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的破壞
均田制的前史,就是計口授田。或者不如這樣說,計口授田是在貧富貴賤間不太懸殊、階級關系不太緊張情況下的一種均田制;而均田制則是在貧富貴賤間已經相當懸殊、階級關系已經相當緊張情況下的一種計口授田。中原漢人的計口授田,秦簡中已有反映;拓跋族的計口授田,拓跋珪時已經實行。可是正式的均田令到元宏時才頒布。所以,計口授田的情況往往比較寬松些,而均田制就必然要打折扣,有時是很大的折扣。但不管多大的折扣,中唐以前的統(tǒng)治者總要彈這根弦。這是為什么?很簡單,彈這根弦總比不彈好些。可是顯然越彈越不成曲調了,最終均田制陷于完全廢弛、瓦解。
均田制是誰破壞的?是怎樣破壞的?過去,人們回答這個問題時,總是簡單一句話:“土地兼并”。這未免籠統(tǒng)。所謂“土地兼并”,用馬端臨的話說,就是“富者有貲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田”。這是兩股,不是一股。那么,在均田制破壞的歷程中,究竟是哪一股起著主導作用呢?這就值得研究了。我們不能不從北魏末,歷北齊、北周到隋、唐,來檢查一番。
一
均田制的實施,從北魏孝文帝時就是不普遍的、打折扣的。“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①。由此可以設想,有使者巡履的州郡,也有使者尚未巡履的州郡,有牧守積極合作的州郡,也有不見得積極合作的州郡。不久,六鎮(zhèn)暴亂出現(xiàn)了,那是一樁性質非常復雜的歷史事件,其中有鮮卑族鎮(zhèn)兵鎮(zhèn)將的叛亂,有北方漢族人民的起義,有軍閥野心家在戰(zhàn)爭中火中取栗,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均田制的實施不可能不受到沖擊,不可能不紊亂。在北魏已經東西分裂之后,高氏尚未正式篡位之前的十七年(公元534~550)中,也有過均田制一晃的影子。《北齊書·高隆之傳》說,“時初給民田,貴勢皆占良美,貧弱咸受瘠薄,隆之啟高祖,悉更反易,乃得均平。”這是高歡時的事情。而北齊正式頒布均田令,則是在高洋篡位后的十四年、距離北齊被北周滅亡僅十三年的時候(河清三年,公元564)。顯然,這已經是一種無效的強心針了,但就這河清三年令文②,仍然頗有鉆研的余地。
①《魏書》卷7上。
②見《隋書·食貨志》。
拿北齊河清令跟北魏太和令做比較,是很有趣的。我們可以看到,鮮卑族漠南時期的若干公社遺存的痕跡,已經很少了。高歡的“胡化”和“反漢化”,實際上是鮮卑貴族與漢人貴族聯(lián)合統(tǒng)治的加強,而不是削弱。這種聯(lián)合統(tǒng)治的加強,反映在均田令中,便形成如下一些內容:(一)“露田”被排擠到邊遠地方去了,令文說“方百里外”,在那里住著“州人”。州人是從井田制時傳襲下來的名詞,也就是“野人”,即泥腿子。只有在這種邊遠的地區(qū),才打折扣地執(zhí)行著土地的還受。(二)京畿三十里內全是“公田”,這是國家對鮮卑族和漢族貴族官僚們一品以下至羽林虎賁所授與的田土。根據(jù)杜佑《通典》卷2所引《東京風俗傳》這一重要資料所紀,北魏時的職分公田分配情況還是比較均衡的,“不問貴賤,一人一頃,以供芻秣”;可是北齊時這種均衡就完全喪失了,“授受”已經“無法”,賜給臣僚們的公田中有了所謂“永賜”和“橫賜”等名色。