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羅斯福新政到約翰遜的“偉大社會”改革,是美國自由主義改革的高峰時期,也是美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和發展時期。住房福利保障是羅斯福新政以來歷屆美國政府社會保障政策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羅斯福到約翰遜,盡管歷屆政府舉措的力度和重點有所不同,但是解決解決住房問題卻是兩黨政府適應美國克服經濟危機的困境,解決豐裕社會中相對貧困的新情況,緩解社會矛盾的一項重要對策。其中至關重要的對策涉及公共住房補貼(1937年以來的住房法)、房租補貼(1965年城市住房發展法等);利息補貼; 婦女、嬰兒、和兒童住房補貼;消除貧民窟和新鎮運動;國內外移民和非法移民的住房等問題。
還在30年代羅斯福新政時期,美國政府為解決經濟大危機困境,就住房政策進行了一系列重大調整,其中主要有:
1933年6月13日, 通過房主貸款法, 授權建立房主貸款公司。1933年6月16日, 通過全國工業復興法, 其中包括授權使用聯邦資金解決低費用住房、清理貧民窟住房和生存房基地。據此有50個低房租公共住房工程, 包括在37個城市的21600套住房和15000套提供解決重新遷居工程和城市綠化帶。
1934年6月27日,通過了國民住宅法, 建立住房管理署。根據該法還建立了聯邦存款和貸款保險公司。
1935年4月8日, 根據緊急救濟撥款法, 為公共工程工人提供價值4.5億美元的住房建設費。
1937年7月22日,國會通過班克--黑德--瓊斯租佃農民法,又稱租賃人法,授權農業部為佃農、勞工,及分成制農民提供為期40年的年息3%的購房貸款。
1937年9月1日, 國會通過了第一個合眾國住房法, 通稱瓦格納--斯蒂高爾法,建立美國住房署,規定為低收入家庭修建公共住房制定長遠計劃,為地方住房機構的低房租工程和清理貧民窟工程提供貸款。要求每建造一棟公共住宅,就得且清除一棟不合標準的住房。
1938年2月3日,通過國民住房法修正案, 為私人公司的租房工程和農民住房提供抵押保險貸款。
1938年2月10日建立了聯邦國民抵押協會。1939年建立聯邦那個貸款機構和聯邦工作機構。
1939年8月11日, 通過兩個有關住房的議案:允許將由房主貸款法授權的房屋貸款期限由15年延長到25年;授權人口局在1940年人口調查時包括人口住房調查資料。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適應戰時需求,政府又實施了新的住房政策。其中包括1940年6月28日, 美國國會通過決議,修正1937年的合眾國住房法修正案, 為國防和軍工住房提供貸款和創造必要條件。
1940年10月14日通過1940年全國國防住宅法,即拉納姆法, 授權陸軍和海軍部及住房機構合作為服役軍人和軍工提供所在地區的公共住房。
1940年10月17日, 通過士兵和海員權利法,為他們的抵押和債務提供救濟。
1941年1月11日,根據羅斯??偨y的的8632號行政命令,建立國防住房協調署。這一天,羅斯福在國情咨文中勾畫了被稱為第二個經濟權利法案的藍圖,提出要保障所有的人要“擁有體面的家宅”。[1]
1941年3月28日,國會還通過全國國防住宅法修正案,為國防急需地區的新住房的建設者提供更為優厚的抵押保險, 據此有96.2萬受惠。1942年價格緊急控制法, 授權控制房租。
1942年3月27日, 通過第二次大戰權力法,授權總統實施戰時住房優先制度。1944年6月22日, 根據士兵權利法,授權為退伍軍人提供住房貸款的擔保,規定“由聯邦政府擔保退伍軍人用以購買或建造家宅、農場和開辦企業用房地產的某些貸款的一半以下的金額”。[2]
一般說來, 戰時住房保險項目有五種:①銷售住房; ②軍工工程抵押; ③活動住房; ④政府住房; ⑤大規模獨戶家庭住房。[3]
美國雖然沒有遭受戰亂的破壞, 但是由于戰爭推遲了民用建筑發展的需求, 尤其是戰后初期上千萬軍人復員急需住房,美國面臨又一次住房保障危機。提供價廉經濟實惠的公共住房成為公共社會保障的一項緊迫任務。1945年戰后經濟政策和計劃委員會提出一個廣泛的清理貧民窟和興建公共住房提案[(Postwar Planning Committee of Both House & Senate)],即瓦格納-埃倫德-塔夫脫法[(Wagner-Ellender-Taft Bill)] 但是未被通過。
