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的深入思考
——從張欽禮冤案至今得不到昭雪說起
晨明
國家是階級斗爭的工具,法制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國,根本的問題是立法權、執法權和監督權掌握在哪些人手里。掌握在馬克思主義的共產黨人手里,依法治國就成為保護工人階級廣大人民當家作主權利、保護社會主義基本制度、打擊極少數人民敵人的工具;掌握在黨內外資產階級手里,就變成鎮壓工人階級廣大人民、顛覆社會主義制度的工具。習近平同志講站隊意識,就是要求黨和國家管理人員要站在工人階級廣大人民一邊,不要站在黨內外資產階級一邊;習近平提出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就是要防止依法治國走偏方向。但是,一些地方黨委,一部分掌握司法權力的干部,就是不聽,不作為和亂作為,造成一部分人民群眾和黨員干部沉冤難雪、依法申訴被無理攔截,使黨中央依法治國失去公信力。依法治國充滿兩個階級、兩條路線、兩條道路斗爭。
焦裕祿的親密戰友張欽禮同志的冤案至今得不到解決,依法申訴經長期被壓制,就是絕好的例子。
一,張欽禮和焦裕祿一樣,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英雄
張欽禮是宣傳焦裕祿、繼承焦裕祿遺志,帶領蘭考人民戰勝鹽堿沙荒徹底改變蘭考面貌的功臣,是中國共產黨的優秀黨員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英雄。他年輕時就在蘭考一帶打游擊,和當地老百姓有著深切的血肉聯系,讓解放了的人民永遠擺脫剝削壓迫,戰勝惡劣的自然條件,過上越來越好的生活,是他一生的夙愿。解放后他擔任考縣第一任縣長,考縣與蘭封縣合并成蘭考縣后,擔任蘭考縣副縣長。走上領導崗位后,張欽禮牢記黨的宗旨和兩個務必,不謀私利,只有公欲,一心一意為黨為人民工作。他擔任領導職務后挨整多次,但找不到一件以權謀私、貪污腐化的問題。那么他為什么挨整?就是因為他敢說真話,敢于批評錯誤的領導;就是因為他宣傳焦裕祿精神,并且真心實意繼承焦裕祿遺志,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帶領人民徹底改變了蘭考貧窮落后面貌。
1957年,河南反右擴大化,張欽禮反對把一些好干部劃成右派,被省委組織部長趙文甫處分,
1958年河南省委搞浮夸風、共產風和強迫命令風,張欽禮向時任河南省委書記吳芝圃當面提意見,又被降職。
1960年他帶著干糧親赴北京向周總理匯報河南浮夸風、共產風給人民帶來的苦難,受到周總理的稱贊,說張欽禮是第一個敢說真話的縣長。但因此卻遭到一些掌握權力的大人物的忌恨和不滿。
有人說張欽禮抗上,但張欽禮為什么同焦裕祿配合得那么好呢?可見此說沒有道理。有人說張欽禮宣傳焦裕祿是為了撈取政治資本,這更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焦裕祿僅是蘭考縣委書記,而且已經去世,他還能給縣長張欽禮帶來什么政治資本?況且張欽禮當時并沒有想到焦裕祿的事跡在全國會引起那么大的反響。是的,如果沒有張欽禮的介紹,焦裕祿的事跡就會隨著他的去世而消失在歷史的塵埃之中,因為焦裕祿在蘭考工作僅一年多時間,那時蘭考的面貌還沒有得到徹底改變。只有和焦裕祿并肩戰斗的張欽禮才深切感受到焦裕祿精神的偉大,看到焦裕祿把改變蘭考貧窮落后面貌當作黨交給的戰斗任務,不怕艱難,不怕犧牲,不做逃兵,密切聯系群眾,千方百計去完成。正是這一點,使熱愛蘭考人民的張欽禮心悅誠服,深受感動。