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農缺乏融資手段,與資金的本性和小農作為窮人的經濟境遇相關。世界性消除貧困的努力既無法改變資金的本性,更無力從根本上改善窮人的境遇。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近些年扶貧資金不斷增長的情況下,窮人和窮國的數量也在不斷增長。尋求適合窮人生計的融資方法,才能朝著解決融資難題的方向前進。什么是適合窮人生計的融資方法?實際上,打開窮人融資難題這把鎖的鑰匙在窮人自己手上。本文將在中國現實背景下討論窮人的融資問題,并以農民合作社不斷創新發展的資金互助情況來說明農村金融合作的創新形式。
一、農村儲蓄向富裕地區轉移和貧窮農民的集體“扶富”
中國是個低收入國家,中國農民是世界上最龐大的低收入群體。然而,在低收入狀況下,貧困的農民竟貢獻了2萬億元的儲蓄(相當于人均儲蓄2千5百元),農民的儲蓄動機究竟為何?人們儲蓄金錢的行為多出于預防性動機。1968年,最早分析預防性動機的Leland把預防性儲蓄定義為因未來收入的不確定性而導致的額外儲蓄。如果未來收入的不確定性增大,預防性儲蓄占全部儲蓄的比重就會提高,從而導致儲蓄率上升、消費率下降。跨國經驗表明,收入不穩定、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時候,預防性儲蓄傾向就比較強,由此會導致高儲蓄率。窮人的持幣動機確有很強的預防性儲蓄特點。但單純從收入的不確定性似乎不能解釋大多數窮人、尤其是發展中經濟體中窮人的狀況。
中國農民的儲蓄更多的不是為了應付未來收入的不確定性,而是為了應付未來支出的不確定性。在城鄉分割體制下,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幾乎不存在,農民們只能自我保障。千百年來,中國農民也習慣了這種系著于土地與家庭的自我保障,所以才有了濃重的“鄉土情結”和“養兒防老”觀念。多數農民尋求以土地作為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解決口糧,以非農收入作為生存保障的延續──解決日常消費、生病養老、子女教育、婚喪嫁娶、建房置地等生存需求。這就有了廣義預防性儲蓄的基本需求。為了未來的某一筆大項支出,農民不得不積蓄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資金。
然而,窮人積蓄的存款絕大多數未能供需要貸款的窮人利用,而是在一項項制度的安排下,離開了窮人社區。比如,中國農民的錢存入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后,這些資金多為農村中的富裕農民和富裕地區所用。大多數窮困農民和窮困社區一直患著“資金饑渴癥”,幾乎未有治愈的時候。
農村居民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產有明顯季節性、單筆存貸款規模小、生產項目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比較大、缺乏必要的擔保與抵押品等特點,決定了農村信貸的風險較大。農業投資的長期性、高風險和低盈利性,與商業資金追求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是相悖的。農業的自然依賴性也導致信貸的地區風險較大。農村經濟的獨特特點決定了農村信貸的成本要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貸。不同地區,不同的自然特征、信用文化、市場結構等,又帶來了一些地區性風險,這也與商業信貸服務的標準化要求不合。在其他文章中[1],我專門論述過農村金融市場的四大基本問題:信息不對稱更為嚴重、缺乏可抵押物、存在特質性成本和風險、非生產性借貸為主。這些問題都不是正式的金融機構所能解決的。
既然無力解決這四大問題,這些金融機構要么不下鄉,即使下鄉了也干脆只充當儲蓄動員機器,成為把農村資金抽取到城市的一根根吸管。農業銀行、郵政儲蓄如此,連所謂的“支農主力軍”──農村信用社,自1970年代以來實際上也一直是從農村“抽血”的主力軍。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1992年的數據和《中國農村住戶調查》1996年的數據顯示,自70年代開始,農村信用社對農村的貸款余額就持續小于農村的存款余額(即貸/存比小于1)。80年代貸存比在二分之一左右,90年代在三分之二左右,1995年農戶儲蓄僅有22%用于農戶貸款[2],以致于農村存貸差成為各家金融機構爭奪的對象。1990年代中期的銀行商業化改革使得各家金融機構出于成本收益考慮紛紛撤出農村市場。此后農村里只留下了在城市里沒有大本營的農村信用社,而農信社也不能完全面向農民服務,農戶從農信社獲得的貸款不足其向農信社存款的三分之一,其中2002年為27%,2003年為31%。即使按寬口徑的全部農業貸款計算,占農戶存款比例也不足4成,2002年為36%,2003年為39%。[3]