1946年4月15日參議院雖通過,但又被住房金融與貨幣委員會[(House Banking and Currency Committee)所否決。][4]
1946年2月總統提出給退伍軍人以住房的緊急計劃,即[(Veteran's Emergency Housing Act),]其后由于遭到國會內共和黨人多數的反對而連續三年被否決。[5]
1946年5月22日政府頒發兩年內為退伍軍人建270萬套住房的命令。1946年據HR5991號國會通過的農場主住房管理法建立了農場主住房管理署[(Farmer's Home Administration)]。
1947年1月杜魯門總統在《總統經濟報告》中提出,要求在1947年建筑100多萬套住房,以解決居住條件惡劣的以及退伍軍人住房的需求, 為此投資近60億美元; 要求減低房價。[6]
1948年2月23日,杜魯門總統發表《關于房租控制與長期的住房致國會的咨文》, 提出五項立法要求:房租控制;更多地建造住房,著重提供出租住房;降低建筑成本;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房租住宅;城市的恢復發展。咨文強調“國家有責任保證向我國全體人民提供像樣的住房。我們應以低收入家庭支付得起的租金提供簡單適宜的住房?!盵7]
在杜魯門總統任期,有關住房的重要法令有:1945年7月3日頒布1940年拉納姆法Act of 1940年的修正案,關于國防住房社區設備授權由5.5億美元, 增加到5.3億美元在國防地區建造醫院、學校和其他設施。同年12月28日頒布1944年士兵權利議案的修正案,將抵押擔保金由2000美元提高到4000美元。
1947年7月22日, 根據杜魯門總統的重組3號計劃建立住房和家庭金融機構, 它作為國民住房機構的繼續:聯邦住房銀行貸款署, 聯邦住房管理署, 公共住房管理署。
1947年7月31日頒布了1937年國家住房法修正案,允許地方住房機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突破費用限制。同年8月5日頒布,增加對聯邦擁有的永久性戰時住房的抵押保險的決議。
由于勞聯、產聯、退伍軍人組織、消費者集團及其他利益集團的堅持和民主黨在兩院的優勢, 具有重大意義的1949年住房法終獲通過。
1949年7月15日,總統簽署了1949年住房法令。它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貧民窟清理和社區發展及重建, 在5年內撥款5億美元另加1億貸款來實施這一計劃。第二,為農場主住房管理署增加抵押貸款金額。第三,低房租的公共住房建設,在6年內為低收入家庭提供81萬套住房, 為此每年至少投資聯邦費用3.08億美元。第四,開展對住房問題的研究。第五,解決農場住房,提供為期33年年利4%的2.5億美元貸款和1.25億美元的撥款用于技術服務和農場住房研究。
杜魯門稱“它是聯邦政府第一次采取有效手段來援助城市清理貧民窟并開創政府幫助農民改善農村住宅的計劃。”并稱政府的住房政策是,為每個美國家庭提供體面的住宅和適宜的生活環境, 要求促進社區發展,擴大房屋抵押保險等。規定政府對公共房屋收取的租金必須比私人房屋的最低租金再低20%。1949年被稱為美國政府住房政策的里程碑。它把住房和社區發展規劃聯系起來,是廣義的社會保障項目的組成部分。[8]
在1949年杜魯門政府還頒布了1949年4月23日的阿拉斯加住房法案和1949年5月15日頒布了合眾國住房銷售法。此外,1949年7月、8月和10月又分別通過的兩項影響較小的決議。1950年1月4日, 杜魯門在第五個年度咨文中, 用很大的篇幅談到了住房改革。他要求:“為幫助中等收入家庭, 我建議國會頒布新的立法以使非盈利集團能為他們提供建筑住房。”并控制房租價格的上漲。9]
1950年4月22日總統簽署的住房法,6月27日頒布軍用住房法, 9月8日總統頒布的國防生產法都影響不大。1951年通過的較為重要的住房立法是國防住房和社區設備及服務法, 該法案報告由8月20日和21日分別為參院和眾院通過, 1950年9月1日總統簽署生效。它涉及國防住房, 社區設備, 活動房屋, 土地購買, 軍用住房等。[10]1952年7月14日總統簽署了一個影響較小的議案。[11]
