那里就可以了。而“半進城戶”則因為在城市沒有獲得穩定就業,他們在城市生存中隨時可能有風險,每個人生的坎都難以邁過,每次都可能動將土地使用權一次性轉讓出去以“變現”的念頭。但恰恰是這些“半進城戶”可能在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后,仍然不能在城市真正安居下來,他們就可能會在城市和農村的兩頭無著落。顯然,“非農戶”與“半進城戶”在土地制度安排上的利益訴求是完全不同的。
還如,“半進城戶”與仍然經營農業的農戶的利益訴求也不相同,“半進城戶”的土地租給村民耕種,或自己在耕地上種樹,這樣省勞力和管理成本。但一戶在地里種樹,其鄰近土地就無法種莊稼,也就不得不種樹,結果是仍在家種地農戶也再無法耕種。
以上農民的高度分化告訴我們,在討論農村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時,不可以大而化之,不可以用道德話語抽象討論,而應首先搞清楚了是什么農民的什么問題。
 
5、小農經營很重要
我們來看一看為什么九億農民還要依靠農業收入。
當前中國農民的收入大致由兩個部分構成,一是務農收入,一是務工收入。就全國統計來看,農民的務農收入約占55%,務工經商收入占45%左右。值得注意的是,這樣一種收入構成并非是說中國有55%的農民家庭純靠農業收入,另外45%的農民家庭純靠務工經商收入,而往往是,絕大多數農民家庭都是同時有農業收入和務工收入,這種收入的構成往往是以家庭內部分工來完成的。具體地說,對于當前中國絕大多數農民家庭來講,家庭中的年輕人往往外出務工經商,年齡較大的人則在家務農,務農收入維持家庭的溫飽和日常開支,務工收入則可以積蓄起來辦大事。
正是有小農經營的這塊收入,農民可以將務工收入存下來,從而有了溫飽以上的生活水平。而若離開務農或務工的任何一筆收入,都可能跌落到溫飽線以下。維持農民的小農經營對于維持農民的體面生活,對于維持農民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及維持農民可以回到土地的基本人權,都是極為重要的。
 
6、村社集體經營是中國小農生產得以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條件
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小農經營仍然將是中國農業的絕對主體,對于“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過十畝”的小農生產,我們切不可理想化。
對于小農生產的農戶來講,土地權利問題其實是一個假問題。因為土地權利再大,他們仍然只是將土地用于農業生產,而在中國戶均土地規模極小的情況下,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才是農民真正關心的問題。我們一定要牢記,美國一個農場的耕地面積比中國一個行政村的耕地面積還要大,因此,在美國農場是私人品的很多事務,在中國農村就變成了數百戶農戶之間的公共談判。若每戶農戶都有完全的土地權利,則這數百戶農戶的談判成本會極高,農業灌溉、排澇、機耕、植保和農田基本建設將難以進行,農業生產的成本會極大地上升。也因此,對中國小農生產來講,加強農戶以上層次的村社集體的經營權利,由村社集體來辦一家一戶“辦不好和不好辦”的事情,是中國農業的唯一選擇。
三、土地問題要有辯證思維
當前國內學界和政策部門在土地問題的認識上,存在嚴重的形而上學。尤其表現在缺少總量概念和辯證思維上,習慣用個別地方的經驗來推導全局,有意無意混淆政策問題與結構問題的差異,不懂得土地問題的辯證法。辯證思維的核心是動態思維,而不是靜態思維。靜態思維的要害是不理解事情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而由個別推導整體,由特殊推導全局。靜態思維不理解事物發展中的質量互變關系,以為所有事物的發展都只有量的積累,而無質的突變。靜態思維不明白,一旦脫離個別和少數,全局和普遍的事物就可能會有完全不同的新質。所有事物都有自身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不理解事物的內在發展規律,僅僅通過表面現象來得出結論,是要吃大虧的。
土地問題上的辯證法可謂普遍得很,結合本書討論,舉例如下:
1、土地級差收益的性質
陳志武說:這里我要強調土地的價值前景主要來自非農用途,而不是來自農用。在今天和未來不管是對農民的收入增長,還是對解決“三農”問題來講,土地的非農使用,是增加土地價值的最主要途徑[6]。
靜態地講,陳志武說的是對的。但若動態來看,我們就會發現,正是控制土地的非農使用,才使非農使用的土地具有因為需要更多工商用地而產生出來的級差收益。全部土地用于非農使用,土地不只是被浪費,而且也無法實現價值。在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階段,土地非農使用的價值并非來自非農使用土地的數量,而來自工商業發展對土地的需求和進入建設用地市場的土地供求關系。這個意義上講,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是次生性價值,來自于工商業的發展。沒有工商業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土地價值就只能來自農業產出,而不是來自所謂非農使用。
