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將判趙東民無罪
——關于公開公正、異地重審趙東民案的呼吁書
(征求意見稿)
此信擬寄給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央政法委、中華全國總工會等,支持此呼吁書者請發簽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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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城區法院對趙東民的一審判決指控不成立。
1、判決證據不足。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趙東民卻兩次組織百余名上訪人員,隨意出入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圍攻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干擾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癱瘓長達數小時,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屬涉訪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并造成了嚴重損失。被告人趙東民系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A、新城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機關(陜西省總工會)工作癱瘓長達數小時”證據來源于陜西省總工會工作人員的口頭陳述。這些證人均系原告方的當事人。當事人證詞中均出現“群訪持續7個多小時”,“機關各業務部門全部停下手頭工作,全力以赴接待上訪人員”,“省工會各部門工作全部癱瘓”等內容。而據參與“群訪”的維權職工稱,6月15日,參與接待的工作人員有5個人,而陜西省總工會有60多人,雙方陳述的內容明顯不一致。一審庭審過程并未針對這個問題展開調查、辯論,只是采信了一方當事人的口頭證詞。判決書中沒有能夠出具任何實質性的物證及旁證來證實陜西省總工會的工作人員在長達7個多小時的時間里全部全程“放下手頭工作,參與接訪”,也就不能證明陜西省總工會因為群眾來訪而導致工作癱瘓。
B、假如6·15和6·25事發當時真的有嚴重混亂,并導致工會癱瘓及嚴重損失,總工會必然會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從判決書中證人陳述看,6·15和6·25兩次事件的結果都是工人有序離開,當時總工會不僅沒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中午還為工人購買了盒飯,說明整個過程都是可控的,并未造成混亂。而等總工會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時,事件已經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這充分證明6·15和6·25當天工會被”癱瘓“之說子虛烏有。
C、即使陜西省總工會60多人全部參與了接訪工作,究竟給陜西省總工會造成了哪些具體的損失,怎樣的嚴重損失,判決書里沒有絲毫說明。
D、所謂工會“癱瘓”、“嚴重損失”等說法十分模糊籠統,陜西省總工會并沒有給出切實有效的證據,甚至連詳細明確的文字說明都沒有,這明顯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2、事件定性不正確。
判決書結論部分稱“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廣大職工權益的代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廣大職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可以向工會上訪或投訴,但該上訪行為應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有序進行。”
A、既然“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廣大職工權益的代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那么,下崗職工到工會反映情況,要求工會出面協調解決,工會進行接待,這些屬于工會的正常職責范圍。當工人群眾人數較多時,即使陜西省總工會的全部工作人員全部參與接訪也是完全應該的。
B、大量的下崗職工要到省總工會合理、合法、有序地反映情況,恰恰說明工會的工作沒有做好,沒有解決職工的問題。工會集中精力人力予以解決是完全應該的。即便是工人沒有找到工會,陜西省總工會的工作人員也有必要像趙東民那樣,按照群眾路線的工作方式,按照共產黨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系群眾深入群眾,傾聽群眾呼聲,解決群眾困難。哪有反過頭來陷害工人群眾及趙東民的道理?
