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統治遺產中的歐洲聯盟?
——從歷史的和比較的視角看歐盟入盟政治
哈特穆特·貝爾(Hartmut Behr)
(聯合王國泰恩河上的紐卡斯爾大學)
文章來源:《歐洲國際關系雜志》(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007年第13卷,第2期,第239-262頁。
【內容提要】國際關系受益于歷史比較研究。盡管一種歷史比較方法可以有效地應用于歐洲聯盟(歐盟)研究,但卻很少被采用。在本文中,將歐盟入盟政治,尤其是它2004年的擴大,與19世紀通過歐洲國家與非歐洲國家締結條約的方式制定的 “文明的標準”作了比較。本文認為,歐盟入盟政治是在19世紀帝國統治的遺產中運行的。從一個(新)帝國角度來理解歐盟或許能豐富對作為一種國際秩序的歐盟的認知和歸類的討論。
【關鍵詞】◆帝國-歐盟入盟政治◆歐盟擴大◆全球化◆國際法◆文明的標準
【譯者】張治國
1. 19世紀國際法中“文明的標準”的定義和歐盟在入盟與成員資格上的規則
1.1.引言
歐盟入盟政治和19世紀歐洲國家制定的“文明的標準”顯示著強烈的共性。19世紀“文明的標準”決定哪些非歐洲國家適于與歐洲國家交往以及交往的方式——如果一個國家被認為是合格的(或“文明的”)。國際法,實際上是基督教教義和16、17世紀法律理論(即賈斯特斯·利普休斯、雨果·格老秀斯)遺產中的歐洲國際法,在19世紀與越來越多的非歐洲國家締結國際條約時變得國際化了。1于是,一個國際社會平穩地演進,一直到相當數量的國家(28個是固定的,其它35個在不同的時間加入或退出)2被聯合起來,并且現在幾乎全世界所有的國家(當前是192個)都被包括進聯合國。然而,國際法的全球化并不依賴于歐洲與非歐洲國家之間的平等。相反,非歐洲國家不得不把截然不同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政治的要素吸收進他們的體制里,以便被認為在法律和政治上與歐洲國家狀態一致。三個普遍的特征構成“文明的標準”的基礎:第一,歐洲國家普遍的、作為權威性的標準制定者的自我認識;第二,描述歐洲與非歐洲國家間合作的不同步驟與步伐的規則;最后,一種以歐洲國家處于中心和政治欠發達國家地帶處于邊緣來表明一種世界秩序的地緣政治模型。
所有三個特征也是歐洲入盟政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歐盟入盟政治與19世紀之間的共性可以用馬斯特里赫特條約(1992)、阿姆斯特丹條約(1997)、尼斯條約(2000)及次要的歐盟法律來詳盡說明。歐盟的基本政治原則和現行法規定著渴望成員資格的非成員必須將自身的政治法律體制所要調整到的標準。后來,一體化的步伐不一致了,候選國之間有區別,歐盟成員國自身之間也如此(“正在取得中的歐盟”)。最后,我們看到了一個關于核心歐盟成員國和外部邊緣地帶的地緣政治計劃。
1.2.概念的要點
為了更加深入地調查這些共性,下個部分將開始一項19世紀“文明的標準”的討論,繼之以第三部分對歐盟條約的檢查。這項研究將用英國學派(見布贊,2001;和一次對歐盟的強調,迪茨和惠特曼,2002;恰普托維奇,2003)闡明的“比較歷史國際社會”概念來加強歷史比較研究,不但是為了補充主要遵循制度主義途徑并且反歷史的(見阿斯平沃爾和施耐德,2000)、采用定性研究方式的歐盟研究的主要部分,也是為了強調國際社會創建中歷史的連續性、共性和變遷。每一項比較分析必須尋找比較對象的比較基礎(tertium comparationis)。每次比較的目的都是雙重的:第一,更深刻地調查研究對象的共性;第二,詳盡說明它們之間的區別(種差規格說明)。如果將之用于歐盟統治體制和19世紀國際法研究,這就意味著兩個案例都具有關于并來自于國際政治和國際法中的入盟問題的某種共同特征(類似于比較基礎)。就像赫德利·布爾(Hedley Bull)所指出的那樣,國際社會有賴于共同的認識(布爾,1977),因此,必須有一個作為互動基礎的認識的標準;而且,這些標準必須變得對其它還不是國際社會一部分的國家有約束力。國際社會中的認識就像馬丁·懷特(Martin Wight)所總結的那樣(懷特,1977:153;又見懷特,1969:103),是指“在[屬于該國際社會的]大多數國家內及它們之間的關系中流行的準則”。漢斯-馬丁·耶格(Hans-Martin Jaeger)指出,有關現代民族國家中的國際認識可以追溯到黑格爾(Hegel)(耶格,2002;布魯克斯的批判,2004)。3然而,聚焦于19世紀的歐洲,我們得到一幅矛盾的圖畫:盡管一方面,我們面對著一部幾乎是連續的歐洲國家戰爭與沖突史,另一方面,我們看到一個歐洲國際社會的出現。由此,帶來了新國際組織的大量增殖及在那個世紀最后幾十年的一種活躍的“均勢”體制(它也像布爾和沃森1984年、沃森1992年詳解的依賴于最小量的共同的認識和共享的規范)。4
當我們聚焦于歐洲國家和那些(被認為是)“外部的”國家的關系時,認識的另一面就變得有價值了。這里我們必須了解一個歐盟統治體制中可以追溯數百年,一直到現在的,不僅在政治上,而且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和等級觀念的傳統??紤]到這個綜合的背景,本文聚焦于關于認識的政治法律實踐和思想,因為它們可以在都涉及“外部的”國家的19世紀國際法和歐盟入盟政治之間有比較地發現共性。5
