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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打官司實錄》第四章 我雇用了21天的羅伯特·謝克特律師

方鯤鵬 · 2010-09-09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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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雇用了21天的羅伯特·謝克特律師

1. 謝克特先生與總統的合照

羅伯特·謝克特(Robert M. Schechter)先生在美國新澤西州中部地區的皮斯卡塔韋(Piscataway)市經營一家小小的律師事務所。雖然事務所只有他本人一個律師,但卻用了合伙人事務所的名稱,稱為Robert M. Schechter & Associates Attorneys at Law。我總共在他的事務所和他見了三次面。第一次是雇用前的面試,那時我在物色一位律師。第二次去是簽訂雇用合同。第三次則是去解雇他。

2005年的7月15日,我被對方律師克萊納女士以法官招我的名義騙到法庭。因為這一天法官只是簽署一個前來法庭說明理由的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亦即緊急動議),而沒有像克萊納律師所希望的,立刻要我說明理由,所以從頭到尾我只是一個觀眾。只見法官同克萊納律師熱情打招呼,像在超級市場偶遇似的,談笑風生閑聊了好一陣才開始談公事。我在一旁看得心驚肉跳。法官和我說話時一向是拉長臉,皺著眉。不過以前我沒在意,因為法官同被告在沒有律師時說話的模樣也是如此,難分仲伯;而被告同她先前雇的一位律師出庭的那一次,我剛開庭就昏倒了,沒看到法官后來是怎樣在只有被告一方出席的孩子臨時監護聽證會上與她們對話的情形。現在看到法官同克萊納律師交談時的光景,心里不免暗暗叫苦。自立案以來,我從未考慮雇一位律師,可這時我不禁在想,沒有律師不行。

2005年7月19日下午5點,我按照事先電話的約定來到謝克特先生的事務所。當時我的心情很沮喪,腦袋里好像都是漿糊。我被引進謝克特先生辦公室后,身后的門就被人關上了。辦公室里光線昏暗,謝克特先生坐在一張大書桌后面,正就著桌上的臺燈在看一份材料,房間里的照明主要就是來自這盞臺燈。大書桌的前面有一張空椅子,顯然是為訪客準備,我就在這椅子上坐下了。坐下后我剛想開口講話,只見他升起一個手指頭,示意不要打攪他。沒一會兒,聽到門上有人輕輕敲了兩下,然后一個系著宮廷式圍腰的年輕婦女端了一個盤子悄無聲息地來到桌前,把盤子里的一份咖啡放在謝克特先生面前,恭恭敬敬行了一個宮廷女仆式的曲膝禮后,倒退著步向辦公室的門口,接著門被沒有聲音地關上。整個過程是悄無聲息,謝克特先生沒有動一下,連眼皮都沒抬一下。

這時我的眼睛比較適應辦公室昏暗的光線了,赫然看到在謝克特先生座椅斜后方靠墻角處的另一張桌子上有兩個精致的大鏡框,各裝一張大幅照片,一張為謝克特先生同前總統老布什的合照,另一張是同前總統克林頓的合照。我一驚,心想這位律師真有來頭。

謝克特先生終于抬起頭,從他胡子的式樣和臉一看就知道是個地道的猶太人。我猜不透他剛才是不是真的在看那份材料,即使真的,也是裝聲勢擺架子的成分居多,因為他沒有作任何筆記或記號,抬起頭就同我談話了,顯然不是在讀放不下手的材料。

我們談話時,謝克特先生的眼珠子對著我的臉轉個不停,詳細詢問我的工作和收入情況。而對于我的問題,全是滿口的承諾。其中有兩個重要問題的問答我印象深刻。

“我極為關心我的兒子,我急于想解決這個事。我要求這個緊急動議的答辯準時進行,不能延期。現在時間很緊迫,你能不能保證按時完成,不向法庭要求延期?”

“沒有一點問題。我手上案子很多,不過明天倒是可以抽出時間,如果你現在和我簽訂提供法律服務合同書,我明天就可以為你把書面答辯狀寫出來。”

后來的發展表明,他實際上早就盤算好背著我向法庭要求延期。

“聽說對方律師很難弄?”

