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錫良:正式推出“民間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法草案》供網友討論
前言:為保證中國公民“居者有其屋”的目標和促進房地產行業正常規范發展,為保護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和地方各級政府長期稅源的穩定,特推出民間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法》草案,供全國人民公開討論。因為《房產稅法》涉及到既得利益集團的核心利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遲遲不肯推出《房產稅法》討論草案。大家應該想到:官方越是不愿意推出的調控措施正是最為有效的措施,不推《房產稅法》,“百輪調控”都無效。作為中下層普通民眾而言,越是有效的調控措施就越要爭取,無論有多少坎坷都要努力跨過,不要被其它的“調控”所迷惑。又到了2011年,我想用這樣的一篇文章作為我新年的第一次呼喊,推出這個“民間版草案”也許有很多錯誤和不妥之處,但草案總體是有可行性的。(條文中方括號內的內容為注解)
孫氏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法》草案討論稿全文如下:
第一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取得合法房產的住房持有者均應按此法交納房產稅。
[征稅對象只限于居民住房,報建規劃設計為商業房產的不納入征稅對象]
第二條 下列各項房產應交納房產稅:
一、擁有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所持有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二、在中國大陸居住的港澳臺同胞購買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三、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外國籍公民購買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四、各級各類國家機關、軍事單位、企事業單位、各法人團體購買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五、各房地產企業已經開發完成,在開盤售樓一年后未公開售出的商品房。[打擊地產商捂盤行為,保證開發商手上的住房及時快速地流入交易環節]。
第三條 房產稅的稅制
一、農村住房采取按面積計算的浮動稅制,具體計算方式為:稅額=面積*稅率*(1+年度GDP增長率);[農村住房不方便評估價格,也無實際成交價格,所以按城鄉雙軌模式征稅更為科學合理,農民收入增加,適當增加納稅也合情合理,主要目的是讓農民盡可能選擇少占用宅基地]
二、城鎮普通商品房采取按房價計算的浮動稅制,具體計算方式為:稅額=房屋購買價格*稅率*(1—2%);[1、考慮到房屋有折舊,所以稅率按每年2%遞減;2、考慮到越早期的房產炒作成分越小,住房屬性越強,購買動機越純,盡管購買價較低,但必須尊重歷史,尊重基本居住權,越往后價格越高,炒作動機也越大;3、房產稅征收根無須讓評估機購介入,第一套免征的情況下,其它應征房產基本上均可以應征盡征,早期房產可能占一定的便宜,但它在中國商品房總量中國幾乎可以忽略,并且早期房產并沒有干擾到國家房產調控,越復雜的評估,征稅可行性越低,執行越難,腐敗越易高發]
三、城鎮豪華公寓及別墅按奢侈品采取特殊稅制,具體計算方式為:稅額=房屋購買價格*稅率。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
一、農村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按每月0.5元/平方米;[農村第一套房多半較小較舊,占地不多,且一般在原祖傳宅基地所建,不應納入征稅范圍,而新建住房屬超額占地,必須納入征稅,但應適當考慮農村收入狀況,隨著農民收入的增加,稅率隨著增加也較為合理]
二、城鎮居民普通商品房稅率:第一套超過100平米以上的部分按年1.2%,第二套 100平方米 以下按年1.2%收取, 100平方米 至 150平方米 之間按年1.5%收取, 150平方米 以上按年1.8%收取;第三套房產的稅率按年2.0%稅率,其后依次按每增一套稅率上調1%;[這里所指的第一套是住房擁有的最早時間建設的住房,其后依次類推]
三、豪華公寓和別墅按年5%稅率收取,擁有二套以上公寓或別墅,從第二套起按年10%稅率收取;[因為別墅占地較多,必須進行遏制];
四、房產開發商擁有的超過一年以上未售出的商品房按該樓盤同類房售價年5%稅率收取。超過兩年未售出的按8%的稅率收取。
第五條 房產稅的免征范圍
一、全國范圍內(含城鄉)列入文物保護的繼承祖屋;
二、農村居民繼承1949年以前的祖屋和城市居民繼承1949年以前的普通祖屋;
三、農村居民第一棟普通住房(不含1949年前的祖屋,以時間為準),新占用耕地建房的除外。[在耕地上新建房屋,不管有沒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占用耕地的新建房屋不管是第一棟還是第二棟均不享受免征優待,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不被破壞];
四、城市居民第一套 100平方米 以下的普通住房;[以戶為單位,居民有多套住房的,以最早擁有的住房為第一套,不管有沒有房產證,均列為第一套住房,第一套未達到免征面積的,可以在第二套中計減,要么賣出其中的房產,要么接受征稅];
五、國家規劃的移民工程,持移民所在地接收證明,可以建設一套新住宅,不論是否占用耕地都納入免征范圍;
六、軍烈屬、見義勇為烈士遺孤、殘疾孤老人員所擁有的普通住房(不管是否超過 100平方米 均計為免征);
第六條 房產稅的征收辦法
一、農村住房在《本法》公布之后給予一年緩沖期,由地方房管部門核實房屋所屬權限,以戶口為準,制定征收范圍統計表,對于擁有兩棟住房的農民,可由農民自主選擇免征范圍,確定征稅房屋后,由雙方確認征稅面積;