所發現的共同特征——見1.1——在國際政治研究尤其是歐盟研究中是非典型的。無論是在跨學科的還是多范式的圖景中,它們都起源于已被完全接受的理論概念。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1991)和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1980,1991)讓我們敏感于政治權力取決于一種 “下定義的權威”(表明著政治法律標準,該標準顯然充當著“目標”并且必須被接受以便能參加權力游戲)的思想。這種概念上的途徑適用于上述的特征(1)。認識的非同步特征和最終的合作——特征(2)——是前面提到的一個次要方面,因為它描述著在認識和合作上擁有影響力的情態。應用于特征(3)中的概念(有地緣政治根據)最初起源于“批判地理學”6闡明的意見,即每個國家的和國際的社會都是由“政治空間”的地理概念支撐的。那些概念是不同的權力觀念和野心的載體,而他們卻爭辯說,在地理上(因此表面上是在客觀地提出),環境將決定國家關系。然而,地緣政治計劃從來不是政治上“中立的”和地理上“客觀的”,而是被從社會和政治上建構的,它們充當著一種分析概念,用來研究政治權力關系是怎樣概念化和被有爭議地信奉的。在這個功能中,地緣政治話語可以被看作和被分析為一種關于構建和運用“權威性知識”的、更進一步的工具(亦見??抡摰乩韺W,1980:63-77;布迪厄論空間,1991:163-251)。
當然,確認這些特征為共同特征并不否認歐盟統治體制與19世紀國際法之間的特定差異,也不否認歷史和現行國際政治中另有可能表明類似特征的例子。只要比較分析的目標是清晰的,比較對象之間,及它們與更遠的歷史和現行政治之間的分歧,通常并不充當結論的反例(這些結論由比較得出)。這不是隨意排除更多的例子。相反,它是每個比較方法的邏輯結果,即更多有效的例子(或反例)必須位于研究的焦距之內。在這里,比較分析的目標必須瞄準調查上述的共同特征以便詳盡說明歷史的連續性,這或許最終會改進我們對歐盟的理解和一種關于歐盟的政治類型學。
來自這項研究的結論是:第一,當我們看到歐盟的統治體制深嵌在19世紀帝國統治的遺產(它從中繼承了政治的思想和實踐)中時,會在把它稱為“自成一類”的政治秩序或指明它的唯一性時更加謹慎。7集合著政治權力和財富(尤其是從一種“外部的”視角來看),將邊界擴展到東方并規定和通過關于國家地位的普遍標準——歐盟即將變成一個新的帝國。8第二,從一種國際政治視角分析歐盟,開始了對歐洲與“外部的”世界的關系的調焦。當歐盟進入與曾經是一個“外部”世界一部分的國家的關系時,2004年的擴大充當了這樣一個焦點(亦見鮑羅茨,2001;舍爾,2001)。
這種方法的跨學科益處是,它用國際法把國際政治和國際政治理論連接起來了。正如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所界定的,國際法的功能是“管理多樣單位的共存”(霍夫曼,1961:212),國際法是管理政治單位如何共存和進行國際性互動的形式。因此,它應該被認為是國際政治的一個核心部分(亦見布贊,2001:480,486,他強調橋接國際政治、歷史和法律的重要性)。9
2、“文明的歐洲標準”:三個特征
2.1.定義標準
19世紀自始至終,我們看到一種發展的強化,它根植于16世紀,那時候,歐洲國家,即像葡萄牙、西班牙、尼德蘭和大不列顛等大部分殖民強國開始“發現”世界,并將它們的政治影響擴展出歐洲邊界。當大多數非歐洲國家變得服從歐洲的統治,另一個后果也開始成形,即非歐洲國家進入國際社會。雖然大多數關系建立在軍事力量和歐洲國家的經濟開發之上,非歐洲國家還是變得服從國際法,尤其是當19世紀這些關系變得更加法典化和形式化時。然而,大多數觀察者認為,一直到1914年,國際關系的法律方面才變得全球化,并且,不早于1960年,由于聯合國大會10的1514(XV)號決議,正式的平等實現了,作為國家間法律關系的準則,它廢除了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的不平等(見菲施,2005:1,4,7)。11貫穿這種發展的始終,可以看到國家統治體制的一種國際標準化進程。但是,在非歐洲國家被承認為法律上的平等伙伴之前,它們在國內政治中實現那些標準的進程是受歐洲國家嚴格監視的(見龔,1984:2)。
與關于文明的文化的概念相反,1219世紀國際法最初的準則反映著歐洲自由主義和國家地位的規范,因為它們在19世紀大多數歐洲國家里在政治上已經固化了,并且它們創立于16、17世紀的政治哲學和歐洲啟蒙運動中。非歐洲國家進入歐盟體制的最重要的必要條件是:保證自己國民和外國人的基本人權(即生命、尊嚴和財產,及宗教信仰、旅行和經商自由);有效運轉國家及其官僚機構和法律體系;獨立國家地位(被理解為把政府歸屬于一塊明確的領土);13自我防御的能力;和國際外交義務的履行。這些標準由主要是英國人的國際律師進行了解釋和辯護,他們在19和20世紀早期出版了著作。
比如,托馬斯·E.霍蘭德(Thomas E. Holland)(1835-1926)將“文明”與“組織良好的國家”相聯系(霍蘭德,1933:117);和約翰·韋斯特萊克(John Westlake)(1828-1913)將“文明”等同于“有社會就有法律”(ubi societas ibi ius est)的原則,并指出,“沒有社會就沒有法律,沒有法律就沒有社會。當我們斷言存在國際法這樣一個東西時,也就是在斷言存在一個國家的社會:當我們承認存在一個國家的社會時,也就是在承認存在國際法”(韋斯特萊克,1914:2)。他進一步把國家組織自我防御的能力作為文明國家地位的標志,認為這不僅是一種軍事能力,而且是一個檢驗政治組織的標準(韋斯特萊克,1914:103)。組織自我防御的原則不僅在理論上是中肯的。它的政治重要性已經被1899年巴西不被允許參加海牙和平大會的論據所證明:歐洲不相信巴西擁有適度的軍隊或自我防御的能力。但是,國際會議和公共國際俱樂部的邀請對試圖加入國際社會的非歐洲國家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它們并不享有完全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須首先接受觀察員身份。1868年國際電報局和1874年郵政總聯盟的成員資格被視為促進國際交流和由此得以穩步地融入國際社會的一個重要步驟。14當然,非歐洲國家不得不爭取完全的法律平等,并且它們履行“文明”要件的需要會因此成為國內改革的驅動力(改革是為了適應歐洲的國家地位標準)。只要它們還沒有被“現代化”并且沒有迎合歐洲標準,它們就要受“不平等條約”影響。