以為土地級差收益是固定的,只要農地轉化為建設用地,農地價值就可以成百倍地上漲,實在是當前地方政府和學者常犯的大錯誤。成都整理宅基地,李昌平推薦溫州將軍村發展經驗,張鳴、趙曉談小產權房,周其仁建議設立“土地產權交易所”,乃至國家講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資源部的國土整治項目背后,都有此方面的誤判。
某種意義上講,中國目前土地資源并不缺乏,保持從緊的城市建設用地供給,不僅有利于節約土地,而且有利于獲取土地的級差收益,從而有利于從工商業中提取資源用于城市建設和反哺農民。
2、“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
當前三農問題的核心,并非農業問題,而是農民問題,是九億農民在中國城市化和快速發展背景下,如何平穩轉移進入城市的問題。農民轉移進入城市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進程,這個進程可能還要進行50年時間,在如此漫長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構造一種農民可以進城,又可以返鄉的機制,當農民可以謀取較好的工作機會,有了較高的收入條件時,農民可以自愿進城。而若農民進城失敗,則應讓農民有返鄉的機會。中國的經濟結構決定了中國農民進城不可能一蹴而就,大量進城農民都會失敗。若進城失敗的農民不再可以返回農村,進城農民就會滯留城市貧民窟。在動輒千萬計貧民窟人口的壓力下,任何經濟波動和政策失誤都可能造成極嚴重的后果。
讓進城失敗農民可以返鄉,并非是強制農民返鄉,而是他們若不滿意城市貧民窟生活,他們至少還可以選擇回去。回到村莊,就是回到一個有根的家鄉。正是因為有家可回,進城失敗的農民就可以承受這個失敗,他們仍然抱有對未來和生活的期望。而千千萬萬對未來和生活具有期望的進城失敗的農民,構成了中國現代化最為強大的穩定基礎。隨著時間推移,越來越多農民工進城,城市人口越來越多且都可以安居樂業,農村人口越來越少,從而可以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到了一定階段,中國就有了一個合理的城市化率,就有了協調的城鄉結構,“三農”問題也就自然消失了。
值得警惕的是,當前中國農民自由進城的制度障礙越來越少,幾乎沒有了,這是好事。但中國農民自由返鄉的空間越來越小。農民進城失敗后能否順利返鄉,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
最近幾十年,為了提高農民收入,各地政府都引導甚至強制農民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種植高附加值的經濟作物,但農民得出的經驗是“政府號召種什么,我們就不能種什么”,這個道理很簡單,就是農產品的市場是有限的,農民生產得越多,則市場價格就越低,農民就越發賺不到錢。
3、農民收入增長的空間有限
提高農民收入,做土地文章,是最近幾十年政府和學者共同關注的話題。農民收入來源于兩大方面,一是務農收入,二是務工收入。在農民人數并未大幅減少而恩格爾系數又不斷下降的背景下,農民來自農業收入的增長空間有限。而在中國以廉價勞動力作為比較優勢發展外向型加工制造業時,農民外出務工收入的增長空間也頗有限。這個意義上講,未來數十年,農民經濟收入增長的空間有限。
4、資本下鄉需要警惕
中國是一個有9億農民的國家,主要農產品的供求都主要是立足國內,農產品出口總量占全國農產品總量的比重很少。某種意義上,中國農產品供求不受進出口影響。
這種情況下,影響一般農民來自農業收入的因素有二,一是農產品供求狀況,二是參與農產品利益分享者的情況。
農業上“增產不增收”規律已是眾所周知,也就是說,農民往往是生產越多農產品,農產品越是供過于求,農產品就越是低價,農民就越是無法從農業中獲取收益。保持偏緊的農產品供求狀況,可以使農產品有較高的價格,從而可以讓農民獲得更多農業收益。農業在微觀上越是高效率,則農民在宏觀上越是無收益。
第二種影響農民收入的因素是參與農業分利的集團的情況,尤其是資本下鄉的情況。最近十年,現代農業、公司+農戶和資本下鄉,被大力提倡,并作為先進典型大力推廣,且受到自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大力扶持。但在農業蛋糕相對固定的情況下,資本下鄉是要賺錢的,是要從農業蛋糕中分利的,資本下鄉越多,賺錢越多,就從農民的農業總收入中分去更多。農民因此就只能獲得更少來自農業的收入。資本下鄉,對于中國廣大的農民來講并非好事。
只有限制資本下鄉,尤其是限制外國資本進入農業,才能保護農民利益。考慮到中國農民數量之龐大,三農問題中農民問題之突出,和農民收入增長之維艱,中央應當將著力點放在農民問題上而不是所謂現代農業上面。