“我一般不評論同行,不過你既然問起,我就稍微和你說一點。我認識那位律師已很多年,她是個厲害的律師。不過同我不一樣,她主要接的都是小案子,我主要接的是大案和復雜的案件,她的經驗無法和我比,這個你不用擔心。”

他的反應同我先前訪談過的其他律師形成明顯對照。但后來的事實是,他用出賣我的方式,來向對方頻有來頭的律師示好。

在會見謝克特先生前我已訪談了三位律師。一開始,全都表現積極,是全力爭取生意的態度。但等我把對手的緊急動議文書攤在桌上,他們看到被告所雇的律師的名字后馬上面露難色。其中一位更是憤憤然地說,“這個女人出了名的胡纏亂來,我不想碰同她有關的案子。”言畢,他即起身送客。

她的律師克萊納女士,還是家事法庭指定的離婚調解委員會成員。家事法庭規定離婚案在進入庭審前要經過一次調解。若調解達成協議,只要把協議送法官批準就可生效。離婚調解委員會以兩名成員為一組,執行法庭的這個程序,對案件作調解。所以,這些成員權勢很大,像是準法官,一般律師都怕他/她們。我想這也是其他律師不想接我這個案子的原因。而謝克特先生卻以為是個機會,可以出賣我來向克萊納女士輸誠。

謝克特先生的眼珠子終于停下來,不轉了,開始講價錢。

“我一般只收大案件,不過我很同情你,我可以考慮接收這個案子。我的價格是275美金一小時,少一分錢也不行。凡我接的案,都要預收至少一萬美金。雖然你這是個動議,可能用不了這么多錢,但我不能壞了這個規矩,反正結算時多余的都會退你。明天中午12點以前我如果沒有收到一萬美金支票,少一分錢也不行,我就不接這個案子了”

我說我還要考慮考慮。在離開前我指著他身后的照片問,“你還見到過總統?”

“嘿,那還需要問?” 謝克特先生滿臉是我的問題太幼稚,不屑于回答的神態,“那已是幾年以前發生的事了。”

我當時一定是腦袋里的漿糊在發酵,把看到聽到的,都當了真。辦公室里照明度不夠,加上我有深度近視,所以當天沒注意到腳下的地毯臟兮兮的。第二次見到謝克特先生時,他辦公室的照明比較亮,才發現地毯不干凈(也許這就是第一次見面時,辦公室照明故意昏暗的原因),宮廷女仆用曲膝禮敬獻咖啡的儀式也沒重演。而稍前,我已發現那位宮廷女仆是他雇了在門口接聽電話,收發信件的女工,但上次何以送咖啡還要換宮廷女仆服裝?這些都使我懷疑他身后那兩張與總統的合影照來路不明,不過當時沒想出所以然,而且時間匆匆,簽下合同就離開了。

回來后躺在床上,忽然恍然大悟,他一定是在蠟像館照的像。

謝克特先生可真所謂匠心獨運,居然想得出把在蠟像館的娛樂性照片放大,裝入精致的鏡框,加上角度精心設計的聚光燈專門照明,四周配以金光閃閃不知是真是假的各種獎狀,儼然做成了一個神圣的榮譽記念品櫥窗。

2. 從雇用到解雇總共21天

我是7月19日第一次會見謝克特先生,他要求我第二天給答復。見過的幾個律師,就數他顯得最老練,最有信心,雖然他開的價格遠遠高于其他幾位,但事情重要,時間緊迫,容不得多作考慮了。我回家后幾番斟酌,決定還是雇他。

第二天上午11點許,我到他事務所,可他不在。他的秘書告訴我,謝克特先生的母親昨天晚上病逝在醫院,謝克特先生今天不能來辦公室,不過他已電話交代了,如果我來找他談雇用合同的事,讓我把定金支票留下,他一回到辦公室就會同我聯系。他秘書還告訴我,他母親九十多歲了,住醫院已很長時間,大家都已有準備,所以這件事估計對謝克特先生的近期日程安排不會有很大影響。

我不放心,當下寫了一封給謝克特先生的短信,隨同定金支票一起交給秘書。信的內容強調:(1)我要求7月29日的緊急動議聽證會如期進行,你若時間有沖突沒關系,應盡早通知我,我可另聘律師。(2)書面辯護狀我自己能寫,我只要求你能同我一起出席聽證會。(3)據我對被告的了解,談不成任何事,所以未經我授權,不得同對方律師商談任何交易,以免浪費我的律師費。我把信和支票給秘書時還對她說,我把支票留下是表達誠意,但我們還沒有合同,你現在不能把支票存入銀行,要等到合同簽署之后。

7月24日下午我接到那位秘書電話,約我第二天去謝克特先生辦公室商談合同。7月25日我到他辦公室后,他就給了我他起草的提供法律服務的雇用合同。我問他,是不是能保證7月29日的聽證會不延期,他回答絕對保證。我又說我帶來了書面答辯狀,你能不能明天發出去。他說他可以參考我寫的答辯狀,但他不搞合伙關系,答辯狀得由他寫;他今晚就寫,明天讓秘書通知我過來看,沒問題的話,他派個信使送到法院。我接著說,你不用派信使,我可以作信使,還能省點錢。