2.2.非同步合作與不平等條約
當非歐洲國家被要求向外國國民及其政府官員授予特定權利,而這些權利歐洲國家卻沒有同時授予它們時,歐洲與非歐洲國家之間的條約被稱為“不平等的”。在非歐洲國家加入與西方國家的第一個條約時,那些不平等被強加給它們,不平等的放棄和基于法律性平等的關系只會逐步實現。因此,我們看到了非歐洲國家加入歐洲國際社會的不同步伐。在這一點上,約翰·韋斯特萊克認為,“我們的國際社會行使著允許外部國家享受其部分而非全部國際法的權利”(韋斯特萊克,1914:82)。帕斯卡·菲奧雷(Pascal Fiore)(1837-1914)指出,“讓文明一致地擴展到世界所有部分是永遠不可能的”,并且一個法律共同體“永遠不會在所有國家同等一致地實現”(菲奧雷,1918:101)。為了回答關于國家的世界性法律是否存在的問題,亨利·惠頓(Henry Wheaton)(1785-1848)寫道,“公共法律……一直并仍將限制在歐洲的或起源于歐洲的、文明仁慈的人民當中”,并且他特別提到了“歐洲與其它人種的國家法之間的”一個截然不同的區別(惠頓,1936:19-20)。但是,與此同時,他意識到了“那些其它人種”可能的轉變以致它們可能變得適應“文明的標準”并最終獲得進入國際社會的權利。適應的三個要素將會是必須的:
國際法將要擴展到的國家必須擁有一種文明的體制,以使其能運用那種法律的規則,并且它必須處
于與已經享有該體制的國家的交流中;它必須做更多的準備來接受搭售給它的法律規則;并且其它國家
必須同意接受這個由國家組成的大家庭的新成員。(惠頓,1936:30)
惠頓的論證包含另一個相關的方面,它涉及國家從“不文明”到“文明”的轉變。他的論證代表著19世紀典型的實證主義對進步和現代化的信仰。傳統體制的改革和成為國際社會正式成員的轉變,要求非歐洲國家廢除其大部分傳統政治法則。這個要求象征著教育和政治社會化方面的一種不斷前進的信仰。相應地,一個國家被認為能夠將它昔日的特征轉化成一種新的“性格”。15懷特指出,從這種法律實證主義教條(它充當了國際法律哲學正統兩百年)開始,它遵循的是“國際法的臣民只能是獨立國家。唯一的國際人就是這些集體的人,它們被假定與個人一樣擁有一種符合道德的品質”(懷特,1969:93)。
基于不斷前進的人類發展的思想,“西方人講授一種本質上是單線的、基于歐洲文明的文化發展模型” (龔, 1984::34)。但是,我們也看到了相反的方式:拉沙·弗朗西斯·L.奧本海姆(Lassa Francis L. Oppenheim)認為,一個國家實際上也可以“隨著其權利的誕生而加入由國家組成的大家庭”(奧本海姆,1905:108)并因此不去面對任何加入所需的必要條件。贊成這種論點的見解起源于19世紀政治社會思潮中的另一種傳統,它強調一個特定社會中個人的自然性成員資格,并堅持生物的、文化的和精神的固著。16但是,這種與生俱來的或天賦的“文明”被理解為局限于歐洲政治實體。
當歐洲國家將法律規制強加于非歐洲國家的領土時,歐洲與非歐洲國家之間不平等條約的最重要工具是治外法權。那些規制主要以貿易為目的,授予它們高于當地法、高于定居于彼的當地國民的權利。歐洲國家于是被排除在非歐洲國家當局的司法權力之外。第一批規定治外法權的條約是1840年代與中國簽訂的,并成為其它國家的范例,在19世紀下半葉與日本、暹羅、越南和朝鮮簽訂(見龔,1984:19)。據羅德尼·吉爾伯特(Rodney Gilbert)所說,治外法權并沒有像對國際法的正式臣民那樣,給予非歐洲國家完全的認可,但卻給了它們一部分法律地位(吉爾伯特,1929)。促進國內轉變和發展政治法律體制是候選者的義務,直到它們被評估為能夠保障外國國民的安全,被評估為是現代化的和能夠用歐洲標準度量的。吉爾伯特也指出了非歐洲國家對國際法進行非同步適應的可能性。是日本在1899年首先重獲對其國內政治的完全控制,這時候歐洲的條約強國放棄了它們的治外法權特權,而且日本從充分的承認中獲益。17當約爾格·菲施(Joerg Fisch)指出“歐洲變成世界的范例,并且歐洲范例逐漸取代法律的和外交的關系的多樣性”時,也強調了世界性國際社會出現的不同步伐及非歐洲國家加入的不同速度(菲施,2005:4)。18
2.3.地緣政治計劃
19世紀國際法和“文明的標準”不僅基于歐洲國家下定義的權威和實證主義與現代化的信仰體系,而且基于地緣政治概念。因此,政治世界被劃分成從地理上設計出來的中心-邊緣地帶模型。地緣政治構想將國家及其地理位置按等級進行區分,這被認為對國際政治的運行具有或多或少的重要性,每個地緣政治構想借此將自己放到中心位置。正如“批判地理學”學派所認為的那樣,地緣政治構想和計劃逐漸展現出權力野心并為權力政治所偏愛。即便宣揚地理學的中立性,它們也從來不是“客觀的”,或者中立的。19這種對地緣政治的理解適用于19世紀“文明的標準”的政治。
例如,以上提到的T.E.霍蘭德假設了一個被外部其它國家(具有若干程度但正逐漸衰退的文明)包圍的、由文明國家組成的“引力圈”,那些愿意被教化的歐洲人,應該根據它們的標準現代化。一個關于19世紀的、類似的地緣政治特征被懷特看到了(懷特,1946),他認為在19世紀的國際法領域中存在著一個同心圓模型。側身于19世紀地緣政治學最有影響作家中的是哈爾福德·麥金德(Halford Mackinder)(1861-1947),他在根本相反和本質不同的西東歐之間進行區分,并把西歐稱為“真正的歐洲”。如果只考慮地理因素,那些區別并不明顯,但如果就“文明”而言,就明顯多了。他認為一種“(西歐的)優越性應該歸功于它更高的文明”(麥金德,1942:106),并推斷出西歐不同于東歐和世界其它地方的一種自然的統一。因而,他用上面討論過的所有兩種態度暗示著“文明”:一方面,西歐“文明”將由其國家的政治法律體制和歷史傳統(可以追溯到羅馬法和中世紀帝國政治法則的原理)來塑造。另一方面,西歐文明似乎將由其單一民族國家的基本特征所構成(見麥金德,1942:86)。然而,在麥金德的地緣政治視野中,地理并非賦予民族國家形式和“性格”的首要因素。矛盾的是這樣的情況,即“文明”和對國家在歷史上形成的“天性”的篡奪(與對其地理條件的政治意義的推斷相關)(詳見麥金德《歷史的地理樞紐》,1942)。那些篡奪和推斷合并為一種本體論的和權力-合法化的國際政治觀念。