他為這樣的好班長積勞成疾英年早逝感到痛惜,他為焦裕祿臨終遺言——我生前不能完成治三害(風沙、鹽堿、內澇)的任務,死后你們要把我埋在沙丘上,看著你們治好三害——感到震撼,他認識到焦裕祿精神就是真正共產黨干部的偉大精神,對于鼓舞蘭考人民自力更生改變貧窮落后面貌具有巨大推動作用。他第一次介紹焦裕祿是在全省造林工作會議上,不由自主,聲淚俱下,完全是真實感情的傾瀉,當即引起中共河南省委劉建勛、王維群等領導同志的重視,并號召全省學習焦裕祿。后來新華社記者流著眼淚聽張欽禮介紹,走遍蘭考訪問貧下中農,終于寫成了震動全國的長篇通訊《縣委書記的榜樣——焦裕祿》,使焦裕祿成為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一座精神豐碑。
我1966年初在登封六中實習,實習結束后和同學們到少林寺玩。在達摩祖師“一葦渡江浪花開”的石碑前,一位和尚給我們講解。他說,當時達摩祖師肯定是抱著一捆蘆葦渡過江的,踏著一根蘆葦肯定不行。這正如焦裕祿書記冒著暴雨到村里察看險情,群眾問,焦書記啊,雨下得這么大,你是咋來的呀?焦裕祿指著手里的樹枝拐杖說,我是坐船來的。道理都是一樣的。
焦裕祿的事跡當時不僅家喻戶曉,而且出家之人也耳熟能詳。這樣感人的事跡,編是編不出來的。
張欽禮宣傳焦裕祿精神、繼承焦裕祿遺志,本是社會主義時期真正共產黨員大公無私、一切從黨和人民利益出發的高尚品格。然而這竟成了黨內那些資產階級老爺們忌恨張欽禮的根本原因。
《縣委書記的榜樣——焦裕祿》長篇通訊發表之前,他們要求張欽禮出面阻止長篇通訊的發表;長篇通訊發表后,他們不僅不宣傳不學習,還公然貶低焦裕祿精神;文化大革命初,他們唆使北京紅衛兵寫出蘭考第一張大字報罵張欽禮是混蛋、騙子、政治扒手;二月黑風中,他們把張欽禮五花大綁到處游街批斗,投入監獄,最后在周總理關懷下才被釋放送到北京;一九七零年林彪路線肆虐,張欽禮又被調進信陽大山之中工作【實際是幽禁】,在蘭考又遭受背靠背批判;一九七九年河南揭批查和兩案清查擴大化,張欽禮再遭厄運,以莫須有的罪名被判十三年徒刑。
文化大革命中整張欽禮、文化大革命后判張欽禮刑的原商丘地委書記周化民,2000年4月對《焦裕祿身后》的作者任彥芳道出了張欽禮悲劇的真情:“……我這心里很矛盾,這書還寫不寫呀?我們離休了,夠吃夠花了,還惹事干什么呀!就是說我反焦裕祿吧,現在還能把我怎么樣呢?這是謊言的悲劇,謊言給我們造成了悲劇,也害了張欽禮本人,是穆青把它封成親密戰友,把他害得不輕,不然他和我們一樣成為離休干部,享受離休待遇,我想起來也為他難過。”(見任彥芳:《焦裕祿身后》第20——21頁,廣東人民出版社)所謂“謊言”,就是指新華社長篇通訊《縣委書記的榜樣——焦裕祿》。這就是說,張欽禮被判刑,不是他真的觸犯了刑律,而是因為他觸犯了官老爺們的思想路線,因為他宣傳裕祿,繼承焦裕祿精神,而且居然真的改變了蘭考面貌,讓官老爺們的顏面掃地。
學習焦裕祿就得深入群眾,就得和群眾一起摸爬滾打、艱苦奮斗,吃苦受累。這和黨內那些資產階級老爺習慣于在辦公室里喝茶批文件、相信人性自私、不愿再過艱苦生活的理念水火不容。一直狠整張欽禮的開封地委宣傳部長秦一飛和蘭考縣委書記周化民,一開始就反對學習焦裕祿精神。他們散布說,“焦裕祿在蘭考工作才一年多,即便渾身是鐵,能打多少釘,是龍能吸多少水”?據時任河南省委第一書記的劉建勛回憶,周化民向他匯報工作時就說,“焦裕祿是個好同志,但他改造蘭考的計劃才開了一個頭,他就死了,后邊的任務大著哩,我可沒本事給他填這個坑”。隨后又把向省委索要物資的報告遞給了劉建勛。在周化民看來,學習焦裕祿,不知還要付出多大的辛勞,是個填不滿的坑;蘭考的三害根本救治不了!只能靠國家救濟一條路。