就是說,專制主義皇帝可以隨時按照自己的意志和需要,將很大數(shù)量的田土作為勛功報償手段支付給臣僚,而且這種田土是“得聽賣買”的。(三)此外,還有“永業(yè)田”。這種田土,除良口外,奴婢、牛亦可受田。為了防止過量的借奴婢、牛以占田,官府做出限制,牛限四頭,奴婢最大限額為300人,最小限額為60人。茲以最高貴族官僚有受田奴婢300人計(牛尚不計在內),每口永業(yè)20畝,共可得60頃。此數(shù)與唐限額恰相等同;較隋(100頃)為低;較西晉占田最高額(50頃外有蔭戶)略高。總之,60頃似為一穩(wěn)定之數(shù)字。(四)令文中明確規(guī)定“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所謂“輸”,是指墾租2石,義租5斗,外一床之調絹1匹、綿8兩。不給田者不輸?shù)囊?guī)定,反映在均田制下,國家還具備某些地主的身份,“亞細亞”遺存尚未全部絕滅。
“橫賜”是這一時代的新鮮事物。試統(tǒng)觀北齊一代史書,其中到處彌漫著最兇殘的屠殺和最無忌憚的奸淫。用葉水心的話說,是“驕粗甚矣”。為了權力的撈取,人們不惜結成種種集團,而這種集團一旦成功,就需要進行勛功報償。但是這種報償是在自然經濟的局限下進行的。倘在漢代,那么必然是賜錢若干萬、賜金若干斤。在北齊不可能,錢幣較少,作為勛功的報償,除絹外,只好拿土地作為支付的手段。這就是“橫賜”一事產生的根由。它是中古專制主義與中古自然經濟糾纏在一起的必然結果。有些“橫賜”幾乎是莫名其妙的,舉兩個例。其一,在高洋(所謂文宣帝)時,在侯景亂梁的戰(zhàn)亂中,江漢地區(qū)有一妖僧式人物陸法和竄到北方來,高洋即刻賜錢百萬、物千段、甲第一區(qū)、田一百頃、奴婢二百人①。其二,在幼主高緯的武平年間,竟將當年“神武帝(高歡)以來常種禾飼馬數(shù)于匹、以擬寇難”的“晉陽之田”,賜給了一個佞幸人員穆提婆②。《京東風俗傳》說,“遷鄴之始,濫職眾多,所得公田,悉從貨易”,對山澤之地,也“或借或請”。這樣,通過“橫賜”這種手段,把大量國有土地轉化為私有土地,統(tǒng)治者自己破壞自己所占有的公田和自己所頒布的均田制度。
除統(tǒng)治者自己破壞自己的均田制度之外,人民這邊也有對抗和抵制的行為。在授田很少而租調很重的情況下,于是“戶多無妻”、“詐老詐小”等現(xiàn)象就大量出現(xiàn);再就是如《京東風俗傳》中所反映,受田人戶時而作為“逃人”、“逃戶”逃掉,時而又以“還人”、“還戶”的面貌回鄉(xiāng)重新受田,受后再逃,如此等等。這對均田制的施行,也是很大的瓦解力量。
北齊的均田制,大體就是這樣被破壞的。
二
北周均田的破壞,文獻中的記錄比較單薄,足以引為論證的東西較少。大體,他們以“復古”的形式按《周禮》的框框置官設制。其國土較北齊稍大,人口密度較小,故授田定額稍寬,而租調剝削特重。按規(guī)定,有室者140畝,丁者100畝;有室者征5斛,丁者半之。5斛之數(shù),與前、后代相比,是最沉重的。當時立法者蘇綽的兒子蘇威的傳中說,當初立法“頗稱為重,正如張弓,非平世法也”③。征調甚重,而授田不足,是一個極大的矛盾。如斯坦因文書第613號即有最典型的一筆賬,曰“戶一,無田;口一,老女;應受田十五畝,并無。”均田制剝削的殘酷性,由此可以窺見一斑。
①《北齊書》卷32《陸法和傳》。
②《北齊書》卷171《斛律光傳》。
③《隋書》卷41《蘇咸傳》。
