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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欺欺人的鬧?。簢顸h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與“廢約”

紅色康乃馨 · 2009-03-18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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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自欺欺人的鬧劇——國民黨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與“廢約”

 
作者:紅色康乃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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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真談:http://bbs.globalview.cn/read.php?tid=1660 

  1949年10月,中國的內戰以共產黨的奇跡般的勝利震驚了世界,國民黨的軍隊被趕到臺灣,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蔣介石在退到臺灣后,對斯大林沒有遵守《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條款感到憤慨,并以蘇聯違約為由,在聯合國狀告蘇聯(當時雖然大陸已經易手,但在聯合國,中華民國仍然擁有中國的合法代表權,并且是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宣布《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從而不承認外蒙古的獨立。聯合國對此予以承認。這就是至今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版圖上還包括外蒙古的法律依據。

  這是一位網友轉來一個東東的內容,在網上流傳很廣,很多人信以為真。
  其實這是一個自欺欺人的東東。
  自欺欺人之一:聯合國不是“世界政府”,只是一個國際組織,各國之間簽什么條約,有什么交道,聯合國沒有“審批權”,也沒有否決權。大會的決定對各國政府沒有法律約束力。
  關于這一點,各位可到聯合國網頁上參看“聯合國大會”相關簡介,那里面可是寫得清清楚楚——“盡管大會的決定對各國政府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們具有在主要國際問題上的世界輿論影響力以及世界社會在道義上的權威?!?
  自欺欺人之二:1952年2月1日聯合國大會控蘇案根本沒有提出過外蒙問題,聯合國也從來沒有對所謂中華民國廢約和不承認外蒙獨立“予以承認”,“中華民國”控蘇案通過在前,“中華民國”宣布廢約和“不承認外蒙獨立”在后(參見附錄)。聯大決議中,根本就沒有提過什么“外蒙問題”。
  自欺欺人之三:《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條款中根本沒有什么外蒙獨立的文字(參見附錄),關于公投獨立的雙方外交換文根本就不在條款之中,而是以條約簽定后的外交照會和換文方式達成協議的。
  自欺欺人之四:1953年2月25日,臺灣立法院通過議案,經蔣介石明令,終于廢止中蘇條約及其附件,原令如下:

  查上項條約及其附件。由于蘇聯背信棄約,應屬無效,著即廢止;并保留我國及人民于滅蘇聯違反該約及其附件所受之損害向蘇聯提出要求之權。此令。
  中蘇條約既已廢止,關于外蒙獨立的公告當然失效了。

  此后在臺灣政府的中華民國版圖上,外蒙古仍然被畫作中國的一部分。
  這可真是創下了自欺欺人之最了!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承認外蒙獨立的正式照會,在法律形式上根本就與《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無干。也就是說,從法律形式上來說,即或聯大或“中華民國政府”真有這個權力能“廢除”前者,也無法“廢除”后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本來就是有時限的,期滿時若雙方都無要求延續,即自行作廢。而“公告”則無期限,更不受《條約》時限的限制。條約到期可自行作廢,可“公告”就不行了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也廢除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而重簽了《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爭回了原條約中被損害了部分權益,但卻沒法廢除國民政府已經正式宣布過的那個“公告”呀!
  呵呵,這“中華民國”弄出了事兒卻擔不了事兒,就靠這么著哄自己過日子,居然還哄到海峽這邊兒來了,稀罕!
  “中華民國政府”在事過境遷之后不能承擔實際責任之時,為逃脫自己的歷史罪責,弄出的這一出“廢約”的鬧劇,實際上是個自已哄自己連自己也不敢當真也當不了真的東東!
  聽說有人還弄出來個這個東東當證據——

  ■蘇聯承認中國對蒙古的宗主國地位;蘇聯必須在1950年內撤走在外蒙古境內的所有駐軍。蘇聯同意中國政府對蒙古的駐軍,但其駐軍不能用來反對蘇聯。蘇聯強烈要求25年以內中國政府同意外蒙古舉行公民表決,由聯合國監督表決的公平性。
  ■中華民國政府聲明對外蒙古有不可爭辯的主權,中國政府1950年10月10日恢復對外蒙古駐軍,用于保護領土完整,不用于反對蘇聯,在同一時間實行蒙古高度自治。中華民國政府同意100年以內讓外蒙古人民舉行公民表決,由聯合國監督表決的公平性。公民表決的先決條件是1911年被蘇聯用武力驅逐出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遷回原地,參于投票。中國政府認為,公民表決是決定自治,不是決定獨立。
  ……
  ■蘇聯承認中國對海參威的主權,蘇聯同意在50年以內撤走蘇聯駐海參威所有武裝力量。
  ■中國政府將在1995年恢復對海參威的主權,對蘇聯免稅。
  ■雙方同意就海參威問題繼續進行談判。
  ……