艾森豪威爾總統任期簽署的有關住房的法令,一般都影響不大。如1953年6月30日由總統簽署的1953年住房修正案,它包含擴大了國防和軍用住房計劃等六項主要內容。
1952年3月10日總統簽署了家庭住房貸款改進法,1953年9月12日總統簽署了建立政府房屋政策和計劃顧問委員會的10486號行政命令。該委員會于12月14日提出報告, 涉及11項要點, 含協助社區解決貧困窟的擴展問題, 繼續低房租公共住房計劃等。
1954年8月2日艾森豪威爾總統簽署了綜合住房法案,即關于城市重建的住宅法,它涉及公共住房、公共設備以及都市重建等內容。1954年總統還簽署了三個住房的法令。
1955年8月11日,艾森豪威爾簽署了綜合住房議案,涉及公共住房、社區設備、都市重建、學院住房。農場住房等內容。
1956年8月7日, 總統簽署的綜合住房法案,提出幫助60歲以上的老人取得由住房管理局保險的抵押貸款。1957年7月12日, 總統簽署了1957年綜合住房法案。
1958年總統簽署了緊急住房法案,增加抵押保險的規定,和1958年綜合住房法案。[12] 該法案是1958年3月12日參議院通過的緊急住宅法案, 建議增加聯邦城市重建補助款, 擴大其它聯邦住宅援助,并于三月份從預算結余中撥款1億美元用于公共設施貸款, 優先用于立即施工項目。
1958年4月1日, 艾森豪威爾總統簽署了這一緊急住房法令。1959年綜合住房法案, 涉及都市重建, 公共住房, 學院住房,老齡住宅等,但艾森豪威爾予以否決。
1960年緊急住房提案又包含多項議案。[13]1960年的總統經濟報告在談到住房情況時為任內的住房狀況唱贊歌, 報告說:在住房建設方面聯邦政府的財政資助起了重要的作用,聯邦國民抵押協會現在擁有56億美元的抵押款和為此需要的財政部???7億美元。根據都市重建計劃已有僅2.5億美元已經調撥作為聯邦政府分配用于清理和重新發展城市地區, 另外還增加了用于城市建設的110億美元的投資。近6.75億美元已經作為公共住房計劃的費用撥給地方住房建設部門。[14]
肯尼迪入主白宮后,在1961年1月29日致國會的第一個國情咨文中說:他將向國會提出提案“鼓勵建造住房的建筑物;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以增加工資最低的工人購買力."他說:“我們仍有2500萬美國人住在不合標準的房屋內?!盵15]
1961年2月2日,肯尼迪總統向國會提交經濟復蘇和增長咨文,建議通過立法:“宣布對于聯邦住房管理局所保證的貸款,利率應減少到可以允許的最低限度,同時對于城鎮公用事業局發放的貸款,也應實行低利率;要加速住房建筑與房屋財政署各項計劃的開始執行和完成;并且促使普遍降低抵押貸款的利率?!盵16]這一年,聯邦住房署宣布下調住房貸款保險的利率, 由5.75%到5.50%, 5月29日又下調了5.25%。
1961年3月9日,肯尼迪發表致國會的住房和城鎮發展計劃咨文。咨文提出“對于目前還住在那種不夠標準或惡劣住所的1400萬美國家庭來說,我們必須履行上述諾言,并且要保護另外的3900萬美國家庭, 使之不受陰暗和貧民窟的侵害。我們今后將要面臨的另一個同樣的挑戰, 就是驚人的城市發展。”“我們必須從現在起就開始為建設那些適于居住、條件好和能吸引人的未來城鎮打下基礎?!?BR>
咨文提出“三個基本國家目標: 第一,更新我們的城市,保證我們的迅速擴展的都市地區得到健全發展。第二,給全國人民提供體面的住房。第三,鼓勵發達的有效的建筑業,把它當作普遍的經濟繁榮和增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BR>
咨文提出“目前,信用貸款的使用計劃必須有選擇地用于鼓勵私營工業去建造或是提供貸款資助其去建造更多的低價級住房, 以滿足中等收入家庭尚未得到滿足的要求。正是這些家庭給住房市場提供了潛在的最大的和最迫切的需求。除此以外,還有收入更低的家庭, 他們必須依靠低租金的公共住房。”
談到城市發展咨文說:“我們應當做的不僅僅是關心同我們自己有關的居住條件惡劣的問題, 我們必須改造我們的城市,使之成為擴展中的城市地區的有效的神經中樞。我們的城市更新工作, 必須從本質上改變方向, 從清除貧民窟和防止貧民窟出現變為爭取經濟和社會新生的積極計劃。”