“橫賜”之事,在北周亦復存在。王仲犖在《北周六典》中輯出有關杜叔毗,伊婁穆、釋道臻以及宇文*[弜+攵]、裴俠諸例,各得賜田二百頃、一百頃、三十頃不等。王氏于輯錄之余,復加按語云“關西之均田制,亦未優(yōu)于關東”、“或者關西橫賜公田之事,略少于關東”①。大體情況,不過如此。
到隋代,情況有了變化。跟著南北方政治上的統(tǒng)一,經濟上的交流大大頻繁起來,貨幣增多。北齊時“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②;可是到了隋代,幣貨寢多。除開皇初鑄新錢外,斯后在揚州開五爐,在并州開五爐,在鄂州開十爐,在益州開五爐。官錢一行,私鑄錢隨之增加,雖刑法亦不能禁。于是在隋代文獻中,每逢勛功報償,其手段就多樣化了,往往雜用錢若干萬、賞金若干兩、以及縑帛、羊馬、奴婢之屬。對比起來,賜公田的記錄頓覺銳減。
①《北周六典》頁108、110。
②《隋書》卷24《食貨志》。
但隋代賜田之事,亦非絕無。除零星記載(如對宇文*[弜+攵]“賜公田十二頃”;對張衡,煬帝“賜其宅旁田三十頃”;對衛(wèi)玄亦有“賜以良田”之文)外,以楊素、李德林二大宰相之事,最引人注意。對楊素勛功報償項目中,即有“公田百頃”的記載,當是“橫賜”無疑。又以營造獨孤皇后山陵“賜田三十頃”,又是一筆“橫賜”。李德林的例子也是如此。北周被篡前,楊堅曾將據(jù)說是“逆人”(犯大逆罪的人)王謙的宅賜給了李德林。等公文下來卻變了卦,這份美宅被一個貴戚搶去了。于是楊堅決定以另一“逆人”高阿那肱在衛(wèi)國縣的一份“市店八十塸”來頂替。可是后來因有店人首告“地是民物,高氏強奪”,乃決定停止這次橫賜。楊堅的部下李圓通和馮奉世反映說:“此店收利,如食千戶”①。從這里可以看出,西漢末逐漸減少以至絕跡的“素封”勢力,在近古開始之前又將露頭了。“富者有貲可以買田”的一股力量,至此又有逐漸抬頭之勢;而“橫賜”、“永賜”等另一股力量的事例,則在逐漸減少之中。
但是隋的統(tǒng)治者并不是對其屬下不進行勛功報償?shù)模徊贿^不多采取突擊的形式,而是使報償制度化、經常化罷了。僅以田土一項來看,給貴族官僚的公田,至少有三大項:第一,永業(yè)田,最高額達一百頃,較北齊和唐的最高額六十頃超出百分之四十;第二,職分田,最高額五頃,較唐的最高額十二頃低百分之六十弱;第三,公廨田,不久后轉化為“公廨本錢”,貿易取息,以充辦公費用。所有這些公田的大量使用,也必然排擠并破壞了均田的授受。
到唐代,均田制已經到了強弩之末。但唐代統(tǒng)治者還是要彈這根弦的。令文留傳下來的,計兩通,一為武德七年令文,馬端臨《文獻通考》載之,而《舊唐書·食貨志》僅載其概略;開元二十五年令文,杜佑《通典》載之,而《新唐書·食貨志》僅載其概略。《冊府元龜》則二者均予錄存。
這時候,情況較之東西魏和齊、周,已有很多不同。分立的小國變成統(tǒng)一的大國;民族融合到了更成熟的水平;生產力提高,交換頻繁,商業(yè)聯(lián)絡網四通八達;庶族地主有所抬頭,門閥勢力在漸衰下去。這種形勢,迫使唐代均田令中的“后門”不能不越開越大。在北魏的太和令中,關于“后門”的規(guī)定,文字是簡短的,只有“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四句話。足見當時土地買賣行為不是太多,也不像以后那么復雜。唐代的情況就復雜多了,單用“后門小”、“后門大”字樣已不足以說明問題。我們還須檢查,這些“后門”是對哪些人開的?
