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評翟田田之案–大陪審團的決定不出所料
作者: 方鯤鵬
今年9月初,業內專家們比較一致地認為,翟田田案的檢方將不會向大陪審團申請起訴,讓這個案子“安樂死”。對于這種見解我很不以為然。9月4日發表于互聯網上的《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轉的玄機》(以下稱《一評》)一文中,我介紹分析翟田田案時,不經意間包含了三點預測:(1) “如果以為檢方就這樣算了,讓翟案過了起訴期后自動撤銷,未免太天真了” ,檢方一定會向大陪審團申請起訴翟田田恐怖威脅罪。(2)但是檢察官實際上并不想讓(庭審)陪審團來裁決翟田田,所以“估計此案大陪審團會按檢方希望,把罪名降級(行為不檢人士罪)后發回鎮法院審理。”(3)而在鎮法院層次,“會找個技術性理由,把行為不檢人士罪的案子撤銷。”
翟田田案的最新發展基本上符合這三點預測。
中國省的行政體制分為省、專區、縣三級,而城市一般劃歸省直轄。美國的州有類似的行政劃分,分成州、縣、市三級,這里的縣相當于中國的專區級別,而市是屬于縣管轄的小城市,如果是人口眾多的大城市,就歸州直轄了。新澤西州在縣一級設的法院稱為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在縣屬城市設的法院稱為Municipal Court,中文可譯為市政法院或鎮法院。
在《一評》中曾介紹,新澤西州將刑事罪分成三類:可起訴罪(Indictable),行為不檢人士罪(Disorderly persons),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Petty disorderly persons)。可起訴罪包括各種嚴重犯罪行為,另兩個類別則屬于輕罪。可起訴罪由縣高等法院審理,行為不檢人士罪由鎮法院審理。可起訴罪在起訴前先要提交大陪審團審議,通過后由縣檢察官提出起訴。由于大陪審團只決定是否起訴被告,不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所以無需很嚴格,極少發生大陪審團的結果不符合檢察官的期望。行為不檢人士罪則不經過大陪審團,直接由鎮檢察官提出起訴。除非是協議認罪,可起訴罪要經過正規的審判,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經濟困難的被告可享有公派辯護律師;而行為不檢人士罪由鎮法院某個法官開聽證會審理,沒有陪審團,也不指派律師。
刑事案在警察局立案后,根據指控罪名將案件送交縣或鎮檢察部門。縣檢察官接到案件后有個初步審核的程序,一般在二、三天內完成,如果初審認為不夠可起訴罪,就把案件退回鎮檢察部門。
翟田田就讀的史蒂文斯科技學院坐落在霍博肯市(Hoboken),霍博肯市坐落在新澤西州的哈德遜縣(Hudson County)。翟田田被控的是恐怖威脅,屬于可起訴罪,所以翟田田被捕后,警方把案件送交哈德遜縣檢察官辦公室。
哈德遜縣的大陪審團在9月21日應檢方要求審議此案的起訴申請。這是一個案情很簡單的案子,大陪審團如果沒有在當天作出決定,也應該是在一、二天之內。9月24日各華文主要媒體,依據翟田田移民案律師海明的一封電子郵件,紛紛發出一條消息,稱大陪審團已無異議同意檢方的起訴要求,翟田田將被起訴恐怖威脅罪;由于翟不在美國,屬于“在逃犯”,法院將發布通緝令,他如進入美國會立即遭逮捕。我看到后問翟田田,他的刑事案律師是否有了大陪審團決定的正式法庭文件。他說律師只得到該案檢察官電話通知,內容近似于海明發布的消息,但還沒有見到法庭文件。于是我說不必把這消息當回事。我認為除非是控方的智商低得不可藥救,這條“新聞”才可能是真實的。道理很簡單,主要有兩條:(1)成功說服每一位陪審員僅依據一個比喻就一致判定翟田田犯了恐怖威脅罪,那是只有在天方夜譚里能找到的故事,檢察官不至于做這種職業自殺式的傻事。(2)檢控方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將翟田田“請”出了美國。如果按可起訴罪起訴,翟田田就可用刑事案第一證人,重罪案被告,“通緝犯”投案自首等等簽證領事不可拒絕的理由獲得簽證重返美國。事實上在通緝狀態下,連簽證都不需要。如果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把翟田田送到新澤西州的紐瓦克國際機場,機場警察必須立即將翟田田“逮捕歸案”,而不是原機遣返。但是檢控方可不會希望受媒體高度關注的翟田田在法庭上現身應訴,那對他們將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惡夢。