C、什么是工會正常工作?工會不應是橡皮圖章,工會的正常工作不是坐在辦公室喝茶、讀報、填表格;工會的正常工作就是要解決工人階級的實際困難,維護工人合法利益不受腐敗官員及資本家的侵害。這也應該是工會的主要工作、核心工作。工會工作人員證詞中,對食堂工作人員為下崗職工燒一鍋開水耽誤了做飯都要抱怨,顯然工會工作人員已經把吃飯、喝茶、讀報、填表格當成“正常工作”,卻把接待工人的真正的核心工作看成干擾了他們的“正常工作”,實在荒唐。
D、6月15日,150多名下崗工人到省總工會提交《陜西離退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公開信條理清晰,內容明確,要求陜西省總工會有所作為并且要給出答復公開信的具體時間都是合情合理的。6月25日下崗工人根據省總工會出具的“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的便條,監督敦促陜西省總工會的工作進展,同樣是合理合法的。
E、判決書指稱“被告人趙東民發表‘如工會不代表工人階級,不替工人說話、不作為,可以罷免工會’等言論”;“被告人趙東民又提出如省總工會再不作為,各企業的上訪人員代表要進駐省總工會,全面監督省總工會的工作”,中國工會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于2008年10月21日通過了《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一章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指出工會成員有權“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趙東民的上述言行不存在違法違規的地方。而且趙東民“罷免工會領導”的言論只是指出工會應該出來維護工人權益,是為了安撫群眾,以免群眾有過激行為,并未有任何煽動性質,不應斷章取義,將此作為趙東民的罪證。
F、陜西省總工會對《公開信》的合理要求虛與委蛇,故意拖延,引起工人群眾不滿,雙方發生爭執,這是陜西省總工會自身工作方法存在嚴重問題,并不能反誣趙東民等人故意擾亂秩序。判決書把6·15和6·25定性為非法的群訪事件,這個定性是完全站不住腳的。總工會方面,除了一些籠統的、捕風捉影的污蔑用語(如“圍攻”“辱罵”“翹腿”等)外,拿不出切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工人故意搞破壞,擾亂秩序。
G、根據《刑法》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陜西省總工會相關工作人員聽取工人訴求,接受工人質詢,無論是7分鐘還是7小時,都屬于其基本工作職責,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嚴重損失”。
H、趙東民在事件過程中對工人群眾進行了有效的勸說引導,使工人合理合法地向工會表達自身的權益訴求。
綜上,趙東民等人的行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并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二、趙東民究竟是社會的穩定因素還是不穩定因素?
2009年7月10日陜西省總工會報案稱對趙東民等“如果再不采取斷然措施,任其做大成勢,極有可能引發更大的事端。”事實究竟是不是如陜西省總工會所擔心的這樣呢?
趙東民是陜西毛澤東思想學習小組臨時負責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眾研討組臨時法律顧問。他在中央黨校法律本科(函授)以優秀學員的稱號畢業后從事法律工作,2003年獲得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頒發的先進人民調解員榮譽。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報特約記者。趙東民作為民間法律維權服務志愿者,長期義務為廣大工人依照憲法、黨章、工會法維權。
在維權過程中,趙東民一再要求工人群眾按照憲法和工會章程以及全國總工會主席的講話精神辦事,要求改善現行基層工會組織,真正發揮工會的職能,監督工會的工作,使工會真正發揮維護職工合法權利的作用。趙東民強調按照憲法和工會章程辦事,一方面批評基層工會,提出改革職代會的弊端和監督工會的建議,希望改革工會組織,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一方面引導大家有困難找工會。
2008年11月21日,《籌備陜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倡議書》中強調:“以達成共識的毛澤東思想原則做指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范圍內,積極參加和引導工農群眾的依法維權組織。”2009年4月19日 趙東民指出:工農的維權斗爭不是上訪,不是堵門堵路、更不是沖擊國家機關甚至打砸搶,而首先是廣泛緊密地團結起來,依法罷免他們中的頑固分子!2009年6月13日,他在《第四次籌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研討會總結》寫道:“研討會最后形成初步共識:即抵制和反對容易引發社會混亂,給國內外敵對勢力顛覆國家政權的企圖創造客觀條件的堵門、堵路、沖擊黨政機關甚至打砸搶等錯誤的維權形式;而要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黨的十七大精神進行有理有據有節有效的維權斗爭。”
趙東民的維權行為給工農群眾指引一條合理合法有序地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用疏導的方法幫助維護社會穩定。而某些地方官僚依靠強權打壓的方法只能帶來表面的穩定,卻使社會矛盾不斷積聚,直至引發更大的不穩定。趙東民正是基層社會穩定的積極健康力量。
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穩定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而趙東民正是社會主義道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定擁護者和捍衛者。