①《隋書》卷42。
檢查的結果,我們發(fā)現(xiàn)有四條精神存乎其間:
第一,對貴族官僚禁限最松,“后門”開得最大。令文規(guī)定“其官人永業(yè)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不在禁限”。就是說,勛功報償之以土地為支付手段者,可以隨時隨地轉化為貨幣或絹帛,公田在這條渠道內可以隨時隨地轉化為私有土地。
第二,對新興的商人地主、經營地主,“后門”就小得多。令文規(guī)定,“賣充住宅、邸店、碾硙者,雖非樂遷,亦聽賣易。”此條系在大字令文夾縫中杜佑所加的小字補文,也許是令文頒布后另用單發(fā)詔令所補充的內容。有了這一條,自然比沒有這一條好,但開放的幅度遠不及對貴族官僚開放的那樣大。
第三,對普通老百姓,“后門”就很有局限。令文規(guī)定“凡庶人徙鄉(xiāng)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yè)田”;“自狹鄉(xiāng)而徙寬鄉(xiāng)者,得并賣口分”。又規(guī)定“已賣者,不復授。”此外,“遠役外任無人守業(yè)者,聽貼賃及質。”這看的很清楚,是拿土地買賣自由作為手段,鼓勵人口密集、土地緊張地區(qū)的人向人口較稀、尚有荒閑的地區(qū)遷徙,以減輕統(tǒng)治者的負擔,并鼓勵壯丁到邊境服役。并且,為了杜絕北齊那樣“逃人”“還人”的糾纏,規(guī)定了“已賣者,不復授”。
第四,對土地買賣權,政府要緊緊地控制在手里,但對不同對象,則區(qū)別對待。對貴族官僚,賣及貼賃均不在禁限;僵對老百姓,“須經所部官司申牒”、“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
由以上看出,即便到中唐時候,已經是均田制瓦解的前夕了,“富者有貲可以買田”這一股力量,仍然不能在“土地兼并”的總流中占到主導的地位。占主導地位的,始終是“貴者有力可以占田”這一股力量。從五世紀后期到八世紀,我們始終可以看到中古封建統(tǒng)治階級內部的深刻矛盾。他們中間的一些明智人士,想方設法挖空心思炮制出來一些“調整”或者“調節(jié)”的方案,以圖緩和社會矛盾,延長他們的階級統(tǒng)治。可是,明智人士總是極少數(shù)。大多數(shù)是遵循原來的階級軌道,不能斷絕或抑制他們殘暴、荒淫、貪婪、權力欲望等等的階級本性。由此,勛功報償就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大量的。這在貨幣經濟下,矛盾還不太突出,因為勛功報償可以以貨幣為主要的支付手段,土地方面的負擔相對可以減輕。可是在自然經濟下,特別是六世紀,貨幣流通量只到最狹窄的地步,不得不以土地作為主要支付手段,這就對國有土地和均田制帶來極大的漏洞,成為均田制破壞的主導性根源。這一點,過去談均田瓦解的文章很少觸及,爰為揭出之如上。是否有當,請方家與廣大讀者裁奪之。
順便談談我個人對吐魯番文書中均田制的新看法。當初,一看到吐魯番地區(qū)在中唐時沒有、或者很少“口分”,只有“永業(yè)”,“永業(yè)”也要進行“還授”,我就作出了“急遽的歸納”,說這是在“過頭地”實施均田制。現(xiàn)在,經過如上一些研究之后,我體會到吐魯番地區(qū)一點也不“過頭”。他們那里雖然沒有“橫賜”,但官僚的“永業(yè)田”和“公廨田”仍占極大的比例,把“口分”排擠到幾乎沒有蹤影,只余一畝、二畝極小片地進行“還授”,文書中把這也叫做“永業(yè)”。當時當?shù)貜V大農民主要依靠租種專制主義控制下的“永業(yè)田”、“公廨田”維持生活。均田制還授的小片土地,則由于距家很遠,也不能自種,只好在農民間彼此互佃。吐魯番的農民,絕大多數(shù)都帶有“佃人”的身份,這也是“官田”排擠“均田”的結果。