  呵呵,這是哪個論壇弄出來的玩笑文章意淫文字?這么不知羞恥?
  各位還是看看附件吧——

附件一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1945年8月14日于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蘇維埃汁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愿以同盟及戰后善鄰合作,加強蘇聯與中國素有之友好關系;又決于此次世界大戰抵抗聯合國敵人侵略之斗爭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對日作戰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又為兩國及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人民之利益,對于維持和平與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堅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據一九四二年—月一日聯合國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簽字之四國宣言、及聯合國國際組織憲章所宣布之原則,決定簽訂本條條約,各派全權代表如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長王世杰;
  蘇維族社會主義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持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外交人民員部部長長莫洛托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認其它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后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與支持。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明白放棄—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定或和約。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后共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反破壞和平之可能。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己而與之發生戰事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切軍事及其它之援助與支持。
  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 締約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參加反對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后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 本條約應于最短可能時間批準,批準書應盡速在重慶互換。
  本條約于批準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二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方不于期滿前—年通知愿于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約國任何一方得于年的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
  為此.兩爭權代表將本條約署名、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繕兩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附件二

中蘇互換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和中蘇兩國關于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和大連港協定批準書

(1945年12月5日)

  蘇聯駐華全權大使A.A·彼得羅夫和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于1945年12月5日在重慶交換了蘇聯和中華民國友好同盟條約以及蘇聯和中華民國關于中國長春鐵路、關于旅順口和大連港各項協定的批準書,該條約和各項協定于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簽訂并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于1945年8月24日批準。
  《消息報》,1945年12月7日,第286(8896)號
  (譯自《蘇聯對外政策》(1945年).莫斯科.1949年,第148頁)
  
附件三
 
中蘇關于外蒙古問題的換文
甲、中華民國政府文


  部長閣下: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愿望,中國政府聲明,于日本戰敗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愿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于民國二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準后,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祟高之敬意。此照蘇聯外交人民委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歷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乙、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文

  部長閱下:核準閣下照會,內開:“茲因外蒙古人民 再友示其獨立之愿望,中國政府聲明,于日本戰敗后,如外蒙片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愿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于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個蘇友好同盟條約批準后,發生拘束力。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茲并聲明蘇聯政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外蒙)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此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杰
  西歷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四

外交部長王世杰接見蘇聯駐華大使彼得洛夫談話要點

(1945年12月7日)

 ?、骊P于承認外蒙獨立問題,以事關系中華民國領土之變更,故本部須于外蒙公民投票之結果向中央常會及國防最高委員會及內政部報告,完成諸種手續。此項程序手續,預計至—九四六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可以完成。預定在一月十五日左右正式承認。
  至于外蒙當局擬于承認后立即派代表與中國政府商議建立外交關系一節,中國政府表示歡迎。外蒙在內蒙之軍隊,前經東北蘇軍總司令部聲明,將與蘇軍同撤,我政府希望外蒙軍隊之在內蒙境內者,在本年內完全撤至外蒙境內。(下略)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后中國㈠,第166頁)

附件五

國民政府發表公告承認外蒙獨立

(1946年1日5日)

 ?。ㄖ醒肷缰貞c五日電)國府于一月五日發表承認外蒙獨立之公告如下:外蒙古人民于民國卅四年十月廿日舉行公民投票,中央曾派內政部次長雷法章前往觀察,近據外蒙古投票事務人員之報告,公民投票結果,已證實外蒙古人民贊成獨立,茲照國防會最高委員會之審議,法定承認外蒙古之獨立,除由行政院轉飭內政部將此項決議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
 ?。ā吨醒肴請蟆罚ㄉ虾0妫?,1946年1月6日,第2版)

附件六

中蒙將建立外交關系卻伊巴桑巳接獲中國政府承認其獨立照會

(1946年1月23日)


  (塔斯社庫倫十三日電)蒙古人民共和國總理兼外長卻伊巴桑元帥,一月十一日接獲中國外交部下列之電文稱:“我們已經接到你關于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外蒙古人民實行全民投票的結果的照會。外蒙人民已證實他們的獨立,按照最高國防委員會的決定,中國政府聲明自今日起由外交部日前之照會通知承認外蒙古之獨立?!?
  記者獲悉,不久的將來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派遣代表往中國以建立蒙古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之外交關系。
 ?。ā督夥湃請蟆?946年1月15日,第三版)

附件七

蘇聯違反1945年8月14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致威脅中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及遠東和平案


大會
  認為聯合國首要目標之一,在“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
  查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曾于1945年8月14日締結友好同盟條約,內除其他事項外,并規定:
 ?。╝)締約國“同意在……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蘇聯政府同意予以中國以道義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查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自日本投降后對中國國民政府在東三?。M洲)恢復中國主權之努力,始終橫加阻撓,并以軍事及經濟上之援助給予中國共產黨以反叛中國國民政府,
  爰斷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其自日本投降后對中國之關系而言,實未履行1945年8月14日中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之友好同盟條約。
  1952年2月1日,
  第369次全體會議

附件八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具有決心,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與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國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據聯合國組織的目標和原則,鞏固遠東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并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親善邦交與友誼的鞏固是與中蘇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并各派全權代表如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外交部長安得列·揚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于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雙方并宣布,愿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并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戰爭時期其他同盟國于盡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
  第四條 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第五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系,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并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第六條 本條約經雙方批準后,立即生效,批淮書在北京互換。本條約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未有締約國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廢除時,則將延長五年并依此法順延之。一九五O年二月十四日訂于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恩來(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安·揚·維辛斯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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