趙東民是陜西毛澤東思想學習小組臨時負責人,他也是發起和組織學習毛澤東思想活動的骨干之一,積極發出學習毛澤東思想的倡議。毛澤東思想既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我國的指導思想,學習毛澤東思想又是《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條規定的黨員必須履行的首要義務的內容。
在《陜西毛澤東思想學習小組08總結會紀要》中,趙東民和他的同志們公開聲明和主張:“歷史的進步要求我們,既要和代表官僚資產階級及帝國主義利益,公開反對毛澤東思想,主張復辟資本主義的《08憲章》派作堅決斗爭,同時,也要時刻警惕,極可能讓我們重蹈‘打倒一切,全面內戰’覆轍的極左或者形左實右思潮。”“工農必須團結起來,把階級維權運動和反腐,即反官僚資產階級,和捍衛黨的領導、捍衛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運動結合起來,才可能取得最后的勝利;而這個斗爭必須從和工賊及工賊思想爭奪工會主宰權開始,因為中國工會是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重要支柱。”趙東民作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眾)研討組臨時法律顧問,在《籌備陜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倡議書》中提出的維權要堅持的三大原則。第一個原則就是“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貪官污吏。”趙東民同時也是憲法原則的積極捍衛者,《籌備陜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倡議書》的第二個原則就是“捍衛《憲法》原則,確保勞動者的生存和平等權。”
習近平曾指出,國有企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支柱,是我們黨執政的重要基礎。而趙東民正是在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捍衛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反對私有化,反對國有財產流失,抵制復辟資本主義。2009年4月7日,他以研討組調研員的名義在《09陜西工農維權狀況初步調查簡報之二》中指出: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國營(有)和集體企業紛紛虧損、倒閉或者破產,這究竟是為什么?國營(有)和集體企業在“改制”和“重組”等口號下,原本屬于社會主義國家的,同時也是屬于我們工人階級集體的國有資產,幾乎無一例外地流失,這是為什么呢?因為上述的主要原因,工人階級面臨徹底失去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最基本生存的權利的情況下,如何“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呢?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就是對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捍衛!
趙東民是一位識大體、顧大局、敢擔當的真正的基層共產黨員,這樣的人正是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穩定的堅實力量。給趙東民定罪只會阻斷工農群眾、弱勢群體合法有序維護自身權利的渠道,徹底將他們推向海外反華力量支持的顏色革命勢力,這必將瓦解動搖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基礎。
三、趙東民案應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異地重審。
趙東民是在替改制企業的下崗工人維權,要求陜西省總工會出面維護工人階級利益的行為,這些客觀上觸動了鯨吞國有資產的地方腐敗官僚和資本家的根本利益,必不能被這些利益集團所容忍。
2008年,陜旅集團欲出售國企西安賓館、唐城賓館和東方大酒店。經過三家酒店西安賓館、唐城賓館和東方大酒店的職工聯合斗爭,有關上級部門暫緩對三家國企酒店改制。趙東民被刑拘前,曾經應邀到過東方大酒店,并向該酒店職工介紹了維權思路。2009年8月19日,陜西的東方大酒店,西安賓館,唐城賓館三家國有性質的酒店正在改制,趙東民應邀到東方大酒店給職工提供法律咨詢。但是當天晚上趙東民在住所夜間被國保大隊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失去人身自由。
6月15日和25日到陜西省總工會反映情況的人員中,相當一部分是來自新華橡膠廠的下崗職工。根據新華橡膠廠全體職工的舉報材料,原國營企業新華橡膠廠在改制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和侵害下崗職工權益的違法行為。改制前后,腐敗分子的運作,使得新華橡膠廠產生上億元的國有資產流失。新華橡膠廠的改制過程嚴重違規:1、未召開真正的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兼并議案;2、未嚴格審計;3、未安置職工;4.絕大部分職工沒有得到任何補償。趙東民幫助的這些退休職工所在的企業很多都涉及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趙東民幫助工人維權的行為已經觸動了陜西地方腐敗官員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在這種背景下,這些利益集團極有可能動用各種力量干預趙東民案的審判,必欲致趙東民于死地,以震懾那些反對國有資產流失、反對私有化的民間健康力量。因此,趙東民案完全應該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異地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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