地方政府往往有極強的追求現代農業、規模農業的沖動,甚至成為了一種政治正確,這也是應當避免的。
5、微觀有效的事情宏觀未必有效
對于中國這樣的有九億農民的人口大國,農業進出口額占生產和消費農產品總額的比重可以忽略。在這種背景下,計算農民收入,尤其是計算土地產出,一定要以大田作物為基礎,其中的原因是,中國絕大多數農民的土地必然要種大田作物,而只可能有較少的土地種植高效經濟作物。從微觀上講,一個農戶,一個農業龍頭企業,一個地區,可以通過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擴大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來提高農民的農業收入,但若全國農民都調整產業結構種植經濟作物,則全國農民都會倒霉。農業上微觀有效的辦法,宏觀上未必就對,這其實也是在中國這樣的大國具有普適性的規律。成都指望舉全市之力來發展現代高效農業,成都農業離倒霉的日子就不會太遠。
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講,農業的效率對農民整體來講未必是好事,因為增產未必帶來導致增收。
中國的農業其實不是問題,問題也不在土地資源太少上面,而在于,在當代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恩格爾系數會繼續下降,在農民人數未大幅度減少以前,農民來自農業的收入必然下降。中國九億農民都在指望農業收入,農業收入仍然構成中國農民家庭收入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的情況下,盲目發展現代農業,是很危險的事情。
6、農地沖突與農地產權無關
在取消農業稅后中國農村發生了普遍而嚴重的土地沖突,其要害是,取消農業稅前,因為農民負擔較重,農民都不太愿意要地,也不在乎所謂土地權利。取消農業稅后,國家不僅不再向農民收稅,而且每年給每畝土地上百元補貼,土地利益凸顯,過去因為土地利益不明顯而變得模糊的土地權利關系,因為土地有了利益,而引起利益各方的爭奪與沖突,其中核心是村社內部不同農民之間關于土地利益的爭奪。
在2004年前后表現出來的這一輪農地沖突,被一些人解釋為國家關于農村土地權利的法律規定不清楚,農地產權不明晰。這種說法似是而非。國家關于農地的產權規定一直是相當清晰的,即土地由村社集體所有,由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所有村社成員具有平等的承包權利,且承包土地經營權一定若干年不變。
問題僅在于,土地權利并非抽象的權利,而是與具體利益聯系在一起的。取消農業稅前,土地負擔太重,農民占有土地就要承擔稅費負擔,在糧價低迷,農民負擔沉重且外出務工經商機會多的情況下,農民棄田拋荒外出務工就成為理性選擇。如果土地權利對農民來講,只有受損,他們要這樣的土地權利干什么?反過來,取消農業稅之后,土地不再承擔稅費,而且還有補貼,土地權利意謂著實實在在的利益,農民為什么不回來爭地?
因此,2004年前后發生的農地沖突的高潮源自中央農村政策的調整,源自農民政策預期的改變,而不是什么莫名其妙的農村土地產權不清晰。
7、土地調整與農民上訪的錯位
因為村社集體調整土地引發農民上訪,被一些人解釋為村社干部希望借土地調整來謀取私利,這樣的解釋也是十分地不全面,并因此可能得出錯誤結論:農民上訪就是因為村社干部調整土地,為了減少農民上訪,應該出臺更加嚴厲的禁止土地調整的政策和法律。
之所以說這種解釋不全面,是因為的確存在村社集體借土地調整來謀取私利的情況。但在村社熟人社會內部,在土地人人有份的情況下,村社干部公然借土地調整謀私的情況十分少見。倒是土地調整與農村公共品供給關系十分密切,村民為了生產方便,為了平衡耕地占有,而有強烈的調整土地的要求。村社干部若回應這種要求來調整土地,就可能侵犯土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這些土地既得利益者因此上訪告狀,說村社干部違法調地。
為了減少農民的上訪,國家出臺政策禁止村社集體調整土地,但農民出于生產方便和生存倫理的雙重考慮,強烈要求村社集體調地,村社集體調地觸動土地既得利益,土地既得利益就更加堅決地上訪,中央就出臺更加明確的禁止調整土地的政策和法律。最后,村社干部不再可以調地,農民分散的小塊土地更加無法耕作,農業基礎設施更加破敗,農民的原子化程度更高。中央好心為農民說話給農民更大土地權利,最后卻損害了所有農民的利益。
而之所以村社集體調地會引起既得利益受損農民的堅決上訪,恰恰又是因為中央規定禁止村社集體調地,要求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而土地本身是村社集體所有,村社集體有權調整土地。是因為國家規定村社集體不準調整土地導致農民上訪,而不是因為村社集體行使其正當行使的調整土地權利而引起上訪。
8、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可能并非好事
