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解放、土改、合作化,到人民公社的建立,中共建政以后的集體化之路經歷了太多的運動,發生了太多的故事。根據筆者在安徽省汪家村的調研所得,這是一個窮富拉平的故事,同時也是一個舊有的社會分化秩序與“社會分化的文化網絡”不斷受到沖擊并最終毀損的故事。土改是這一故事的開端,它分別摧毀和削弱了地主和富農的經濟優勢,提升了貧雇農的經濟地位;合作化是這一故事的延續,它逐漸削弱了土改時期沒有觸動的廣大中農相對于貧雇農的經濟優勢,并進一步摧毀了富農的優勢;公社化是這一故事的高潮,它最終在家底上蕩平了中農和貧雇農之間的差別。這一拉平窮富的過程,并沒有太多的奧妙,無非是利益從地主、富農和中農那里逐漸向貧雇農那里轉移。但是,實現這一利益轉移的,不是傳統時期非正常狀態下的劫富濟貧的暴力手段,而是有著一套明確意識形態的指導,受一個強大的國家政權所推動的制度行為,農民被裹挾其中,卻又成為推波助瀾的主體。
1、鄉村社會分層結構的變化
土地改革并不是一場經濟革命。我們在汪家村看到,土改不過是將土地重新分配,雖然貧苦農民的生存危機有所緩解,但土地私有和個體農民的生產方式仍然得以維持,村莊的生產模式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然而,作為一場社會革命,土地改革成功地摧毀了農村中的傳統社會分層體制(Schurmann,1966)。土地改革中劃定的階級成分,對地主、富農和貧雇農這兩極的影響最為巨大。被評為地主、富農的汪治農、汪元海,不斷受到財產侵犯,經濟地位急劇下降,成為社會政治意義上的“賤民”。而占人口多數的貧雇農,則因為這一新的階級成分,迅速獲得土地、房屋和崇高的政治地位。土改前后鄉村社會分層結構的變化,可以借用Unger(1984)提供的一個示意圖:
各個階層的比例,根據William Parish和Martin Whyte(Parish and Whyte,1978:99)對廣東63個村莊數據的分析,貧下中農占73%,中農(包括上中農)占17%,富農占4%,地主占2%。根據不同的數據來源,具體的數字會有小的出入,但是不影響結構性的大局。從圖形上看,革命前的鄉村社會是一個金字塔形的社會分層結構,革命后則倒置過來。由于地主富農人數很少,在整個人口比例中不超過5%,當他們處于社會底層的時候,他們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幾乎可以被忽略(當然,他們的政治作用仍然存在,更多地表現為“替罪羊”的角色)。整個分層結構,是以貧下中農和中農為絕對主體的相對同質的平面化結構。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示意圖中,用“政治地位”來替換“社會經濟地位”,可能更加準確。經典意義上的社會經濟地位概念,由聲望、權力和財富三個維度構成,是一個相對整體的地位叢結,每個地位占有者,不會在這三個維度上出現太大的偏離。土地改革則造成了貧雇農和中農這兩大階層在聲望、權力和財富三個維度上的背離(地主、富農則從革命前的高社會經濟地位階層跌落為低社會經濟地位階層)。
土地改革過程中劃分的階級成分,是對農戶土改前經濟地位的認定。以階級成分為基礎的土地改革,是財富從地主和富農向貧雇農的轉移,它使得貧雇農的經濟地位大幅提升,但是與中農相比仍處于劣勢。在農民人口中占據相當比例的中農,基本上是土地改革的旁觀者,在“堅決保護中農利益”的政策下,他們的經濟利益基本上沒有受到觸動,土地改革之后他們繼續保持相對于貧雇農的優勢。以華東地區為例,土改后貧雇農人均占有土地相當于平均水平的90.2%,中農相當于平均水平的112.7%(王曉毅,1993)。但是,階級成分同時也是一種政治地位。在“依靠貧雇農”的政策下,無論是在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四清、文化大革命這樣的運動中,還是在村莊事務的日常管理中,貧雇農都占盡政治上的優勢。中農作為被“團結”的對象,政治地位始終略遜一籌。這樣一來,土地改革之后,主要在貧雇農(后來的貧下中農)和中農這兩個群體身上出現了經濟地位和政治地位的背離。貧雇農擁有政治地位的優勢,中農具備經濟地位的優勢。由于土改后土地私有和個體生產的方式依舊,在新的一輪家際競爭中,生產資料、家底以及生產技術和經驗落后于中農的貧雇農,要想趕上中農是非常困難的。
2、既有“社會分化的文化網絡”的破壞與農民平均主義的興起
爭取家際優越地位的沖動,從來都存在于土改前的鄉村社會中這種爭取家際優越地位的沖動,在革命后被稱為“小生產者隨時隨地產生的分化傾向”,而體現這種傾向的力量,則被稱為“自發勢力”。問題是,“在一個土地稀少,財富積累緩慢的村莊,沒有土地的人要想成為土地擁有者,或者小土地所有者想要成為大土地所有者,實在是沒有什么途徑--”(Fei Hsiao-Tung and Chih-I Chang,1945:227)。在既有的社會分化的文化網絡中,改善處境、提升地位的可能性,只存在于辛勤的勞作和神秘的命運中。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在革命前的鄉村社會中,看到的更多的是農民“安分”和“保守”的一面。鄉村社會中雖然每天都在上演著個體家庭之間微細的下沉和上升,但是落后和先進之間的趕超卻遵循有條不紊的節奏。