經過這些對話后,我與謝克特先生各自在相應的簽字處簽署了合同。

下一天吃過午飯我正要去他辦公室,接到他秘書的電話,告訴我謝克特先生和法官以及對方律師一起修改了聽證會日期,從7月29日延期到9月9日。我聽了氣不打一處來,昨天簽合同前還信誓旦旦地保證聽證會按時進行,怎么今天就變了,而且還延期這么多天。我要求馬上同謝克特先生交談,但秘書說他現在在為一個案件出庭。

“他在為一個案件出庭無法同你聯系”,從此成了在我要求與謝克特先生對話時秘書給我的標準答復。自從簽署合同后,直到我解雇他,我都沒能同謝克特先生聯系上一次,談上一次話,無論我電話留言還是寫信都得不到他的回復。

直到我解雇他以后我才知道,實際上在我簽署合同前,在他信誓旦旦保證不延期前,他已經提出了延期要求,并同對方律師一起簽署了延期同意書,把聽證會日期由7月29日改到9月9日。他這樣做是非法的,他手上沒有合同,是未經我授權的非法行為。更惡劣的是,他已經延期到9月9日了,在簽署合同時還在欺騙我,說保證聽證會不延期,按時在7月29日舉行。

據原來的安排,我給對方答辯狀后,對方只有二天時間對我的答辯狀作書面回復。而新的聽證會日期安排后,雙方都有充裕的時間寫書面法庭文件。新的安排是,8月16日前,我必須給法院和被告書面答辯;而被告對此的回復不得遲于8月23日。

得知這新安排后,我給秘書打電話,要求盡早給我看謝克特先生起草的書面答辯狀,以便我有時間提修改意見。秘書征詢謝克特先生后回復我,8月10日下午我可以來事務所取答辯狀。但是8月10日上午我給秘書打電話,秘書說還差一點沒寫好,約我下一天來。第二天,一切又依樣畫葫蘆炮制一遍。我早已明白,遇上騙子了,只是我要他充分表演,以便我解雇他更顯師出有名。我天天盯著,秘書沒法,只得天天改期,最后兩天還胡謅答辯狀已經寫好了,只要再看一遍稍作修改。如此,從8月10日到8月15日,共約期6次,每次都失約。

最后一次約期是8月15日的下午3點,因為8月16日是截止日,已經沒有時間可帶回家看了,所以約定我在事務所審閱,閱后立刻同謝克特先生談修改意見。這天下午差不多是出門去他事務所赴約的時候,他的秘書來電話說不要去了,謝克特先生剛為一個緊急案件去法庭出庭了。因為截止期已經到了,秘書已無法再和我胡謅新的會面時間,只能說謝克特先生現在正在去法庭為一個緊急案子出庭的路上,沒法同我講話,但他一回來就會直接同我聯系。

放下電話我就驅車去他的事務所,徑直走進他的辦公室。謝克特先生看到我略顯尷尬,因為秘書剛才還說他在去法院的路上,而且整個下午都在出庭。

“法庭規定的截止日已經到了,你已經違約了我6次。二天前秘書說答辯狀已寫好,不管你寫了多少,我現在就要看一看。”

謝克特先生被迫承認他還沒有寫一個字。不過,他馬上補充,“你不用交答辯狀,也不用出席聽證會,讓她們贏了這一次,我就可以和她的律師進行一攬子談判。”

我雇他是要他幫我贏這個動議案,而他不戰而降,故意要我輸掉,以便談后繼交易,賺我更多錢。

“謝克特先生,你被解雇了。你必須退回我所有的定金,因為你一再違反合同,截止日到了還沒替我寫一個字。你所做的都是我沒授權你的事,沒做過一件我雇你做的事。”

從7月25日我簽署雇用合同,到8月15日我解雇他,總共21天。他沒有替我寫過一個字,沒有出過一次庭,沒有做過任何一件我雇他做的事。

3. 律師費爭議案的庭審

過了些天,我收到謝克特先生一封信,里面是結賬單和一張支票。他在我給的定金里扣掉了2,915美元,把余款還給了我。結賬單表明2,915美元主要為支付“研究”事項。因為他承認了沒有寫過一個字,所以只好用所謂“研究”來巧立名目。