咨文提出了實施住房規劃的八項建議, 其中包括:“一,建立內閣一級的住房和都市事務部。二, 在四年期間批準總數為25億美元的款項,用于城市更新計劃;.....三,制訂一項擴大的、由聯邦住房管理局擔保不需要現付房款、以40年為期的住房抵押貸款計劃,以供中等收入家庭的需要; 和另一項供租賃和合作建造住房需要的新的長期、低利貸款計劃。批準增建10萬個低租金的公共住房單元, 以供低收入的家庭使用, 其中一半要留給年老的居民使用?!薄霸黾硬U大對退伍軍人的住房貸款和貸款保證, 擴大現行的供老年人住房需要的直接貸款批準范圍, 擴大農場住房貸款的批準范圍。”[17]
肯尼迪政府期間通過的有影響的住房立法是1961年的綜合住房法,這是肯尼迪總統在6月30日簽署的, 他說:“它為更美好的城市和住房改進提供了機會”, “他為私人工業滿足貧困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需求提供了機會”。這一法案參院和眾院都是在6月22日國會通過的。
該法案包括第一,增加20億美元撥款用于都市改建和重建; 第二,為中低收入家庭的房租和合住房屋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和保險; 第三,為低房租的公共住房另增約10萬套住房; 第四,為老年人的住房提供低利貸款的直接授權,老年和公共住房, 從1959年的5000萬美元貸款基金擴大到1.25億美元。 第五,授權聯邦住房署著手改進長期住房保險和恢復貸款; 第六,為聯邦全國貸款協會的購房貸款特別援助項目提供額外資金共五個類別的新抵押貸款; 第七,為中低收入家庭的為期40年的貸款住房擴大農場主住房管理署的保險計劃; 第八,學院住房, 為學院提供為期50年的低息貸款由16.57億美元 增加到28.75億美元。第九,為保持開闊地和公共運輸線, 提供的新計劃。出資5000完美元由聯邦撥予地方解決在市中心周圍地帶建立“開擴地帶”以滿足娛樂,保護,風景和歷史的需求 第十,附加援助都市計劃,社區設備和房屋研究。為解決水,煤氣和下水道工程的改善提供社區設備貸款基金由1.5億美元增加到6.5億美元。
同年的老齡住房法令規定授權增加1.25億美元至2.25億美元用于增加對非盈利公司或公共機構的貸款; 授權增加0.5億美元用于農村老齡住房的直接貸款; 授權農村老齡非盈利房租資助者的直接貸款; 為農村地區的老齡租房提供保險貸款。[18]
1962年7月27日肯尼迪總統還簽署的軍用住房法令, 這一項最大的軍用家庭住房計劃, 撥款26398.35萬美元在近年內建筑13792套軍用住房。1962年還通過了都市發展事務部重建計劃。1963年提出了老齡住宅,低收入住宅, 軍用住宅等計劃。1963年國會通過了三個影響不大的有關住房的法案,包括關于1961年和1962年老年人住房的修正案,和關于低收入住房議案。[19]
需要指出的是在60年代約翰遜總統任期,聯邦社區開發住房, 低房租住房及城市重建有了進一步的發展。1964年1月27日一項住房和社區發展綜合議案提交國會,國會爭論的焦點在都市重建和低房租公共住房。經過討價還價,1964年9月2日約翰遜總統簽署了綜合住宅法。
它包括10項條款。第一,聯邦住房署和抵押保險計劃;第二,為老年人和弱者的住房;第三,都市重建;第四,公共住房;第五,農村住房;第六,社區設備;第七,聯邦國民抵押;第八,訓練和獎學金計劃;第九,儲貸計劃;第十,雜項。[20]據1964年的住房法令到1965年9月30日授權撥款11項中都市重建的補助金7.25億美元, 農村住宅貸款1.5億美元, 老年住房貸款7,500萬美元,總共11億美元。[21]
下表反映了自1948-1964年間美國低房租公共住房完成的單元情況(據1949年住宅法開始)[22]
年 單元 年 單元 年 單元 年 單元
1948 1,201 1949 267 1950 1,023 1951 9,994
1952 58,258 1953 58,214 1954 44,293 1955 20,899
1956 11,993 1957 10,513 1958 15,472 1959 21,832
1960 16,401 1961 20,600 1962 28,633 1963 27,121
1964 23,734
由于美國民權運動在全國的擴展, 美國政府加快了扶貧的步伐。1965年約翰遜總統簽署了兩個有關住房的重要立法。
1965年8月10日的住房和都市發展法案, 對住不起體面住房的窮人給以租金補貼, 共24萬套, 撥款29億美元用于城市更新;對有資格居住公共房屋者由于政府的措施而遷移者, 或居住不夠標準者及老弱殘者等符合補助條件的,財力負擔超過本人收入25%的其超過部分,由政府補貼。[23]