從表面上看,土地改革不過是劃下新一輪家際競爭的起跑線,于競爭規則并無實質性改變。但是,如果我們超越經濟角度,聚焦土改過程對于農民文化觀念的沖擊,就會發現這場運動事實上已經埋下了很多在今后改變競爭規則(分化規則)的種子。土地改革過程中,中國共產黨推行的一系列政策給中國農村帶來了巨大變化,同時也將中國農民置于前所未有的道德困局中。很多過去被視作天經地義的現象,突然成為大加鞭撻的對象;而一些過去被當作離經叛道的做法,卻大受褒獎。這正是Swidler著力論述過的 “文化不穩定時期”(Swidler,1986)。Swidler指出,在這種時期,文化意義對行動的影響主要表現為意識形態的作用。Geertz有類似的說法,“當一個社會最通用的文化取向和最實際的傾向都不能提供一幅適宜的政治過程圖象的時候,作為社會政治意義和態度起源的意識形態就開始變得至關重要”(Geertz,1973:218-19)。
如前所述,在土改前鄉村“社會分化的文化網絡”里,農民對私有財產有著一種天然的敬畏和尊重,其核心是對于財產界限的清楚認識和尊重;同時,他們將等級制結構視作一種天經地義的社會存在。他們抱持一種個體責任觀,并用命運來解釋人力左右不了的幸福和苦難。
在土地改革過程中,這一文化網絡受到全面的沖擊。與中國歷史上王朝末期的暴動不同,土改不僅僅是一場“暴風驟雨”,在工作隊的領導下,土改以一種有條不紊的方式進行。而且,“不是采取行政命令,或者‘恩賜’土地給農民的簡便辦法。……而是致力于喚醒農民的階級意識”。(劉少奇:《第八屆中央委員會政治報告》,根據Crook(1959:174)譯,未對照中文原稿)。對農民來說,“階級”和“剝削”是一些完全陌生的觀念,土改初期,被工作隊動員起來的貧雇農對地主、富農的控訴,基本上都是指向“生存倫理”方向,這可以從蘭瓜頭對汪元海的指控中看得很清楚,也可以從其他有關土改的紀實作品(如《翻身》、《太陽照在桑干河上》、《暴風驟雨》等)加以印證。如前所述,生存倫理致力捍衛的是窮人生存的權利,它不會對現實社會經濟秩序的根本原則構成挑戰,也不會影響居于核心層次的“個體責任觀”。所以,工作隊員耐心地組織農民“算剝削賬”、教育他們思考“誰養活了誰”的問題,告訴他們不是從地主那里搶土地,而是“土地回老家”。這種培養“階級意識”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形成了共產黨所期望的“階級意識”,是一個有待爭論的問題。但它的確以一種微妙的方式造成這樣一種效果:它使得生存倫理擺脫其作為個體責任和現實社會經濟秩序支持的“保守”性格,發展出撼動個體責任觀的“激進”的性格,并使得過去被壓抑的農民的平均主義借助“階級剝削”“翻身”等新的話語從陰暗的角落浮出,支配整個土地改革運動(并在整個集體時代都常駐不衰)。
當汪家村的林老六、蘭瓜頭這樣的貧苦農民使用“階級”“剝削”之類他們還很陌生的概念來描述他們的苦難,指責“萬惡的舊社會”時候,看起來很像是“新瓶裝舊酒”。但是,就是通過這種新與舊的結合,微妙而重要的變化正在發生。正是“階級”“剝削”這樣的政治話語,使得貧苦農民不僅不再將自己的苦難歸因于神秘莫測的命運,而且,也不再歸咎于自己的“沒有用”。一切的苦難,雖然和一個農民沒有能力去理解的抽象的階級關系和舊制度聯系在一起,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很自然地被他們具體化為境況好于自己的任何鄰居。
對既有文化網絡的破壞,當然要不局限于“文化論辯”領域。當汪家村人去挑“富農”汪元海的稻谷的時候,沒有人去理會那二百多擔稻中多少是放高利貸的獲利,多少是正常勞動經營所得;當汪治農被補劃為地主,妻子陪嫁的家具被貧雇農抬走的時候,都知道他冤枉的村鄰沒有人站出來為他說話。汪家村的貧苦農民,迅速地抓住了新中國成立這一新社會環境所提供的機會,采取了典型的“自利”行動。我相信,在這樣一些看似與文化無關的事件中,文化觀念正靜悄悄地發生變化。像汪治農這樣的自耕農,甚至像汪元海這樣靠放貸起家,并依靠經營家庭農場繼續發展的“富裕農民”,他們高于平均水平的財產,一般直接地和自身的勞動或者經營聯系在一起,因而具有無可置疑的合法性。現在,一紙“地主”或者“富農”成分,就使得這些財產成為“非法”或“半非法”,轉眼間化為烏有。這種變化對于受益者(貧雇農)、受害者(地主、富農),抑或是旁觀者(中農)造成的社會心理影響,無論怎么估量也不過分。而這樣的社會局勢,一定也需要一套意義體系去加以“說明”(在民俗方法論的意義上)。“人懸掛在他們自己編造的意義之網中”,既有的文化網絡顯然無法“懸掛”這樣的行為,因而需要一個創新的意識形態。土改是這樣一個“文化工作”的開端。在土改過程中,貧雇農不是簡單地接受共產黨灌輸的階級意識形態,而是調用既有文化網絡中的農民平均主義因素,利用其與階級意識形態的親和性,創造性地將二者編織為一體以適應新的社會形勢。這是一個階級意識形態傳統化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農民文化傳統意識形態化的過程。