從1996年起全國金融系統出現了資金富裕的局面,同時,支持“三農”的呼聲也愈來愈響。但銀行系統仍然堅持資金不下鄉,反而游說決策當局,屢屢打壓在吸取農戶儲蓄方面有競爭關系的農村非正式金融活動。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即使非正式金融屢受打壓,中央政府又強令銀行系統對農民貸款,中國的2.4億農戶里也只有15%的農戶獲得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其余85%都是通過民間借貸融資。可見,即便逼著這些正規金融機構向農民貸款,他們也不愿意貸。1984以來的3次重大農村金融改革都力圖解決農村融資難題,但成效甚微,農村“缺血”現象反而日益突出。農村資金的“凈流出”使得這個世界上最大的貧困群體在集體“扶富”,出人意料地成了資金的凈供給者。
二、對7省11家農民合作社的調查
據筆者的分析以及發展中國家的經驗,正式金融體系并不能解決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四大基本問題,其在農村的發展反而導致農村資金的“城市偏向”,出現對農村資金的“多取少予”和農村金融體系的“管死”格局。因此必須探討并實踐有利于農民的非正式金融安排。農民的組織的確是個難題,本來農民就不容易聯合起來行動,在資金方面更是如此。雖然農民口袋里有些余錢,但沒有掏出來湊在一起使用。實際上,農村不缺乏盈利機會,農民也不缺乏盈利能力,缺乏的是農民的聯合。
近幾年,在晏陽初鄉村建設學院、梁漱溟鄉村建設中心和溫鐵軍、姜柏林等人的發動下,少數有條件的農村合作社啟動了資金互助項目,朝著解決農民融資問題的方向努力。截至2005年8月,這些項目大多運行了一年,取得了一定的經驗,也面臨著不少挑戰。我們對7省11家合作社做了調查,這些合作社分別位于河北翟城、山東史河口、山東魚臺縣姜莊、河南蘭考縣南馬莊、賀村、陳寨、河南胡寨、重慶豐巖、山西栗家莊、安徽南塘和吉林梨樹縣榆樹臺。筆者調查了其中4省7家合作社(包括已實行資金互助的全部5家合作社),并獲得了其他4家合作社的資料,還在2005年和2006年與農民合作社骨干們開會或培訓這些骨干期間,訪談了合作社的主要負責人。現將其基本情況介紹如下。
這11家合作社中有5家開展了資金互助,其中吉林的榆樹臺、河南的南馬莊、賀村和陳寨這4家合作社主要按照姜柏林設計的資金互助版本,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已實施1年。山東姜莊合作社則主要依托兩個專業養殖協會(養豬協會和養兔協會)開展資金互助,自發摸索了資金互助的方案。2005年8月起,在晏陽初鄉建學院指導下,該合作社也設計了資金互助方案,并爭取盡快實施。而其他6家合作社,多因合作層次尚未達到,近期內沒有推出資金互助的計劃。當然,在法律與政策未明晰的條件下,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的態度是資金互助能否推動的關鍵因素。河南蘭考縣的資金互助能夠推行與身為掛職副縣長的何慧麗背后的努力關系甚大,而吉林榆樹臺則與出生于本地的銀監局干部姜柏林的推動直接相關。
目前已開展資金互助的合作社各自的總金額未超過4萬元,有4家每戶最高入股額不過4百元,僅吉林榆樹臺百信合作社的單戶入股額達到1千元。借貸金額也比較小,多在3千元以下,僅1戶借貸金額1萬元(河南蘭考縣陳寨合作社)。此外,資金互助中限制條款很多。例如,河南南馬莊、賀村的資金互助方案都是依據姜柏林的吉林榆樹臺試驗版本改造的,而該版本又來自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實踐,風險限制措施很多,設置了5道風險“防火墻”,有過于謹慎之嫌。實際上,有了社員聯保機制,加上農村熟人社會的聲譽機制,已足以抑制這些小額貸款的賴帳風險;過多的限制條款可能不利于資金互助項目的開展。同時,由于借貸手續麻煩,金額控制太死等,也不利于農民抓住市場變化中的盈利機會。