翟田田恐怖威脅案的律師是個美國人,名叫April Petersen。海明并非該案律師。不可理解為什么檢方不按程序正式通知被告的律師,不發布大陪審團的決定,卻一再把半真半假的消息“泄漏”給海明,通過海明向華人社會放話。
直到今天(10月10日),檢方還沒公布大陪審團的決定,不過檢方兩天前通過電話告知翟田田此案的律師April Petersen,大陪審團的決定是將此案控罪降級為“行為不檢人士罪”發回霍博肯鎮法院審理;而霍博肯鎮檢察官已決定不起訴。Petersen律師征詢翟田田是否要通過她對媒體發表一個聲明。翟田田接受了我的建議,堅持要求書面正式文件,而不是口頭通知;不隨口頭消息起舞,要等有了書面文件后再發表聲明。與此同時,檢方又通過海明向外放出了這些消息。
顯然,大陪審團一旦作出把案件移交鎮法院審理的決定后,縣檢察官就應該立刻把這個決定告知翟田田該案的律師,然后把案件移交給鎮檢察官,自己則退出此案。縣檢察官將大陪審團的決定密而不宣,扣壓了幾個星期,是一種在法理上可質疑的行為。
行為不檢人士罪都是案情簡單的小案子,是起訴還是不起訴從技術層面看,用不了半天就可作出決定。而且鎮檢察官必須盡快決定翟田田案是否起訴,因為縣檢察官辦公室等著要個起訴的決定,以便向公眾發布大陪審團決定時,也公布此案將在鎮法院起訴的消息,可挽回一點面子。然而這個案子發回鎮法院幾個星期后卻傳出消息說決定不起訴,可見是否在霍博肯法院起訴翟田田,檢控方內部有著激烈而反復的爭論。一方面控方拿不出一件像個樣的證據,另一方面翟田田已被關押了4個月,使起訴或不起訴成了一樁兩難的事。最后想必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這是一件冤案已經確定無疑。造成這起冤案的責任者有校方和執法機構。校方在這起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個黑盒子,本文不予置評。現就執法部門的錯誤作如下點評:
警方
這個案件從一開始就疑點重重。警察接到報案后寫的警察報告應該寫明誰是報案人,而不是接案的警察寫自己是個報案人。比如說,你向一個警察報案,警察能在報告上說自己就是報案人嗎?本案的報案方式偷換概念、偷梁換柱,把宣誓若蓄意報假案愿接受懲罰的法定程序,變戲法似地玩成了一個無實質內容的空殼子。對于這一“魔術”,我在《二評翟田田之案-論美國的國罵涉嫌強奸威脅》和《三評翟田田之案-解說逮捕翟田田的命令》這兩篇文章中有詳細解釋,請參閱。
其次,警察申請逮捕令的理由是:“被告確實恐怖威脅欲燒毀史蒂文斯科技學院,目的是造成嚴重的公眾受恐慌打擾。”這個理由很荒謬,唯一能聽到翟田田講話的菲茨杰拉德都沒有恐慌,怎么可能造成嚴重的公眾受恐慌打擾?
而警察之后的行動更進一步表明,他們純粹為逮捕而逮捕,對于“恐怖威脅”是否確有其事絲毫不關心。這些內容在《二評》和《專訪翟田田》中有詳細敘述。
法官
不可思議,法官依據一個自相矛盾的傳聞(該傳聞的前半部分說翟田田要燒倒學校,后半部分又解釋說翟田田用“燒倒”一詞是在作比喻),就發布了逮捕令。
尤其不可思議,翟田田遭指控的是三級罪,新澤西州法律規定應當傳訊而不是逮捕,但法官還是下令逮捕。
然而,美國的法官享有絕對豁免權,盡管在制造這起冤案過程中該法官作出了重要貢獻,誰也奈何不了他。美國法官的絕對豁免權可以這樣簡單地表述: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權力作決定時犯的任何錯誤都免受起訴。
法官不僅享有絕對豁免權,而且還享有鐵飯碗的保護,一般來說只要沒觸犯刑事法,犯再多的錯誤,也可毫發無損地把法官做到退休。
檢方
縣檢察官的正確做法應當在初步審核的第一時間,把案子打發回鎮法院。然而檢方在第一時間是向翟田田施加壓力,逼迫他認罪。據媒體報道,檢方阻擾翟田田保釋,檢察官的理由是:反正翟田田肯定會被定罪,刑期至少5年以上,所以用不著考慮保釋,可以邊服刑邊等待審判。
在逼迫翟田田認罪失敗后,檢方意識到接了一個燙手山芋,但是已坐失了把案件發回鎮法院的最好時機。翟田田已被監禁了幾個月,你才醒過來說這個案子夠不上可起訴罪,應該發回鎮法院審理,豈不是凸顯自己的無能和失職,而且翟田田4個月的牢房日子又如何交代?