而張欽禮不是這樣。他繼承了焦裕祿全心全意依靠群眾帶領群眾自力更生改變面貌的精神,向群眾學習,明白了堿隨水來堿隨水走的道理,接受了五八年只灌不排、造成鹽堿化的教訓,帶領群眾修建能灌能排的渠道,提出“黃河欠債黃河還”的響亮口號,僅僅用了七年時間,就把二十六萬畝鹽堿沙荒地改造成了高產穩產田,徹底改變了蘭考貧窮落后面貌。1975年蘭考糧食總產超過三億斤,是1962年的六倍,不僅不要國家救濟,還向國家上交余糧三千萬斤,皮棉一百萬斤,油料八十萬斤,并給國家上繳數十萬元的利稅。
張欽禮在河南省第四監獄刑滿釋放后,沒有怨天怨地,他反而平靜地說,“我感謝他們畢竟給了我七年時間,讓我帶領群眾引黃灌淤,渠井配套,把二十多萬畝鹽堿沙荒改造成高產穩產田,治住了‘三害(鹽堿、風沙、內澇)’實現了老焦的愿望”。
張欽禮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的英雄,是中國共產黨的驕傲!深受人民的愛戴。他去世后省市和蘭考十萬人民自發為他送葬。在他的墓地,至今矗立著一百多幢老百姓自發建立的紀念碑。公道自在人心!這是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壯觀景象,是社會主義民心對于資產階級反動法律的挑戰!
資產階級就在共產黨內,是二十世紀以來社會主義的真理,是毛澤東帶領中國共產黨在實踐中發現的社會主義社會的特殊運動規律。對于張欽禮的冤案,如果不從階級斗爭和黨內路線斗爭的觀點看問題,就兩眼模糊,是非不明;不以人民的評價為標準,就分不清敵我,好人壞人。依法治國必然走偏方向!無產階級專政就會變質為資產階級專政!
二,張欽禮的二審判決書
張欽禮一案是由商丘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79》商法刑字第10號判決書),以反革命罪判處張欽禮有期徒刑十三年。張欽禮不服,上訴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撤消一審反革命罪的定性,改按煽動打砸搶、迫害干部的性質定罪,但維持原判刑期不變(豫法刑上字379號判決書)。
河南省高法是河南省最高審判機關,二審又是終審判決。我們就來看看河南省高法是如何為張欽禮定罪的。終審判決書列舉的第一條罪狀,也就是主罪,照錄如下;
1,煽動策劃“打砸搶”,殘酷迫害干部和群眾。一九六八年以來,張欽禮在蘭考縣,多次召開大會、小會指名誣陷原縣委、革委領導干部和群眾,致使他們多次慘遭毒打。原縣委書記周化民被毒打后腰椎彎曲變形。原縣委副書記兼縣長張維新被毒打右肘關節骨折。原縣委副書記劉呈明一只眼睛被打瞎,右側肋骨被打骨折。原副縣長張奇、原縣委宣傳部長李林河、原縣直機關黨委秘書李仁德等人,因屢遭毒打,含冤而死。在張欽禮的煽動下,蘭考城鄉干部群眾被打者數千人,其中被迫害致死者數十人,被打致殘的數百人。
從判詞上看得很清楚,張欽禮自己并沒有打人,也沒有直接指使哪個人去打某個人,給張欽禮定的罪名是“煽動策劃‘打砸搶’,殘酷迫害干部和群眾”,是煽動策劃打砸搶罪。但張欽禮是如何煽動策劃的,在大會小會上怎么說的,即具體犯罪事實情節,卻一點也沒有列舉。判決書是這樣寫的:“一九六八年以來,張欽禮在蘭考縣,多次召開大會、小會指名誣陷原縣委縣革委領導干部和群眾,致使他們多次慘遭毒打”。怎么“誣陷”的?說了些什么?具體事實情節,還是沒有。也就是說,對張欽禮的這項罪的判決,只有罪名,沒有犯罪事實根據。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可以看出,判決書加于張欽禮的所謂“煽動打砸搶”罪不能成立。既然張欽禮煽動打砸搶罪不成立,判決書在后面羅列的犯罪后果就和張欽禮毫無關系。