不過,資金互助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還是很明顯的。首先,有效緩解了當地農村的“融資饑渴癥”。大多數社員將借入資金用于種植、養殖以及商品流通領域,抓住了盈利機會。其次,解決了不少臨時性生活困難。比如,河南賀村就因社員家人病故、孩子結婚,發放了2筆應急貸款;河南南馬莊發放了3筆孩子上學學費和1筆辦喜事貸款;吉林榆樹臺發放了3筆結婚費用貸款,2筆孩子上學貸款,1筆還帳貸款,1筆看病貸款,1筆打工路費貸款,占借貸筆數的一半,使這些平日求貸無門的非生產性資金需求得到了滿足。再次,增強了社員們對合作社的信心,擴大了合作社在農民心中的向心力,甚至擴大了良好價值觀的傳遞。比如,資金互助放款中,把個人人品、尊老愛幼、宗教信仰、改正錯誤等,都作為發放貸款的主要依據,對培育合作文化、改善民風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這在河南蘭考縣賀村合作社的資金互助導向中表現得最為明顯。最后,積累了寶貴的金融合作經驗,有利于更大規模資金互助活動的開展。比如,吉林梨樹百信合作社的資金互助經驗給其他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提供了經驗藍本。
三、資金互助合作嘗試的制度創新意義
這些冒著風險而開展起來的資金互助合作嘗試,支付了合作社的金融創新成本,挑戰了現行農村金融體制,其經驗的正外部性很強。比如,已有的資金互助經驗已讓人看到資金互助解決農村融資問題的優勢,克服了農村金融市場的四大問題,成為目前一項十分重要的適合農民融資需求的金融安排,已反映在2006年的“中央1號文件”中。
資金互助更為普遍和深遠的意義在于,這種由農民自辦的金融安排對長期以來的“口號支農”的農村金融體制挑明了改革方向。多年來,意圖支援“三農”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未能解決農村金融市場的四大基本問題,按照合作制方向改革的農村信用社實際上漸行漸遠,越來越走向商業化。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有合作金融之名而無合作金融之實,難以走出經營困境,無法形成良好的治理結構和經營機制。農村信用社要面對居住分散的單家獨戶的農民發放貸款,交易成本很高,難以解決農民小額而經常的金融需求,更難以支持農民抓住轉瞬即逝的市場機會。交易成本過高又導致農信社難以持續經營,只能依靠國家的特殊政策(如上浮利率和補充資本金)等來維持生存。農民的資金互助則克服了農信社不能解決的四大基本問題,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顯,即資金規模過小、經營管理經驗不足。在此情況下,若能實現農村信用社和農民資金互助安排之間的鏈接,可能是農信社的生存之道,也是解決“三農”融資難題的實質性創新。
處于初級階段的農村資金互助,在許多方面還有待進一步研究。首先是合法性問題。由于合作社立法尚未出臺,過去農村合作基金會被關閉整頓的歷史記憶以及金融管理當局對民間金融的屢屢打壓,使得社員們對資金互助的合法性存在頗多顧慮。雖然2004年到2006年連續3個“中央1號文件”鼓勵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組織創新,但社員們對此并不太了解。其次是借貸風險防火墻的設置。目前,由于社員的資金需求比較大,從合作社借入的資金相對滿足不了社員生產的需求。過多的風火墻設置雖然控制了風險,但也會窒息資金互助的生命力。再次是資金互助的推出條件。金融合作,通常是高層次的合作,必然要建立在充分的社區信任和良好的制度框架之上。一般情況下,要經過長時間的勞動互助、購銷合作,才能發展到資金互助。拔苗助長,可能不利于資金互助實踐的健康發展。
對小農的融資,扶持了生產,就實際上是扶持了生活,反之亦然。由這些資金互助的實踐可見其對于維系窮人生計的意義。研究和完善資金互助實踐,并尋求真正解決農村融資難題的金融安排,尚需進一步的努力。
【作者說明】
本文的調查與寫作得到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70403019)和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05JA630058)資助。感謝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黃宗智教授的批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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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烏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