如同警方是為逮捕而逮捕,不在乎“恐怖威脅”是否確有其事;檢方是為起訴而起訴了,全然罔顧沒有證據的事實,硬是向大陪審團提出了申請。因為大陪審團審議的案件必須是可起訴罪,所以檢方提請審議的罪名可以肯定仍然是恐怖威脅罪。但是如前所分析,檢方無意在縣高等法院打一場必輸的官司,提請大陪審團審議的醉翁之意是假腳大陪審團把案件踢給鎮法院。在技術層面,鎮法院處理的都是輕微的違法行為,這類官司不僅無助于翟田田獲得赴美簽證,倒有可能適得其反,使他更難獲得簽證。
縣檢方在大陪審團方面如愿以償了,但在鎮法院卻遭遇滑鐵盧。本來大家都是檢察官,互相照應是常有的事,然而這個案子由于其高知名度又臭名昭著就不同尋常了。鎮檢察官顯然也不是一盞省油的燈,不接燙手山芋,連最輕一級的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也不起訴。或者這個結果也可能是因為校方不愿開庭招來媒體,不愿站到證人席上。
在鎮法院那邊長時間搞不定,應該是縣檢察官辦公室遲遲不公布大陪審團決定的原因。翟田田案連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刑期的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也無法起訴,等于扇了縣檢察官辦公室一記耳光,凸顯了他們尋求判處翟田田5年以上刑期的荒唐,而實際關押了翟田田4個月更是一個極為嚴重的錯誤。
翟田田案同去年中國發生的鄧玉嬌案頻有相似之處,實際的較量不是在司法層面。媒體的報道,互聯網上挖掘和傳播事實真相,對于翟田田案現在的結果起了莫大的作用。史蒂文斯科技學院同北京理工大學有合作項目,聯合在北京舉辦碩士研究生班,可稱得上是個中國通。所以,雖然翟田田事件主要是在華文平面媒體和網絡上傳播,但是史蒂文斯學院對行情也很掌握。例證是,在翟田田事件剛浮出水面時,華文媒體曾誤報翟田田被控以恐怖分子,以及事件源起他與研究生導師的一場爭執,史蒂文斯學院的發言人在第一時間就向媒體發表談話予以糾正。
翟田田案說明光有一套司法規章制度還不行,還需要司法規章制度執行的透明度和外部可監督性。翟田田一案,公(警察)、檢、法的執法人員明明知道“燒倒”只是一個比喻,恐怖威脅是個莫須有的罪名,卻配合默契一條龍式地操作,而且手法爛熟,令人嘆為觀止。由此可以推斷,翟田田冤案不是個別現象。美國的司法制度如果不改革,此類冤案會不斷產生,但絕大部分冤案不可能像翟田田案一般幸運,成為冰山一角浮出水面,受到媒體的關注。如何在制度上避免翟田田式的冤案,應該成為中國借鑒外國司法體制進行司法改革時的一個考慮因素。
我在《一評》中提倡“維權的事不分東方西方”。鄧玉嬌案發時,海內外華人齊聲救援。很遺憾,翟田田案的冤情逐漸明朗后,無論是海外還是中國的網站上,對于翟田田的冤獄冷諷熱嘲、幸災樂禍,仍然大有人在。
我與翟田田原本素不相識,至今也未謀一面。他同我聯系上,是在我發表了《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轉的玄機》一文之后。對于翟田田的遭遇,我純粹是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拔刀”用在這里是“a figure of speech”(一個脫離字面意義的比喻),并非真欲使用刀這類兇器。我這句話的真實意思乃是:挖掘真相、撰文吶喊相助。特此鄭重聲明,立此存照,希望能免于被控恐怖威脅罪。
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轉了,讓我們拭目以待原告和被告交換座位后的翟田田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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