由于他未經我授權而作了延期,致使這個緊急動議案的事情被攪得一塌糊涂。在炒了他魷魚后,我自己連夜寫了答辯狀送出,然后按照延期后的9月9日去法庭出席聽證會,但是那天聽證會沒有舉行。批準這個緊急動議的法官已調往刑事庭,他沒有交代接任者有這么一個緊急動議以及聽證會。并且看來還不是忘了交代,而是這位榮耀的閣下根本不記得他批準過這樣一個聽證會。更怪異的是,法院的計算機系統里也找不到任何有關這個緊急動議的記錄。就是說,從法院程序角度看,從來沒有過這樣一個緊急動議,這是法官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在法院電腦系統作記錄的原因。從理論上說,這個緊急動議是不合法和無效的。但是,法官不按照顯規則明制度做錯了事,沒人會指出。就是這同一位法官,在缺席審判時漠視議程上還有孩子監護等待決事項,就“謝謝”一聲走人,當時他身邊的秘書、法律助理也都不吱一聲。

法官批準這個緊急動議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計算機里找不到記錄,法院沒人肯直面這一事實,可我被坑苦了。我接下來打了超過30通電話,也沒人說得清是什么回事,該找誰解決。在某個時刻,有個部門的人在電話里說,把法官有關批準緊急動議的命令電傳過來。過了兩個星期,同一個部門同一個人又說,把法官有關批準緊急動議的命令電傳過來,我說兩星期前我已電傳過了,回答是找不到了。這樣折騰來折騰去,最后法院才確定2005年11月4日為這個“緊急”動議舉行聽證會。關于2005年11月4日的聽證會,以及由此產生的把缺席審判演變成了對缺席審判申請人的缺席審判的荒唐劇,已經在前一章敘述了。

從對手對我的緊急動議答辯狀的回復中,我知道了一些謝克特先生私下勾結對方律師,出賣我利益的事實。他答應對方,這個緊急動議按照被告的要求結案,然后雙方律師進行所謂更廣泛的談判。他沒幫我做過任何一件事,卻勾結對方,安排以滿足對方的要求來結案,又強收了我近三千美元,雖然不算很大的經濟損失,但他的行為太過卑鄙惡劣,使我不想輕放了他。

2005年的10月份,我在專門處理一萬五千美元以下的民事專門法庭起訴謝克特先生違反合同,追討沒歸還的那部分預付金。案件的編號是 DC-014683-05。

在接下來的調查取證階段(Discovery),我要求被告提供在他結賬單上列出在為我工作的那些時間段內,他事務所的會客記錄,他的日程安排記錄,以及他聲稱“研究”的筆記等證據。結果他只給我第一次面試時的筆記,總共百來個字。雇用前的面試,本來就不收費的,這根本不是我要索取的證據,完全是在敷衍。按照法律規則,這類敷衍就等于沒提供不配合,于是我發了一個動議,要求法庭或者把被告列為過錯方(即名義上的缺席方),或者強制被告交出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法官駁回我的動議,為什么駁回,沒有提供一個字的解釋。

案件在2006年3月9日開庭審判。庭審的程序是:原告直接作證,被告盤問原告,被告直接作證,原告盤問被告,法官作宣判。

當事人直接作證,其基本形式是由當事人的律師向當事人提問和當事人回答問題;法官遇到感興趣的事,也會提問。因為這個案子雙方當事人都是自我代表,而法官也不提問題,所以當事人直接作證就純粹成了當事人的自我陳述。我陳述的內容大致是:被告對于根據合同規定要求他辦的事,一件也沒做。合同要求他寫的答辯狀,他違約了6次,直到法院規定的截止收件日,還沒有寫過一個字。在我解雇他后,他主要以研究為名從我給他的定金里扣除了2,915美元。依據法律,我要求他提供作研究時的筆記,以及賬單上記載是在為我服務的時段內他的會客記錄,日程安排等證據,但是他全部予以拒絕。我認為他所聲稱的研究是假的,他根本沒化時間在我的案子。而且根據合同,我購買的是有時效的服務,即便他作了研究,到法院規定的截止收件日也沒寫答辯狀就等于沒作任何研究。被告不僅違反合同,而且還造成我重大經濟損失和心理創傷,為此請求法庭判處被告退回原告全部合同預收金。

我陳述之后,程序是輪到被告盤問原告。我不能斷定謝克特先生是欺詐成性還是腦子殘疾,怎么總是哪壺水不開,偏提那壺水。我再三關照他聽證會不得延期,他偏背著我搞延期。我說根據對手的性格可以肯定談不成任何事情,規定他不要去同對方談交易,他偏背著我去偷談。我說我來寫書面答辯狀,他說他來寫;給他寫了,他卻一個字也不寫。我要求他提供簽署合同以后他聲稱是在為我工作的時段內的筆記,他卻只給我簽署合同之前的面試筆記。在庭審時,謝克特先生也一如既往,沒有一句話或一個問題涉及這次審判的主題,卻力圖把這場審判變成對一個家事法庭案件的審判。他的手段是,違法利用律師-客戶關系得到的客戶隱私材料來攻擊(以前的)客戶,用我離婚案對手申請緊急動議材料中攻擊我的話來大肆抹黑我,誣告我欺騙離婚案的法官。