1965年9月,總統還簽署建立一個內閣級的住房和都市發展部,由黑人羅伯特•韋夫任部長。
1966年總統簽署住房撥款法案, 給貧窮城市以聯邦撥款,用于建立模范城市。規定對于合乎標準的住房給予租金補貼, 數額為低收入家庭25%收入與租金間的差額。對大約六七十個城市的貧民窟進行清理, 改進更新地區的學校、醫院、就業機會及住宅以改善貧民窟的整體環境, 包括交通設施、給排水系統、醫院和醫療設施、娛樂和廣場區域等。
1968年2月22日總統提出了關于都市問題的特別咨文, 詳盡闡述他的住房和都市發展援助計劃的建議。
1968年5月底參議院通過了1968年住房和都市發展法(S 3497號), 參眾兩院達成妥協的修正案是在7月底通過的。1968年8月1日總統正式簽署生效。
該立法共17條, 其中第一條規定低收入住房。該法規定:“根據利息率津貼為低中收入家庭制訂一項家庭所有權援助法案,規定根據法案購買房屋所付的抵押金將按市場利息率制訂,政府將直接給貸款機構支付利息津貼”“授權聯邦住房署批準抵押保險,并為那些由非盈利支持者購買房屋或那些連續重新向低中收入家庭購買者出售房屋的公共機構批撥抵押支付津貼?!薄笆跈酁榧彝ニ袡嘣炗喣曛Ц?969年財政年度不超過7500萬美元,1970財政年度不超過1.75億美元, 以后幾年每年不超過3億美元的合同?!薄盀槁摪钭》渴鹨愿`活的授予權來為衰敗地區的住房提供資助。”
第二條規定為低收入家庭出租房屋。第三條規定聯邦住房署保險的實施。第四條規定新社區的土地開發。第五條規定都市住房更新。第六條規定都市計劃和設備。第七條規定都市群眾性的交通運輸。第八條規定輔助性抵押市場。第九條規定國民住房合同。第十條規定農村住房。第十一條規定都市財產保護和再保險。第十二條規定哥倫比亞特區保險安置法。第十三條規定全國水災保險。第十四條規定州際土地銷售。第十五條規定非盈利醫院貸款保險。第十六條規定10年住房目標。最后條款是雜項。
法案在10年目標中稱:“為每個美國家庭提供體面住宅的住房目標在10年內應繼續完成2600萬套住房的建造和修繕,其中600萬套是為低等和中等收入家庭準備的?!盵24]1968年9月9日住房和都市發展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HUD)]正式成立。
對此陳寶森法案評論說:“這個法案中一個最重要的計劃是使100萬家低收入家庭獲得房屋所有權。它以‘235計劃’而聞名, 它把年收入在3000-6500美元有資格受益的家庭購買房屋的費用大為削減,把抵押貸款的利息壓到1%。一個合格的家庭將支付其收入的20%, 聯邦資助的最高限是補足受益家庭支付抵押貸款利率10%以外的差額?!?BR>
到1970年8月, 已有11萬套住房動工或已投入使用。[25]1968年約翰遜總統任命以奧托•克耶那爾(Otto Kerner)州長為首的全國民間騷亂顧問委員會負責調查, 報告說:“體面的住房對品貧窮的城市居民仍然是一個長期解決不了的問題”。它建議增加對低收入家庭的補貼。
1968年4月10日, 總統簽署開放住房法案,以幫助窮人成為房主,規定在10年內為低收入家庭提供600萬套政府補助住房,并禁止在購買和租用房屋時的種族歧視。[26]這一在住房問題上的民權法案(HR2516號)被認為是“20世紀第一個”“公平住房”法令。[27]
尼克松政府以來,美國歷屆政府的政策發生了向保守主義方面的轉變,相對減少了聯邦政府在住房問題上的具體干預,州和地方政府有了更為主動的權力。然而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住房,控制房租,促銷住房仍然是歷屆政府注意的課題。
縱觀30年代到60年代美國政府的住房政策,我們不難看出以下趨勢:
第一, 住房問題是和社會福利相聯系的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 它并不單純是社會福利問題, 但其中的對中低收入家庭和個人的住房問題及社區、城市發展則和社會福利緊密相關, 有的本身就是社會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美國現代史上,住房建設及其相關行業長期以來成為影響美國經濟發展的生長點之一,因而無論就經濟發展而言還是就社會保障政策而論, 住房政策在美國政府的宏觀和微觀經濟政策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