不能不指出的是,判決書敘述的犯罪后果也存在違法的和虛假編造的問題。比如,原副縣長張奇1975年因病醫治無效正常死亡【證明人:李反修,時任蘭考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編造為1968年以來慘遭毒打死亡;原縣委副書記劉呈明1965年調蘭考工作之前就患有眼疾,但直到1973年眼睛也并沒有瞎【證明人:劉貴山,1973年一直在劉呈明身邊工作】;原縣委組織部長李林鶴上吊自殺與張欽禮毫無關系也強加在張欽禮身上。此外,判決書在敘述犯罪后果時寫道:“在張欽禮的煽動下,蘭考城鄉干部群眾被打者數千人,其中被迫害致死者數十人,被打致殘的數百人”。數千人,數十人,數百人,究竟是多少人?具體是哪些人?什么時間什么地點被誰打的?這種對事實的模糊敘述一是違背了法律原則,二是說明一審法院二審法院都并沒有調查取證,主觀編造,任意地入人于罪。
判決書列舉的第二條罪狀是:
2,包庇罪犯。張欽禮利用職權長期包庇打死人命犯張欽芳、和新民、曾昭泉等人。張調離蘭考后,縣公安局將上述罪犯逮捕歸案,張又指使他人并親自威逼地、縣委領導干部釋放上述罪犯。一九七三年張欽禮被提拔為開封地委書記兼蘭考縣委第一書記后,利用職權又將張欽芳提拔為縣公安局教導員。何新民提拔為公安局長。其他兩名罪犯分別提拔為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知青辦副主任。影響很壞。
判決書也承認,縣公安局將張欽芳等人逮捕歸案是在張欽禮調離蘭考后。張欽禮已經調離蘭考,他怎么能夠“親自威逼地、縣委領導干部”釋放上述罪犯?“指使他人”指使的是誰?這件事發生在哪年哪月?判決書都采用了模糊的說法。然而客觀事實是清楚的,不模糊的。張欽芳等人是1972年9月23日被原開封地委書記曲光藻【軍人】和蘭考縣委第一書記龐傳文釋放的,并且由開封地區公安局、蘭考縣革委會、蘭考縣公安局法院分別為張欽芳等人出具了平反決定。當時張欽禮正被幽禁在信陽大山深處,接受曲光藻和龐傳文的背靠背批判還沒有回到蘭考。他怎么可能威逼這些領導人?曲光藻作為地委第一書記,是張欽禮的上級,他怎么就會接受張欽禮的威逼做事?可見判決書判詞模糊是為了便于無中生有,強加罪名。
況且,既然當年逮捕張欽芳等的公安局和法院為其做過平反決定,說明這些人并不是罪犯,“包庇罪犯”罪怎能成立?
判決書列舉的第3項罪名“挾嫌報復”和第4項罪名“侮辱黨中央領導同志”更是于法無據——我國刑法沒有這樣的罪名;事實不清。有羅織罪名之嫌。
省高法二審,已經是1980年之后,新刑法、刑事訴訟法已經生效。竟然也沒有按照兩法要求公開審理。張欽禮是以現行反革命的名義逮捕的,一審也是以反革命罪定性的。省高法二審否定了一審的反革命罪定性,說明張欽禮的主罪消失,本應立即釋放或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但河南省高法卻沒有依法辦事,不僅沒有發回重審,而且判決“維持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刑罰,駁回上訴”。
張欽禮接到二審判決,在“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一欄里寫道:“商丘地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事實失真、定性不準,枉法判決,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你們這樣做,對黨的事業,國家的四化建設和人民群眾的安定團結,都是不利的。我清楚地看到了,上訴到河南省高法也沒有什么用處,只不過是向黨向人民備個案,把我應該說的話”。當時,張欽禮只能這樣對枉法判決進行控訴。
我們國家有那么多法律專家,有那么多人民供養的法官,有河南各級黨委,你們的知識都跑到哪里去了?你們宣揚的公平正義到哪里去了?你們的黨性到哪里去了?難道這樣的荒唐判決你們都看不出來嗎?為什么這樣優秀的共產黨干部依法申訴竟遭遇不予受理?為什么這樣明顯的冤案竟長期得不到糾正?