我離婚案對手在寫這些材料時,并不知道是法庭在缺席審判后指示我把孩子監護條款寫進判決草案,所以指控我寫進這些條款是在欺騙法庭,因為缺席審判時法官沒有談到孩子監護條款。自從收到我的書面答辯狀后,得知實際上是法院授意我加入這些條款的,就沒有再提我欺騙法庭的這個指控。但是,謝克特先生是從一開始就知道真相的。在交給他這些對方攻擊我的材料時,我詳細敘述了法庭怎樣指示我的經過,并把我寫的答辯狀初稿也同時給了他。本來我雇用他的目的,是要他幫助我洗刷這些不實指控,但他不僅沒有提供幫助,而是還違反律師-客戶關系的有關法律,利用可看到這些不實指控的特權,斷章取義地濫用這些指控來攻擊客戶,可見此人有多卑鄙。

謝克特先生用全部為“是,還是不是?”(Yes or No?)的問題方式,封死了我解釋的空間。如果我想做點解釋,他馬上高呼,“反對!”法官立刻支持他的反對,嚴令我,“如果謝克特先生問“是,還是不是?”你必須回答“是”或者“不是”,不準有任何一個字的其他回答!”

謝克特先生不僅不讓我說出“是法庭要我這樣做”,連“法官在缺席審判時一個字也沒有提到孩子監護和孩子撫養費”這樣的背景也不讓我說出口。如此,他可以化整為零,在孩子監護和孩子撫養費條款上,一個條款一個條款地消遣我。

“法官沒有在缺席審判會上判你為孩子主要監護人,是,還是不是?”

“是。”

“你在判決書上寫上你為孩子主要監護人,是,還是不是?”

“是。”

“法官沒有在缺席審判會上判你為孩子主要監護人,但是你在判決書上寫上你為孩子主要監護人,是,還是不是?”

“是。”

...

...

我不斷地提反對,理由是此次庭審不是我那個家事法庭案件的聽證會,這些問題沒有一個同現在的律師費爭議案件有關。但法官全部否決我的反對。未幾,干脆禁止我再提反對。我還抗議謝克特先生利用律師-客戶特殊關系得到的客戶隱秘性材料攻擊客戶是濫用律師特權,侵犯了我提供這些材料給他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法官仍然全部駁回。

就這樣,我被謝克特先生和法官一唱一和地按著頭,“是。”, “是。”, “是。”,...,一槍又一槍地挨著烏賊魚般的抹黑掃射。

被告對原告盤問后,是被告作陳述。謝克特先生的陳述還是不涉及審判主題,只字不提是否為我做過任何一件事(其實也是說不出,因為他什么也沒做),仍然用我給他的材料大肆攻擊我,法官還是一概駁回我的反對。

詭詐的是,在庭審期間我被烏賊汁射得滿頭滿臉,但沒法在庭審期間洗一下。因為這是一個小額爭議審判,程序比較簡單,只有一次陳述。按程序,我先作陳述。我作陳述時沒料到被告接下來會采用烏賊抹黑戰,因此根本沒有想到要陳述在離婚案缺席審判時法官沒有提及孩子監護和孩子撫養費問題,卻在審判后指示我把孩子監護和孩子撫養費條款加入判決書等等。

謝克特先生陳述之后輪到我盤問他,我火力全開,也用“是,還是不是?”的發問方式,逼被告承認沒有受雇合同就違法代理我要求聽證會延期,偽造結賬單上的賬目,等等。盡管我問“是,還是不是?”,謝克特先生卻從不照此回答,不是說記不得,就是一開口說一大串。我一再要求法官指示他作 “是”或者“不是”的回答,但法官總是說這不公平,這個問題要給他解釋。結果,我要求他對我的問題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但他的回答卻比我問的時間還長好幾倍。

我被迫使用各種循回的方式逼問,至少逼他承認了:沒有做過一件合同上要求做的事,違約了6次還是沒有開始寫按合同應早就完成的答辯書,結賬單上有多項偽造賬目。

一場審判鬧劇終于落幕。法官作出裁決:由于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在原告,現宣判,因原告證據不足,撤銷起訴。