很多人抽象地以為農民肯定是需要有更大的土地權利,這樣可以防止村社集體侵犯農民的利益。且你去問農民是否需要更大的土地權利,農民當然也會說要有更大權利。白送的東西誰不要啊。
不過,對于從事農業生產的小農來講,農民所要的還真不是所謂土地權利,而是生產方便,是能夠在“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過十畝”的土地上用最少投入獲取最大收益。農民的土地不是有了更大的權利就可以有更多收益,更不會因為有了更大的土地權利,就可以在小塊土地上發大財。相反,若農民土地權利足夠大,則村社集體的土地權利就會被削弱,村社集體就更加難以調整土地利益,農村公共品供給就更難,人均一畝三分地的農業生產就更加無法進行。農民土地權利增加了,但農業生產更加無法進行,農民利益受到了更大損害。
有人以為,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農民就會愿意將土地流轉出去以獲收益,從而可以推動農業規模經營。事實則是,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往往不是推動了土地流轉,而是固化了土地利益,土地上的公共品供給更加困難。比如灌溉,安徽長豐農民講,用電可以繞過前面99戶而直接到第100戶,用水則只能經過前面99戶才能到達第100戶,為了第100戶能用上水,就必須要前面99戶都不搭便車,但在缺少強制力的情況下,這99戶都不搭便車的可能性很小,也因此,集體灌溉就很難,農民就只能用打井的辦法來替代從大江大河中抽水灌溉。用微型水利代替大中型水利,農業的旱澇保收也因此變得困難。若村社集體可以調整土地,從而可以對搭便車者有所約束,農民就有獲得廉價大中型水利的可能。農民土地權利越大,村社集體就越是無法約束搭便車的農民,農村公共品供給就越是困難。
而在人們指望的土地流轉上也是頗為吊詭。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比如周其仁所建議的農民可以買賣土地的權利,所導致的結果往往是,那些已經徹底離開農村,并在城市有了穩定工作和收入機會的人們,他們并不在乎土地收益,更不會將土地賣掉,而是將土地留在那里。一個村莊中,若有相當部分生活已經脫離村莊卻仍然占有土地的戶,則這個村莊的土地耕作就會變得尤其艱難,因為這些人并不在乎土地收入,他們也不關心土地上的公共品,且往往是種田的“耕者”要找到這些占有耕地的已進城的戶都已困難,更別說坐在一起商量如何建設農田基礎設施等問題。
有了較大的土地權利,愿意將土地權利轉讓出去“變現”的往往是那些進城卻仍然生活工作不穩定的戶,這些戶進城了,但任何一個困難都可以擊垮他們,他們因此愿意將土地權利變現以應對危機。但是,一次危機應對過去了,第二次危機還會來,第二次危機應對不過去,城里就呆不下去了,而因為土地已賣,自己的家鄉也不再能夠回去。
換句話說,我們以為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可以讓進城農民將土地賣掉從而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和方便農業生產,結果事實上倒可能是,不應賣掉土地的進城農戶將土地賣掉了,而不再需要依賴土地的在城市有穩定收入的戶卻愿意將土地“有”在那里。因為這些不依賴土地收入戶將土地“有”在那里,而使真正“耕者”的農業經營更加困難。
此外,當前農業經營規模小,不僅指農戶均耕地太少,而且指農戶耕地分散。在農業基礎設施較好,農村公共品供給較為充足的情況下,農戶地塊分散也許不是大問題,但是,在目前因為強調農民土地權利的穩定性的政策背景下,農村公共品供給相當困難,農戶田塊分散就成為致命傷。因為強調農戶現有承包關系的穩定和長久不變,農戶想將分散的耕地集中起來,比登天都難。
也因此,給了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卻使農民耕種更加不便,經營規模沒有擴大,分散的地塊也更難集中起來。
9、小產權房不能合法化
很多學者認為,應該允許農民用自己的土地蓋房出售,這樣既可以增加農民收入,又可以緩解城市的住房困難。但如果城郊農民都可以用宅基地蓋房出售,城市的商品房就不再可以售出。其結果將是十分地詭異:在一個城市周邊的農村,住滿了城里來購房的市民,而城里的大塊土地空在那里無人居住及無人建房(建房賣不出去,因此不建)。
目前北京城郊小產權房之所以還沒有弄出如此詭異的局面,正是因為政府一再告誡小產權房不合法,小產權房因此受到限制之故。小產權房合法了,則北京城近郊遠郊農村,農民都建小產權房出售,不僅城市商品房無人買,而且小產權房也會因為大量供給而價格大跌。
因為不合法,小產權房就以相對廉價來補償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小產權房之所以有利益,是因為其不合法因此未放開,一旦放開,情況就會變得相當糟糕。其中的核心是,城市建設用地之所以具有遠高于農地的價值(或價格),是因為國家限制農地變為建設用地。而如果海量的農村宅基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則城市建設用地就只能憑借其位置而具有級差地租,而由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所可以產出的級差地租幾乎可以忽略。