我們的黨沒有批判社會主義時期的歷史虛無主義,我們的國家沒有《保護社會主義時期英烈法》,我們的法律對執法者和黨的各級領導個人濫用法律沒有嚴厲懲治的條款,人民對于法律的監督機制沒有落實。
三,維穩維什么穩?
張欽禮的冤案得不到公正對待,地方黨的領導干部的借口就是“維穩”。維穩維什么穩?應該是維共產黨永不變質之穩,維共產黨同人民血肉聯系之穩,維社會主義制度之穩。不是維掩蓋矛盾、保護少數黨的干部胡作非為不予改正之穩,不是維執法者錯誤不受監督之穩,也不是維人民群眾不準申訴、申訴無門之穩。對于后者之穩,恰恰應該堅決地打破它。只有打破后者之穩,才能加強黨的團結,加強黨和人民的團結,保證黨的社會主義事業無往而不勝!
張欽禮案一審判決是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距離新刑法正式生效只有一周時間,是河南省違反黨的政策、故意違反法律突擊判刑的案件之一。
1979年9月中共中央發出的[1979]64號文件中明確指出,“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組織審批案件的制度”,要求“各級司法機關處理違法犯罪問題,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具體分析,準確量刑。要特別注意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罪與非罪的問題;罪與非罪界限一時分不清的,不要想當然的匆忙地定罪判刑。”“要嚴禁公檢法以外的任何機關和個人以各種理由指令公安、檢察機關違反刑法規定的法律界限和訴訟法規定的司法程序,濫行捕人抓人;或者背離法律規定,任意判定,加重或減免刑罰。”并強調無論對任何人“在應用法律上必須一律平等,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文件針對當時的情況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對在押人犯沒有起訴和審判的必須以《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迅速準備起訴和審判。罪證不足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做出適當處理。”
文件下達后,河南省公安廳對當時以反革命罪、打砸搶罪逮捕關押在省看守所的、包括張欽禮在內的100多位干部,經過預審,向省委匯報說:“省看守所關押著100多名省直機關干部,經過審訊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夠判刑,應盡快放人。”原省委管政法的副書記趙文甫緊接著說:“這些人不能放,他們能量大,放了對我們不利。現在判錯了,以后給他們平反,賠禮道歉都可以。”就這樣,河南省公安廳的預審意見就被他們少數人以法外理由輕易否定。
河南省黃河水利委員會黃希正等四人因打人一案1969年業經省軍管會判刑并執行完畢。1979年11月省高法重復判刑,又給每人加刑二至四年。四人提起上訴。最高法二審裁定:原判正確,沒有新罪,不予加刑,立即放人。
趙文甫得知后,不是從最高法辦案中學習嚴格遵守法律的精神,反而大罵省高法太蠢,為什么不把他們的終審權攥在我們手里!為控制上訴不出河南,趙文甫布置將本應由省高法一審判處的案子交由地市級中法一審判處,本應由地市級中級法院判處的案件交由區縣法院一審判決。這樣被告最高只能上訴至省高法。趙文甫等牢牢掌握終審權,上抗中央,下壓群眾,違法枉法,為所欲為,肆無忌憚,把河南變成了不遵守憲法法律、不顧中央政策的獨立王國。
趙文甫等完全不顧中共中央1979(64)號文件關于“取消各級黨組織審查案件的制度”的決定,趕在新《刑法》、《刑事訴訟法》正式生效之前,由各級黨組織領導人親自坐鎮,定人定刑期,在不到半個月時間內,突擊判刑2400人(數字來源于原省委副書記的公開講話)。而且一不公開審判,二不開庭,三不出示證據,四不允許辯護,五不區分罪與非罪,六不援引法律條款,導演了共產黨執政史上絕無僅有的法律鬧劇,造成建國以來人數最多、最駭人聽聞的冤假錯案。同時十萬六千黨員被開除黨籍,占全國被開除黨籍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張欽禮正是在這樣的氛圍中,和河南省兩千多名共產黨員一起陷入冤獄的。之后,同類案件累計判刑達到四千人。