第二, 作為美國社會福利保障重要內容的住房保障, 自羅斯福以來為中、低收入和貧困者的家庭和個人提供低費用的公共或私人住房問題是當代美國政府不同程度地關注和解決的課題。[28]為貧困的老年人提供低費用的公共住房問題也是當代美國政府不同程度地關注和解決的一個問題。[29]解決美國城市發展中的畸形----貧民窟和落后社區, 改建和重建美國的舊城市, 建設新的美國社區,規劃新的城市和居民點則是美國政府發展住房計劃另一個重點。[30]在這些問題上美國兩黨的并沒有原則的區別。
第三, 美國政府解決住房問題主要依靠財政政策和稅收政策, 依靠聯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及公司,社區及個人間的調整政策,依靠財源和興辦及管理的多層次、多渠道等途徑。兩黨在這些問題上, 主要是涉及財政撥款和稅收政策、貸款政策及優惠傾斜政策的分歧。從歷史上看, 30年代以來, 美國政府在住房政策上經歷了開始干預——強化干預的過程。自尼克松總統以后則走向有節制地干預的過程。
第四, 由于住房問題和城市規劃,經濟發展以致種族關系, 社會穩定相連, 對于一些措施的利弊, 需要全面地考察, 例如為解決低收入和貧困家庭的住房興辦公共住房, 固然解決了部分貧困家庭'和個人的燃眉之急, 但是依賴政府分房政策也帶來某些人躺在豐裕社會身上睡大覺的“懶人”心態, 而窮人區的集結由黑人集結區擴及西裔,某些亞裔集結區則帶來了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問題。從而使社會福利問題直接和社會穩定緊密相聯, 從這個意義上說, 住房問題是發展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和政治穩定問題。
(寫于1997年11月,修改于1998年4月)
注釋:
[1] 關在漢譯:《羅斯福選集》,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467頁。
[2] 關在漢譯:《羅斯福選集》,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473-374頁。
[3] [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Federal Housing Programs ( 《國會和國家, 1945-1964, 聯邦住房計劃》), 第471-474頁。
[4] 在杜魯門謀求總統競選連任中, 擴大社會福利保障成為他制勝對手的一張重要王牌。他1948年7月15日費城接受提名競選演說時說:“4年半前,我們在參議院通過了一項住宅法,通常稱作瓦格納——埃倫德——塔夫脫法。那是一項旨在清除大城市的貧民窟,幫助建造廉價住宅的法案。如我所說, 該法案4年前在參議院獲得通過,可是在眾議院遭到否決。該項法案作為塔夫脫——埃倫德——瓦格納法(名稱稍有改動), 再度提交第80屆國會?!币娡踅ㄈA主編:《美國政壇競選演說精粹》,百花洲文藝出版社,1995年第92-94頁。
[5] 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第576-577頁。
[6] The Economic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to the Congress,1947年1月8日,第33頁。
[7] Greedwood Press Publishing, ed., (Truman Program, Addresses and Messages by President Harry Truman(《杜魯門的綱領:總統演說和咨文選集》), Rent Control and Long-Range Housing Goal,1949年英文版。載黃安年主編:《當代世界史資料選輯》第2分冊, 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
[8] 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Housing", 第478-480頁,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65.