建設用地是與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其二、三產業發展的占地需要聯系在一起的,離開經濟發展而在土地上做文章,就做不出任何文章來,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是次生而非原生的。離開中國總體經濟發展,及離開地方經濟增長,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就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10、土地征收的邏輯
關于農民失地問題及由此發生沖突的原因,也頗為有趣。在一般農業地區,農民可能以極低的價格將土地轉讓出去,比如湖北京山農民以每畝2000元左右的價格將土地使用權永久轉讓出去。而在城郊農村土地征收時每畝補貼數萬元,農民仍然堅決不愿讓土地被征收。
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有二,一是土地位置的差異及其引起的心理預期的差異,二是博弈策略。從博弈策略上講,一般農業地區的土地流轉往往是農民已經離開土地,不再依賴土地收益,他們忙于將土地流轉出去,他們是土地流轉的提出方,因此,他們待價而沽的談判能力就弱。而在城郊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期待借土地征收來獲取足夠的未來生存所需,且他們可以借反對而阻止土地征收,從而使得土地征收主動方的政府為難。城郊失地農民是土地征收的被動方,因此有很高的待價而沽的談判能力。特別是農民集體團結一致,就可能從與政府土地征收的談判中獲取巨大利益。農民特別善于借自己失地的感情來獲取收益,但應記住,這往往只是一種博弈策略。相反的倒是,如京山等農業型農村地區,農民實在是想失地而不得。
與以上邏輯相似的,是農業公司進入到村莊向農民租種土地的博弈。當農民自己不想種地而請人代種時,或流轉給他人時,農民往往只收很少的土地租金。而若有農業公司來租地,則農民會將農地收益計算得無比高,以從中獲得更多土地租金收入。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流轉雙方的主動性決定了其談判能力和土地可能的租金。這個過程表現出來的土地流轉的博弈,真是一個典型有趣的辯證法。
 
11、要防止土地食利集團的出現
目前有一種論調,就是說農民是守著金飯碗討飯吃,又說應該讓農民人人當地主。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土地是農民的,自古皆然,因此,在城市化進程中占地農民土地的收益,應歸農民所有,等等。包括李昌平推崇的溫州將軍村,國家征地,要將其中一半返還用于將軍村搞建設,將軍村因此暴富,等等。
這種觀點的核心是認為,城市化進程帶來城郊農村土地升值,升值的好處大部分應歸農民。這樣一來,因為城市化的發展,農民可能獲得每畝百萬元收益,若以一戶10畝地計算,農民可能獲得的收益就以千萬計。千萬元收入當然是相當地富裕了。
但問題是,城郊農村土地的升值是城市發展帶來的,巨大的土地利益與農民的努力無關,農民所獲巨大利益使其成為一個龐大的土地食利階層。在中國目前經濟仍不發達,城市化水平仍不高的階段,養活一個巨大的土地食利階層,不僅在政治上是危險的(因其腐朽),而且在經濟上也是不可持續的。因為這個食利集團獨占了本應同時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向真正弱勢的農業型地區農民轉移支付的資源。
城市發展帶來的土地非農使用的級差收益,源自經濟社會進步和二、三產業的發展,這個級差收益有一個定數,這個收益應在失地農民、城建集團和全國所有農民之間進行平衡分配,而不是只給到失地農民。
目前學界和媒體有一種好人主義,就是抽象無原則地站在某一邊說好話,比如說讓農民得到更大收益,讓農民都成為富翁等等。這種免費白送主義,空頭好人主義,存在極大的誤導,因為一個社會的資源總量是有限的,有人得好處,就會有人吃虧,在一個社會資源總量有限的情況下,人人都得好處是不可能的。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城郊農村土地征收,損害了農民利益,而肥了政府,這種將農民利益與政府利益對立起來的觀點尤其流行,有市場。這種對立實在是莫明其妙。政府從土地中獲取收益并不等于政府官員貪污。政府收入是全民財富的一部分,無論是通過稅收還是通過土地市場,其收入都是公共收入,應當用于公共目的,而不是被裝到了官員腰包。有人說官商勾結,官商勾結是違法的,是國家要堅決打擊和杜絕的。官商勾結與政府從土地中獲取不獲取收益是兩碼事。假如官商要勾結,即使政府不從土地中獲取收益,難道官商就不勾結?