4. 寫判決書的學問

從黎民百姓來看,審判之后,判決書應由法官寫是再自然不過的事。然而這里卻是大有學問,第二章和第三章已作過介紹,現在再補充一些。

在我的離婚案件中,原來我以為在缺席審判后寫給法院的判決書只是供法官參考的建議,所以遞交時還附了磁盤版本,以便法官編輯。在對手發了緊急動議后,我特意在新澤西州的法律條款里查找誰寫判決和怎樣寫的學問。雖然我這里說的是新澤西州法律,不過其他州應該也一樣,因為各州制定的法院規則,都是在美國律師協會建議的標準模型版基礎上略微修改而已。

新澤西州法院規則規定,“法官在審判后要給訴訟雙方口頭的或書面的結論性的判決意見,依據此意見簽署判決,并把判決登錄于法院的有關系統備案。”(The court shall, by an opinion or memorandum decision, either written or oral, find the facts and state its conclusions of law thereon in all actions tried without a jury ...... The court shall thereupon enter or direct the entry of the appropriate judgment. R. 1:7-4(a) )

妙就妙在“依據此意見簽署判決”,要過細地讀幾遍,才能發現這里只規定判決書要依據此意見作出,要由法官簽署,但沒有規定一定要由法官寫。所以,若法官愿意親自寫判決,固然很好;若要偷懶,也好說,指定某一方當事人代寫。

被指定的一方寫好判決書后,除寄給法官外,如果案件對方不是被法庭定性為缺席方,還要寄給對方一份副本,并聲明若對方在5天內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法官就可以在這份判決書上簽名生效。這在法律上,還有一個專門術語,叫作5天規則。

如果有反對意見,則雙方就要到法院來聽錄音,以確定法官到底是怎么講的。要是錄音里法官的意思好像是在講這是東,又好像是在講這是西,東東西西還是不能達成一致,這時法官就要召集雙方來法庭開聽證會解決爭論。

作為一個納稅人,我看到這些程序,心里很是不平。已經用納稅人的錢付給法官很高的工資,給予養尊處優的地位,還配備了專職的秘書和法律助理,寫個判決用得著這樣折騰來折騰去嗎?

在我同謝克特先生的律師費爭議案審判結束兩天后,我收到謝克特先生的一封信,里面是他寄給法官的信及他寫的判決稿的復印件。信的意思大抵是,遵照法官的要求,寄上判決稿,如果原告在5天內沒有提出反對,請法官簽署。

法官在庭上的宣判只有短短一句話,“因原告證據不足,本案撤銷。”一句話的判決還需要代筆?真是匪夷所思。

而謝克特先生說法官指定他寫判決這事也很可疑。在法官宣判后,謝克特先生比我先離開法庭,我根本沒見到有法官要他寫判決書這回事。如果法官事后要求謝克特先生做這件事,則違反了法院規則,即除特殊情況外,法官不得與訴訟某一方單獨交流(ex parte communication)。

再看判決稿,更是離奇。法官明明只有一句話的判決,謝克特先生卻平添了幾句。而且故意用字古典寫得玄乎,意在使我看不懂。不過,我還是明白他的意思。他添加的話大致是說,撤銷案件除證據不足還因為原告有過錯,其他有關聯的案件審理應比照本次判決。

在庭審的陳述中,我指出由于被告6次和我約定會面,但每一次都在我臨行前毀約,使我這6天沒法工作。被告的違約行為除了造成我的心理挫傷,還使我蒙受直接經濟損失。謝克特先生馬上說,因為本案是關于律師費爭議,不是玩忽職守案(Malpractice Case),要求法官禁止我說這些。自然,像其他要求一樣,謝克特先生的這個要求照例獲得法官批準。現在謝克特先生擅自在判決稿增添“其他有關聯的案件審理應比照本次判決”的意思,顯然是預防我告他玩忽職守。

依照5天規則,我馬上寫信給法官表示反對,并將信的復印件寄給謝克特先生。我要求法官把這些添加的話去掉,因為宣判時只有證據不足撤銷本案這一句。

過了一個星期,收到一封法院來信,里面只有一張紙,是法官已經簽署了的謝克特先生起草的那份判決書。再看判決書上方,赫然添了一行:“沒有收到反對意見”。判決書的抬頭在左上角,表明作者是謝克特先生,“沒有收到反對意見”,當然是說我沒有提出反對。換言之,法官因為我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所以遵照5天規則的法律簽署了謝克特先生起草的判決書。

我的反對意見同時寄給法官和謝克特先生。寄出兩天之后我還打電話詢問法官的秘書,確認了我的反對意見法官已收到。

法庭居然在判決書上堂而皇之地撒謊!

