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村級社區互助擔保合作社,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中國銀監會四平監管分局 姜柏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實施。由于這部法律沒有將農民合作金融(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納入本法,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為合作社)發展融資問題主要依靠外部主體支持解決,從法律條文表述看,主要是依靠政策銀行融資,同時鼓勵商業銀行支持。
從實踐和長期財政政策執行和政策銀行與商業銀行對農戶與中小企業支持看,合作社能否足額及時獲得財政扶持與金融支持,我是不敢抱有樂觀態度的。這里面有深刻的政治、經濟和體制原因。
事實求是的講,我國合作社發展主要受合作文化、合作法律和支持政策特別是融資政策的制約,難以發展壯大起來,現在總體來說,真正能夠以農民為主體并使成員普惠受益的合作社還不多見。那么財政扶持與政策銀行能夠對所有注冊的合作社進行支持嗎?怎樣解決頻繁的借貸需求?得到的當然能夠有一定的發展,得不到的又怎么發展呢?
通過長期實踐看,財政或政策銀行貸款基本上是要支持那些已經成長型的合作組織,或是有一定社會背景的合作社或者是一些偽合作組織。而真正由幾戶農民發起的合作社往往最需要給予支持,財政或政策銀行能夠提供及時幫助嗎?如果不能從小就給予支持和幫助,那么中國的合作社還是難以惠及農民的。
商業銀行面對剛剛組建的合作社能夠給予支持嗎?沒有擔保和抵押,合作社恐怕一分錢也不可能從商業銀行貸出款來?
總體來講,財政、政策銀行或商業銀行,與合作社是不同的利益主體,雖有國家法律規定,但在交易過程中始終要存在著利益的博弈,要經常受到走走停停的融資困惑,資金鏈條會不斷斷裂,經濟就要不斷受到沖擊。合作社主要精力就不會轉移到應對市場上來,而是不斷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來籌措資金上來。這就是我們為什么一直要求給農民合作金融地位,減少這種不必要的社會博弈成本,讓合作社有的融資渠道,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這樣不僅不會出現風險,還會贏得市場商機,促進金融和經濟快速發展。
如何解決合作社與農戶融資問題,事關農村經濟發展大問題。在資金互助合作社發展受到法律和政策空白約束條件下,發展社區互助擔保合作社,是一個有效路徑和辦法。
首先,發展互助擔保合作社沒有法律障礙。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對外擔保需經成員大會通過,也就是從法律上講,合作社為成員提供擔保,(先內后外)是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可以進行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其次,發展互助擔保合作社需由成員出資,民主管理,為成員擔保融資服務。假定條件:1個村由500戶,其中有300戶加入互助擔保合作社,那么互助擔保金就由這300戶出資組成,承擔保證責任。商業銀行應按照一定杠桿率發大貸款,通行的標準是銀行信用杠桿率為12。5倍(銀行資本金與風險資產之比為8%),一般擔保公司杠桿率為1:5到1:10。
第三,如按最低杠桿率1:5計算,假設300戶需求貸款總量為300萬元,那么互助擔保金為60萬元。完全可抗拒風險。如果管理規范、發展良好,商業銀行可進一步放大杠桿率。
這樣的互助擔保組織破了商業銀行面對農戶眾多難題:
(一) 提升了聯保貸款,適應了農戶借貸需求特點,能夠滿足頻繁的交易。當前聯保貸款手續繁雜,不適應發展要求,并且具有一次組合,不能升級的問題。在實踐中給農戶與信用社都帶來一定問題。
(二) 解決了信貸人員服務不過來和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互助擔保合作社將商業銀行發放貸款與收回貸款和監督交給互助擔保合作社內部,可有效解決服務與信息問題,有利于提高農村商業銀行內控減少案件發生。
(三) 降低了商業銀行運行成本和農戶融資潛在成本。在杠桿率控制總額度下,由互助擔保合作社民主評議自主發放貸款,這不僅提高了融資速度及時滿足了經濟發展要求,而且實現了商業銀行規模經營,降低了尋租與供租的隱性融資成本。這樣做一個組織的監督和管理力量要比一個信貸員從哪個方面講都要好得多。
(四) 當農戶融資問題解決后,其專業合作就水到渠成了。這時的財政和政策銀行資金也就能對接上了。有了財政和政策銀行資金引導和支持,農戶的聯合就會進一步發展壯大,商業銀行也會看好這一規模市場,主動回歸農村的。
(五) 這樣做將加速農村金融改革步伐。可采取郵政銀行+互助擔保合作社+農戶與農村信用社展開競爭性貸款市場,促其轉變機制和體制。農村信用社也可主動選擇這一模式,提高效率。國家也應鼓勵城市商業銀行與社區(村級)互助擔保合作社合作,讓城市過剩資金回流農村,服務農民。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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