目前學界和媒體無原則的好人主義,及將農民利益與政府對立起來的觀點,實質上是一種無政府主義。在中國正處于快速發展和急速轉型的時期,這種無政府主義尤其不合時宜。
四、經濟學家批判
主張土地私有化的經濟學家大都將土地私有化視作自古不易的真理,認為中國只要土地私有化,“三農”問題即可迎刃而解,中國之所以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包括農民收入低、城鄉差距大,都是土地制度惹的禍。他們論證土地私有制合理性,大都同時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世界通則;二是自古如此;三是經濟學原理。例如,在美國三一學院任教的文貫中是這樣來論證土地私有制的合理性的:
無視幾千年來的本國和世界的歷史經驗,無視當代上百個國家采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實踐,認為惟獨中國在土地制度上找到了捷徑和真理,反映出哲學思維上的主觀唯心和中國特殊論的狂妄自大。[7]
文貫中的說法過于絕對,他說中國土地制度無視幾千年來的本國和世界的歷史經驗,但恰恰是他所推崇的歷史學家秦暉證明,中國歷史上的土地制度一直屬于國有,而不是私有的[8],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他又說中國無視當代上百個國家采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實踐,因此認為中國也應實行土地私有制,但即使按文貫中自己的邏輯,“當代上百個國家采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實踐”的背后也就是還有上百個國家未采用土地私有的社會實踐,則為何中國不采用土地私有化,就反映了中國“哲學思維上的主觀唯心和中國特殊論的狂妄自大”?
文貫中又說:
凡是對土地私有制做到長期信奉不疑的民族,都能逐漸完善以保障產權為核心的法律制度,強化出有廣泛民意基礎的經濟——社會秩序,導致各階層共生關系的深化,社會生活的和諧。[9]
文貫中不是歷史學家,他講的這個“凡是”令人懷疑。更重要的是,中國的確是一個與世界其他國家尤其是歐美國家差異頗大的國家,比如近代以來,西方國家通過對外殖民實現了現代化,因為西方的現代化而使中國在發展過程中,不僅難以向外轉嫁危機,而且還不得不受制于一個具有軍事、經濟和話語強權的既有世界格局,這就反而限制了中國可能的制度選擇空間。有點歷史觀的人都知道,近代以來,中國趕超型現代化背景與歐美原生型現代化,在制度安排上必然會有差異,因為兩種現代化的起點、路徑和結構條件都是完全不同的。
文貫中還說:
“迄今為止,所有的先進國家都采用市場經濟,而且這些先進國家在農業和城市化過程中都允許土地私有,無一例外。反過來,所有拒絕允許土地私有的國家,沒有一個成為先進國家,更沒有一個解決了三農問題”[10]。
文貫中在這里的邏輯也是存在問題,就是在事實上也站不住腳。新加坡和香港都是不允許土地私有化的,請問新加坡和香港究竟是不是先進國家(和地區)?美國、日本大部分土地也是國有的,土地都是實行用途管制的。文貫中所講土地私有自由使用的制度,恐怕只在他所教授的自由主義經濟學教科書中才有。
再如,美國耶魯大學陳志武說[11]:
我們必須看到,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是在土地公有制之下富有起來的,也沒有哪個國家是在土地使用權受到嚴格限制下發展起來的。
在贊成土地私有化的同時,千萬不要又給他們埋下一個陷阱,不要限定私有化后的土地只能投放在糧食和蔬菜生產上。如果這樣,最終又把農民收入增長的空間壓死了。在我看來,農民既然擁有土地所有權,他們就必須有轉讓和改變用途的自由。
陳志武這樣的話也說得過于絕對。眾所周知,全世界幾乎所有國家都對土地用途進行管制,而諸如新加坡和香港這樣的發達國家和地區,土地全部屬于國有,且美國和日本也有大量的土地是國有的,日本國土的2/3以上為國有。陳錫文說,土地用途管制是全世界的通則。即使持自由主義立場的經濟學家黨國英也認為:
從理論上說,產權明晰是相對的。完整的土地產權應該包括使用權和收益權這兩項基本權利。但在任何國家,土地的使用權會受到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所以可以說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在國家與法律意義上的所有者之間發生了分割。更廣義地看,土地使用權還會受到地方政府或社區規劃的制約。[12]