從表面上看,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是兩個截然相反的過程。土改是分配土地給農民,創造出無數單家獨戶的小農;合作化則是終結單家獨戶狀態,創造出一個集體。但是,正是在土改中“浮出表面”并支配整個土改過程的農民平均主義,在后來的歲月中繼續成為接納和推動合作化的力量。
土改以后,貧富之間的自然分化很快就產生出“新富農”、“新中農”和“新貧農”。毛澤東接受列寧的看法,認為這種“自發勢力”的存在和發展,將把中國農村帶向資本主義,所以主張堅決打擊“自發勢力”,積極引導農民走合作化的道路。不結合“毛式社會主義”理念,就無法理解中國農村合作化的進程(張德勝,1997)。但是,如果因合作化這一過程缺乏“自愿互利”的成分就將它完全看作政府推動和強制的結果,就有失片面。Selden用“動員式集體主義”(Mobilizational Collectivism)來刻畫中國集體化的特征(Selden,1993:13),以與蘇聯自上而下的血腥集體化對照。這個概念具有相當大的啟發性,它提醒我們注意潛藏在鄉村社會內部的力量。是的,集體主義是“毛式社會主義”或者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提倡的一種精神和一種組織方式,但正是鄉村社會中某種能夠呼應、接納的力量為它在鄉村的順利落腳提供了“動員”的基礎。所以,如果將合作化看作一種對抗頑強的自發分化勢力的努力的話,那么,其動力不僅來自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和政權力量,而且來自鄉村社會內部,來自農民文化中的平均主義。中國和蘇聯集體化道路上出現的巨大差別,也可以從這里找到部分答案。當年蘇聯為了迫使俄國農民--具有米爾土地公有傳統的村社社會接受集體化,付出了慘烈的代價:逮捕、流放了上百萬“富農”,為鎮壓農民的反抗出動過成師的正規軍與飛機大炮,而卷入反抗的暴動農民僅在1930年初就達70萬人。蘇聯的全盤集體化運動費時四年,而在農民被迫進入集體農莊時,他們殺掉了半數以上的牲畜(卞悟,1998)。霍斯金(Ceoffrey Hosking)將蘇聯的集體化運動稱作“自上而下的革命”,他估計流放的富農數量為100萬戶,500萬人(Hosking,1992)。而中國農民進入人民公社花的時間短得多,也未出現普遍的反抗。
如前所述,在土改之后的鄉村分層結構中,貧雇農(后來稱貧下中農)和中農成為兩大利益群體。在合作化的過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來自農村社會內部的這兩種對抗的力量。一方面,是以中農為主體的農民對財產權利的強調;另一方面,是以貧雇農為主體的農民對財產權利的混淆。在毛澤東那里,它們分別被稱作“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和“互助合作的積極性”(杜潤生,1985:12)。毫無疑問,當時為了推行合作化,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被片面夸大,而現實生活中,這兩種相反力量的角逐,則反映在整個合作化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從最初的入社,到合作社內部的分配。這一點,當時主管農村工作的鄧子恢認識得很清楚:“你說他(上中農)愿意入社,我就不相信。因為他的生產水平高,你合作社辦了三四年也不一定超過他,要他參加合作社,和他平分,他就不干。”(薄一波,1991:353)在“毛式社會主義”主宰中國政治風向的宏觀背景下,體現平均主義力量的貧雇農得以大獲全勝。
當時將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稱作“社會主義空氣”(薄一波,1991:137),但是正如薄一波后來指出的,那不是社會主義的空氣,“有不少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屬于‘合伙平產’的平均主義‘積極性’”(薄一波,1991:358)。在當時,有一些非常形象的說法來描述這樣一個過程,譬如“貧雇農割中農的肉”“貧農揩中農的油”。毛澤東本人也意識到“揩油”問題造成的不公道,他說,“應當教育農民不要‘揩油’……但同時應當教育中農顧全大局,只要能增產,只要產量收入比過去多,小小的入社時的不公道,可以就算了”。(薄一波,1991:355)在此,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到,合作化過程中,農民平均主義是如何與社會主義(集體主義)結合起來而獲取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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