正如先前提到的,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1960年12月)廢除了國際法中的“文明”概念。但是,直到今天,“文明”似乎仍然是國際政治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因為強化著國際認識的政治思維與形成于19世紀的那一種是相似的(見唐納利,1998)。歐盟入盟政治,尤其是2004年的擴大,充當著一個范例。
3.被比較的歐盟統治體制
3.1.“歐盟既有法規”與歐盟標準
歐洲的“文明的標準”仍活在歐盟入盟政治中,既是一種接納新成員時的政治實踐,也是一種規范性的法律框架。關于新成員的關鍵規則規定于馬斯特里赫特條約(1992)第八章第49條的結論,它決定,在遵守和保證規定于該條約第6條第1款的基本政治原則(國家必須保障自由、民主、人權和法治),及 1950年11月4日 《羅馬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里的基本政治權利的條件下,“每個歐洲的國家”都可以在歐盟中申請成員資格。20第八章第49條進一步明確提出,隨著每個國家申請成員資格,必須締結明確的入盟條約。21歐洲理事會1993年在哥本哈根將入盟規則具體化并通過了“哥本哈根標準”。
首要的要求是體制的穩定性,用以保障具有民主精神的法治和基本的人權;第二,必須建立一種自由市場經濟,包括承受聯盟內競爭的能力;第三,新國家被要求承擔成員的所有義務和該政治經濟聯盟的目標。第三個標準以采用“歐盟既有法規(Acquis Communautaire)”為目標。據賴·吉爾德根(Rainer Gildeggen)的看法,讓新成員國采用“歐盟既有法規”的要求是習慣法的一個結果,習慣法遵循著這樣的信念,即新成員國的入盟并不意味著和永遠不應導致歐盟條約的重新談判,而只是對成員資格的一種承認(吉爾德根,2003:3)。作為習慣法,在1970年和1972年丹麥、英國和愛爾蘭加入歐共體時,新國家只能在現在的狀態下加入共同體/聯盟的規定被實行,并在希臘(1981)、西班牙和葡萄牙(1986)和芬蘭、奧地利與瑞典(1995)加入時得到確認。一直到2004年的入盟生效時,“歐盟既有法規”平穩地發展著,并在2001年包括了:委員會的大約90,000頁規章制度及歐洲法院過去50年的判例;所有的聯合宣言和共同的外交與安全政務、家庭與司法事務聯盟的締結;聯盟與第三國的所有國際協定;聯盟單個成員國之間的所有政府間協定;最后,基本的歐盟法(源自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阿姆斯特丹條約和尼斯條約)的所有原則。22
這些原則和實踐(它們既是政治角色又是法律角色)強調了“既有法規”(acquis)的兩面性——部分是政治的,部分是法律的。申請國不得不無保留地遵循和采用所有的條約及其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的目標,以及1957年羅馬條約以來由委員會、理事會和歐洲法院通過的所有的宣言和決議。23“既有法規”和歐盟基本政治原則的采用不僅促使申請者改變宏觀政治經濟結構,它們也必須改變其政府機構和司法體制,包括對人力資源的教育或再教育。為了監督和評估申請國所從事的具體工作,并評估其轉變的進展,直到它們符合西歐的標準,歐盟委員會已經為前進中的,或者不這樣說,而是叫“處于變為成員狀態中的”申請國,將一種漸進的程序制度化了。
按照弗雷德里克·庫珀(Frederick Cooper)和勞拉·安·斯托勒(Laura Ann Stoler)的說法,這種監督和評估程序可以與19世紀“讓自己忙于區分民族及其特性;忙于普查、調查和民族志;忙于記錄事項、標記空間、確定常規、使實踐標準化”的帝國官僚傳統相比較(庫珀和斯托勒,1997:11)。這種比較揭示了19世紀標準化的歐洲政治和歐盟政治(包括其基本政治思想在內)的一個共同特征。它強調“權威性知識”的建構和組織,這被米歇爾·福柯和皮埃爾·布迪厄分析為強有力的政治角色用以預建現實和規劃政治世界夢想以便依計而行的一種方式。這種建構越是形式化和制度化(這是高度活躍的歐盟里的情況),它為實權服務得越好。24在每個成員資格候選者2004年5月正式加入之前發布于歐盟網頁的對它們的調查、進展報告和評價,是這種權威性分類的典型。25
委員會制定的入盟程序包括三步:在候選國提交其成員資格申請后,是第一個引導性步驟,它基于“歐洲協定/聯盟協定”,這些是候選國在其中聲明其運用歐盟規范和法律進行標準化的意愿的國際條約;在第二階段,基于“切近的伙伴關系”,候選國委身于關于民主化、經濟穩定性和工業發展的明確的義務;26在第三階段,成員資格在所有轉變努力都獲得肯定評價的條件下繼續前進。但是,在新成員國取得正式成員身份前,存在臨時性的規章制度。這個程序與19世紀國際法中典型的“不平等條約”是類似的。這將在本部分得到進一步檢查;但是,首先將討論關于現代化的政治思想樣式以便進一步調查19世紀和歐盟“文明的標準”之間的共性。
在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和“哥本哈根標準”制定了入盟的原則和指導方針后,阿姆斯特丹條約強化了聯盟據以建立的那些原則。兩年之后,歐洲理事會在萊肯(Laeken,比利時地名——譯者注)開會。該會議的主席結論也許是研究站在入盟政治身后的政治思維的特征的最重要的文件。理事會將其峰會贊美為“千禧年會議”,它明顯不只是一次年份的提及,而且也是因為從結論中所傳遞出來的對歐盟現代化與文明化使命的一種深信不疑的信念。對該結論的一個理解暗示著歐洲一體化進程是一種線性發展的結果,它按照歐洲歷史中一種遞增的邏輯前進。理解2004年“東擴”專員京特·費爾霍伊根(Guenther Verheugen)意味著歐盟一體化進程的決策者信仰形而上學和歷史規律。
歐洲的分裂一直是人為的。19世紀自由革命的失敗[例如,在19世紀的德國,自由革命成功了嗎?