5. 律師費爭議案的上訴

我在思考上訴。不服氣當然是個原因,不過這遠不是主要的。促使我考慮上訴的主要因素和動力是當時我對美國上訴法院的強烈信任感。

那時對法場豪豬律的閱歷還在剛起步階段,所以我當時認為,我遭遇的不公正只是因為審判庭法官有條件一手遮天,而偏偏我倒霉遇上了個別缺乏職業道德的法官,但是上訴庭就不一樣了,不可能胡來。上訴庭法官審理上訴案不是一人一案,是數人一案,對案件的裁決由投票決定。而美國是崇尚法官獨立辦案的國家,法律規定上訴庭法官審理案件時必須獨立進行,在作出裁決前不準相互討論對案件的看法。我當時想,即使某個上訴庭法官想袒護審判庭法官,也會顧忌審理同案的其他法官,就好像有互相監督(后來我才發現上訴庭法官審理小組的意見總是離奇的一致,請見第八章第三節的有關統計分析),而我的這件案子根本不是一個法律難題,只要不搞睜眼說瞎話就都解決了。

這樣想著想著,就決定上訴了。

這場審判,在謝克特先生為主動方時(他作陳述和盤問我時),他沒有一句話或一個問題是與律師費爭議有關;而我為主動方時,我只盯住律師費問題。這樣,就像有二個互相無交集的案件交叉在同一場庭審中進行。我不斷提醒法官這不是家事法庭的案件,但法官不為所動。而庭審過程中雙方的反對之聲又是此起彼伏,不絕于耳,法官照例是同意謝克特先生的所有反對,駁回我的所有反對。由于有這些干擾,庭審遠比一般這類小額爭議案件化得時間長。要上訴,就要由法院指定的打字員把審判錄音打成文字,裝訂成冊,隨同上訴狀一起送交上訴法院。審判錄音打成文字的費用不菲,并且是以頁數計費,而庭審時間越長,打印的頁數越多,收費自然也越多。所以,再加上上訴的受理費等,上訴的費用已超過我欲追索的律師費。從經濟角度看,對這個律師費爭議案上訴是得不償失。但為了伸張正義,我咬咬牙,認了。

如果準備對審判庭的最終判決(最終判決是相對于過渡性判決而言)上訴,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上訴法院遞交上訴通知。發了上訴通知后,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發出上訴狀和審判錄音的打印稿。如果案情復雜,上訴狀在規定時間內難以完成,可以用動議申請延展期限。我的這個律師費爭議案是個案情簡單的小案件,我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上訴通知,審判錄音打印稿,以及上訴狀。

除了基本事實與我在審判庭上的陳述一致,我在上訴狀里還增強了一個論據。我指出律師費爭議案件的證據都是在作為被告的律師控制之下,本案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證據,原告被迫在審判前提出動議,要求審判庭支持原告向被告索取證據,或者列本案為被告缺席案件,而審判庭沒有作任何解釋,就駁回了我的動議。但在庭審時,審判庭以原告有舉證責任而不能舉出足夠證據為由,撤銷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審判庭加于我舉證的責任,是要求我執行一件是法庭使我不能完成的任務。我強調,證據不足是因為審判庭不支持原告依照法律提出的向被告索取證據的要求導致,審判庭對動議的判決和案件的最終判決是互相沖突的矛盾判決。

我在2006年4月提出了這個上訴,2006年11月上訴法庭做出判決,支持審判庭的判決。上訴庭的判決由二位法官作出,而不是通常的三位,可能是因為涉及爭議的金額比較小的緣故。判決是兩位法官一致意見。整篇上訴庭判決意見書乏乏地對審判庭法官稱贊一通外,空洞無物,對我提出的所有事實和論據只字不提。不但是只字不提,還捏造案情,把我在謝克特先生違約6次之后把他解雇的事實,扭曲成我僅因為不滿意聽證會被改期,就將謝克特先生解雇了。這是在刻意誤導只讀到意見書而沒看過我上訴狀的公眾讀者,制造一種我解雇謝克特先生的理由不夠充分的扭曲印象。

我這件上訴案的編號是:A-004011-05T5.

6. 雙重標準與雙重規則的關系

在上訴狀里,我抱怨審判庭法官對原告和被告采取雙重標準。我感受最深刻的是,同樣用“是,還是不是?”的問題方式,在被告運用時,被告和法官一唱一和,將我死死壓住,硬往我頭上栽不實指控;輪到我用時,法官縱容被告發表長篇評論作為回答,我再三提出反對,全被駁回。于是,我在上訴狀里詳細列舉對照了這些事例。既然上訴庭的意見書對我的全部上訴內容只字不提,當然這個抱怨也是在不理不睬之列。

