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官商合流(節選自范文瀾《中國通史》第三冊第二章第五節)
唐制,十族稱為清流,作官稱為清資官,不許兼營商業,工商算是賤業,不許入仕。隨著宦官勢力的興盛,商人入仕的禁例逐漸消失;另方面,士流兼營商業,在開元年間開始,此后愈益盛行,禁例也逐漸消失。官商合流,都增加了刻剝民眾的力量,同時,也加劇了宦官與士流的沖突。下面舉出土流兼營商業的事例。
《舊唐書》開元二十九年,唐玄宗禁九品以下(當是上字之誤)清資官置客舍邸店車坊。詔書說,近聞南北街百官等在京城東西兩市及近場(市場)處廣造店鋪出賃,妨害商賈的利益。白今以后,凡出賃店鋪,每間每月賃費,不得超過五百文,依法令清資官不許置產,已造的店屋準許出賣。開元末年,朝政已極腐朽,這種詔書,只表示朝廷要清流保持形式上的所謂高尚,并不求有實效。唐肅宗女政和公主,經營商業,獲利逾千萬。千萬當是萬緡餞,她在短期內成巨富,自然是憑借貴族勢力。其他官員勢力較小,獲利也會少些。商業與官勢相依附,才能獲更多的利,是很顯然的。唐代宗時,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長官不得與商人爭利,在揚州所設邸店,一概禁止。原來諸道節度使、觀察使,多托名軍用,派人到揚州開設店鋪,經營商業,官勢再加軍勢,不僅普通商人受損,就是王公、朝官也不能相敵。唐代宗下令禁止,據《唐會要》說,諸道的店鋪“至是乃絕”。朝廷禁令所以生效,因為得到王公、朝官和商人的擁護,但地方長官勢力在上升,朝廷只能做到暫時的禁絕。
京城大商業多使用地方長官的存款。自唐代宗時起,節度使多從神策軍大將出身。大將出加倍的利息,向商人借巨款,送給中尉,到方鎮后,盡量搜括,償還本息,自身還私蓄一大批錢存放在商店。足見唐中期以來,極大部分的錢是在神策軍系統的內外各級軍官手中。士流也不放松商業利益,唐武宗《赦文》里說聽說朝外衣冠(士流),私置質庫樓店,與人爭利。歸根說來,唐朝文武百官,在直接剝削民眾以外,還利用商業作為另一種剝削手段。商業特別是高利貸業和奢侈品業的興盛,正說明民眾生活的極端貧窮和合流了的官商貪得無厭。
京城有大量的方鎮存款,大商業也多是方鎮所經營,因此,唐憲宗時,出現一種稱為“飛錢”或稱為“便換”的匯錢法。商人在京城,送錢到諸道進奏院(駐京辦事處)及諸軍、諸使、富家,自己輕裝出京,在當地憑券取錢,購買貨物,運回京城。飛錢法可免帶現錢行路,對商業大有便利處。朝廷想取得飛錢的利益,令商人到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官收匯費一百文。沒有一個商人肯來三司飛錢,朝廷只好允許免收匯費,結果還是沒有人肯來。飛錢是官商合流的產物,朝廷意在收取商人的錢,不準備再付出,自然不會得到商人的信任。
漢、魏以來的士族制度,唐朝還保持著,到北宋才廢除,這在科舉制度里表現得很清楚。士族制度所以不能再繼續存在,官商合流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唐朝手工業比前朝有很大的進步,商業也比前朝發達。手工業進步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起著有益的作用,商業的發達刺激著手工業進步,也加強著各地區的經濟聯系,但官商合流卻使官僚和商賈都增加了剝削的力量,受害最重的自然是農民。自唐中期起,農民破產流亡愈來愈普遍,反之,莊田和商業一直呈現殷富氣象,顯然,官商的殷富是從農民的窮困中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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