HB],20世紀歐洲所目擊的毀滅性戰爭和共產主義規制造成了兩個不同的歐洲[原文如此!] ,它們必
須聯合起來。(費爾霍伊根,2000)
根據這種信念,歷史上克服“兩個歐洲”的人為性并履行(重新)統一歐洲的歷史責任的合適的時刻已經到來。因此,歐盟國家聲稱在重新統一該洲并使其東部現代化中擁有領導權。并且就像1999-2004年擔任歐盟委員會主席的羅馬諾·普羅迪(原文為Romani Prodi,通常用法:Romano Prodi,故原文似有誤——譯者注)所認為的那樣,“文明”只是西歐的成就,東擴看起來不只是一種政治的和歷史的,而且是一種道德的義務,用以分享文化的、經濟的和政治的成就(普羅迪,2000)。
在這個背景下,一種將從落后中營救申請國的、關于現代化的(歷史)敘述得以建構?,F代化不僅被認為只是在西歐才已經發生,而且是一種西歐歷史敘述的獲得。據說,歐洲正是人類價值之洲、大憲章之洲、法國大革命之洲、柏林墻倒塌之洲,最后正是(歐洲的)重新統一之洲。就這樣,歐盟及其過去的文化政治成就給了那些還不是歐盟成員的國家獲得完整文明的機會。這甚至可以更嚴密地解釋為意指那些所引述的歷史發展所發生的和被認為是那些成就合法繼承者的國家,即德意志、法蘭西和大不列顛。因此,委員會的評估報告(即萊肯“主席結論”第9段)勸告候選國在實現必要的,尤其是關于其官僚和司法體制的標準上前進,以便在其成員資格談判上前進。
3.2.“非均衡發展”和成員資格畢業典禮
“老的”和“新的”歐盟成員國的一體化在兩個方面經歷著不同水平的合作:第一,特定成員國間的合作程度(根據阿姆斯特丹條約第一部分第四章第K.15條第1款)。第二,根據入盟條約,那些最近在2004年加入聯盟的成員國在享有正式成員權利之前,必須承認臨時性規則以實現更醒目的,尤其是關于其經濟的標準化。
兩條規定都造成了歐盟成員國的一種漸進的分類。關于更緊密合作的促進,有些成員國相繼更加密集地整合其政策,并因此加速了它們的一體化步伐。相應地,其它國家決定維護更多的國家主權權利,并且不完全參加共同的歐盟政策。一個例子是聯合王國、愛爾蘭和丹麥在加入關于歐盟公民自由流動的申根協定(Schengen Agreement)時所表達的保留,以及特定成員國對加入歐元區的拒絕。在另一方面,有2004年的新成員國。例如,盡管在新成員不得不面對充分經濟競爭之前的過渡期內,歐盟給予它們的發展計劃和海關便利被認為是可以忍受和支持的,進一步的規則還是可以理解為是引起不平等和發揮控制作用的。成為“新的”、“老的”歐盟成員國間如此不平等的縮影的一個例子是這樣的規定,即縱使新成員國已經完全吸收了阿姆斯特丹條約和已經法典化的申根成果(Schengen acquis),新成員國公民在入盟后的頭七年內還是不能享有在歐盟內自由流動的完整權利。27
阿姆斯特丹條約國家決定,“為了新成員國準入談判的目的,申根成果應該被視為一種所有候選國必須完全接受以換取加入權的成果”,在第2.1.條中規定,“自阿姆斯特丹條約生效之日起,申根成果必須立即應用于十三個成員國”(聯合王國、愛爾蘭和丹麥除外);第8條規定則針對的是申請國。因此,申根協定和申根公約既是老歐盟成員國間更緊密合作的例子,也是對新成員國的一種不平等條約的例子。在歐盟政治話語的字里行間,我們可以讀出這種為新成員國規定的不平等的主要論點。例如,在關于加里寧格勒治外法權地位的討論中,它變得明顯,因為如果東歐國家公民被授予自由移動的權利,西歐國家會擔心大量的移民(見維澤,2002;穆恩特爾,2002)。但是,申根協定不但是一個不平等條約的例子,而且是歐盟政治中地緣政治計劃的典型。28
3.3.歐洲西部和東部的地緣政治計劃
是歐洲避難政治的“第三國規則”引發了一種地緣政治解釋。在阿姆斯特丹條約附件(C.議定書)中,歐盟成員國被視為“天生的安全國家”,并且每個成員國在聯盟內享有 “與遵守共同體法律和其它相關國際協定的第三國談判和締結協定的”完全的公信力。因此,條約就得到了締結,其中,非歐盟成員國被視為“天生的安全國家”。這樣,一個由兩部分組成的分等級的非避難地帶就形成了,它首先由歐盟成員國構成,其次由歐盟成員國與之訂立協定的那些國家構成,它們被據以認為是“安全的”。
“安全國家”這個術語有一種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含義:聯盟內部邊境檢查的廢止導致了歐盟外部邊界保護的加強(貝爾,2005)。因此,歐盟成員國限制了它們與申根區創建平行的國家避難政治。由于限制避難規則的主要手段是阻止尋求避難者,即便是進入一個成員國的領土都不行,歐盟成員國通過與第三國締結條約運用了“安全國家”概念,定義了“安全”之類的詞,在條約里,它們的條約伙伴國被迫帶回進入歐盟領土的尋求避難者。2001年萊肯主席結論第40段明確要求歐盟成員國(特別是針對新成員國)締結這種包括遣返協定的條約。幾年前,為取代都柏林第一公約和第二公約(都柏林為愛爾蘭首都——譯者注),阿姆斯特丹條約第三章第63條和1999年10月的坦佩雷(芬蘭西南部城市——譯者注)主席結論指責了委員會就怎樣處理一個第三國國民提交的避難申請制定新的約束性文件的責任心。
遵照這個要求,奧地利政府已經發出通過一項理事會決議的倡議,該決議將規定具有“安全的”第三國資格的國家的標準。這些國家應該額外承擔起通過其邊界進入歐盟的任何國家國民提出的避難申請的責任(2003/C 17/06; 2003年1月14日?。?。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UNHCR)因為他們的規定(避難申請所第一個提交給的那個國家應該對申請負責)而批評了這個倡議以及由委員會直接制定的叫做《重溫都柏林公約》[SEC(2000)522](SEC應為Secretaria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即“歐盟委員會秘書處”的縮寫——譯者注)和《評價都柏林公約》[SEC(2001)756]的兩個文件。但是,根據都柏林第一和第二公約,并由于被奧地利倡議所強迫,這個國家還可以把這個申請轉交給另一個也被認為是“安全的”國家。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的批評強調了一種驅逐出境體制通過雙邊和多邊條約出現的可能性,通過這種體制,某些難民可能會被從一個國家驅逐到另一個國家,直到最后他們獲準進入其原來不得不逃離的那個國家。這個憂慮是現實的,因為這樣的關于遣返回國措施的條約確實已經締結了(格萊茨爾,1997)。