在另一處地方,我曾經談過中國古代中世紀的社會經濟史上有三個拐彎。第一個拐彎發(fā)生在公元前第六、第五世紀,它是由“工商食官”向自由商業(yè)手工業(yè)發(fā)展的一個轉折點。第二個拐彎發(fā)生在公元后第一、第二世紀之交,它是由商業(yè)、貨幣、交換比較頻繁、比較發(fā)達到其相對衰落、自然經濟代之而占統(tǒng)治地位的一個轉折點。這兩個拐彎的情況和根由,我已經盡我所能,予以表述了。當然,在這種表述中,可能存在著不確切、不充分、甚至謬誤的地方,有待于大家的指正。現(xiàn)在,感到有必要來談談第三個拐彎。它發(fā)生在公元八世紀之末,綿延至第九、第十世紀。它是沖破自然經濟的錮閉,貨幣交流逐漸增多、商業(yè)手工業(yè)逐漸發(fā)達的一個轉折點。
公元七世紀,已經為這個轉折準備條件。隋繼北周之后,第一步將北魏形成的北部中國的統(tǒng)一,使之從不鞏固到比較鞏固;第二步完成了北部中國與南部中國的統(tǒng)一。這樣,為南北物資交流和江河運輸,就創(chuàng)造了政治上的條件。經歷隋末農民大起義,某些尖銳的階級矛盾,得到某種程度的調整。所以,唐初的所謂“治”世,就是可以理解的了。以錢這種主要交換手段來說,也是經歷了它的極其復雜的發(fā)展過程的。
大致唐初武德、貞觀之世,錢幣流通很正常。大家統(tǒng)一地使用一種官鑄較好的錢,十文重一兩,一千文(貫、緡)重六斤四兩。此時,正是在均田制又一次實施下小農開始復蘇的時候,錢幣需要量也不是太大的。到高宗、武后之時,商業(yè)手工業(yè)的大勢頭到來,貨幣需要量陡然增大,于是民間私鑄惡錢泛濫,一般到了五惡錢頂一好錢的地步。對惡錢的看法,我們也應“一分為二”。從政府角度看,它是對官錢制度的破壞;從整個社會看,它是人們財產私有制走向純粹化道路上的一次上揚,對私有制阻力的一種沖擊。到肅宗時候,官府感到私鑄惡錢控制不住,干脆官鑄惡錢,使用政府力量,強將重量1.6文和3.2文的銅鑄物,強使之相當于10文和50文的交換價格。這反映,專制主義不僅在土地上行施干預,在貨幣上也同樣是不甘心于不干預的。到代宗(766~779)時候,在劉晏的參謀下,政府不顧犧牲,實行了將官鑄大錢自動貶值的措施,這才有力地打擊了私鑄;使江淮間正常的鑄錢工作,得以順暢進行,所謂“如見錢流地上”①的時代到來了。
但當時的錢,對比起整個社會流通來說,還是太少了。所以形成錢貴物賤的結果。農民繳納“兩稅”,非常吃虧,非常痛苦。經過一些官吏的呼吁,“兩稅”也不單純收錢,向老的谷物布帛之制,做了某些回歸。錢,主要在大官、節(jié)度使、大商人手里。他們對錢的用途,大體有四:(一)把錢積貯起來;(二)投向商業(yè);(三)放高利貸;(四)購買土地。這四種用途所使用的資金,其比例是怎樣的呢?獲致到這種比例,(哪怕是比較粗一點的數(shù)字),在科學上的價值將是很高的。但以作者的努力來說:沒有獲致到。只是從小農大量喪失土地變?yōu)橹鹉┲说默F(xiàn)象看,“錢”的所有者購買土地的事,是存在的。觀唐末人范攄所寫詩話中說,朗公和尚很宣揚王梵志的勸諭詩,提到人們“多置莊田廣修宅,四鄰買盡猶嫌窄”;“良田收百頃,兄弟猶工商”,可是還要“圖謀”“貧兒”的“二畝地”。不管王梵志是什么時候人,朗公和尚在唐末宣揚這些詩,是有其現(xiàn)實意義的。②(在這里,“貴者有勢可以占田”跟“富者有貲可以買田”的兩股流,匯聚到一起了)。放高利貸的現(xiàn)象也很多,軍隊的各級軍區(qū)也放高利貸。把錢積貯起來,不拋入流通系統(tǒng),像《太平廣記》故事中就有所反映,特別在首都長安,這樣的人怕是有的。但最主要的,怕是投入了商業(yè)貿易。貿易不可能在一塊地片中進行,而銅錢鐵錢,攜帶著跨越江河湖海,則殊不方便。于是基于信用的支票、匯票、期票、鈔票之類的東西,便應運而生了。