實際上,即使在美國,土地使用權也是受到極其嚴格控制,例如,潘維講:
從法律意義上講,當代世界不存在絕對的土地私有產權。權屬是為了使用,干預使用就是干預權屬。全世界的政府,包括我們的近鄰日本政府,都干預土地使用,一直干預到每塊土地的具體用途。越南政府搞了耕地和房基地的私有化,結果很糟糕。若非越南政府維持了對土地用途的嚴厲干預,后果不堪設想,越南會變成菲律賓、印度和拉美。平原遼闊、人口稀少的美國都嚴格干預耕地使用。我的一個美國友人是加州頭號房地產商,他在加州海岸中部最昂貴的地區買下了上百平方公里的山地。但加州行政當局批準這單交易的條件是禁止砍掉山中的任何一棵樹,否則交易作廢。正因為如此規定,這塊地并不很“值錢”,只起到禁止閑人進入,保護原生環境的目的。私人間的土地交易憑什么要政府批準?因為美國土地從來就不是什么“完全私有”,正如英國土地也不是私有的。英國政府憑借出讓999年的土地使用權合約來干預每塊土地的具體用途,私自改變用途就收回了。[13]
陳志武在論證土地應該私有化時,舉了一個例子:
每次回國,我都看到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私人家里的裝修都非常精致漂亮,保持得很干凈;但是一進入過道這樣的公共空間,往往都沒有燈光、沒有裝飾,墻上與地上通常是臟乎乎的。——正因為這一點,去年我的一個美國學生去北京工作,本來打算買房子住,但他無法忍受那些走廊的臟亂,結果選擇在東方廣場租房。[14]
陳志武的論證十分搞笑,我們來看他講私人空間比公共空間干凈衛生的論證邏輯:因為私人空間干凈衛生,而諸如過道一類公共空間無人負責而臟乎乎,所以他在北京工作的美國學生因無法忍受購房走廊的臟亂,而不得不租房住。那么,在美國有無如過道一類的公共空間?如果美國也有公共空間的話,美國是如何保持干凈衛生的?如果美國公共空間也不能保持干凈衛生,美國人在美國又可以住在哪里?美國人有錢可以住五星級賓館,五星級賓館當然可以比無星級旅店更干凈衛生,但這與公共空間或私人產權又有什么關系?
陳志武還曾大膽放言:
對糧食安全的擔憂是過了頭。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耕地面積可以人造、人為的增加。想象一下,如果有必要,一畝地可以蓋成31層樓,將面積增加30倍,通過溫室控制,可以把這31層樓都制造成適合植物生長的氣侯和環境,這樣,就把原來的一畝地就變成了31畝的耕地面積。我們再利用溫室技術提高糧食生長的頻率,一年不只是生產兩季糧食,而是生產多季,就可以使每畝自然地的產出是原來產出的100倍或更多。所以,單純為了糧食安全,我們也不必去限制土地的非農使用,不必去壓制農民的收入空間[15]。
這些主張土地私有化的經濟學家因為認定土地私有制是世界通則,是世界公理,是萬世不移的真理,他們因此特別反感對中國具體國情進行討論,一聽到“國情”二字,即火冒三丈。例如,文貫中這樣寫道:
所謂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偽命題仍然縈繞在許多中國人的心中,揮之不去。我之所以將“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稱為偽命題,是因為今天雖然很少人直接宣揚中學為“體”,但在各種場合對國情的強調已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似乎國情比經濟規律更重要,似乎強調了國情特殊,中國便可以成為超越經濟規律的例外。[16]
“國情”兩字不但漸漸有了隨心所欲,頗令使用者感到方便的新涵義,而且漸漸有了幾乎是萬能的新用處,常常被運用得爐火純青。例如,如果海外來訪的學者在對中國的快速發展表示驚奇、贊揚之余,竟然還要提出些刺耳的建議和批評,一些不以為然的國人就可以從袖中飛出“國情”這把利器,說聲“國情有所不同”,十有八九可以噎住來人的議論。于是,不知不覺中,這兩個字漸漸獲得了雷霆萬鈞般的封口威力。[17]
尤其要注意,他說的“似乎國情比經濟規律更重要”的話。經濟規律或文貫中所信奉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規律,當然不是脫離具體語境的抽象的絕對真理,任何經濟學的所謂規律都是有預設,有前提的,脫離經濟學定律的預設和前提,而以為只要抽象使用經濟學的定律,即可以為十三億中國人民找到強國富民的道路,這樣的經濟學實在是太過狂妄!