這個條約體系確立了避難和非避難地緣政治地區,這些地區包含著歐盟和非歐盟國家。因此,這個框架代表了一個中心-邊緣模型,包括一個歐盟成員國(申根國家)組成的核心,圍繞它的是未來成員國組成的第二個圈。更遠的外部有一個由鄰近國家組成的第三個圈,它們沒有任何希望在歐盟內取得成員資格,接下來是最后的“世界的其它地方”。這個模型描述著一種排外主義的同心體制,該體制在條約中是合法的:最排外的邊界控制是申根國家采取的;它們鄰近的國家(歐盟新的和未來的成員國)應該吸收申根成果;第三個國家圈(像獨聯體國家和地中海沿岸的北非)應該專注于過境控制和打擊犯罪,主要是有組織的非法移民。在這第三個圈外面是大中東、中國和撒哈拉以南非洲,應該專注于打擊國際遷徙的國內推動因素。29這些義務和期望的履行對處于申根國家邊緣的國家具有深遠的影響,因為潛在的歐盟成員資格、經濟合作和發展津貼取決于它們對所提到的政策的執行和它們是否與這種地緣政治“防疫封鎖線”中特定的指定角色相配。30就像某些評論者所認為的那樣,這樣一個條約框架的確立和執行把歐盟變成了一個堡壘,當一個地緣政治進程啟動時,“歐洲聯盟通過一種多維依賴體制重新思考和處理著與它接近的內陸的邊界的問題”(鮑里奧茨,2001:15;朱安納曼,1999;烏烏爾,1995)。
4.結論
前面的討論詳盡闡述了19世紀歐洲國家與歐盟(涉及其法定機構的加入和成員資格)之間的三個共同特征。這種歷史的比較的思考方法揭示出:歷史上的著名術語“文明”變成了“人權”、“民主”、“法治”和“自由市場”,思維的特征很大程度上據此保持不變,該思維為同一種政治提供基礎和合法地位。恒久不變的政治事務是(1)權威性地規定國際合作和成員資格的政治標準,以及為其履行準備必要條件,(2)不平等條約,和(3)地緣政治戰略。與19世紀“文明的標準”的政治一樣,歐盟認為其成員國的政治經濟成就是每一種統治體制的標準。鑒于歐盟表現為一個現代化的、安全的政治經濟天堂,當把申請國和東歐描述為落后地區時,這種普遍性是從對比上來建構的。這種解釋企圖用某些關于經濟政治發展的客觀的指標為東、西歐的地緣政治分裂提供基礎。此外,歐盟成員國聲稱在關于歐洲統一的思想上擁有優勢。它們讓自己看起來像是歐洲的創造者,并聲稱擁有“歐洲構想”上最終的權威。就像亞當·伯吉斯(Adam Burgess)所指出的那樣,法國、德國和聯合王國又結晶成了一個先鋒集團(伯吉斯,1997;亦見沃爾夫,1994)。從歷史的視角和把歐盟作為一個新帝國來擴展研究,引發了更多的問題,比如:名垂青史的帝國們,其原動力和發展結果是什么?存在一種“擴張性疲勞”嗎?(這是一個由歐盟憲法草案的批準危機所規定的問題,促使我們致力于對羅馬、波斯或拜占庭帝國的命運作出更深刻的、比較性的歷史分析)31據奧勒·韋弗爾(Ole Waver,原文用Ole Wæver,明顯錯誤——譯者注)所說,歐盟看起來是這樣一個帝國,在那里,申請者排著隊等候被帝國化,因此,我們可以進一步提問:當邊緣趨向于支配中心的時候,歐盟代表著一種自成一類的、擁有一種無與倫比的活力的帝國嗎?(見韋弗爾,1997)為了分析作為一個帝國而言的歐盟的統治體制,也應該像羅伯特·菲利普森(Robert Phillipson)所認為的那樣,提出這樣的問題:歐盟的語言政治在促進著一種帝國的思維創新嗎?(菲利普森,1992,2002)但是,在歐盟研究中進一步應用帝國概念以前,這個概念需要就提到的那些問題作進一步討論。在質疑作為一種“自成一格的”政治秩序的歐盟的概念時,通過指出歐盟統治體制的歷史的、政治的和法律的遺產而促進這種討論構成了本文的意圖和目標。
鳴謝
感謝馬迪亞斯·拉弗特(Mathias Ruffert)、彼得·瓊斯(Peter Jones)、斯蒂凡·蓋恩澤爾(Stefan Gaenzle)、泰爾雅·塞克曼(Talya Sheinkman)和《歐洲國際關系雜志》的鑒定專家們對早期原稿草樣所提出的意見;同樣感謝迪特里?!s(Dietrich Jung)和他位于哥本哈根的丹麥國際研究學會的同事們,以及我 2005年11月28日 和29日就該題目發表演講時,他的提出過啟發性評論的哥本哈根大學社會學系的學生們?! ?/p>
1見格斯納(Gessner)和布達克(Budak)(1998);格蘭特(Grant)(1999);本頓(Benton)(2002);格雷厄姆(Graham)(2005)。
2見關于國際聯盟規約和會議文件的網絡文集: http://www.indiana.edu/~league/(2005年3月3日獲得),和 http://www.library.northwestern.edu/govpub/collections/league/background.htmlhttp://www.indiana.edu/~league/(2005年3月3日獲得)。
3以更全面的視角看,關于國際關系的爭論可以追溯到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cquinas)及其反對異教徒的綜合性論文,它可以被理解為一篇關于文化間對話和文化的相互認可的政治-哲學專著。 也可以認為,認可問題在威斯特伐利亞和平條約(the Westphalian Peace Treaties)的主要原則中占支配地位,這可以理解為一種對國家在主權和領土完整上相互認可的需要。隨著19世紀的到來,支持開展一種關于國際認可的討論的論據,是當時一種新型的政治秩序,即民族-國家的出現——黑格爾(Hegel)將其評價為開端。因此,認可問題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因為民族-國家是以一種推廣著自己的政治文化準則并從而不可避免地反映著一種分等級的國際秩序的政治意識形態為基礎的;在這方面尼布爾(Niebuhr)(1960,第四章)和摩根索(Morgenthau)(1962:56,60)對國家意識形態和國家政治的譴責是有益的。
4在一種歷史視角下,亦見盧梭(Rousseau)(1977:13),他認為,即使是戰爭也依賴于戰爭進行方(國)之間對公認的戰爭規則的一種極小的相互認可,并且損害那些規則將被認為是對戰爭法的一種違反。此外,見赫德利·布爾(Hedley Bull)(1969:60),他認為:“對一個國家發動戰爭以強迫它服從規則仍然是把它作為體系的一部分來對待。”
5我將不會涉及國際認可的社會化樣式。
6見阿什利(Ashley)(1987);多爾比(Dalby)(1991);奧拉夫林(O’Loughlin)和赫斯克(Heske)(1991);沃克(Walker)(1993);阿格紐(Agnew)(2003)。