[9] 前引書,<<杜魯門總統第五個年度咨文>>, 第2973頁。
10 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第482-484頁。
[11] [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Federal Housing Programs, 第475-484頁。
[12] [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Federal Housing Programs, 第484-494頁。
[13] 前引書,[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House, 第485-490頁。
[14] 前引書,[美]Economic Report of President, Jan. 20, 1960, 67p.
[15] [美]約翰•肯尼迪(Kennedy, John Fitzgeraid), Public Papers of the Presid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taining the Public Messages, Speeches and Statements of the President, January 20 to December 31 ,1961, Washington, D.C., Govt. Print Off., 并見約翰•肯尼迪著, 約翰•加德納編, 沙地譯:<<扭轉頹勢>>,三聯書店,1976年。第16,20-21頁。
[16] 約翰•肯尼迪著, 約翰•加德納編, 沙地譯:<<扭轉頹勢>>,三聯書店,1976年。第84-85頁。
[17] Kennedy, John Fitzgeraid, Public Papers of the Presid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taining the Public Messages, Speeches and Statements of the President, January 20 1961 to December 31, 1961, Washington, D.C., Govt. Print Off.。并見約翰•肯尼迪著, 約翰•加德納編, 沙地譯:《扭轉頹勢》, 第89-93頁,三聯書店,1976年。
[18] 前引書, Economic Report of President, John F. Kenndey, Jan.1963.第141-142頁。
[19] [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Federal Housing Programs (《國會和國家, 1945-1964》, 聯邦住房計劃), 第494-506頁。
[20] 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 Housing, 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65,第504-505頁。
[21] 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 Housing, 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65,第508頁。
[22] 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 Housing, 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65,第465頁。第511-515頁列出了有關戰后住房統計的23項資料。
[23] 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65-1968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 Housing, 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69,第187-196頁。
[24] 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65-1968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 Housing, 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69, 第220-224頁。
[25] 陳寶森著:《美國經濟與政府政策——從羅斯福到里根》, 第811-812頁, 世界知識出版社,1988年。
[26] [美]Henry Steele Commager,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Civil Right Act of 1968, April 11, 1968, N.J. Prentice-Hall INC. 1973, 第2卷, 第725-731頁。
[27] 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65-1968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 Civil Right, 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69, 第377-385頁。
[28] [美]K•帕特森(Patterson K.), Housing the Poor(貧困戶住房), Public Welfare 47(1):5-12, Winter 1989.
[29] [美]卡拉•J•奧本(Orben, Care J.), Public Housing For the Elderly(為老年人的公共住房), Journal of Sociaology and Social Welfare1976,3,4 Mar. 421-435pp.
[30] [美]喬伊斯•A. 切勞奇(Chelouche, Joyce August), Federal Housing Act Design: Idssues And Coalitions, 1961-1968, The Telation Between Unstable Coaliions and Legislative Victory(聯邦住房法的設計),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PhD.1990,
259.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wu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