常聽說,我們黨有自我糾錯的能力。籠統這樣說,是唯心主義。我們黨一直是在同各種機會主義、修正主義、錯誤路線的斗爭中成長壯大成熟起來的,是通過斗爭糾正錯誤走向正確的。習近平同志也曾親切地問起“和焦裕祿共同戰斗的那位領導同志”張欽禮,也曾關心過張欽禮的申訴權利,但至今不見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高法有任何行動。可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共產黨依法治國并不會一帆風順。不批判資產階級,不把立法權、執法權、監督權奪回到人民手中,共產黨依法治國就會成為資產階級依法治國,像張欽禮這樣的建設社會主義英雄還會被鎮壓,張欽禮的冤案還會繼續被拒之于法律大門之外不予受理。
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高法雖然明知當年判處這類案件違反了黨的政策和法律,但屢屢以維穩為借口剝奪當事人依法申訴的正當權利。他們先是于2006年出臺了一個《關于集中接訪受理案件處理辦法》的通知,即予法【2006】149號文件。規定:“對特定歷史時期,按政策處理的歷史案件,不再復查,也不向當事人作答復,可直接報結案。”“不再復查,也不向當事人作答復”,顯然違反信訪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報結案”,更是明顯的欺騙中央行為。這個所謂的“三不”法規受到最高法第四巡視法庭批評后,他們又拿1991年中紀委12號通知做擋箭牌,說是中央要求對于兩案人員的申訴不予受理。眾所周知,按照當時中央精神,兩案是反革命集團案。張欽禮案二審已經撤銷了反革命罪的定性,說明他不是兩案人員。怎么張欽禮服刑期滿十幾年后又成了兩案人員,又給他強加一頂反革命的帽子呢?這不是玩弄法律嗎?
河南省政法委的維穩,維掉了黨中央的權威,維掉了法律尊嚴,維丟了人民的合法權益!
四,河南的紅色遺產怎么繼承?
河南有兩大紅色遺產,一是焦裕祿精神,二是紅旗渠精神。習近平囑咐河南省委,要用好河南這兩個紅色遺產。習近平把焦裕祿的塑像搬進中央黨校,在焦裕祿紀念館設立黨員干部教育基地,就是為用好紅色遺產做出了的榜樣。但是學習焦裕祿并沒有落到實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宣傳焦裕祿精神繼承焦裕祿精神徹底改變蘭考面貌的第一人張欽禮蒙冤未白,連依法申訴都不被受理;焦裕祿樹立的四面紅旗的帶頭人有三人被捕入獄,一人受處分,冤屈至今無人理會。誰還敢真正學習焦裕祿?紅旗渠勞模至今還背負著幫派體系的帽子抬不起頭,紅旗渠精神還怎么能繼承下去?中國共產黨難道看著創造全世界驚嘆的改天換地奇跡的自己的英雄兒女被說成壞人竟然毫不動心嗎?竟然不感到慚愧嗎?竟然不愿意援之于手嗎?要求河南省高法依法辦事應該是我們黨應負的領導責任吧?中央政法委明確講過,凡是涉法涉訴案件,都應該登記受理。為什么張欽禮的申訴就不被登記和受理呢?
五,習近平的很多講話很好
習近平關于依法治國的很多講話很好,但在實踐中很多都沒有落實。這當然與司法戰線受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影響沒有消除有關,但黨的領導方法也丟掉了優良傳統。何不深入實踐抓幾個典型,用典型推動依法治國沿著正確方向向前推進。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建議黨中央就以張欽禮案作典型,依法受理他的申訴,如果符合再審條件就立即立案開庭再審,不符合再審條件依法出具法律文書予以駁回,或者舉行聽證會,讓專家和群眾評判張欽禮申訴是否有理。這樣才能彰顯公平正義,樹立依法治國的公信力。
世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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