7據羅納德·豪瓦斯(Ronald Horvarth)的說法,帝國統治是一種“‘群體間控制’的形式,在其中,即使有的話,也是很少有來自帝國故鄉[在我們的案例中,是歐盟;HB(疑為人名縮寫——譯者注)]的移民移往殖民地”(1972:47)?!敖y治”被以這種方式定義為“對一塊領土和/或其他人的行為的控制”,這經常是由行政組織運作的(1972:50)。這個定義提供了一個關于歐盟的有趣的線索。 盡管不是一種主流性的討論,還是存在一場關于殖民主義和歐盟的方興未艾的討論,它意味著“對歐洲一體化和歐洲身份之間的聯系的理論的和實證的研究需要更密切地關注關于殖民主義和反殖民化的問題”漢森(Hansen)(2002:483)。漢森意識到了詳盡闡述歐盟政治活動“歷史軌跡”的歷史比較研究的好處和歐盟如何“在聯盟里、在其目前培養和傳播一種‘歐洲身份’觀念的努力中運用歷史概念”的好處(2002:485)。盡管漢森的方法對產生關于歐盟的新的理論觀點是有益的,但是,把歐盟統治體制理解為帝國的而不是殖民地的看起來更合適,因為殖民主義包含著“群體間控制,在這種方式下,數量可觀的移民從殖民強國永久地遷移到殖民地”(豪瓦斯,1972:46)——這與歐盟的例子在過去和現在都不同。 帝國被行政權力支持的,關于控制的政治活動具有這樣的特征:(1)權威地定義別人必須遵循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標準和(2)關于中心-邊緣模型的地理的、漸進的、分等級的設想[這看起來是所有帝國固有的;見于鮑爾(Bauer)對帝國的歷史研究,1980;弗格林(Voegelin),1974;西諾波利(Sinopoli),1994;艾森斯塔特(Eisenstadt),1963]。在文章的討論中,西諾波利提供了一個帝國定義,它與帝國統治體制的復雜結果相一致。她指出:“可以找到很多帝國定義……它們共享一種帝國觀念,該帝國作為一個國家,具有領土擴張性和合并傾向……構成一個帝國的不同社區一般保留某種程度的自治權……在帝國地理人口空間的創建中,通過征服和[或]合并進行的領土擴張就是確定邊界的過程。帝國的擴張過程經常始于一個先前的中央集權政治體制崩潰后的分裂和虛弱時期”(西諾波利,1994:160,162)。
8關于“權力的集合”與“財富的集合”的標準,見吉爾斯(Gills)(2005:8)。
9這里,有益的還有安-瑪麗· 斯勞特(Anne-Marie Slaughter)、安德魯·S.土魯麥羅(Andrew S. Tulumello)和斯蒂潘(Stepan)(1998)。
10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第3條(1960)。
11例如,國際關系中趨向于法律平等的發展表明,從1899年的第一次到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會議:鑒于在1899年會議上有26國被邀請而宣稱擁有主權和希望被邀請的國家卻有59個,1907年會議上在57個宣稱擁有主權的國家中有44個被邀請,其它國家至少被允許參加宣言。詳見譯自原文的海亞和平會議記錄;布法羅(Buffalo)編纂進2000年紐約卡內基(Carnegie)國際基金會的《國際法的分裂》;海牙國際和平會議:1907年舉行于海牙,《第二次和平會議11國全體會議議定書》,倫敦哈里森(Harrison)父子公司1908年出版。
12見拉赫瓦爾(Rachwal)和斯拉維克(Slawek)(2000);比爾斯泰特(Bierstedt)(1997);克雷默(Kramer)(2001);斯托京(Stocking)(1982)。
13一場關于領土對現代國家體制的功能的討論,亦見克拉托赫維爾(Kratochvil)(1986);魯杰(Ruggie)(1993);貝爾(Behr)(2004b)。
14華萊士(Wallace)和辛格(Singer)(1970)著作中的一個創建于19世紀的國際組織清單和一項按國家列出的政府間組織的綜合性記錄。
15這種政治信仰由奧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875–1877,1865,1975)最突出地進行了清楚的表達;亦見西蒙(Simon)(1963)。
16除了其它的,見曼(Mann)(1973)和注釋13提到的參考資料。
17更多的細節見瓊斯(Jones)(1931)。
18亦見馬丁·懷特(Martin Wight)(1969:102)對國際社會(中)的“不均衡發展”特征的討論和對T.J.勞倫斯(T.J. Lawrence)《國際法原理》[麥克米倫(Macmillan),第7版,1925年]關于國際法話題中的等級和程度的論述的引用。
19見亨里克森(Henrikson)(1999)和上面注釋6中的參考資料。
20該決定規定著某種具體的關于“歐洲”和“非歐洲”國家的概念,并且暗示著一種地緣政治夢想,而不論其故意與否(見3.3中的下文)。定義“歐洲”的問題在1957年羅馬條約第237條的接納規則中就已經存在了,它規定:“任何歐洲國家都可以申請成為共同體的一名成員”。
21見《關于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塞浦路斯、拉脫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波蘭、斯洛文尼亞和斯洛伐克加入歐洲聯盟的談判》,《接納條約》,布魯塞爾, 2003年4月3日 ,AA2003(AA疑為Annual Almanac即“年鑒”的縮寫——譯者注)。
22見《委員會通訊》,《一項關于歐洲聯盟的計劃》,布魯塞爾, 2002年5月22日 ,委員會COM [2002] 247 最終文件。在這方面,區分初級和二級歐洲法是重要的:只有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第八章和第6條里規定的基本政治原則才是初級法,而與1993年哥本哈根主席結論有關的讓未來成員國采用上述所有歐盟資產(歐盟法體)的要求只是二級法。并且,就像初級歐盟法在法律措辭上是強制性的一樣,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通過采用歐盟法體來實現標準化的要求是出于一種政治天性。然而,它本身在法律措辭上算不上是必要的,但無疑是出于政治上的重要性?! ?/p>
23見《委員會藍皮書》,布魯塞爾,1995年2月。
24??拢‵oucault)(1980,1991);布迪厄(Bourdieu)(1991);亦見迪茨(Diez)(1999)。
25見:《歐洲——擴大:候選國》;http://europa.eu.int/comm/enlargement/candidate.htm( 2005年3月3日 獲得)。亦見科瓦奇(Kovacs)(2001);科瓦奇和卡巴奇尼克(Kabachnik)(2001)。
26更多細節見歐盟委員會的“燈塔計劃”(又稱“法爾方案”——譯者注)(the PHARE-programmes)。
27另一個這樣的不平等的例子是《阿姆斯特丹條約》附加議定書,第23個宣言所傳遞出來的,它反映了一個關于聯盟未來的會議的計劃,所有成員國都將受到邀請;但是,新成員國只會收到觀察員身份,即便它們已經完成其加入談判。
28本次討論并不打算詳盡說明歐盟和19世紀避難政治之間的相似性,相反是要把歐盟避難政治作為一個例子來調查歐盟入盟政治中的地緣政治思想問題。因此,地緣政治思想才是被比較的專題。
29更多細節見《理事會和委員會關于如何在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基礎上最好地執行阿姆斯特丹條約規定的行動計劃》, 1999年12月3日 ;http://europa.eu.int/scadplus/leg/en/lvb/l33080.htm( 2005年2月5日 獲得)和http://ue.eu.int/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misc/13844.EN8.htm( 2004年12月21日 獲得)。