這樣來看,諸如文貫中一類經濟學家是對自己信奉的經濟學教條太過自信了,以至以為不用作任何對中國實際情況的了解,就可以得出決定中國十三億人命運和中國發展方向的決策。這實在是很危險的想法。
對文貫中、陳志武這樣一些主張土地私有化的海外經濟學家的背景作些考察,就會發現他們有兩個特點,一是喜歡脫離中國具體語境來抽象討論土地制度,以為經濟學原理都是普適真理,喜歡用“違反現代經濟學基本常識”這類話語。楊小凱也是喜歡用這種語氣的海外華人經濟學家。這聽起來很像我黨歷史上的教條主義的語氣,只是他們用所謂經濟學原理代替了馬列主義。
而從他們的個人經歷來看,他們往往并非專門研究中國問題的專家,甚至根本就沒有做過中國研究,沒有調查過中國國情。他們往往是憑借在美國學術界某個狹窄研究領域取得的一點成就,而在美國高校謀得了教職,并終于成為了一個美籍華人。因為他們對中國社會缺少深入的調查和研究,他們關于中國土地制度的主張大都缺少常識且十分幼稚。但因為他們竟然在美國高校獲得教職,他們就壓倒了急于向美國取經且底氣不足的中國經濟學家,糊弄了熱情好學的中國人民。他們美國教授的身份極大地放大了他們的聲音。他們也缺乏自知之明,真以為自己是萬金油,認為中國的任何事情都應由他們來激揚文字。
這些海外華人經濟學家之所以錯了,是因為他們缺少對中國問題的調查研究,他們對中國社會的認識還停留在出國前的階段,他們往往以媒體報道來想像中國問題。何況,陳志武幾乎對中國所有問題都用耶魯大學金融學教授這個駭人的身份發言……,他可能有那么多的時間來調查研究中國所有的問題嗎?我相信,他們在美國也未必敢就任何問題發言。到了國內,他們卻敢于在自己從來既無研究又無調查的領域肆意發言,他們以掌握了真理的口氣,居高臨下,事事發聲。他們的發言中表現出來的絕對與狂妄,只有自認為掌握了真理的人才會有。
我在想,這些掌握了真理的經濟學家,他們最大的遺憾可能是他們沒有掌握絕對的權力,若有這個權力,他們就會毫不猶豫地運用這個權力來實施自己頭腦中的藍圖。他們會非常地自信,也非常地專斷。他們只不過是希望用專制的權力來造福中國人民——不,是造福全人類!
一個離開常識,又十分相信理論,還自以為掌握了真理的人,一旦有了專制權力,這樣的人就十分可怕。更可怕且可笑的是,他們還自稱是自由主義經濟學家。不過我們都可以看出,這樣的自由主義不過是一種姿態,因為他們掌握了絕對真理,他們還需要聽別人說的話嗎?掌握了絕對真理的自由主義——多么古怪的表述……
 


[1] 溫鐵軍:“‘土地私有化’不是中國農村的未來方向”,《環球企業家》2008年第13期。
[2] 見“新土地革命”,《財經》2002年第19期。
[3] 何新:“關于地租、土地私有化及三農問題”,《三農中國》2003年冬季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 丁日成、黃祖輝等人座談經濟增長與土地制度(2006年7月4日),中國經濟學教育科研網(http://bbs.cenet.org.cn/
[5] 周其仁:“農地產權與征地制度——中國城市化面臨的重大選擇”,《經濟學季刊》2004年第4期。
[6] “給農民土地永佃權可不可行?——于建嶸、陳志武對話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南方周末》2008年2月5日。
[7] 文貫中:“日本經驗、經濟規律和土地制度”,《經濟觀察報》2008年7月7日。
[8] 秦暉:“地權六論”,《社會科學論壇》2007年第9期。。
[9] 文貫中:“市場畸形發育、社會沖突與現行的土地制度”,《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8年第2期。
[10] 文貫中:“國情、經濟規律和現行土地制度”,《經濟觀察報》2008年6月23日。
[11] “給農民土地永佃權可不可行?——于建嶸、陳志武對話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南方周末》2008年2月5日。
[12] 黨國英:“農村土地政策改革八議”,《中國經貿導刊》2009年第4期。
[13] 潘維:“農地‘流轉集中’到誰手里?”,《天涯》2009年第1期。
[14] 陳志武:“土地產權國有導致50年環境破壞甚于過去5000年”,《新財富》2005年1月。
[15] “給農民土地永佃權可不可行?——于建嶸、陳志武對話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南方周末》2008年2月5日。
[16] 文貫中:“日本經驗、經濟規律和土地制度”,《經濟觀察報》2008年7月7日。
[17] 文貫中:“國情、經濟規律和現行土地制度”,《經濟觀察報》2008年6月23日。
三農中國 http://www.snz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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