①《新唐書》卷149《劉晏傳》。
②見《云溪友議》卷11。
最早的支票和匯票,叫“飛錢”,又叫“便換”。《新唐書·食貨志》中說,憲宗元和年間(公元九世紀開初)開始使用飛錢,這恐怕說晚了一點。觀德宗貞元年間(公元八世紀末),曾令禁“飛錢”和“便換”,可見大歷年間,“飛錢”“便換”已甚流行。近中,偶讀美籍華人教授黃仁宇先生所著《萬歷十五年》一書,其序言中有兩段文字,對我啟發(fā)很大。其一段談資本主義經濟,說“貨幣是一種公眾的制度。它(按,指資本主義經濟)把原來屬于公眾的權力授予私人。私人資本積累愈多,它操縱公眾生活的權力也愈大”。其另一段談中國歷史的特點,說“中國的傳統(tǒng)政治既無此組織能力,也決不愿私人財富擴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為王朝的安全之累”。①中國歷史上的情況,的確如此。我舉兩例為證。其一,大歷間貨幣剛剛大規(guī)模流通,不到二十年,貞元間皇朝便跳了出來企圖禁斷“飛錢”;但禁斷也是禁斷不住的,元和間“飛錢”終于又大行了。其二,北宋高宗、真宗之時,益州富人創(chuàng)為“交子”,到仁宗天圣間(1023)馬上“歸于官中”,置交子務機構,由“官中置造”。②這中間粗計當在20~40年之譜。足證專制主義決不愿私人財富和作為一種公眾制度的貨幣,操縱在私有者的手里,達到不易控制的地步:此意甚明。至于專制主義有沒有組織貨幣的能力問題,觀南宋末國家發(fā)行交鈔達三萬六千緡(合三百余萬錢)之數(shù),可見它有著一定的組織能力,不過終于因通貨膨脹而徹底崩潰罷了。
①《萬歷十五年》《自序》,頁3。
②《宋朝事實》卷15。
話回到唐末錢幣大行上來,那么,它對土地和人身關系的影響是什么呢?李翱(習之)對此曾做過兩份物價統(tǒng)計,其數(shù)字間雖然稍有參差,但仍頗具參考價值。他算的第一筆賬說,“兩稅法”實行30年后,物價跌了4倍。他說,30年前,粟1斗值錢100文,絹1匹值錢2000文;但貨幣流通30年后,粟1斗,僅值錢20文,絹1匹,僅值錢800文。30年前,需繳稅100貫(緡)的,只要繳粟50石、絹20余匹已足;可是30年后,卻要拿200石粟、80匹絹折成錢去納稅。他使用這些統(tǒng)計材料,說明自然經濟下的交換手段——谷物布帛,在30年中跌價了4倍。他算的第二筆賬說,“兩稅法”實行40年后,谷物布帛跌了3倍。他說,40年前,米1斗值錢200文,絹1匹,值錢4000文。但40年后,粟1斗,僅值錢50文,絹1匹,僅值錢800文。40年前需繳稅10貫(緡)的,只繳2匹半絹就夠了;40年后卻要繳12匹,至少也要8匹。他使用這些與上述材料稍有出入的統(tǒng)計材料,說明自然經濟下的交換手段——谷物布帛,在40年后跌價了3倍。①李翱這些統(tǒng)計,當作于唐憲宗元和之初和之末。在提供了這些統(tǒng)計材料之后,他談到土地和人身關系方面來:
……茲三十年,百姓田土,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其初矣。
錢數(shù)不加,而其稅以一為四。百姓日蹙而散,為商以游,十三、四矣。②
這里又提供了兩個有價值的統(tǒng)計數(shù)字,一個是錢幣暢通以后,由于錢貴物賤現(xiàn)象所引發(fā),使小農土地喪失了三分之一。另一個數(shù)字是有十分之三四的小農離開土地去逐末,自然,逐末假如不太成功,就要淪為佃客了。在這種離本逐末的變動中,人身依附關系自然而然會伴隨著走向松散,怕是可以這樣估量的。
①《李文公集》卷3與卷9。
②同上注卷3《進士策問第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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