30見范·布倫(van Buuren)(1999);安塞爾(Ansell)和迪·帕爾馬(Di Palma)(2004);關于歐盟影響下發生的地緣政治亦見莫里生/威維爾(Mouritzen/Wivel)(2005)。
31關于后者,與歐盟有關,見安吉爾布萊克特(Engelbrekt)(2002)。
原名譯名對照表
序號 |
原名 |
譯名 |
序號 |
原名 |
譯名 |
1、 |
Justus Lipsius |
賈斯特斯•利普休斯 |
2、 |
Hugo Grotius |
雨果•格老秀斯 |
3、 |
Buzan |
布贊 |
4、 |
Diez |
迪茨 |
5、 |
Whitman |
惠特曼 |
6、 |
Czaputowicz |
恰普托維奇 |
7、 |
Aspinwall |
阿斯平沃爾 |
8、 |
Schneider |
施耐德 |
9、 |
Hedley Bull |
赫德利·布爾 |
10、 |
Martin Wight |
馬丁·懷特 |
11、 |
Hans-Martin Jaeger |
漢斯-馬丁·耶格 |
12、 |
Hegel |
黑格爾 |
13、 |
Brooks |
布魯克斯 |
14、 |
Watson |
沃森 |
15、 |
Pierre Bourdieu |
皮埃爾·布迪厄 |
16、 |
Michel Foucault |
米歇爾·???/p> |
17、 |
Boeroecz |
鮑羅茨 |
18、 |
Sher |
舍爾 |
19、 |
Stanley Hoffmann |
斯坦利·霍夫曼 |
20、 |
Joerg Fisch |
約爾格·菲施 |
21、 |
Gong |
龔 |
22、 |
Thomas E. Holland |
托馬斯·E.霍蘭德 |
23、 |
John Westlake |
約翰·韋斯特萊克 |
24、 |
Pascal Fiore |
帕斯卡·菲奧雷 |
25、 |
Henry Wheaton |
亨利·惠頓 |
26、 |
Lassa Francis L. Oppenheim |
拉沙·弗朗西斯·L.奧本海姆 |
27、 |
Rodney Gilbert |
羅德尼·吉爾伯特 |
28、 |
Halford Mackinder |
哈爾福德·麥金德 |
29、 |
Donnelly |
唐納利 |
30、 |
Rainer Gildeggen |
賴·吉爾德根 |
31、 |
Frederick Cooper |
弗雷德里克·庫珀 |
32、 |
Laura Ann Stoler |
勞拉·安·斯托勒 |
33、 |
Laeken |
萊肯 |
34、 |
Guenther Verheugen |
京特·費爾霍伊根 |
35、 |
Romano Prodi |
羅馬諾·普羅迪 |
36、 |
Veser |
維澤 |
37、 |
Muentel |
穆恩特爾 |
38、 |
Glatzl |
格萊茨爾 |
39、 |
Boereocz |
鮑里奧茨 |
40、 |
Juennemann |
朱安納曼 |
41、 |
Ugur |
烏烏爾 |
42、 |
Adam Burgess |
亞當·伯吉斯 |
43、 |
Wolff |
沃爾夫 |
44、 |
Ole Waver |
奧勒·韋弗爾 |
45、 |
Robert Phillipson |
羅伯特·菲利普森 |
46、 |
Mathias Ruffert |
馬迪亞斯·拉弗特 |
47、 |
Peter Jones |
彼得•瓊斯 |
48、 |
Stefan Gaenzle |
斯蒂凡•蓋恩澤爾 |
49、 |
Talya Sheinkman |
泰爾雅•塞克曼 |
50、 |
Dietrich Jung |
迪特里希•榮 |
51、 |
Gessner |
格斯納 |
52、 |
Budak |
布達克 |
53、 |
Grant |
格蘭特 |
54、 |
Benton |
本頓 |
55、 |
Graham |
格雷厄姆 |
56、 |
Thomas Acquinas |
托馬斯·阿奎那 |
57、 |
Niebuhr |
尼布爾 |
58、 |
Morgenthau |
摩根索 |
59、 |
Rousseau |
盧梭 |
60、 |
Ashley |
阿什利 |
61、 |
Dalby |
多爾比 |
62、 |
O’Loughlin |
奧拉夫林 |
63、 |
Heske |
赫斯克 |
64、 |
Walker |
沃克 |
65、 |
Agnew |
阿格紐 |
66、 |
Ronald Horvarth |
羅納德·豪瓦斯 |
67、 |
Hansen |
漢森 |
68、 |
Bauer |
鮑爾 |
69、 |
Voegelin |
弗格林 |
70、 |
Sinopoli |
西諾波利 |
71、 |
Eisenstadt |
艾森斯塔特 |
72、 |
Gills |
吉爾斯 |
73、 |
Anne-Marie Slaughter |
安-瑪麗· 斯勞特 |
74、 |
Andrew S. Tulumello |
安德魯·S.土魯麥羅 |
75、 |
Stepan |
斯蒂潘 |
76、 |
Buffalo |
布法羅 |
77、 |
Harrison |
哈里森 |
78、 |
Rachwal |
拉赫瓦爾 |
79、 |
Slawek |
斯拉維克 |
80、 |
Bierstedt |
比爾斯泰特 |
81、 |
Kramer |
克雷默 |
82、 |
Stocking |
斯托京 |
83、 |
Kratochvil |
克拉托赫維爾 |
84、 |
Ruggie |
魯杰 |
85、 |
Wallace |
華萊士 |
86、 |
Singer |
辛格 |
87、 |
Auguste Comte |
奧古斯特·孔德 |
88、 |
Simon |
西蒙 |
89、 |
Mann |
曼 |
90、 |
T.J. Lawrence |
T.J.勞倫斯 |
91、 |
Macmillan |
麥克米倫 |
92、 |
Henrikson |
亨里克森 |
93、 |
Kovacs |
科瓦奇 |
94、 |
Kabachnik |
卡巴奇尼克 |
95、 |
van Buuren |
范·布倫 |
96、 |
Ansell |
安塞爾 |
97、 |
Di Palma |
迪·帕爾馬 |
98、 |
Mouritzen |
莫里生 |
99、 |
Wivel |
威維爾 |
100、 |
Engelbrekt |
安吉爾布萊克特 |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