二、農村住房征稅時間為年度征收,在一至十二月期內,任何一個時間點都可以交納當年的房產稅,緩交期限為次年第三個月;
三、城鎮普通住房征收房產稅采取“首次滿征”的辦法,即不管是第一套還是第二套或者是多套,也不管房屋大小,先按統一稅制和稅率征收,屬于納入免征范圍的住房,可由住房擁有者持戶口證明核實免征房屋和免征面積,當年先征后反,并將該住戶應征范圍列入數據庫,次年完全按應征范圍征收;
四、城鎮商品房可采取按月征收,也可以采取年度征收,由房屋持有者自行決定,但緩交期不超過次年第三個月;
五、農村和城鎮住戶,如果出現夫妻雙方離婚實事,房屋產權進行了財產分割,雙方可持離婚證明及新戶口簿進行征稅范圍的重新核定,如果有子女成家進行財產分割的情況,可持新戶口簿和房產過戶相關手續進行征稅范圍核定;[不要擔心會增高離婚率,世界上沒有因房產稅而永遠以離婚狀態生活的國家,中國也不會長期存在]
六、豪華公寓和別墅房產稅的征收按月征收,確保高額奢侈稅的稅源穩定;
七、住房開發商開盤后超過一年未售出的商品房一律由開發商按月交納房產稅,逾期以三個月為限。
第七條 國家征收房產稅是為了更好地調節財富分配和資源利用,也會根據納稅貢獻設立特別抵稅條件;
一、不管是法人還是個人,慈善捐款可以沖抵房產稅,持合法慈善單位收受捐贈的票據及證明可到稅務部門辦理等額退稅;
二、對口援助但無合法慈善單位票據和證明的情況,可以憑第三方公證單位證明、地方政府證明或者權威媒體報道影像資料到稅務部門核準抵稅;
三、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國家動員事項,由單位組織的集體性捐助也可納入抵稅范圍,由組織單位或者境內合法單位出具原始捐贈憑證及接受捐助機構的票據復印件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手續;
四、實物捐贈可以入納入抵稅范圍,但必須要求捐贈實物為新品,舊物捐贈不納入抵稅范疇,并且捐贈折價以政府認定的合法慈善機構核定的為準;
五、抵稅項目只能一次性使用,抵交房產稅就無法再沖抵其它稅項,已經在其它稅項中行使過沖抵職能,也不能沖抵房產稅,在沖抵房產稅后,沖抵項目加蓋“沖抵已失效”的方章。
第八條 避稅和逃稅責任
一、國家有權對任何有意拒交逃避房產稅的行為采取相應的催交手續及強制辦法;
二、普通城鎮及農村住房持有人按規定的交稅期交納稅款,逾期三個月未交(不含三個月寬限期)的按每月5%收取滯納金,超過一年未交的可按每月8%收取滯納金,超過兩年未交納稅款的住戶,稅務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拒不執行的,還可參照《稅收新征管法》相關辦法處理,對情節嚴重惡劣的納稅人,可參照《刑法》中有關罪行論處;
三、對豪華公寓和別墅持有人采取每月納稅,稅期較短,給予三次催繳程序,一年之內超過三次催繳的,按稅額5%收取滯納金,累積超過六個月未交納稅款的,按稅款8%收取滯納金,逾期一年不交納稅款的按稅額10%收取滯納金,超過兩年未交納稅款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可參照《稅收新征管法》相關辦法處理,對情節嚴重惡劣的納稅人,可按《刑法》中有關罪刑論處。
四、對開發商擁有的商品房,逾期三個月不交納稅款按5%收滯納金,超過六個月按8%收滯納金,超過一年按10%收取滯納金,稅務部門有權強行將商品房出租補交稅款,超過兩年未交納房產稅的開發商,可以申請法院對商品房進行拍賣補交稅款,對情節嚴重惡劣的開發商,可按《刑法》有關規定對法人代表量定罪量刑。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所扣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
第十條 房產稅的使用
一、房產稅為消費稅和調節稅,必須確定歸地政府所有,由地方政府依法定向使用,必須體現民生原則;
二、房產稅使用范圍應該嚴格限定在:教育、醫療、住房和養老保險四個方面,其它任何領域都不能該項目,地方各級政府無權變更使用范圍;[不設定任何模糊使用范圍]
三、地方各級政府設立房產稅專項帳戶,每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必須報告使用情況,并接受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九條 各項稅款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以外國貨幣為結算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對扣繳納稅人房產稅后,按條件依法沖抵的稅款,稅務部門可扣減百分之一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可制定實施條例,原《房產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希望早日能有條例出臺]。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提是得到了最廣大網民的支持,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促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早日立法]
結束語:希望中國盡快出臺《房產稅法》,我感覺房產稅的推出時機已經接近成熟,本人在結合網民建議和意見的基礎上另做了一些相關法理上的論證,私下認為我推出的“民間版草案”具備法理基礎和操作可行性,可以先行推出交由網友討論。
我再次強調:不征收房產稅就不是真正的房地產調控,不把房產從暴利商品中清除掉,中國普通老百姓的住房就永遠是一個夢,不把房產稅與節約土地聯系起來,中國耕地紅線就會節節敗退。這個《草案》的推出,可算作我個人有關“房地產人民戰爭”的第三槍,請朋友們給予支持,特別希望法律界人士能夠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留言直接對《草案》給出完善和規范化建議。謝謝大家!
中南大學孫錫良(轉載須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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