不過隨著在美國法場閱歷的逐漸增長,我后來發現這個抱怨若從上訴庭的角度來看,根本文不對題,只能嗤之以鼻,不予理睬。

當你談論雙重標準時,是從承受者的角度來看的。要是從施加者的角度來看,如果他施加于你的本來就是沒有標準的,今天這樣,明天那樣,完全沒個準頭,所以你說受到雙重標準對待,豈不是在自作多情。

這個世界上存在著兩套游戲規則。一套是制定了標準的,應用于實力對比相當時;一套則是任意的,應用于實力對比不對等時,很多時候其表現形式是弱肉強食。

雙重游戲規則是叢林規則的文明形式,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又一杰作。雙重規則由文明社會中強勢者、強勢集團主導,是他們強行之卻不明說之的行為方式;而雙重標準實際上只不過是弱勢者、弱勢群體無可奈何下想象出來的概念,用來向主宰雙重規則的強勢者、強勢集團鳴冤叫屈,其結果可想而知。

美國的民事法官是利益有沖突雙方的仲裁者,所以這是一個三方的游戲。在絕大多數的場合下,沖突的一方如果是來自和法官社會地位相當的社會群體,就受到法官有標準的游戲規則待遇;沖突的一方如果是來自弱勢的社會群體,就受到法官無標準的游戲規則待遇。

雙重標準是現象。從現象看,你會覺得遍地都是雙重標準。

雙重規則是源頭。從源頭看,你會明白原來道理就這么簡單。

要根除雙重規則,絕無可能,但將其暴露在陽光下或可抑制些許。

7. 一個童話故事

一只光豬來到一個俱樂部門口,讀了墻上明示的規則后就進去了,發現這里都是豪豬。光豬很快被扎得渾身是血。

光豬大叫,“遵守規則,豬豬平等!”

豪豬們也大叫,但是聽不到聲音,“遵守規則!”

光豬喊的是顯規則,而豪豬喊的是能做不能說的規則,所以雖大叫而沒有聲音。

不久光豬被豪豬們合力逐了出來,一只豪豬在門口很有紳士風度地對光豬說,“謝謝光臨,歡迎下次再來訪問。”

“你們不遵守規則。”光豬指著墻上寫著的規則,委屈地說。

“嘻!嘻!”豪豬樂了,“這里是豪豬俱樂部,墻上這些規則哪是光豬可以問津的。”

“啊,...,”光豬張口結舌了半天后,終于結結巴巴地蹦出了一句,“你...們...這是雙重標準。”

“哈!,...,哈!”這下豪豬樂不可支了,“雙重標準?哈!,...,哈哈!你也有標準?哪有給你設計的標準?我說啥,啥就是你的標準。”

“??!!...”光豬一個字也吐不出了。

“好好想想,再見。”豪豬轉身進去了,留下光豬還在苦思。

8. 不是笑話但可以上笑林雜志的故事

某人委托某機票代理商買某一航班的機票。由于不清楚機票的市場價格,他在簽署買票合同時按照代理商要求預付了超量的款項。到約定取票的那一天,他白跑了一次,代理商還沒有為他買,不過另約了取票時間。如此反復6次,他還是沒有拿到機票,心里非常焦急,只能眼睜睜看著預訂的航班起飛了。

那班飛機起飛后,代理商通知那人,“機票款我不能退你,因為雖然航班起飛了我還沒買機票,但我化了時間研究如何去買那班航班的機票。”

“我預訂要乘的航班都已飛過了,你還在研究怎么買?我根本不相信你的話,請把你的研究記錄、研究證據拿出來。”

“我們公司的記錄是保密的,我要對客戶負責任。”

于是,那人把代理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官責令代理商退回預收的款項。那人還請求法官責令代理商在開庭前向原告提供所聲稱的研究記錄等證據,這個請求被法官一口拒絕。

開庭那天,法官問原告,“你有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沒有研究如何買你預訂的那班航班的機票?”

“榮耀的閣下,證據都在被告控制之下,我無法獲得。前不久我請求法庭責令被告向我提供這些證據,但我的請求被榮耀的閣下駁回了。本案的關鍵是被告違反和沒有履行合同,合同上要求被告買規定航班的機票,但直到這個航班起飛了被告還沒有買,即便作了如何買的研究也不能改變被告沒有履行合同這一簡單事實。”

“好,謝謝。本案原告聲稱被告沒有履行合同,要求被告退回預收的款項。被告聲稱為原告作了研究。法律要求這類案件舉證的責任在原告,鑒于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沒有作過研究,本法庭宣判如下:因證據不足,撤銷本案。”

法官的上司們得知審判過程后,一致稱贊,“該法官思路清晰,邏輯嚴謹,執法公正。本案證據充分,判決適當,我們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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